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克思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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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國家

對於海耶克來說,自由意指把脅迫的情況減至最少。令人遺憾的是,我們不可能把脅迫的情況完全消除,因為要防止人們強迫別人的唯一方法,就是用武力威嚇那些企圖強迫別人的人。所以,誰人才應該擁有這最終的強制權力——而且我們又如何確保這種威迫能維持在最低的程度?

海耶克認為,自由社會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是只容許國家而不是任何個人運用這種強制權力。國家的強制權力通常只是用來防止人們違反行為規則,而不是用來強迫人們按某些方式做事:只有那些違反認可品行規則的人,才需要受到國家強制對待。所以,國家對個人的脅迫行為,如搶劫、勒索和暴力事件作出懲處,會起到阻嚇作用。

然而,據海耶克的觀察,有時候我們想人們做的,不單只是避免做出有害的行為。我們有時希望人們為了全體利益而做某些事情——例如,交稅,又或者在戰爭期間加入軍隊打仗。但這樣想的話,便立刻會引來國家強制權力的權限應放在哪裏這個問題。明顯地,不能只是因為那些當權者認為是合適的事情,便容許國家強迫我們去做。那肯定不是一個自由的社會;而且人無完美,沒有人應獲賦予那種巨大的強制權力。

所以,海耶克稱,為了防止國家濫用這種龐大的強制權力,我們有需要限制它的行使範圍,只容許行使於我們所有人接受和理解的那些嚴格限制的職責之內。對只有國家才能行使的強制權力作出限制,至少可以避免受到當權者武斷的,或者越來越多的脅迫。

“因此,自由主義把有意識地控制社會整體秩序的情況,局限於只執行那些建立自發秩序所必要的普遍規則,而當中的細節是我們無法預料的。”

——F. A.海耶克,《規則與秩序》(Rules and Order

換言之,自由社會並不是沒有規則或沒有政府權力,而只是政府的權力受到可預測的規則所限制——這情況就是海耶克所說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