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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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下列行为,不可适用代理:

(1)意思表示具有严重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做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比如,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结婚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比如特定演员演出不得由其他人代为演出。

(3)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不能违反约定代理履行。

(4)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

依照代理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不同,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本人(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利。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第二项权利是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