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分类——批发与零售
标准不同,分类结果自然不同。
1.根据交易量和批次不同,跨境电商分为批发和零售。
批发,意味着批量大、批次少,对应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商品属性为货物。零售,意味着小批量、多频次,对应的贸易方式有可能是一般贸易,商品属性有可能是货物,也可能是个人物品。笔者以为,批发与零售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属于终端消费环节,是否存在转售或再次交易。批发意味着再次交易,零售则意味着进入终端生产和消费环节。
对于是否属于零售,也是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将其纳入特定监管模式的标准。对进口跨境电商而言,海关等相关部门只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设置购买限值、综合税收等跨境电商专门规范,纳入专门监管方式;对批发则直接纳入一般贸易管理。对出口跨境电商,由于一般不涉及出口征税问题,相关监管部门未对批发及零售做出限制和强调。但由于跨境零售出口在实践中存在缺乏规范的进项凭证问题,出口环节的税款减免及抵扣问题需要给予特殊政策处理,此时,零售成为有意义的标识。
2.根据交易主体属性,跨境电商分为B2B、B2C、C2C、B2B2C等。
这几类分别意味着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企业卖家到企业买家再到个人买家。这种分类与前述批发和零售的分类有一定的对应性。如B2B一般对应着批发,B2C、C2C、B2B2C一般对应着零售。但事实上也未必尽然,B2B也存在零售的情况,例如国内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消费者而不是贸易商的角色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能否纳入跨境电商,2018年的政策规定并未排除,但实践中,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要求消费者实名注册、个人购买限值,这使得企业作为跨境电商的购买者的角色很难实现。
3.根据商品流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电商。
这一分类比较容易区分。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这两类电商的监管要求完全不同,企业遇到的问题也截然不同,基本上不存在两者区分上的困扰。但对比一下,也会发现一些因此种分类带来的政策矛盾。比如,在跨境进口领域,相关政策一直强调零售性,这是适用“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前提;但在出口领域,因要实现出口退税,明显又是在强调商品的“货物”属性。在国家监管政策的管理范畴内,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分属不同的属性。
实践中,第一、第二分类标准经常混用或者结合使用。因不同的交易主体会带来商品属性、贸易属性的变化,进而影响监管方式和要求,故实践中这两种分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