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民教育视域下的参与式公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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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公民教育:一种参与式公益的研究理路

真正的公益参与,应建立在制度完善与方法完备的契合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既要解决“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也要解决“怎样培养人”的问题。

培养学会参与公益的公民,是参与,而非独白;是关爱,而非相互冷淡;是通过“实践”(praxis)而非“实物”(commodity)——即通过实践构造社会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实物给予。在此意义上,公益教育需要启发学生直面复杂而深刻的“两难问题”,而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与政策的传递。从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层面而言,需要从本体论、主体性哲学拓宽到交互主体性哲学、阐释学视界;从伦理学思想方法与实践理性而言,需要实现功利论与义务论的融合,契约论与德性论之互补。

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公民教育经验,其中也有着较为先进的参与式公益教育理念与实践可资借鉴。批判地吸收其有益因子,有助于在比较借鉴中改进当下中国公益现状。正如有学者所言:“国际公民教育的遗产、教训和经验,既是中国现实变革借鉴的镜像,也将成为未来范型构建与选择的可能依据与动力。教育发展的终极价值,在于个体学会通过公共生活的参与,在共同体中自主地获致个体有尊严的生活方式。”王晓飞:《比较公民教育:范型与变革》,广东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本书将立足中国实际,侧重寻求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教育与中国公益发展的对接点,以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的进步与新时代中国公民教育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