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1卷第3期)(2014)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南南联合自强:年届“知命”,路在何方——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中国之声[1]

■ 陈安、杨帆[2]

【内容摘要】 全球南南联合自强事业,如果从1964年“77国集团”创建起算,于今正好步入“知天命”的“人生阶段”。半个世纪以来,为了实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从而争取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发展环境,全球南方国家通力合作,集体行动,在诸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各领域均取得了可观成就,也遭遇了不少困难;有过高潮迭起,也有过持续低迷。中国儒家传统智慧提倡每十年即进行一次全面的人生反思,总结经验,以为未来改善自我、不息自强之借鉴。个人如此,群体亦然。全球南方国家在年届“知命”这个历史节点,显有必要回顾、梳理南南联合事业过往的成就和困难,用战略眼光重新审视曾经的高潮和低迷,并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新形势,避免战略短视,重新坚定理念自信和道路自信,在“知天命”之后,整装重新出发,迈步走上新的征程,争取新的成就。中国学人,身处和平崛起之乡,在这个历史节点,将中国在南南联合事业中的传统自我定位实践,加以梳理总结,献与世人共享,互相策励,更是应尽的时代天职。值得重视的是,2008年以来,中国率先积极参与和推动“金砖国家”为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鼓与呼,此种创举,正在不断走向新高度,2014年又在国际金融体制方面获得引人瞩目的实质性突破,成功组建“金砖开发银行”,独树一帜,挑战世界银行,犹如“风起于青萍之末”,其可能的“蝴蝶效应”,确实不容小觑,并为南南联合自强之光明前途,平添了新的有力佐证。

引言:南南联合步入“知天命”之年

中国儒家先贤孔子在总结他的人生历程时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踰矩。”[3]不论是群体组织还是个体自身,都必须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持续进步和提升。以此观之,全球南南联合自强事业,如果从1964年“77国集团”创成起算,于今正好步入“知天命”的“人生阶段”,也理应科学总结过去,大步迈向未来。

儒者一般认为,所谓“知天命”,即“领悟自己负有使命,必须设法完成”[4]。在这一点上,个人和群体之间既有大同又有小异:个人自身大多需要经过生活阅历的累积和眼界的不断开阔,才能够逐步思考清楚其所负有的使命;而群体组织则通常生来就具有目的性,并因而“负有既定使命”。根据77国集团在《阿尔及尔宪章》(Charter of Algiers)中的说明,南南合作事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范畴的既定“使命”:一是在政治上实现和巩固南方国家的平等独立,二是经济上在贸易、投资、金融和发展援助等各方面展开协同合作,三是在技术上进行互通和交换,从而推动南方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全面发展。[5]为完成此种既定“使命”,其必经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变革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以及建立更公平、更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6],以创造一个更公平、公正的国际发展环境,从而使南方国家能够拥有更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7]

然而,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简称南北矛盾。南北矛盾冲突的焦点和实质,是全球财富的国际再分配。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分野,则在于全球财富国际再分配之公平与否。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广大南方国家争取经济独立、巩固政治独立的严重障碍,是它们发展民族经济的桎梏。质言之,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北方国家阵营主导制定的一整套国际经贸规则,由于其中含有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内容,故南南联合事业致力于加以逐步的改善和必要的变革,致力于破旧立新,建立起一种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相应的国际经贸规则。这样,南南联合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就必然跟国际经济法的推陈出新发生密切联系。

中国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国际贸易法(包括货物、服务、技术等)、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若干主要分支,而国际公法中诸如国家独立、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等若干基本问题,又对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理应从这些主要分支领域切入,以国际经济法法理的视角检视:半个世纪以来,全球南南联合事业“所负使命”的执行情况如何?其在国际经济各类事务中的立法、释法、执法、守法与变法进程如何?它们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总进程中发挥了哪些正面的促进作用?遇到了哪些重大障碍和阻力?今后应当如何群策群力,排除这些障碍和阻力?此外,作为中国学人,还理应回答: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新兴崛起的大国,在南南合作事业的自我定位和历来实践如何?今后应当如何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总进程中进一步发挥其责无旁贷的历史作用?等等。

以上各种问题,都有待我们去认真反思、科学总结。换言之,全球南方国家在年届“知命”这个历史节点,显然很有必要回顾、梳理南南联合事业过往的成就和困难,用战略眼光重新审视曾经的高潮和低迷,并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新形势,避免战略短视,重新坚定理念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在“知天命”之后,整装重新出发,迈步走上新的征程,争取新的更大成就。至于中国学人,身处和平崛起之乡,在这个历史节点,把中国在南南联合事业中的传统自我定位实践,加以总结梳理,献与世人共享,互相策励,更是应尽的时代天职。

基于以上立意,本文拟按如下顺序展开回顾和展望:第一部分按照大约每隔十年为一单元的历史跨度,先简要回顾半个世纪以来南南联合事业的曲折起伏进程;第二部分将分别考察国际经济法各主要分支领域中,南南联合所推动的代表性立法、变法措施及其嗣后实践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经验和启发;第三部分将对中国在南南联合事业中的自我定位和历来实践进行简要梳理;最后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综合总结。

一、从万隆到福塔莱萨:南南联合的曲折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众多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彻底改变数百年殖民统治所造成的本民族的积贫积弱,要求彻底改变世界财富国际分配的严重不公,要求更新国际经济立法,彻底改变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但是,这些正当诉求,却不断地遭到国际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发达强国即原先殖民主义强国的阻挠和破坏。它们凭借其长期殖民统治和殖民掠夺积累起来的强大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地维持和扩大既得利益,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立法和国际经济旧秩序。由于南北实力对比悬殊,发展中国家共同实现上述正当诉求的进程,可谓步履维艰,进展缓慢。在1955年4月的万隆会议(即首届亚非会议)上,《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迅速根除一切殖民主义祸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并在互利和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为此目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行动”,“采取一致的态度”,或“制订共同的政策”,或“在国际会谈中事先进行磋商,以便尽可能促进它们共同的经济利益”。[8]可以说,正是从此时起,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南北矛盾十分尖锐和“南弱北强”力量悬殊的形势下,开始形成了明确的战略思想:南南联合自强。

其后,南南联合自强事业虽然步履艰难,但其持续发展的进程,却也未曾中断。试略述其简要进程如下。

(一)南方国家的“77国集团”

1964年6月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上成立的“77国集团”[9],是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联合自强”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它们凝聚分散力量,通过联合奋斗,更新国际经济立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重要手段。

这个国家集团,作为第三世界在联合国内部最大的联合体,组建迄今,已经50年。在这段历史时期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它在南北矛盾——南北对话——南北合作的总进程中,通过南南联合自强,在更新国际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也遭遇到重大的困难,其影响力一度有所削弱。但进入20~21世纪之交,它又重整旗鼓,恢复了活力,开始了新的征程。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这段时间里,77国集团的联合奋斗是卓有成效的。其突出的事例有:(1)1964~1968年大力倡导和率先制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等改革方针和新的法理原则,推动了当时“GATT 1947”旧法律体制的局部改革[10];(2)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11],随后又以压倒性多数票推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2]

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西方的新自由主义理念逐渐达至鼎盛,加之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在许多国际多边谈判中,特别是在长达8年之久(1986~1994年)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发展中国家往往未能像昔日那样凝聚共识,集体决策,联合行动,从而往往在多边谈判中处在弱势地位。相形之下,发达国家,特别是其中的经济大国和强国,却常能在旧体制之下,凭借其综合实力,操纵全局,在制定国际经贸大政方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游戏规则”(以下简称“法律规则”)方面,处在绝对主导的地位。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成果——《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得以继续拓展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强化贸易自由化的纪律。

(二)“南方中心”

有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回顾和总结了这一历史阶段中的缺失和教训,重新认识到“南南联合”在“南北对话”和更新国际经济立法中的重要意义,开始着手自身力量的重新整合。1994年它们一致达成《建立南方中心协定》,并且依靠这个由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建的政府间组织,积极开展有关南北矛盾、南北谈判对策的全面研究。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南方中心”的研究结论反复强调: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经济大政(macro-economic working of the global economy)及其有关国际经济立法,实际上由寥寥几个经济强国组成的“七国集团”所把持和操纵,没有任何单一的发展中国家的力量能够改变这种现状。因此,今后在针对一系列全球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的国际论坛上和多边谈判中,南方各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采取集体行动,才能赢得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成果。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的根本利益,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通过精心研究和科学设计,调整和更新“77国集团”的纲领,重新协调不同的利益,重新增强共识和内部凝聚力。[13]实践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上述《协定》组建的“南方中心”,在凝聚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力量,强化南南联合,促进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更新国际立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智囊”作用。“南方中心”的组建及其活动的积极开展,标志着“77国集团”开始重整旗鼓。

(三)“南方首脑会议”

2000年南方首脑会议在古巴首都哈瓦那举行,这是“77国集团”成立36年以来第一次召开的层次最高、规模最大的会议。当时共132个发展中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代表聚首一堂,共商全球大计,其中心主题就是如何应对世界经济加速全球化给众多南方国家带来的严峻挑战和重大风险;如何通过南方国家的团结一致和联合行动,敦促南北平等对话,力争南北完全平等地参与世界经济大政的决策和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如何开展南北互利合作,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会议结束时,发表了《南方首脑会议宣言》以及为实现此项宣言而制定的《哈瓦那行动纲领》[14]

中国派出的高级代表团出席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作了长篇发言,强调:“南南合作首先是一种团结精神,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寻求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才能有效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才能在全球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参见《人民日报》2000年4月15日第1版。>;决定筹组一个“南方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此次首脑会议制订的上述《行动纲领》和有关南南合作的各项决定。[15]国际舆论认为,它标志着“77国集团”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大转折,也标志着进一步加强“南南联合”、更新国际立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和破旧立新,开始了新的征程。[16]

此时,原先的GATT体制已进一步发展成为WTO体制,因此,如何在这个号称“经济联合国”的新体制中发挥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作用,提高自己在全球经贸大政及其法律规则问题上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制定权,就成为77国集团面临的新课题。

(四)“多哈发展回合”与中国的“入世”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重新凝聚和强烈要求下,2001年11月10日,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市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称“多哈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决定:以全球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全面启动新一轮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这也是WTO成立之后启动的首轮多边谈判),以便对现有的WTO体制和规则,即有关的国际经济立法,加以必要的改善和更新。此轮多边贸易谈判又称多哈发展回合(DDR),寓意要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切实的利益,因此,取消阻碍发展中成员发展的措施是多哈回合的一个核心目标。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WTO成员。这就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内部开展南南合作和进行联合斗争增添了强大的中坚力量。

从法律的角度看,WTO体制及其各项多边规则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举世瞩目的“多哈回合”谈判,说到底,乃是针对有关世界贸易的现行国际经济立法如何进一步除旧布新问题而开展的全球性磋商,其主旨在于促使WTO现行体制及其各项多边规则——各项国际经济立法获得必要的更新和改善。

多哈回合谈判所涉议题远远超过GATT时期的历次谈判,不仅包括农业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服务业、知识产权、市场透明度、外国投资、贫穷国家以低廉价格获得药品等众多新的领域。议题的广泛也导致谈判方集结形成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这使得其自2001年底启动后,进展迟缓。2003年9月14日,就多哈回合展开谈判的“坎昆会议”即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南北两大类成员之间激烈的利害冲突,导致不欢而散,无果而终。经过两年多大大小小的折冲樽俎,又于2005年12月13~18日在香港召开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继续多哈回合谈判。此次会议初步打破了停滞两年多的僵局,获得一些积极进展,但仍留下若干关键性争端难题,悬而未决。而自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更关注自己的贸易政策,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谈判更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2013年12月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久拖不决的多哈回合谈判,在延期的12月7日最后一刻,出人意外地达成了早期收获,这些收获被称为“巴厘岛一揽子协议”(Bali Package)。中国在其中扮演了促谈、促和与促成的角色。

(五)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

作为南方国家集团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包括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在内的金砖国家,自2009年以来,已经成功举行6届领导人会晤,每届会晤都取得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在推动和引导南南联合事业上作出了长足的贡献。而在最近于巴西召开的第六次领导人会晤上,更是发表了《福塔莱萨宣言》[17],商妥并公布了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框架协议,其实质上即为对现有的、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和规则体系构成突破性的竞争和旗帜鲜明的公开挑战。对于众多南方国家而言,自2008年以来金砖国家不断深化的合作,无疑是一个鼓舞人心、提升斗志的重大利好消息。

(六)小结

从以上简略的历史回顾中,不难看出:

第一,从万隆到福塔莱萨,六十年来南南联合自强、更新国际经济立法的过程,始终在曲折中行进。事实上,“二战”结束以来,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争斗,前者力图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保持和扩大既得的经济利益;后者力争更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获得经济平权地位和公平经济权益。这些争斗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因新的矛盾而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这种历史进程似可概括地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Contradiction new(新的矛盾)……但每一次循环往复,都并非简单的重复,而都是螺旋式的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也获得相应的改善和保障。

第二,由2001年多哈会议启动的“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以及其后2003年坎昆会议和2005年香港会议上的风云变幻,直至2013年底巴厘岛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实质上乃是六十年来南北矛盾冲突以及南南联合自强、更新国际立法的过程在曲折中行进的一个新阶段,也是前述“6C律”在新时代的再次展示。

第三,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砖国家集团的几个身材“魁梧”、体量“重磅”的发展中国家持续开展深入合作,它不仅本身是一个南南合作的成功示范,同时对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南南联合事业(Global South Coalition),也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以史为鉴,也容易看出,到目前为止,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内,南南合作事业的关注点偏重于立法和变法,而较少地涉及司法和执法。虽然没有人会否认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变革当前不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句法理格言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换言之,南南合作的“使命”,似乎不能止步于或者满足于法律规则的建立,而应当也涵盖、甚至更加重视这些规则的实践。下文将分别在联合国框架下、GATT框架下以及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领域内,考察南南联合下推动的立法、变法历程,以及这些规则面临的嗣后质疑或者其嗣后实践情况。

二、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中的南南联合

(一)联合国框架下的南南联合型立法及其嗣后质疑

联合国一向是南方国家联合表达立场,并推动更加公平公正的新规则订立的重要场所。这种南南联合立法的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了高潮。在77国集团以及UNCTAD的推动促成下,1974年的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这是联合国框架内南南联合成功推动的最具代表的立法性运动。

如果把贯穿于《宣言》和《宪章》中的法理原则加以粗略概括,其最主要之点在于:第一,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各国有权对它们实行切实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必要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政策法令,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和管理监督;不得强行索取特惠待遇,不得干涉东道国内政。第二,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贫国愈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在国际生产分工、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资金融通、国际运输、公海资源开发等领域,全面地逐步变革现行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体制,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不要求互惠的优惠措施。第三,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国家不论大小,不论贫富,应该一律平等。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理,而不应当由一两个超级大国来垄断,也不应当由少数几个富强的发达国家来操纵。为此,必须在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上,变革现行的仗富欺贫、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决策体制。

与此同时,众多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凝聚分散力量,形成综合实力,运用第三世界在联合国内平等表决制形成的多数优势,促使联合国的各种机构通过了比较公平合理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决议,其中包括若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它们还推动联合国创设了一些新的机构或机制,实施有助于贫弱国家经济增长的各种方案,诸如:推动各有关国家缔结各种专项商品协定、实施综合性商品方案、设立公共基金,以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源的开发和初级商品的出口;促进召开援助最不发达国家的各种专题会议,减免穷国的官方债务;促进修订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国际运输规则,控制损害技术落后国家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设计和阐明各种南南合作的项目,就弱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外部环境和条件问题开展南北对话,促进制订和实施连续性的“联合国十年发展规划”(UN Decades of Development)等等。[18]此外,它们通过联合国各种讲坛的论战或有关的决议,对国际社会中的政治霸权和经济霸权,加以批判、抵制和约束;敦促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就全球性经济发展严重失衡、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南北两类国家贫富悬殊的鸿沟不断扩大等重大问题,加强研究评析,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前述这些纲领性、法典性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此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经过几十年来的实践,这些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已日益深入人心,逐渐形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法律共识。[19]

尽管如此,这种南南联合型立法在实践中遭到了不小的阻力。作为《宪章》中的核心规定之一,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征收权利和补偿标准问题[20],发达国家持续表示反对。这就导致了形成国际习惯法的关键因素持续欠缺,并使得《宪章》和《宣言》停留在宽泛原则的层面。[21]这也招致了许多来自学理上的质疑。尽管传统上认为,对国家行为之认定,联大决议构成了一种非常强有力的证据,从而有助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创制[22],但是不少学者仍然认为,诸如《宣言》和《宪章》等规范文件,完全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例如,洛文费尔德教授在其2002年推出、2008年修订再版、流行全球的《国际经济法》教材中,对于占全球人口70%的发展中国家的正义主张和法学见解,对于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确立国际经济法新准则,维护和尊重各弱小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和经济立法,仍然秉持和坚守其一贯的“美国立场”,加以漠视、贬低和否定。其言曰:“时隔四分之一世纪多之后,回首看看,如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与它在当年的表现相比,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当初确实存在把国际投资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的努力,则那种努力并没有得逞,尽管在20世纪60~70年代论战中提出的有关‘主权’的各种诉求及其各种共鸣呼声,仍然不断地在联合国以及其他各种国际论坛中不绝于耳(continued to be heard)。……有一些《宪章》支持者的言论虽然力图赋予‘国际经济新秩序’以法律的性质,并且把有关决议等同于立法,但这些挑战性见解看来基本上都属于政治性质。美国和其他跨国公司的母国都反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这些挑战,不同意在各种传统原则中作出任何改变,否认通过国家实践(与联合国的决议相比较)已经在习惯法中对这些传统原则作出了替换或者修改。资本输出国的立场是:这些传统要求既坚实地建立在财产拥有者的道义权利上,也建立在一个有效国际体制的需求之上。此外,他们还争辩说,对于殖民时代所确立的适用于投资的各种传统准则,无论可以提出什么反对理由,这些传统准则显然应该适用于投资者和独立政府在商业基础上通过协商所作出的各种安排。”[23]

对于这种质疑,如细加揣摩,至少可以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上以压倒性多数赞成票通过的《宪章》,体现了当代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共同的国家意志和共同的法律理念,它应当最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也最能体现维护国际社会几十亿弱势人群的人权(主权和发展权)原则。美国素以“全球民主典范”自诩,素以“全球人权卫士”自许,可谓满口“仁义道德”,何以在涉及国际社会的民主、国际弱势群体的人权(主权和发展权)的关键问题上,如此言行不一,完全背离和抛弃其一贯奉为至高圭臬的民主原则、人权原则?

(2)《宪章》通过之后,“时隔四分之一世纪多”,对于历经国际社会多年实践早已形成的国际性的“法律确信”和法律理念,何以竟可闭目塞听,熟视无睹,仍然只定性为“属于政治性质”?何以始终不能定性为属于法律性质,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3)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及其他各种国际论坛上来自全球弱势群体的主权诉求及其各种正义呼声,既然始终不断,一直“不绝于耳”,那么,以“领导世界”和指引全球走向为己任的世界头号大国,何以竟可“充耳不闻”或“置若罔闻”?

(4)以“时代先驱”自命的美国,何以对于殖民主义时代确立的、陈旧的、“传统的”国际法准则和殖民主义者的“道义信念”,如此念念不忘和恋恋不舍,而对于体现21世纪新时代精神的国际法新生规范,却又如此格格不入,视如敝屣,甚至视若寇仇?

以上这些问题,对于一切襟怀坦荡、不抱偏见的法律学人说来,看来都是值得深思、质疑和对照的,也都是不难逐一剖析、明辨是非和知所取舍的。

(二)GATT框架下的南南联合型变法及其嗣后实践

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 1947),并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此项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当时,参加和主持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也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而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因此,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GATT 1947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24]

此项原则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是公平的;但无条件地推行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显失公平。[25]因为发达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雄厚,商品竞争能力强,出口总额大,因而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削减进口关税的条件下攫取厚利;反之,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弱,出口总额小,因而从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的对等减让中所取得的实惠,就要小得多。而且,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之间无差别地对等削减关税,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

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先后摆脱了外国统治,争得独立,开始自主地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它们在实践中日益觉察GATT 1947原先所体现的国际经济法原则及其有关规范,深深地打上了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烙印。它们和其他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旧原则、旧规范一起,都面临着不断改造和根本变革的历史课题。在1964年UNCTAD的首届大会上,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呼吁改变GATT 1947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要求发达国家排除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障碍,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并把这种要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要求,紧密联系起来,加以强调。此议最初于1964年由当时担任UNCTAD秘书长的劳尔·普雷毕施(Raul Prebisch)提出交付讨论,继而1968年在新德里经UNCTAD第二届大会基本通过。其大体框架是:“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全体发展中国家减让,把发达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一切减让,推广给予发展中国家;在给予这些减让时,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以任何减让作为回报。……应当把所有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给予新的优惠减让;这种优惠,不应推广给予发达国家。”[26]这一原则,初步描绘了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基本轮廓。

经过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的联合斗争,促使GATT 1947这一国际组织先后在1964年11月、1971年6月以及1979年11月对十分僵硬的、无条件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的原有体制,三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和变更,逐步地认可和肯定了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以及“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27]具体进程如下:

第一步:1964年11月,GATT各成员同意在原GATT 1947中专门增加第36—38条,列为协定的第四部分,题为“贸易与发展”,作出专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新规定。其中第36条第1款明文强调了本部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即“……在削减或取消针对欠发达缔约方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的谈判中,发达缔约方不期望因其作出的承诺而获得互惠。”于是,对国际弱势群体有利的、不要求互惠的、较为公平的国际贸易原则,开始正式载入GATT 1947这个全球性的国际商务条约。

第二步:1971年6月,GATT各成员正式通过了针对原GATT 1947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的“豁免条款”,决定在10年期限之内,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普遍的最惠国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generally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28]于是,对国际弱势群体有利的、不要求互惠的、较为公平的国际贸易原则,具体应用于关税领域,并正式定名为“普遍优惠关税制”,简称“普惠制”(GSP),但是其有效期只以10年为限。

第三步:1979年11月,GATT各成员正式通过一项新的“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题为“给予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更有利的优惠待遇、互惠以及更充分参与权”,针对原《总协定》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创设了一项“永久性的豁免”,允许各给惠国分别根据各自的“普惠制”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29]嗣后,上述“授权条款”中的这一长段文字被简化并被正式吸收于GATT 1947,纳入GATT 1947的“附件I:注释和补充规定”(Annex I,Ad Article XXXVI,Paragraph 8),专门列为一款。[30]

至此,国际弱势群体针对GATT 1947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实行必要变法的正当要求,终于如愿以偿,即从原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待遇”,最终变革为“发达国家不期望获得互惠”。而这个过程,如果从1964年第一次初步变法起算,迄1979年“尘埃落定”,正式地、成熟地实行重大变法,前后长达15年之久。在这个相对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GATT缔约国中的数量比例,也从1948年最初的“10个发展中国家比23个缔约国”,增长到1970年的“52个发展中国家比77个缔约国”。[31]此外,就在这个同一时期,南方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成立了专司贸易与发展的国际协调机构UNCTAD,构成了对发达国家主导的GATT体制的潜在竞争,从而为发展中国家的变法要求增添了谈判筹码。国际弱势群体从这一关键性的历史事例和实践历练中获得了重大的启迪:他们针对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寻求变法的道路,从来就是崎岖不平的;但是,只要他们坚持不懈,群策群力,集体奋斗,就一定能够赢得光明的前景。

然而,前述变法在其嗣后实践中,却也“多有折扣”,致使预期效果并不理想。20世纪70年代开始,GATT相关缔约方开始逐步实施“普惠制”。[32]尽管他们普遍遵守约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一定的关税减让,但在例如食品、纺织以及石油产品等关键性的贸易项下,却又设置重重限制。美国还采取了一种所谓“竞争需求”的标准,以随时检验某项贸易产品,如果相关发展中国家的此类贸易产品已经对美国形成竞争,那么美国将终止针对该项贸易产品的优惠关税。

而在1979年启动的东京回合谈判中,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主导的发达国家阵营发动了一场针对发展中国家变法要求的反击,具体体现为:第一,“毕业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其自身国家实力和财富提升后,能够相应承担更多的GATT义务,并将被发达国家从他们各自的“普惠制”体系中排除出去。[33]第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谈判策略,强迫发展中国家签订“配套”的东京回合协定,否则发达国家将无视作为GATT体制基石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拒绝给予未签字国以任何协定相关的优惠。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最终经济收益远远小于预期。例如,UNCTAD相关数据表明,1983年全年,“普惠制”给施惠国从接收国的进口贸易只带来了大约2%的增幅。[34]

在纯粹法律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层面,这种变法带来的效果也甚为有限。由于在前述第36~38条的措辞中多使用了“给予积极考虑”、“尽可能”等模糊用语来“要求”发达国家,一般认为,这些条款难以直接转化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以及在实际争端中转化为合理的法律责任。而GATT争端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也曾在相关争端中援引这些条款主张应该获得优惠待遇,但当时的专家组在最终责任的认定上采取了极为谨慎、能不解释尽量不解释的态度。例如,在1989年欧共体甜苹果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由于其已经认定欧共体的举措违反了GATT前三部分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其是否违反第四部分进行考察,因为“缔约方在第四部分所作的承诺,适用于那些原本在前三部分被允许的措施”[35]。这种解释逻辑在1984年美国食糖案的专家报告中也得到了重申。[36]显然,这些规则解释的进路,与之前发达国家将普惠制等优惠举措定位为偏离GATT原则的立场是一致的。

(三)国际投资法领域内的南南合作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谈判中,就已经有与投资相关的安排,但是它随着ITO一起胎死腹中。其后,与由一个过渡性的多边GATT机制规范的国际贸易不同,国际投资领域主要由国际习惯法调整。而对于具体适用何种国际习惯法的问题,在以资本输出为主要特点的北方国家与以资本输入为主要特点的南方国家之间存在严重分歧。20世纪60、70年代国际上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高涨,而且在第三世界国家以数量取得控制的联合国大会上也取得了相应的成就,这不仅使得北方国家订立多边投资规则的设想落空,而且还否定了它们将最低待遇标准、赫尔规则等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准则作为国际习惯法地位的一贯期望。

这些多边努力的失败导致北方国家借鉴德国的做法[37],开始缔结双边的投资协定,以期对南方国家“各个击破”。事实上这种战略也的确被成功推行。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1977年)推出了它的第一代BIT计划,其目标为:第一,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赫尔规则的条约网络,以证明其作为国际习惯法准则的地位;第二,保护既有的以及未来的海外投资不受东道国政府行为的危害;第三,提供一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既不倚赖东道国法院也不需要美国政府直接参与的机制。[38]其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出现了两次订立多边投资规则的努力,即多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MAI”)的拟制以及在WTO框架内的相关谈判,但它们均以失败告终。[39]

上述这些历史事实导致,截至目前,投资条约的谈判和缔结形式仍然以双边为主。这种缔约范式,带来两个层次的后果:第一,南方国家在投资规则拟制领域的联合行动事实上不再可能[40],甚至有观点进一步认为,它们之间还形成了事实上的互相“竞次”(原文为“race-to-the-bottom”,又译“争相降格以求”)的不良效应[41];第二,南方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缔约可以形成另一种意义上的“双边南南合作”形式。

上述第一种看法,即认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南南联合”变成了事实上的“南南竞次”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其说服性有限。首先,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已经指出:现实中,投资条约提供的制度环境对于吸引外资的作用并不明显,因为,尤其是在投资的法制环境并非极端恶劣的时候,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潜在投资国国内的经济商业因素[42],而欠发达国家在谈判制定投资条约的时候应该不会对此没有认识。

其次,大部分BIT的谈判都是由北方国家发起的,例如:“在与潜在的缔约国开始BIT谈判之前美国就已经作了充分准备。根据其BIT计划的目标,美国准备了一份BIT范本作为谈判的基础。”[43]其次,谈判过程中欠发达国家表达的可能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正如原美国国务院BIT谈判小组成员阿尔瓦雷茨(José Alvarez)坦言:“对许多国家来说,缔结BIT几乎都不是自愿的、毫无强制的交易。它们觉得它们必须签署协定,或者觉得不这么做就是愚蠢的……事实情况是,迄今美国BIT范本普遍被认为是一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建议……BIT谈判不是平等主权国家间的谈判。它更像是一场由美国根据其规矩开设的强化培训班。”[44]此外,应该注意到,并非所有第三世界的国家在有关投资条约的谈判中都很少作为。事实上,有不少谈判力强的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巴西、印度等,可以不完全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安排。例如,在中国早期签订的BIT中,对于投资争端的管辖权让渡程度便极为有限。[45]

质言之,在双边谈判的缔约范式中,面对强势的谈判对方,欠发达国家几乎没有或者无法利用任何谈判筹码,而且南方国家的集体合作也无法成形,难以汇聚集体力量提高谈判地位,从而提出类似前述联合国或者GATT框架下的立法和变法要求。这与其说是南方国家之间的“竞次”博弈,不如将其归为南北国家之间的双边非对称博弈。

在这样的现实情势下,南方国家之间缔结双边或者小范围区域型投资条约,成为它们在国际投资规则领域内进行可能合作的主要方式。事实上,与南北型投资条约相比,南南型投资条约虽然大致相似,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不同的倾向。[46]例如,南南型投资条约一般都会在前言里明确提及“发展和互惠”[47],并且条约框架相对较具弹性,便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够作出对其本国有利的保留和调整,有的还作出有关“特殊及差别待遇”的规定。[48]在此类条约的实体规定中,也可以发现部分特殊之处。例如,若干南南型投资条约就对“投资”的定义采取了较为克制的规定[49],还有研究曾对南南型BI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作过准定量的分析,发现此类条款在南南型BIT中通常规定得更为严格或者干脆就没有这条规定。[50]

(四)国际金融法领域内的南南合作

众所周知,作为战后美国及其西方同盟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金融秩序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WB)主要由北方国家把持,服务于北方国家的利益。其鲜明特征之一,即该机构内的表决权在成员国中的不公分配,例如,IMF前五位成员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就占据了其约40%的总表决权;而另一条不公规矩是,IMF和WB默认分别由欧洲人和美国人轮流执掌主席大权。对此,主流的解释是:金融体系中,话语权应该由贷方而非借方掌握。发达国家凭借他们在IMF和WB中的主导地位,致使这两个国际金融机构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或审批借贷时,常常又会夹带“政治要求”的私货,对当事国的经济体制甚至政治倾向作出种种苛刻规定,以为“条件”。因此,国际上要求改革现行国际金融制度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

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世界范围的全球金融危机,要求改革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呼声更是一度高涨,人们发觉,原来在金融领域内对借款国或被援助国经常“指点迷津”的IMF和WB,对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事前预警能力和事后应对能力,低得惊人。

有鉴于此,2008年7月中国领导人胡锦涛率先在日本举行的八国集团首脑与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对话会议中,针对这种南南联合和南北对话的新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51]他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近年来,五国已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应该为促进南南合作作出积极贡献、起到表率作用。一方面,我们应该共同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争取有利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发展体系改革,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促进世界经济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9年6月中旬,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四国在俄罗斯举行金砖国家首次正式峰会,公开发表联合声明,郑重表示:“我们承诺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使其体现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应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级领导层选举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原则。我们强烈认为应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52]英国《泰晤士报》首先敏感地惊呼:此举“标志着一个挑战美国全球主导地位的新的集团诞生”[53]

鉴于南南联合力量之新崛起与不可侮,为借助新兴经济体的力量来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美国倡议在2009年9月下旬召开了二十国集团(G20)匹兹堡峰会,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第一次以平等身份共同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G20正式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间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随后,2010年在G20首尔峰会上,发达经济体历史性地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6%的IMF份额和3%的世界银行投票权,被天真的人们赞誉为“自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最大的一次话语权转让”。[54]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发达国家作出了改革的承诺,新兴经济体也多次对IMF和WB进行了增资[55],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发达经济体逐步走出了金融危机最困难的阶段,开始“食言以自肥”,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改革方案的落实,导致数年来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的承诺一直停留在纸面上。[56]在此种背景之下,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选择另辟蹊径,积极推动促成或参与领导了若干不同层面的国际或区域金融机构的创设,力图团结全球南方国家,对国际金融旧秩序发起竞争和挑战。

最新典例之一:2014年7月15日,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五个金砖国家首脑在巴西聚首,并签署了《福塔莱萨宣言》,酝酿达两年之久的金砖国家开发银行(BRICS Development Bank,又称the New Development Bank,NDB)和应急基金(Contingent Reserve Arrangement,CRA)正式宣告成立。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第一次有国家在国际金融秩序上,对美国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提出实质性的公开挑战。而且,挑战这一秩序的五个国家全部是“重磅”级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人口占全球的42.6%,国土面积占29.6%,经济总量约占21%,外汇储备约占一半,彼此间贸易额约占15%,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高达50%。按现在的增速计算,预计10年后金砖国家经济总量将占全球的40%,超过G7。在这五个国家中,有两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两个军事强国(核大国),有两个人口超过10亿的大国,任何一个国家在所在区域都举足轻重,对周边都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影响力。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初始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成员国以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并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规划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每年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资金需求约在1万亿美元左右,但在目前国际金融秩序下,各种资金相加都尚不能满足这方面的需求。此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一直存在资金缺口,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能解决这一问题。

在表决权的分配上,金砖国家开发银行采取了成员国平权的设计方案,即不论成员国本身的经济体量大小,均只平等享有一票。相比IMF和WB的“财大气粗、加权表决”体制,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表决体制避免了“仗富欺贫、恃强凌弱”的不公。此外,相比IMF和WB通常附加政治条件的贷款而言,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放款条件就显得宽松许多,并没有那么强烈的政治意味。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帮助各发展中国家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经济,建立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57]

最新典例之二:2013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印度尼西亚时首次提出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以下简称AIIB或“亚投行”)的倡议,旨在为“一带一路”经济带沿线亚洲国家的基础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此后,AIIB的谈判和筹建工作进展迅速,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已于2014年10月24日正式签署《筹建亚投行备忘录》。

“亚投行”的初期资本达到500亿美元,成立后资本预计很快增至1000亿美元,这相当于由日本主导的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资本(1750亿美元)的2/3。按照目前的约定,各意向创始成员同意将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的经济权重作为各国股份分配的基础,因此中国将持有最大股份。但代表中国签约的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强调,中国在“亚投行”并不刻意寻求“一股独大”,也不一定非要占到50%的股份。随着“亚投行”成员的增多,中国的占股比例会相应下降。当然,按照经济权重计算,中国仍将持有最大股份,但这只是为了表示推动“亚投行”的决心和诚意,并非中国想要对它“绝对控股”。他还表示,“亚投行不搞政治化,不应变成国家之间博弈的机构。”[58]

最新典例之三:2014年11月8日,北京APEC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在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宣布,中国将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习近平提出,以交通基础设施为突破,实现亚洲互联互通的早期收获,优先部署中国同邻国的铁路、公路项目。设立丝路基金是要利用中国资金实力直接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但同时,“丝路基金是开放的,可以根据地区、行业或者项目类型设立子基金,欢迎亚洲域内外的投资者积极参与。”[59]

以上所列国际金融领域内的最新发展都明确昭示着,在南方国家整体综合实力得以提升的新时代背景下,南方国家的合作呈现出新的活力,这种活力首先就体现在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对国际金融旧秩序的冲击上。面对这样一种变化,世界舆论可谓心态各异,毁誉参半。国际上不乏仁人志士,对NDB和CRA的建成表示了由衷的欢迎。例如,现任世界银行行长金墉(Jim Yong Kim)在2014年7月访问印度、会晤印度总理莫迪时称:“我们唯一的竞争对手是贫困。……任何致力于为基础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消除贫困的银行或组织,我们都表示欢迎。……WB已经做好准备,将为NDB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和指导。”[60]对于“亚投行”,金墉也曾公开表示:“自从有了在基础设施投资没有足够资金的亚洲建立亚投行的想法之后,中国政府马上就开始与我们展开商讨。……我的感觉是,我们可以很好地与之(中国政府)展开合作。”[61]亚洲开发银行行长中尾武彦也评论说:“考虑到亚洲庞大的基础设施需求,为增加基础设施投资途径而成立亚投行是可以理解的。亚行有意与亚投行保持密切合作。”[62]

但是,另一种声音也不绝于耳,“唱衰”和“贬低”之辞不断,甚至有评论将其与“中国威胁论”联系,鼓吹这个新机构不过是中国实现其一己私利的“棋子”。[63]

“唱衰者”认为,NDB尽管来势不小,但实际上基础不牢。其五个合作国,虽然有着共同力求发展的宽泛目标,但本质上却差异巨大。例如,中国的经济体量是南非的28倍之多;印度的人均收入仅为俄罗斯的1/10;各国还存在民主制度和集权制度的政体差异;等等。这些价值诉求上的分歧,将在未来直接转化为治理上的实际困难,NDB前景并不乐观。[64]对于“亚投行”,质疑者主要认为其在管理和透明度方面能否达到国际标准令人担忧。[65]

“贬低者”认为,NDB初始认缴资本仅有500亿美元,而即使以其全部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来算,这个数字都显得缺乏分量。例如,WB 2013财政年度支出的资金就达到约315亿美元[66],一些国家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的配发额度更为惊人,巴西国家开发银行的2013财政年度支出达到了1904亿美元。[67]另一方面,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基建方面的资金需求也远远大于这个数字,例如,WB预计,仅仅是南非一个国家,在未来10年中这方面的资金需求大约就在2.5万亿美元左右![68]

“中国威胁”论者也抓住机会,鼓吹NDB是一个新的“中国阴谋”[69],中国利用这个平台,可以获取多重政治利益,包括:绕过IMF和WB进展缓慢的改革,另立国际金融门户,并占据主导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外投资可能置于一个多边的金融支持框架下,并借用此类机构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倡议,增强其投资合法性;通过多边机构来开展对外投资和援助,其国家外交政策的政治意味比双边方式要淡化,有利于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布局;等等。[70]

对于以上各种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的论调,本文所持的观点是:

第一,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固然不意味着一种新的国际金融秩序已经完全建成,已经能够与IMF和WB“平起平坐、相互抗衡”,甚至取代了它们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传统主导地位。但是,历史地看,它又确实意味着南南联合自强事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小高潮、新突破和新起点。可以设想,在将来,不管是对于全新的、南方国家主导的金融秩序的建设,还是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秩序改革进程的推进,这个新机构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正如中国俗语所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71]

中国古籍《尚书·盘庚上》首先记载:“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向迩,其犹可扑灭?”其中,“燎原之火”原本用以比喻来势猛烈,人们不可靠近,更难以扑灭。而后世此种比喻最为著名的创新用法,见于毛泽东同志早年答复林彪而散发的一封有关红军前途的信函。信中,毛主席以其惯常的精准和深刻洞见,批评了当时林彪以及党内一些同志对时局估量的一种悲观思想,指明当时的中国革命事业虽然处于初期,但有如小小火星可以引发燎原之火,其前途也势必一片光明。

战国时期著名辞赋家宋玉也曾在其名篇《风赋》中借风婉言劝谏:“夫风生于地,起于青苹之末,侵淫溪谷,盛怒于土囊之口,缘太山之阿,舞于松柏之下,飘忽淜滂,激飓熛怒。耾耾雷声,回穴错迕,蹶石伐木,梢杀林莽。”原意指风从地上产生出来,开始时只先在青苹草头上轻轻飞旋,但会越刮越大,最后会成为猛烈狂暴的飓风,能够滚石拔木,摧枯拉朽,即是说大风是从貌似微不足道的小风发展而来。后来,“风起于青萍之末”一语常被用以喻指大影响、大思潮、新体制、新秩序之初生阶段,它们最初往往从微细之处源发,不易察觉,不被重视。然而,一切新生事物,因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历史潮流,尽管初期貌似微不足道,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切旧事物、旧体制、旧政权,因其逆历史潮流而动,尽管它们貌似十分强大,但在猛烈狂暴的飓风威力之下,往往难免土崩瓦解,彻底消亡。

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领导中国人民推翻清朝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体制的数十年革命进程中,尽管屡遭挫折和失败,革命队伍中许多人因此灰心失望,但他却越挫越勇,仍然信心满满,力排“众”议,断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72]

西方科学也曾从数理的高度证实民谚“蝴蝶效应”,不容小觑。这些名言和民谚,其主要寓意,也是大同小异,互相融通的。简言之,都是主张在革命或改革正义事业遭遇挫折处于逆境低潮之际,不应眼光短浅,丧失斗志,应当高瞻远瞩,看到未来美好前景,坚定信心,坚持奋斗,不渝不懈,排除万难,才能最后实现奋斗目标。

毫无疑义,前辈哲人和革命家们的智慧理念及其实践经验已经历史进程反复检验,被证明为确属颠扑不破的行动真理和必胜战略。这些智慧理念及其实践经验对于当代投身于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正义事业的全球志士仁人们说来,也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这一正义事业困难重重、进展缓慢之际,在革命变革处于低潮低谷之际,在突破性的新生事物刚刚破土而出、庸人毁多誉少之际,尤其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迪意义。

第二,就NDB与IMF和WB的关系而言,本文认为可以用“互补”和“竞争”两个关键词来加以概括。NDB所补充的,不仅是金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资本上的需求,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满足了南方国家长期以来在金融制度上的需求,因为NDB提供了一个不论国家大小、平等议事决策的平台,而且金融援助将不再附加各种苛刻“条件”。在这个意义上,NDB将大有作为。另一方面,需要指出,NDB构成的竞争,并非针对自由主义金融秩序本身,因为过往的发展经验表明,金砖国家以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确能够从自由主义的经济金融体系中获得一定利益。相反,NDB给IMF和WB带来的,是关于国际金融机构自身公平和效率的竞争,而对于这种竞争所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如果忆及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国家集体在联合国框架下成功构建了它们的议事和发声平台UNCTAD,并且使得当时的发展中国家阵营获得了一个在GATT体制之外的潜在竞争性制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对GATT体制下最终的南南联合变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73]因此,我们不妨预测:国际金融规则体系内这种竞争性体制的引入,也将有利于促进形成一种更加公平公正的金融秩序。

(五)小结

上文简要梳理了南南合作事业在国际经济法不同分支的实践情况,通过比较分析,不难发现:

第一,在规范跨境投资的法律规则制定中,北方国家曾成功使用“分而治之”的战术,通过双边谈判缔约模式,推行了当时它们认为对其有利的条文——尽管如今反观,这类规定后来大有引火烧身的架势。不论如何,全球南方应该对这种战术保持警醒,因为南方国家只有通过联合、汇聚共同力量,才可能在制定或变革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过程中与北方国家相对平等地抗衡。

第二,UNCTAD对实现GATT框架下南南联合型变法的推动,以及当前NDB对传统国际金融秩序施加的压力均表明,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引入外来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南南合作事业取得其预定目标,因为创造出来的竞争将给既得利益集团带来压力。这种“斗而不破”的斗争哲学和智慧[74],对于南南合作事业的推进将极为实用。

三、中国对南南联合事业的自我定位

任何对中国近现代史略有了解的人都不会否认,如同众多第三世界国家一样,近代中国通过自己的顽强抗争,在作出重大牺牲之后,才赢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并因而懂得,要从废墟和贫困中重新站立,只有通过自强不息、相互合作,才是最根本的出路。

在世界舞台上,中国外交的自我定位历来极为清晰。例如,早在1916年,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领袖人物孙中山先生的遗嘱就昭示后人:“余致力于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新中国成立之后,数十年来,中国连续几代领导人吸收了孙中山先生的“联合……共同奋斗”的战略思想,与时俱进地加以创新,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理论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中国的基本外交政策指明了长期的战略方向和策略方针。

(一)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的主要观点

早在1949年9月下旬即新中国开国前夕的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一再强调:“在国际上,我们必须和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团结在一起”,必须“团结国际友人”,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这一战略思想随即被具体化并载入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列为第七章“外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1974年会见赞比亚总统时,首次提出按三个部分或类型划分世界的观点:“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第三世界人口很多,亚洲除了日本都是第三世界。整个非洲都是第三世界,拉丁美洲是第三世界。”

在谈话中,毛泽东同志并没有继续指明划分三个世界的含义、作用和目的,亦未明确表示三个世界是对世界政治力量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划分。虽然三个世界划分已被奉为我国对外战略和政策的理论基础,但官方并未提供具体论证和解说,直到1977年11月1日,才以《人民日报》编辑部名义发表了题为《毛主席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贡献》的长篇文章,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对三个世界划分理论唯一权威的阐述。[75]

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世界局势的这种基本判断和提法,有人曾经质疑,认为“三个世界”的划分只不过是“以‘穷’、‘富’为标准的,是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经济实力状况的大致分类,并没有将其作为世界政治力量的划分”[76]

这种论断,显然没有认识到三个世界理论背后蕴藏的丰富哲学内涵及其对于实践指导的作用。毛泽东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的新格局,创造性地提出把世界划分为三个部分的理论。他的这一思想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的中间地带论思想,雏形于60年代的中间地带论外交战略,形成于70年代。[77]其后,在1974年4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全面阐述了毛泽东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并说明了中国的对外政策。发言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第三世界。可以说,这种自我定位,明确表明,中国将自己的身份认同为发展中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其后中国与南方国家的合作、互助,对南南联合自强事业的大力支持,也都系根源于此。

如果说三个世界的划分明确了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自我身份定位,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则为中国的外交策略提供了根本性指导。此五项原则系由周恩来总理1954年出访印度和缅甸时首次提出,具体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其后,在1955年4月18日至24日期间举办的万隆会议中,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其中就完全吸收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扩充为该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也正是在该届亚非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78]

(二)新中国第二代领导人的主要观点

自1964年,十年“文革”,国内动荡,新中国旧伤未愈,复又大伤元气。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中国第二代领导人,拨乱反正,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并推行了持续至今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以此为基础,在对外事务方面,邓小平提出“28字方针”,即“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善于守拙,决不当头,韬光养晦,有所作为”。这些内容并不是一次性提出来的,而是学界对邓小平在各个场合谈话内容的归纳。[79]

有一种见解认为,邓小平“28字方针”中的“善于守拙,决不当头,韬光养晦”,就是告诫中国的领导人和广大群众应当明哲保身,只管本国内部事务,不管全球大是大非。因为,邓小平说过:“第三世界有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当头。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当头,这是一个根本国策。这个头我们当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够。当了绝无好处,许多主动都失掉了……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80]如今全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国际弱势群体即第三世界的实力不足,前景颇不乐观,在此种宏观环境下,中国人对于邓小平的上述对外战略思维和“处世之道”,应当认真重温和切实遵循。因此,中国人今后不宜再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第三世界的共同奋斗目标。

但是,这种见解和看法至少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实:

第一,邓小平本人正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最早的倡议者之一。1974年在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邓小平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他说,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而不应该由少数国家来垄断;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参与决定国际贸易、货币、航运等方面的大事;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应该享有和行使永久主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应该严格尊重受援国家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邓小平还强调:各国的事务应当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发展中国家人民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

也正是在邓小平亲自参加的这一次联大特别会议上,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促使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数十亿人口弱势群体的共同奋斗目标。作为具有“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优良民族传统的大国的英明领导人,其在世界庄严论坛上公开阐述的全球性战略思维以及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是经过深思熟虑和一以贯之的。[81]

第二,正是邓小平本人在反复强调要“韬光养晦”、“千万不要当头”的同时,也一再强调“要有所作为”,“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邓小平提出,像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作什么?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82]。换言之,邓小平关于中国“决不当头”的战略思维,绝不意味着在全球性南北矛盾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在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弃旧图新、破旧立新的奋斗进程中,不再高举、甚至悄悄丢弃了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面鲜明亮丽的大纛和义旗,转而偃旗息鼓,提倡含糊暧昧,模棱两可,明哲保身,消极回避;恰恰相反,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理所当然地还是要有所作为,要旗帜鲜明地“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三,邓小平本人早在1977年就明确提出应当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切忌割裂、歪曲、损害毛泽东思想。他十分强调:“要对毛泽东思想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认识,要善于学习、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的体系来指导我们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割裂、歪曲毛泽东思想,损害毛泽东思想。”[83]众所周知,邓小平理论乃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理论本身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邓小平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对外28字方针本身,则是一个辩证的、全球战略思维的整体,任何时候都应加以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取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免割裂、歪曲、损害邓小平理论及其辩证的全球战略思维。

第四,作为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人,中国领导人一直致力于“南南联合”事业和“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其典型事例之一是,自从2001年多哈大会上中国获准加入WTO十几年以来,中国一直在WTO内外全力以赴,积极参与处理南北矛盾和南北合作有关事宜。而且,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不断增长,中国与金砖各国一起,多次挫败了霸权强权国家随心所欲操纵国际会议的如意算盘,为弱势群体国家争得较好的发言权和参与权。[84]

(三)新中国第三代、第四代领导人的主要观点

以江泽民为首的新中国第三代领导人在对外事务方面,努力贯彻执行邓小平提出的“28字方针”,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经过多年艰苦的谈判,终于排除了强权发达国家设置的重重障碍,参加了号称“经济联合国”的WTO,并在WTO内外,与全球南方弱势群体,共同开展抗衡国际强权的不懈斗争。

作为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的继承者和接班人,以胡锦涛为首的新中国第四代领导人也一以贯之地积极倡导“南南联合”,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新中国第四代领导人在这方面的重要实践,是中国在2001年“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启动后这十几年来,在WTO内外围绕着南北矛盾与南北合作而积极参与国际活动。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的逐步提高,在WTO多哈会议、坎昆会议、香港会议的全过程中,中国与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BRICSM(Brazil,India,China,South Africa,and Mexico)成员曾多次通力协作,折冲樽俎,使得国际霸权与强权不能随心所欲,操纵全局,从而为国际弱势群体争得较大的发言权。[85]

除此之外,前文提到,2008年7月在日本举行八国集团首脑与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领导人胡锦涛针对这种南南联合自强和南北对话的新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86]他强调,这五个发展中大国应当为促进南南合作作出积极贡献、起到表率作用:一方面,应该共同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推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发展体系改革,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推动南北国家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

这些精辟分析,引起了全球公众的共同关注,对于中国此后在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历史进程中的自我战略定位,尤其具有启迪意义和指导意义。

此种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在2008年11月华盛顿金融峰会的南北对话中再一次获得实践的验证。

当时,全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全球的主要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首脑于2008年11月中旬在美国华盛顿举行20国峰会,共商应对之策。包括中国、巴西、阿根廷、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南非在内的主要发展中国家,旗帜鲜明地提出: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这场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应该坚持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实效性的原则。要统筹兼顾,平衡体现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广泛有效参与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尤其要体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同时,胡锦涛特别强调:应该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87]

此种旗帜鲜明的主张,由来已久,但此时在全球经历着严重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之际,重新提出,可谓意义非凡,举世瞩目翘首,抱有强烈的期待和具有强大的张力。不妨说,这是针对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机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及其中体现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再次吹响了变革图新的号角,发达强权国家实在难以再“一如既往”地置若罔闻。

2009年4月在英国伦敦以及同年9月在美国匹兹堡相继举行的G20第二次、第三次金融峰会上,中国领导人关于主要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性历史任务及在南南联合自强中应当积极地有所作为,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的主张,关于应当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秩序破旧立新、进而积极推进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地全面弃旧图新的主张,又再一次获得更加有力的实践的验证。[88]而且峰会还获得了南北共同指定“匹兹堡发轫之路”的重要突破。2009年9月25日匹兹堡峰会闭幕前正式公布的《领导人声明》,洋洋万言,在其最后结论中以“匹兹堡发轫之路”(The Path from Pittsburgh)为题正式宣布:“现在,我们共同指定(we designate)‘G20峰会’作为我们今后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89]至此,发达强权国家终于不得不放下“居高临下”、一向傲慢的架子,开始以“平起平坐”的姿态,与南方弱势群体的主要代表国家,展开南北平等对话。[90]

2008年至2009年以上这些事态一再表明:第一,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第二,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始终不渝地聚焦于力争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91];第三,南南联合自强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四)新中国第五代领导人的主要观点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多年的持续执政,为新中国领导层参与国际治理思路的连贯性、稳定性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对外事务方面,尤其在南南联合自强、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问题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人仍然保持了一贯的传统自我定位,“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在“接班”才短短一年半期间里,就多次对中国传统的自我定位作出开拓性的创新阐析和践行。这种创新阐析和践行,似可概括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习近平强调和平共处与南北合作、南南联合、国际秩序破旧立新密不可分。

习近平承继和弘扬60年前周恩来参与倡导的和平共处原则,高举全球和平合作与和谐发展之大纛,强调和平共处原则历久弥新、弥深、弥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不是淡化了,而是历久弥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历久弥坚……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将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中国将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92]

第二,习近平强调南南联合、国际秩序破旧立新的进程,绝不重走西方殖民老路,绝不重蹈西方霸权覆辙。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一些大国对于中国的发展和强大并不欢迎,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亦不无疑虑,质疑中国是否会重蹈西方列强霸权覆辙。这些新形势、新问题的涌现,也对中国一以贯之的外交战略提出了新的考验。

例如,自本世纪初中国逐步深入推行“走出去”战略,大量中国企业以及个人涌入非洲、拉美,世界舆论和学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对中国的新看法。对于中非、中拉经贸合作的迅速发展和扩大[93]

中拉经贸合作的实证数据:2013年,中国、巴西双边贸易额突破900亿美元,中国保持巴西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巴西成为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中国、阿根廷双边贸易额达148亿美元,是建交之初的2400多倍,中国已经成为阿根廷第二大贸易伙伴和主要投资来源国,阿根廷成为中国在拉美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委内瑞拉双边贸易额从建交初期的仅140万美元增至192亿美元,中国已经成为委内瑞拉第二大贸易伙伴,委内瑞拉成为中国在拉美的第四大贸易伙伴、重要能源合作伙伴和工程承包市场。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7/15/c_126752272.htm,2014年9月30日。>,一些西方头面人物和媒体表现了某种酸葡萄式的“心理失衡”,并且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又一次戴上“有色眼镜”,张冠李戴,信口雌黄,硬给中国贴上了“新殖民主义”的标签。一些西方政客、官方智库以及主流媒体就曾掀起一股极力诋毁中非关系的“中国威胁(非洲)论”,大肆宣扬所谓的“中国对非洲实行‘新殖民主义’、‘掠夺资源’”等。例如,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称,“迅速发展的经济和对矿产及市场的强烈需求让中国来到了非洲。……中国在沿几内亚海湾的非洲国家疯狂暴饮这片大陆的石油。”并认为,“为了阻止布什政府在这片大陆推进民主,中国利用自己在非洲的影响力创建所谓‘非洲政治’。”英国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在一次访问尼日利亚时竟声称,“中国今天在非洲所做的,多数是150年前我们在非洲做的。”[94]英国《经济学家》周刊更“生动形象”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大约600年前,明朝的航海家到达这个大陆的东海岸,带回了一头长颈鹿以满足皇帝的好奇;今天,中国的船只在同样的航线定期航行,带回了石油、铁矿石和其他商品,以满足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发展的贪婪胃口。”[95]

美国原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2011年6月在其出访非洲期间,曾接受赞比亚电视台采访,含沙射影,攻击中国在非洲搞“新殖民主义”,并且危言耸听,宣称“非洲必须意识到迫在眉睫的‘新殖民主义’”[96]

所谓“新殖民主义”,本意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强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弱国实施的一种改头换面的侵略政策和手段,它们被迫改变了直接殖民统治的陈旧方式,而采取更隐蔽的、间接的殖民侵略手段,它们充分利用其经济优势,对发展中弱国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侵略(必要时也使用军事手段),把已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弱国置于它们的控制之下,以使这些国家继续充当其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从而继续最大限度地榨取财富。[97]

但是,大量事实证明,张冠不容李戴,较之于西方列强数百年殖民“小人”的不义之举,中国则反其道而行之,在其与非洲、拉美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商贸往来时,素秉“君子怀仁”之道,胸怀坦荡,行动透明,言行一致地贯彻“互利、互惠、互补、合作、共赢”的基本方针。[98]

事实上,国际上也不乏正直人士,对中非、中拉等新型经贸合作关系给予了客观中肯的评价和公平的认可赞扬。例如,在2006年第三届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2006年11月3日至5日)召开前后:(1)西班牙《先锋报》于11月6日发表题为《中国巩固其在非洲的地位》的文章称,中国不对他国发展战略说三道四,对合同不附加任何非贸易条件,不干涉别国内政。在动荡无序的当今世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这种“新风格”值得欣赏。(2)德国《法兰克福汇报》6日报道称,中国在这次峰会上通过新的合作协议展示了中国是非洲的伙伴。中国的贷款和援助不附带政治条件,广受非洲国家赞扬。非洲国家赞赏中国的非洲政策,并对中国的发展印象深刻。(3)美国《侨报》2日发表社论说,拥有56个民族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和谐世界理念、反对干涉他国内政,并正在用经济奇迹证明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同样可以摆脱贫困。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和非洲在经济、政治、外交、文化上的相互需要更加强烈。[99]

习近平在接任中国国家主席后,针对上述这种新的形势,承继和发展了新中国历代领导人的传统外交理念,密集开展外交,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先后出访了俄罗斯、非洲、中美、中亚、东南亚、欧洲、韩国、拉美、蒙古、南亚等地,先后出席了一系列重大活动包括: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2013年3月,南非德班);G20领导人第八次峰会(2013年9月,俄罗斯圣彼得堡);第三届核安全峰会(2014年3月,荷兰海牙);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2014年7月,巴西福塔莱萨),等等。[100]在多种场合的重要外事活动中,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一方面,“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101],“中国不认同‘国强必霸论’,中国人的血脉中没有称王称霸、穷兵黩武的基因”[102];另一方面,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义利并举、以义为先,促进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主和可持续发展”[103],因为,“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104]

习近平主席的这些外事出访及其相关发言,充分回应了对中国外交方针的各种疑虑,有力回击了包括前述“新殖民主义”的无端指责[105],也进一步印证了在推行南南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包容发展的大方向上,中国始终怀有和保持坚定的战略信心、决心和雄心。

第三,习近平首倡和力行“一带一路”南南联合战略理念,积极促进国际群弱共同奋翮展翅,比翼齐飞。

在这方面,多次随同习近平出访列国的中国外交部长王毅,作了简扼的概括。[106]王毅指出,习近平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地区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用“一带一路”这一宏大构想将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互牵连在一起,同各方一道,共商发展大计,共促和平安宁,共圆振兴之梦。自2013年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该构想不断得到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鸣和支持。一年来,“一带一路”已从理念设计、总体框架到完成战略规划,开始进入务实合作阶段。中国将与沿线各国一道,着力打造中国—中亚—西亚、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三大经济走廊,拓展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新航程,重点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金融、民生等领域互利合作。

具体说来,中亚和南亚位于亚欧大陆核心地带,是中国发展稳定的安全屏障,也是中国向西开放的进取方向。2014年9月习近平应邀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塔吉克斯坦、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印度进行国事访问,该四国均是古代陆海丝绸之路的重要沿线国家,历史上与我国交往源远流长,现实中同我利益深度融合,是共建21世纪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点。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访问印度这个拥有12亿以上人口的金砖大国期间,习近平指出,中国龙和印度象和谐共处、和平发展、合作发展、包容发展,利在两国,惠及周边,泽被世界。印度莫迪总理表示,印中两国要发扬“从英寸到英里”精神,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前进。双方决定构建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关系,以充实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双方同意从双边、地区和全球三个层面深化合作,维护两国以及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双方重申,继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边界问题,在最终解决前,共同维护好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习近平主席此访起到了增信释疑、凝聚共识的作用,推动中印关系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总之,周边是中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和平稳定合作的周边环境,中国的发展势头也给周边国家带来重要的合作机遇。中国周边外交正在进入新一轮活跃期。一年多来,习近平承继与发展了新中国几代领导人坚持的“以邻为伴,与邻为善,合作共赢”的传统理念和原则,不辞辛劳,仆仆风尘,足迹遍及中亚、东南亚、东北亚、南亚地区13个国家,每到一处,都以真诚的情感、质朴的话语、坚定的信念、实在的举措,亲自践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把中国梦同周边各国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结合起来,增进了彼此互信和互利合作,体现了一个大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和责任担当。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待,今后中国必将进一步积极推进区域一体化,张开“一带一路”这对神奇的大鹏翅膀,助力中华民族腾飞,带动各国比翼齐飞。

同时,人们更有充分的理由期待,这“一带一路”的大鹏展翅必将冲天而起[107]彻底破解和粉碎国际霸权及其大小走卒们正在构建的遏华反华包围圈,为全球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全人类的共同美好生活,作出新一轮的历史贡献。

就在最近,借2014年11月G20布里斯班峰会之便,金砖国家领导人在澳大利亚举行非正式会晤,就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取得高度共识。

习近平强调指出,金砖国家合作要做到政治和经济“双轮”驱动,既做世界经济动力引擎,又做国际和平之盾,深化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协调和合作,捍卫国际公平正义。金砖国家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提高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要在即将举行的G20布里斯班峰会上加强协调合作,推动会议取得积极成果,致力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方案,推动解决全球发展问题。金砖国家要加强全方位合作,落实好巴西福塔莱萨会晤成果,加快推进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有关建设进程,密切沟通和协调,确保G20布里斯班峰会取得成功,维护共同利益。[108]

金砖国家之间的这种协调立场、统一行动,与“77国集团与中国”在联合国大会论坛发声之前协调立场的南南联合之精神,高度契合,或可视为南南联合之最新实践例证。

余论:“知命之年”,再度出发

在“知天命”之年,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回顾南南合作的历史进程以及种种具体表现,人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国际经济法的不同分支内,南南合作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联合国以及GATT框架下的国际贸易法领域,南方国家通过多边合作,凝聚力量,共同争取变法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效;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内,虽然以双边条约为主的缔结范式使得多边联合难以实施,但是南方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形成的南南型投资协定,也呈现出与南北型投资协定不同的特征;在国际金融法领域内,长期要求变法而进展缓慢的南方集团,形成了以金砖国家为主体的南南金融合作,并必将对世界范围内的众多南方国家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第二,历史表明,在发达强权国家把持一切的国际经济秩序下,潜在和实在竞争性的国际制度一旦出现,势必有助于南南合作之目的的达成。国际贸易领域内南南合作变法的经验告诉我们,UNCTAD的成立及其导致的、发展中国家阵营极可能转至UNCTAD框架下进行国际贸易的现实威胁,对北方国家在GATT体制下接受“非互惠制”和“普惠制”的变革要求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国际金融领域内,正在构建的、能够对传统布雷顿森林体系产生竞争的南南金融合作,也必将迫使北方国家主导的金融制度加速变革,或者至少搭建一个对南方国家更公平、公正的金融秩序框架。可以预见,随着南方国家阵营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合作构建竞争性的制度和秩序的能力也将不断增强,其用来与北方国家阵营对话谈判的筹码也将不断添加。

第三,同时,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变法自强仅仅是南南合作的第一步。法律规则的生命在于实践,那些南方国家集体争取得到的、比国际经济旧秩序更为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必须在实践运行中才能发挥它们的真正价值。

第四,自77国集团组建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经济领域内的全球南南合作,虽然道路崎岖坎坷,声势时起时伏,其主流却始终矢志不渝、伏而又起,从未中断,始终致力于一点一滴地去实现其“天赋使命”。如果说,当年南方群体组建77国集团的初衷主要在于集中弱国小国的分散力量,在战后既定的、以北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中进行集体抗争,要求“破旧立新”,订立和实行更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规则,那么,在半个世纪后的当今,随着南方国家整体实力的持续增强,这种合作将更多体现在南方国家内部,展现出更多的主动性,并从侧面构成对南北抗争和南北合作双重关系的一种竞争推力。质言之,南南合作为实现其“天命”,途径多样,不仅存在“南北抗争”的战斗性的一面,也存在“南北合作”、共建全球繁荣的建设性的一面。

(编辑:韩秀丽)

[1] 2014年“77国集团”组建五十周年之际,原联合国秘书长、南方中心主席,现任联合国和平大学欧洲和平与发展中心(ECPD)荣誉委员会主席加利先生,以ECPD和77国集团的双重名义,致函中国陈安教授,邀请他就“全球南方:年届半百,路在何方?”为主题,撰写论文并参加专题系列研讨会。加利先生来函中特别提到,在当前快速变迁的全球政治经济环境下,发展中国家面临众多共同挑战,导致有人质问甚至怀疑南南联合事业的传统理念(traditional rationale,来函详见本文附录)。对此,本文“有的放矢”,依据史实,强调指出:过往各国(包括中国)的革命和改革经验都表明,任何正义的事业都有潮起潮落的发展历程。在事业处于低谷的时候,人们尤应清醒头脑,坚定信念,重拾信心,才能排除万难,争得成功。可以断言:南南联合事业因其符合时代历史潮流,必有无限光明前途。本文是应国际组织和知名人士特邀撰写的、兼具学术性和纪念性的双语专题论文。其英文本已寄国外应用,中文有A、B两种文本,A为全文本,约4万字,首发于本刊;B为精简本,约2.8万字,将发表于另一知名学刊,旨在对此国际热点难点问题的中国一些学者的观点,加以扩大宣传,引起国内外更多的关注和争鸣,达到共同提高认识的目的。

[2] 陈安系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杨帆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博士研究生。

[3] 参见《论语》,张燕婴译注,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页。

[4] 知天命:领悟自己负有使命,必须设法去完成。这种使命的来源是天,所以称为“天命”。孔子说的“天命”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从事政教活动,使天下回归正道;二是努力择善固执,使自己走向至善;三是了解命运无奈,只能尽力而为。参见傅佩荣(国际知名的中国儒学专家):《解读论语》,at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7bcc9010004zi.html,2014年9月30日。

[5] 当然,全球广大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全面发展,除了有赖于南南合作的开展,也必须依靠南北合作。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详细内容可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5~462页。

[6] 所谓国际经济秩序,其实质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手段。参见同上注引书。英文版本的相关论述,参见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pringer-verlag Press,2014,p.168.

[7] See also What is South-South Cooperation,at http://ssc.undp.org/content/ssc/about/what_is_ssc.html,Sep.26,2014.

[8] 《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甲、经济合作”,at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50419/12253346.html,2014年9月30日。

[9] 迄今为止,其成员国已增至134个,但仍沿用“77国集团”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原始名称。中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之后,虽未直接加入这个集团,成为其正式成员,但一向与这个集团保持密切的协作关系,积极支持其维护弱小民族共同权益,更新国际经济立法和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正义要求,在经社领域一般以“77国集团加中国”的模式表达共同立场。See Clement Robes(Chair for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 for 1999),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Current Priorities,NY 12/01/99,at http://www.southcentre.org/southletter/s/33/,Sep.28,2014.

[10] 参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决议:GATT,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Decision of 25 June 1971,L/3545,L/3545,and 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L/4093;汪暄:《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的贸易自由化》;高燕平:《国际贸易中的普遍优惠制》,均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4、59、60、63、161~163页。

[11] Declar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RES/S-6/3201 of 1 May 1974,at http://www.un-documents.net/s6r3201.htm,Aug.31,2014.

[12]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RES/29/3281 of 12 December 1974,at http://www.un-documents.net/a29r3281.htm,Aug.31,2014.《宪章》草案交付表决时,120票赞成,其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6票反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丹麦、比利时、卢森堡;10票弃权: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爱尔兰、以色列。

[13] See South Centre,Thirty Years of the Group of 77(1964~1994),United for a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and Peace,South Centre Publications,1994,pp.13-16;The Future of the Group of 77,South Centre Publications,1996,pp.5-11.

[14] See Declaration of the South Summit;Havana Programme of Action,at http://www.g77.org/summit/Declaration;summit/Programme of Action,Sep.28,2014.

[15] See Martin Khor,Havana Summit,a Defining Moment in G77 History;Coordinating Commission Set Up Third World Economics,No.232,Geneva,2000,pp.2-3,12-14.

[16] See South Summit in Havana to Mark a“Turning Point”for Developing Countries,at http://www.g77.org/summit/pressrelease,Sep.28,2014;Martin Khor,ibid.

[17] Sixth Summit:Fortaleza Declaration and Action Plan,at http://brics6.itamaraty.gov.br/category-english/21-documents/223-sixth-summit-declaration-and-action-plan,Aug.31,2014.

[18] See South Centre,supra note,pp.1-8.

[19] 参见陈安著:《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9页。

[20] See Charter of Economic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Art.2(c).

[21] See A.Cassese,International Law,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507-509.

[22] See M.Shaw,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550.See also I.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6,p.14;R.Y.Jennings,The Discipline of International Law,Lord McNair Memorial Lecture,ILA 57 Conference,Madrid,offprint,p.11.

[23] Andreas F.Lowenfeld,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412-414;Andreas F.Lowenfeld,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492-493.

[24] 具体规定详见GATT 1947第1条第1款。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

[25] 在当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尽管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公开的不平等,一般说来,已经大为削弱或已不复存在,但是,发达国家仍然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对历史上积贫积弱因而经济上处于绝对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貌似平等实则极不平等的交往。其常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差距极大的国家,“平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标准去要求,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其实际效果,有如要求先天不足、大病初愈的弱女与体魄强健、训练有素的壮汉,在同一起跑点上“平等”地赛跑,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平等的实质。为了纠正形式平等或虚假平等关系,创设新的实质平等关系,就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非对等性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通过给予这些貌似“不平等”的特惠待遇,来补偿历史上的殖民主义过错和纠正现实中的显失公平弊病,以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达到真正的公平。这种新的平等观,是切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是科学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早在百余年前,马克思在剖析平等权利时,就曾经指出:用同一尺度去衡量和要求先天禀赋各异、后天负担不同的劳动者,势必造成各种不平等的弊病,并且断言:“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马克思的这种精辟见解,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当代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实行非互惠普惠制等正义要求,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载于陈安著,同注③引书,第444~454页。

[26] See UNCTAD,Proceeding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Vol.I(Sales No.64.II.B.11),United Nations,1964,pp.18,25-26;United Nations,About GSP,at http://www.unctad.org/templates/Page.asp?intItemID=2309&lang=1.,Oct.2,2010;United Nations,The History of UNCTAD 1964-1984,at http://www.unctad.org/templates/webflyer.asp?docid=13749&intItemID=3358&lang=1&mode=downloads.,Oct.2,2010.

[27] 参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决议:GATT,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Decision of 25 June 1971,L/3545,and 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L/4093。并参见汪瑄:《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的贸易自由化》;高燕平:《国际贸易中的普遍优惠制》,载于同注⑧引书。

[28] GATT,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Decision of 25 June 1971,L/3545,BISD 18S/24,at http://www.lexisnexis.com/.,Oct.22,2010.

[29] GATT,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L/4903,BISD 26S/203-205,at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enabling1979_e.htm.,Oct.22,2010.

[30] 参见GATT 1947附件I,关于第36条第8款。参见世界贸易组织,同注引书,第492页。

[31] 数据来源:GATT/WTO官网有关GATT缔约国的公开信息,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gattmem_e.htm,Sep.30,2014.

[32] 例如,自1971年起,欧共体就开始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惠制项下的优惠待遇(主要形式为关税优惠待遇);而自1976年起,美国才开始依据其1974年《贸易法》实施其普惠制安排。

[33] 例如,美国和欧共体相继在1987年和1988年将韩国排除在他们各自的“普惠制”体系之外。此后,新加坡、泰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被美国相继排除出该体系。

[34] See Karsenty and Laird,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the Direct Trade Effects and of Policy Options,UNCTAD Discussion Paper 18,1987 UNCTAD,Geneva.

[35] See Panel Report of EEC-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Dessert Apples-Complaint by Chile,L/6491,adopted on 22 June 1989,36S/93,134,para.12.32.

[36] See Panel Report of United States-Imports of Sugar from Nicaragua,L/5607,adopted on March 13,1984,31S/67,74,para.4.6.

[37] 随着德国与巴基斯坦之间在1959年签订第一个学界公认的现代意义上的BIT,德国在1962年至1972年间缔结了46个此类协定。See Kenneth J.Vandervelde,The BIT Program:A Fifteen-Year Appraisal,The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Proceedings,Vol.86,1992,p.534.

[38] See Kenneth J.Vandervelde,The BIT Program:A Fifteen-Year Appraisal,in The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Proceedings,Vol.86,1992,pp.534-535.

[39] 前者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它设置的“从上到下”的谈判方式,其要求超前于时代,难以获得普遍认同,甚至在发达国家内部也有分歧,参见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载于《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62~71页。后者的失败则可能因由来自南方国家阵营的集体抵制,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40] 只有多边的谈判缔约环境下,欠发达成员才可能形成集体意识,参见Ruber E.Hudec,GATT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67,1992,p.68.

[41] 例如,Andrew T.Guzmán在其文中即注意到:欠发达国家作为一个集体在20世纪60、70年代在联大等国际舞台上发出的价值诉求,通过联大决议的形式对北方国家当时力图推行的国际习惯法标准予以否认;但是在它们作为个体与北方国家进行双边谈判时却总是签订比该推翻的国际习惯法标准要求更高的条约。Guzmán认为,在面对存量缺乏太大弹性的潜在投资资本时,欠发达国家之间展开了规制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以各种承诺来吸引外资。这样便导致了一种竞次的效应,使得它们争相制定对于投资者提供高保护标准的投资条约,从而使欠发达国家本来可能得到的利益转移到投资者身上。See Andrew T.Guzmán,Explaining the Popularity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Why LDCs Sign Treaties That Hurt Them,Va.J.International Law,Vol.38,1997,p.659.

[42] 例如对中国的实证分析,参见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以及《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再论ICSID体制赋予中国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全面拆除》,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9~1146页。有关英文版本的论述,参见An Chen,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pringer-verlag Press,2014,pp.273-335.

[43] See Andrew T.Guzmán,supra note .

[44] See Gennady Pilch,The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ASIL:Proceedings,Vol.86,1992,pp.552-553.

[45] 季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政策与定位的实证分析》,载于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3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203页。

[46] See UNCTAD,South-South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rangements,2005.

[47] See e.g.,China-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Preamble.

[48] See e.g.,Treaty Establishing the Caribbean Community,Chapter VII,Art.59(1).

[49] See e.g.,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Art.2.

[50] See Lauge Skovgaard Poulsen,The Significance of South-South BIT s for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Regime:A Quantitative Analysis,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Vol.30,Issue 1,2010,pp.101-130.

[51] 参见《胡锦涛在发展中五国领导人集体会晤时的讲话》,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08/content_8512384.htm,2008年9月21日。

[52] 参见《金砖四国首次峰会》,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bric_2009fh/,2014年9月30日。

[53] 《泰晤士报:金砖四国挑战美国权威》,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orex/20090617/16196362783.shtml,2014年9月30日。

[54] 朱杰进:《金砖银行历史性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at http://sn.people.com.cn/n/2014/0715/c190216-21668789.html。

[55] 例如,2012年G20墨西哥峰会期间,中国对IMF增资430亿美元,俄罗斯、印度、巴西各增资100亿美元,南非增资20亿美元。

[56] 金砖国家领导人对此特别表示遗憾,参见《福塔莱萨宣言》第18段。

[57] 《福塔莱萨宣言》多次提到“平等”,参见第2、21、26、28等各段。

[58] 参见楼继伟:《设立亚投行是多赢之举》,at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7/03/c_1111448768.htm,2014年11月12日。

[59] 习近平:《在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对话会上的讲话》,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11/08/c_1113170919.htm,2014年11月12日。

[60] See Reuters,World Bank Chief Welcomes New BRICS Development Bank,July 23,2014,at http://in.reuters.com/article/2014/07/23/worldbank-india-idINKBN0FS1MV20140723.

[61] 参见《世行行长公开支持中国筹建亚投行》,at 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10/5181201.html?qq-pf-to=pcqq.c2c,2014年11月12日。

[62] 参见《中国领衔成立亚投行,美日质疑亚投行“透明度”》,at 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4_10_26_279778.shtml,2014年11月12日。

[63] See e.g.,Matt Schiavenza,How the BRICS New Development Bank Serves China's Interest,July 18,2014,at http://www.ibtimes.com/how-brics-new-development-bank-serves-chinas-interest-1631664.

[64] See relating reports,e.g.,what-the-new-bank-of-BRICS-is-all-about,at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blogs/monkey-cage/wp/2014/07/17/what-the-new-bank-of-brics-is-all-about/,last accessed on August 31,2014.

[65] 参见周小苑:《“亚投行”是填空白不是打擂台》,at http://finance.people.com.cn/stock/n/2014/1027/c67815-25913120.html,访问时期:2014年11月12日。

[66] 以世界银行集团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的支出为准。See The World Bank Annual Report 2013,p.55.

[67] See The Evolution of the BNDES' Disbursements,at http://www.bndes.gov.br/SiteBNDES/bndes/bndes_en/Institucional/The_BNDES_in_Numbers/#The_Evolution_of_the_BNDES__Disbursements,Sep.30,2014.

[68] 参见《媒体称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任重而道远》,at http://china.huanqiu.com/News/mofcom/2014-07/5073006.html,2014年11月12日。

[69] 有关“中国威胁论”及其前身“黄祸论”的梳理和驳斥,参见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载于《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10~36页;相关英文版论述,参见同注④引书,pp.44-100.

[70] See e.g.,Matt Schiavenza,How the BRICS New Development Bank Serves China's Interest,July 18,2014,at http://www.ibtimes.com/how-brics-new-development-bank-serves-chinas-interest-1631664,Sep.30,2014.

[71] See Mao Tse-Tung,A Single Spark can Start a Prairie Fire(January 1930),in Selected Works of Mao Tse-Tung,Vol.I,Foreign Languages Press,1965,pp.117-128.

[72] 1916年9月,孙中山到海宁盐官观看钱江大潮,回上海后写下了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参见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10/09/9694533_0.shtml,Sep.30,2014.

[73] See Adeoye Akinsanya and Arthur Davies,Third World Quest for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An Overview,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Vol.33,1984,p.210.

[74] “斗而不破”,究其本质,实质上就是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当代中国领导人曾多次以这种哲学思想指导实践,包括20世纪50年代的抗美援朝,1962年的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以及1979年的中越自卫反击战。较之于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内的国家冲突,这些“热战”虽然规模都不大,但是剧烈程度也不小。中国则一直坚持为正义事业而战,但同时在取得压倒性优势后,又主动保持克制,此即所谓“斗而不破”。

[75] 参见《毛主席关于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贡献》,载于《人民日报》1977年11月1日第1版;Robert Seltzer and Irwin Silber,Chairman Mao's(or Deng Xiaoping's)Theory of the Three Worlds is a Major Deviation from Marxism-Leninism,Line of March,Vol.1,No.2,July-August,1980.

[76] 例见吴敏:《对“三个世界”划分理论的疑问》,at http://www.aisixiang.com/data/24537.html,Sep.30,2014。

[77] See http://baike.baidu.com/view/109269.htm?fr=aladdin#1,Sep.30,2014。

[78] 参见本文第一部分。

[79] 参见《改革开放政策稳定,中国大有希望》(1989年9月4日),《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1990年12月24日),载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363页;李琪珍:《论邓小平的外交战略思想》,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00 年第6 期,第75~76页;陈向阳:《解读韬光养晦政策:仍是中国对外战略自觉选择》,at http://news.sina.com.cn/c/2005-09-07/16467705377.shtml,2008年10月6日;许少民:《“韬光养晦有所作为”刍议》,at http://www.chinathinktank.cn/,2009年2月12日。

[80] 邓小平:《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1990年12月24日),载于同上注引书,第363页。

[81] 参见邓小平:《在联大特别会议上的发言》,载于《人民日报》1994年4月11日第1版。

[82] 邓小平:《善于利用时机解决发展问题》(1990年12月24日),载于同注引书,第363页。

[83] 邓小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1977年7月21日),载于《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84] See An Chen,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pringer-verlag Press,2014,pp.207-239.

[85] 参见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86] 参见胡锦涛:《在发展中五国领导人集体会晤时的讲话》,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08/content_8512384.htm,2008年9月21日。

[87] 参见:《胡锦涛在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的讲话:通力合作、共度时艰》,2008年 11月15日,载于新华网,at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16/content_10364070.htm,2014年9月30日;《胡锦涛G20峰会发表讲话:携手合作同舟共济》,at 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04-03/1630688.shtml,2009年4月2日;《中国影响力引关注,美媒称G20首脑应北京会晤》,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3/30/content_11099256.htm,2014年9月30日;《G20伦敦金融峰会催生国际新秩序》,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4/04/content_11129541.htm,2014年9月30日。

[88] 《胡锦涛G20峰会发表讲话:携手合作同舟共济》,at 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04-03/1630688.shtml,2009年4月2日。

[89] G20 Leaders' Statement:The Pittsburgh Summit,September 24-25,2009,The Path from Pittsburgh:50.Today,we designated the G-20 as the premier forum for ou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at http://www.g20.utoronto.ca/2009/2009communique0925.html,Sep.30,2014;《G20峰会闭幕,发表〈领导人声明〉》,at http://news.sina.com.cn/c/2009-09-27/072916365840s.shtml,2009年9月27日。

[90] 参见陈安:《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轫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1] 参见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以及《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2008年增订本)》,分别收辑于陈安,同注③引书;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pringer-verlag Press,2014,Chapters 6 & 7.

[92] 参见《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at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6/28/c_1111364206_2.htm,2014年9月30日。

[93] 中非经贸合作的实证数据:1992年中非贸易额8.33亿美元,2000年106亿美元,增加了超过10倍;2008年中非贸易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2009年中国成为非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10年中非贸易额1269亿美元,是2000年的10多倍。2012年,中非贸易额接近2000亿美元,中非人员往来超过150万人次。截至2012年,中国对非洲的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50亿美元。参见http://style.sina.com.cn/news/p/2013-04-06/0927119654.shtml,2014年9月30日。

[94] 参见林小春:《西方恶炒中国在非洲搞所谓“新殖民主义”》,at http://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zhuanti/wjbfz/lfkm/200606170131.htm,2009年4月20日。

[95] 参见林小春,同上注引文。另参见张泽忠:《新时期中非经贸合作机制研究——基于国际经济法视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147页。

[96] See Africa,China and Governance:A New Colonialism?,at http://www.one.org/us/2011/06/16/africa-china-and-governance-a-new-colonialism/,Sep.30,2014.See also Hillary Clinton Warns Africa of New Colonialism',at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1/06/11/hillary-clinton-africa-new-colonialism_n_875318.html,Sep.30,2014.

[97] 列宁最早提出并论证“新殖民主义”的特征,指出现代帝国主义国家的资本对外扩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集中到一点就是“新殖民主义”代替了“老殖民主义”,即不直接占领弱国领土,保留后者形式上的“独立”,主要用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和榨取。参见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笔记》,载于《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80页。另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291184.htm?fr=aladdin,2014年9月30日。

[98] 2006年1月12日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正是对上述诬蔑的有力驳斥和全面回击。该文件让非洲国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多数非洲人仍一如既往地把中国视为“全天候朋友”,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6-01/12/content_4042333.htm,2014年9月30日。

[99] 参见《外国媒体积极评价北京峰会》,载于《解放军报》2006年11月8日第2版,at http://www.chinamil.com.cn/site1/zbxl/2006-11/08/content_638228.htm,2014年9月30日。

[100] 参见《习近平十次出访体现的外交战略与理念》,at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09/c_1112741340.htm,2014年9月30日。

[101] 参见习近平于2014年8月出访蒙古的讲话,at http://news.sohu.com/20140823/n403698395.shtml,2014年9月30日。

[102] 参见习近平于2014年6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6/28/c_126683735.htm,2014年9月30日。

[103] 参见习近平于2014年7月出访拉美接受的采访,at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7/15/c_126752272.htm,2014年9月30日。

[104] 参见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的主旨演讲,at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4/07/c_115296408.htm,2014年9月30日。

[105] 事实上,这种指责逻辑,对于任何明辨是非的正直人士而言,都是不值一驳的。尽管如此,在中国商务部和外交部官方网站中,也载有一些言辞确凿、证据充分、论证有力的长文,对此谬论予以痛快驳斥!例如,驻尼日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驳“新殖民主义”论》,at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dxfw/gzzd/200804/20080405456295.html,2014年9月30日;商务部对外援助司:《树大国形象、驳不实言论》,at http://yws.mofcom.gov.cn/article/public/201305/20130500111670.shtml,2014年9月30日;等等。

[106] 参见王毅:《复兴丝绸之路 共建和谐周边》,at http://news.sina.com.cn/c/2014-09-21/100130890554.shtml,2014年9月30日。

[107] 关于“大鹏展翅冲天而起”的磅礴气势,庄子《逍遥游》这样描绘:“ 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at http://wenda.so.com/q/1365574001065821,2014年9月30日。

[108] 参见《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非正式会晤》,at 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1116/c1004-26032998.html,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