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下的宪法(法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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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宪法条文的原因分析

第二条 人之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不容侵犯。

宪法以宣称“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不容侵犯”开篇,这体现了这样一部宪法的尊严与高贵。[9]

这一宣言主张本法立基于对人性的尊重之上。如此一来,国家就不会被国家中心主义败坏,而国家中心主义总是会伤害国家本身。这一宣言也给人民上了庄严的一课,它同时也是对主客不分的野蛮法或异教徒之法的抗议。这一宣言使得野蛮法和异教徒之法的存续变得不再可能,因为它也承认并保护外国人的权利。[10]

任何专制政体都会从根源上否定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专制的当权者罕有从理论上承认这些权利的,事实上承认这些权利的则更为罕见。

现时代,人民对君主专制的厌恶大爆发,但人民不是与专制本身作斗争,而只是与特定形式的专制作斗争——因此,社会的这一根本性罪恶只是改头换面而已。

于是,除了其他谬误外,人们被错误地教导认为,人民的意志可以为所欲为,而所有的权利义务都源出于人民的意志!由于确认多数人的想法即可知晓人民的意志,君主专制被人民专制取代,也即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而少数人的权利就被牺牲掉了。[11]

另外,多数派被几个人领导,他们拖着多数派前行,而法律上他们无权如此。于是出现了另一种专制,它在社会中没有固定位置,没有任何合法形式,在不同地方随机出现。这是一种事实上的专制,想阻止它就像阻止不可预测的火山爆发一样,其可能性何止千万。在此种情形下,市民社会变得混乱无序。

当人民万能理论吓坏了已遍地血污的世界,人们非常庄重地引入了立法机关以取代本理论。两院以人民代表的面目出现。有发言权的仍是人民,只是这回得经由一个代表机构;广场上的骚乱转化为立法院里的讨论。专制主义改头换面了,但它仍存活下来,并穿上了完全合法的华美新装。它不再残暴,但它仍可能随意不公,并且可能非常专横。暴力已经离开,但仅一步之遥,立于立法院带来的不公背后的就是人民暴力,对立法院带来的不公我们却没有任何防御。而在市民社会中,革命仍在继续。我们能以何种形式击败所有形式的专制呢?

承认下述观点非常有利,即在市民社会、人民和所有人之上,存在所有人必须遵从的永恒正义,这一正义并非出自人民、立法院、君主抑或人之意志。事实上,它没有出处,它只是存在,如上帝一般,或者可以说上帝是其出处。有必要承认,在市民社会的所有实在法之前,存在其他律法,社会法律必须服从之,否则即告无效,就像其从来也没有存在过一样。必须承认,人之权利优先于市民社会的制度安排所赋予人的那些权利。我们必须承认存在一种自然法和理性法,它先于市民社会而存在,而市民社会的所有安排都必须尊重该法,国家权力无论做何事或尝试做何事都不能违背该法。只有当这一点被完全承认,并真诚地接受其所有后果,只有当立法机关不管其好恶如何都完全尊重在其之上的自然法和理性法,立法机关才能不再专制,不管其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多数意志、多人意志、少数意志抑或某个人的意志——因为这些都是权力的形式,而非权力本身。权力本身必须恭顺地俯首于永恒法之下。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必须承认他们没有任何权力对抗自然赋予人的权利及因之产生的独立于国家社会之外的人之联合的权利。

因此,必须承认,除社会公民法外,还存在一种超社会法——后者更受尊重,而两者一旦冲突,后者必须永远优先于前者。[12]

法律之学目前主要局限于实在法安排,因此,法律人倾向于拒绝承认所有超社会权利,过于重视市民社会及其立法权力,并从该权力的善意中得出人的多数自然权利,如所有权、休息权,甚至结婚的权利。这些教条大大助益了人们头脑中无所不能之市民社会这一幽灵的产生,并且它们还是欧洲各种不同形式的政府毫无例外地立基于其上的可悲专制主义的最为坚定的支持者。

为了从根源上打倒专制主义,几年前我出版了拙著《权利哲学》,该书知之者甚少,在该书中,我捍卫了人的所有理性权利与自然权利,以对抗所有形式的市民社会对其进行的规避与侵扰。我这么做有两个目的:一是确立不可侵犯的、超社会权利的权威,该权利永恒存在且绝对优先于所有实在法安排;二是将国家政府置于其恰当的界线之内,并表明其没有超越于人之权利的权威——其权力仅仅在于决定共同善采取何种形式,并始终捍卫共同善的整全价值。[13]

若将该理论付诸实践,它将摧毁所有社会专制,不管其藏身于何种形式之下,抑或以何种面具掩盖其丑恶的缺陷。

如果必须保护自然法和理性法,使其免受立法院之权力、人民之权力抑或其他权力的侵害,但其还是受到了侵害,我们又当如何呢?

这里有两条道路可选:一条是事实与暴力进路,另一条是合法且和平的进路。如果不选后者,我们必受前者之乱。该何去何从已毫无疑问。因此,市民社会有必要在其内部确立一个政治法院,以自然权利和理性权利对抗所有侵害这些权利的其他国家机关。有必要将该自然法和理性法视为市民社会宪法的基石,这就是本法第二条的重要性所在。

1789年带给我们最好的礼物当然是《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拉法耶特模仿美国宪法提出了这一宣言。但其所缺的是一个能推行该宣言的法院。除此之外,法国权利宣言的很多表述没有确切含义,使得错误解读丛生。另外,一篇简短的宣言也无法涵括人所拥有的所有自然权利和理性权利。

因此,更好的做法是,如我们在本条款中所做的这样,在一部宪法中将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神圣化,并且如我们在宪法第三章中所做的那样提及公民的主要权利,之后将其他自然权利和理性权利的发展及进一步适用托付给一个高级法院。

第三条 天主教会之行为自由应予保证。涉教事务直接与教会沟通,对此不应有异。教会有权成立各种理事会。主教循古制由牧师和人民甄选,最终确认权则在教皇。

所有立法者都承认宗教是国家的基石。目前为止意大利所采用的宪法都将天主教奉为国教。但“国教”这一词汇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赋予天主教公民的政治权利随时代而不同。《托斯卡纳法典》允许非天主教徒担任公职和军职,但宣布天主教为国教,这让人颇为费解。

本书所述法典中,加上这样一条是恰当的,即在由国家庆祝的宗教庆典上,国家不能由非天主教官员代表。例如,让一位犹太教官员在弥撒中唱赞美诗,这不仅不当且失德,而且是对宗教信仰的一种嘲讽,这是在法律的要求下由官方授权的出卖良心。若是如此,让塑像来代表国家都不会如此糟糕。

良心自由不容侵犯。因此,我们不能对一位犹太教职员的良心施暴,因为如果是一位真正的犹太教教徒,他必定会因置身天主教庆典而感到不悦。同理,我们同样不能对天主教教徒的良心施暴,因为他们不能让非天主教教徒参与其宗教,否则即是违反戒律。除非我们允许所有人完全践行其宗教律法,否则我们无法实现良心自由。以强力、法律或政府行为迫使人们违反其宗教律法,这完全是偏执、迫害和专制。

基本法不能存在误解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因此,最好由立法机关根据时代条件和情形来决定其他宗教的政治和国内条件,而不是由宪法本身来规定这些条件,因为宪法主张一个不确定的准则才能稳定和持久,否则如果一个准则已被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作出的修改既不利于基本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团结。

虽然不便在宪法中宣布天主教为国教,但通过宪法承认意大利为天主教国家还是可行的,因为非天主教徒只是人口中的例外和少数。在一个一贯信奉天主教的国家中,为该信仰提供保证并珍视信教自由不受侵犯这一原则是恰当的。

天主教不需要政府保护,只需要自由。它只需要其自由被保护,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一个自由的民族视其宗教为奴仆,这简直荒唐至极。这一荒唐局面可见之于所有法国式宪法,因为不信教在这些宪法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尽管它们都宣称宗教自由,但同时口是心非地允许存在一个阻止自由信奉天主教的公法,并允许其在宪法之外日益自成一体。

天主教已在这种无耻的奴役中受压迫太久了,现在上帝召唤信教的意大利走向自由,她也应承担作为天主教解放者的使命。

天主教必须自由地作出其合乎教义、道德且纪律严明的决定。在其信仰、道德、礼拜、戒律、牧师管理及所有律法的适用等方面,它必须自由,否则它就没有完全的行动自由。这必须成为意大利真正且完善之自由的首要元素。意大利智慧发现了谎言,她必须终结这些谎言,不管其藏身于何种面具之下,因为意大利人的正直容不下谎言。

本宪政工程的第三条事关这一最高国家需求。

国家的中心是罗马,天主教的中心是基督教创始者于意大利中心位置建立的罗马教廷,它是意大利最大且最持久的荣耀。政治与宗教的双重统一依赖与罗马的自由交流。想要让意大利亡国灭种的外国势力用尽浑身解数,对与意大利境内罗马教廷的交流施加千万重障碍。这是想要让儿子和父亲分离。意大利重回自由并归于统一,她必须完全反其道而行之。

天主教徒和罗马教廷之间隔阂较深,尤其是意大利和罗马教廷之间也是如此,第二个原因是王朝之间的嫉恨。

这种王朝间的嫉恨以及其下半隐半现的法律术语并没有永久消失。君主们走向人民并与他们握手言和。现在,人民的利益就是君主的利益。在政务和教务方面与罗马团结一致符合意大利人民的利益。不应构筑障碍或寻找借口再次将其分开。

高卢主义[14]及其在意大利政府中散布的反宗教精神,经煽动者予以系统化和合法化,戕害并威胁着意大利人民的信仰。尽管其严重伤害了意大利的天主教信仰,但它没有扑灭意大利人的信仰之火。因此,尽管有人迷惑并欺骗他们,但当亚平宁半岛上的人民看到各国政府处心积虑地确立无数繁文缛节以破坏教会及其与教皇的关系时,他们仍然感到愤怒、悲愤和不安。此外,它们还给罗马教令施加了吹毛求疵、傲慢无礼和拙劣不堪的审查。必须使意大利天主教徒永远不再感受此种不安和苦恼。如果人民看到政府尊敬教会首领,他们就会对政府充满信心。今后,只有当不再有人禁止人民直接诉诸其共同的天父并聆听被耶稣赋予照看信徒之责的神父自由的声音时,他们才能真正享有其自由。信徒直接且自由地与其良知的主宰进行交流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也不可能被真正禁止。没有什么能够消除或克减该权利。

如果主教们不能根据教义和教会律法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公开集会,教会就仍不自由。这里我们所谈的是公开集会,而不是违反教会意志和律法的秘密集会或非法集会。主教团由许多主教构成,其中首要的是圣彼得的继承人罗马教皇。他们必须共同掌管教会。主教们之间进行的与教皇一致的有助于教会管理的讨论是必要的。团结一致必须成为教会管理的特征。自有教会以来,其一直以此种方式进行管理,这带来了教会的繁荣。后来,专制政府从中作梗,情形才变得不同。信仰动摇,以及因此出现的所有世俗的和精神方面的疾患大都源自专制政府的嫉恨,特定时代的野蛮状态也狼狈为奸。政府千方百计阻挠主教团的团结,因为它清楚地看到,这样的团结将会经由捍卫被践踏和被压迫的国民的权利而打破政府专制。现在是时候要借助教会之手打破这些专制工具。唯其如此,意大利及意大利人民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集会及结社自由全民共享(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能唯独剥夺主教们此项自由吗?这完全说不通!劝说人民享有自由,而另一方面人民却发现其领袖和牧师却戴着枷锁,这何以可能?天主教徒的感情难道不会受伤?若政府宣称所与人得享自由,同时保留使主教们身陷枷锁的权利,意大利人怎会真诚地相信其政府是真心实意?他们怎会对这样的政府保有信心?在国家利益面前,他们怎会心意合一?当他们在法律中看到了不虔诚的影子,他们怎会以宗教般的尊重信守法律?以法律上的严苛要求和武器的暴力能使人民忠诚且深信不疑吗?让我们将这些想法留给暴君吧。我们意大利人有我们的常识,我们仍将相信,人民的忠诚无法收买、无法骗取、无法以武力强求;意大利民族和谐、团结和友爱的基石不是别的,正是人民深刻且广泛地相信,其政府是真诚的,其法律是正当的,而这两者所蕴含的精神完全是虔诚的。

专制政体怎么做才能获得虔诚的名声呢?戴着教会仁慈守护者的面具,它干涉所有宗教事务并将其唯利是图的气质输入其中,而这是死神的气质。它不允许任何反对其自身及其罪恶的宗教安排。教务理事会之教义的价值本身必须完全仰赖其善意。它除掉或败坏牧师,而后者拥有保护人民自由、弱者及受压迫者权利的自然义务。我说过,牧师——更准确地说是一部分牧师——将会悲惨地沦为政府之贪婪计划的罪恶工具。

专制政权还会做什么呢?它假装参与宗教事务,实则对其高度警觉;它假装采纳牧师的忠告,但却破坏牧师的层级。这一层级对天主教教会而言至关重要,离开这一层级,牧师们既不会有权威,也不会有天然的影响力。[15]

专制政权不会咨询主教并在重大事情上咨询教皇,它偏爱让天真的牧师作为顾问,后者被小心谨慎地从主教团的影响中分离出来;事实上,专制政权会让后者持续且系统地反对主教团。当对其有利时,专制者清楚地知道怎样征求一位主教的意见,但如果其厌恶该意见,他就会诉诸另一位主教,并想尽办法让后者反对前者——这样做很容易,因为主教们彼此孤立且完全被分开,并且政府禁止他们集会讨论并专注于教会的需要。

因此,如果意大利想要真正完全自由,如果其想要全身心和谐一致,就需要确立主教集会,并讨论所有关于教会管理问题的自由。

本条款将选举主教的权利交还给牧师和人民,这一条款将有助于达成政府和教皇之间的谅解。

将这一自由交还教会至关重要,因为它恢复了一项牧师的权利,同时也是人民的权利。

这种形式的选举为教务理事会的无数教规所确认,它属于神圣权利。[16]

说君主代表人民,这毫无用处。这是一个弥天大谎,专制政权的立法机关散布了许多这样的谎言,我是说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权,包括采取宪政形式和共和制形式的专制政权。

在美好的往昔,代表教会的大主教都是由牧师和人民选举产生的。

数世纪以来的经验很好地表明政府提名或主权者提名将会如何。世俗权力所偏爱的人成了圣徒。他们总是非常平庸,有些还卑鄙无耻。他们的行为即使正常,那杰出的、神圣性的例证何在?他们可能受过体面的教育并充分掌握教义,但激昂文字、指点江山的神父何在?当代主教有谁完成了伟大的作品?他们可能忠厚老实,但比肩安布罗斯、达修、巴西略的坚定立场何在?他们可能谨慎且友善,但蔑视世俗之物、尊严高贵且经得起权力诱惑的英勇正直何在?暴君总是忌惮伟人。伟大的智者、伟大的圣人、伟大的科学家和伟大的作家,他们通通不受欢迎。宽厚高尚的人也不会出现。首先,国家阻挠伟人的产生;其次,即便他们克服障碍并最终出现,也会受到鄙薄。只有当牧师和人民团结起来,才能使伟大的主教入主教会。目前,这是虔诚的意大利人对其立法者的要求。这是其最为直接且必要的需求。该需求不被满足,意大利就不会相信其完全自由,她事实上也不会自由。

教会的主宰应为人民所拥戴。专制政权允许外国人主宰教会,那些人与意大利人没有任何共同点,他们甚至不会说意大利语。暴君意在分裂而非统一。上帝的牧师和人民不可分割,而暴君则意图分裂他们。重生的意大利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宽宏大量的君主们,既然你们已经赋予臣民多项自由,那么给予他们完全的自由吧!将牧师交还人民,因为数世纪以来一直如此,让人民自由地选择其牧师吧!

所有教义都主张,如果人民不信任强加于他们的牧师,他们可以拒绝之。亲自动手提名主教的政府规避或违反了所有这些教义。

教会教义给了人民否决的权利,给了各省主教和牧师举荐新的高级牧师的权利,而教皇则拥有确认的权利。这高度和谐,人人参与涉及所有人的选举。

时乖运蹇,暴君的诡计和暴力打破了这一美好约定,这一源自上帝使徒的后天秩序。如今,历时数世纪的野蛮已然成为过往,各国已进入成熟的文明,是时候回归旧制了。上帝召唤虔诚的意大利率先垂范。

只有牧师和人民选出的主教才配称作国民主教。只有这些主教才感到有必要给予其牧师和人民一种国民教育;主教应与选举他们的牧师团结一致,与人民团结一致,主教源自人民,他们相互信任和尊重。唯其如此,主教才能成为维系整个国家的最为强大的纽带,并用虔诚的情感将人民和政府联结起来。他们不受政府控制,因为他们对政府无所求。他们也不视政府为敌人,因为政府也没有窃取什么。公意将他们置于主教的位置,而政府权力本身也源自公意。同样的公意一定会偏爱自由的政府,因为公意确立了政府,选择了教会的牧师,并因此最大限度地向政府保证了所有选出的牧师真正属于全体国民。只有外来的政府才会担心主教们对政府不忠诚,不会致力于其幸福且光荣的事业,而这样专制的外来政府本身就是国家的敌人,也是正义的敌人。

由于信任意大利君主们的高尚和审慎,我已请求他们归还本属于教会的自由,以使教会能够选任自己的牧师。文明的审慎必能使这些君主知晓,今时不同往日,即便对其进行合法化并且统一行动,僭取教会权利只会带来危害。

现在我想转向人民并告诉他们:我日益痛恨合法的君主专制。我知道,由于对主教的提名权被强制性地赋予君主——并且这么做是为了避免正在威胁教会的更糟糕的灾祸——但这样的提名权是君主之专制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经由这些提名,君主使宗教成了专制统治的奴仆;他们将神圣的牧师转化为实现其不受约束之欲望的工具。创立教会是为了使其成为政府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调停者,而君主们使这一有益且受欢迎的机构偏离了其运行轨道,它只能被绑在提名者威风凛凛的马车后面拖行。为什么三个世纪以来的教会越来越痛恨文明和人民的自由?这难道是其本质使然?事实上,它违背了其本质、使命和生命,甚至最近,一位颇受欢迎的作者还表明了这一点。[17]

首要且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几乎所有天主教教会的主教都是由君主任命的。让我们废除这些任命,牧师们将会回归其本真,正如耶稣所愿,他们将成为人民的牧师。

第四条 国家由君主制政府掌权,以法律辅之。

第五条 人民代表分作两院,由君主统领,代表整个国家。

第五条认为,人民代表代表国家,由君主统领;这是为了消除其他宪法不负责任地带来的不幸谬误,那些宪法视人民代表为国家的唯一代表,好像国家可以离开作为统一之源泉的元首而存在一样,而元首是一国不可或缺的条件。

在诸人民宪法中,代表们被给予国家代表而非人民代表的头衔,这是大众暴力和无政府主义融入煽动者之理论的结果。当代表是“国家的代表”时,我们的逻辑能在其中发现无政府主义,因为头脑与身体分离了,无首脑的国家得到了承认。另外,我们的逻辑还发现了大众专制和对任何形式之政府的反转。最终,时间是合逻辑的,它迟早会无可置疑地意识到这一错误界定的后果。

同理,最好将政府界定为以法律辅之的君主制(第四条),而不是以“人民代表辅之的君主制”,因为政府掌握所有权力,包括由代表组成的立法院的权力。

第六条 君主和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立法者负责解释法律。

第七条 无长官印信,相关政府行为无效。

立法权被赋予君主和两院,因为君主和两院联合代表国家,并且一个自由国家必须自我立法。最高政治法院[18]不能干涉立法的原因稍后解释。

如果对法律的解释含混不清,它就没什么意义。因此,当前宪法将法律的解释权赋予立法者[19],这没有妨碍法院在认为法律清楚明了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如果法院认为法律模糊不清,它们就不能严格适用之,而只能以仁慈且宽泛的方式适用法律,其他无需多言。

认为法律模糊不清的人完全有权诉诸立法机关,要求其作出解释。若法院判决与立法机关解释相龃龉,必须修改法院判决。

关于第七条的其他理由,我们将在第九条中给出。

第八条 非经法律途径不得改变国家疆域。

疆域是一国之存在的前提之一,同样,我们认为一国人民不能居无定所,而应稳定且文明。而在宪法中,疆域应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改变疆域边界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