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历史上的今天(194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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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一、编写目的和原则

1.编写目的

本书编写旨在反映新中国成立60余年来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历程,以及水利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编写目的主要有三方面:

(1)丰富水文化建设内容。本书通过选取新中国不同时期具有典型意义的历史事件,展示新中国水利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开展水文化宣传活动,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

(2)开展水情教育和水利科普活动。本书以向社会公众普及水利知识,开展我国基本水情教育为目的,寄望读者阅读后,能够增强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从而激发全社会兴水治水的热情。

(3)提供信息参考和资料索引。本书希望能为水利行政、管理和科研工作者提供信息参考和资料索引,丰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2.编写原则

(1)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客观记录,力争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

(2)注意资料的可靠性。本书收集的资料中,包括档案文献、史志资料、年鉴,以及报刊和网络资料等。对于不同资料相互记载的矛盾,首先考虑档案资料;对于档案资料没有记载的,以水利部门公开发行的年鉴等工具书,以及史志资料为主。近年来发生的水利大事,则充分参考了各有关水利单位的官方网站和各地人民政府网站。

(3)注意事件的系统性。本书在编撰过程中,充分参考了水利有关单位编写的水利辉煌50年和60年系列丛书,以及年度大事记等资料,尽可能地做到重要事件不遗漏,同类事件收集齐全。

(4)注意信息的时效性和事件的完整性。本书在编撰过程中,尽量追踪所记述事件的最新进展,特别是有关工程建设活动的事件。同时,记述中尽可能注意事件的完整性,既记述事件的过程,也兼顾事件的起因和结果,以便对同一事件有较为完整的了解。

二、收录内容

本书收录内容以反映新中国不同阶段的治水思路、方针政策,以及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为主线,注意突出水利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事件,从而体现出历代水利工作者为发展民生水利、实现人水和谐的目标而走过的曲折历程和所做出的努力。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不同阶段国家颁布的水法律和水行政法规,水利部门以及水利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文件。涉及水事活动的相关法律以及各地颁布的具有开创意义的行政法规文件,则酌情予以收录。

(2)方针政策。主要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水利工作的文件,此外,水利部、国家防总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等部委机构发布的有关水利工作的重要文件,也酌情收录在内。

(3)水利会议。主要包括水利部组织召开的全国水利会议,水利部组织召开的各专业会议等。此外,水利部召开的各类纪念表彰大会,以及水利部联合其他部委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也酌情予以收录。

(4)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件。如水利工程开工、截流、竣工等重要事件。收录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装机规模百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代表意义的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此外,新中国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意义的水利工程,也酌情予以收录。

(5)水利系统机构沿革。主要包括水利部及七大流域机构组织沿革,以及不同时期国务院成立有关专门机构的沿革,同时,也收录了部分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沿革等。

(6)水利科技与教育。主要包括两院院士的增选、国家以及水利部门设立的有关科技奖项,以及水利部门组织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对于相关高等院校,水利系统部分国家级和部级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的重要事件(如成立、庆祝大会等),以及水利信息化和标准化的重要事件,也酌情收录在内。

(7)水利宣传出版。主要包括水利报刊发展中的重要事件,以及水利出版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等。

(8)新中国组织开展的应急调水活动,如引黄济津、引岳济淀、塔里木河生态调水、珠江压咸补淡等。

(9)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要事件。

台湾省和港澳地区的资料暂缺,待以后补充。

此外,有两点补充说明:

(1)一些重要的水利事件或水事活动,由于具体日期暂时未能确定,本次暂未收录。

(2)关于重大、重要事件,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本书所选事件,仅为编者根据掌握资料的所识。欢迎有兴趣的读者一起交流分享。

三、编写体例和方法

本书编排以日历为序,以最大年366日计。同一日发生的事件以年为序排列。条目相对独立、完整,便于记忆和留存。

为了充分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事业发展的基本脉络,在具体编写中,采取以下方法:

(1)同一事件尽量注意前后呼应、衔接。如水利工程的开工、竣工等重要日期,在具体叙述时,尽量做到主次分明,前后呼应。

(2)重要的水事活动,如果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则以该事件发生的第一天为主。如重要水利会议的举行、水利科学考察活动、应急调水活动等。

(3)书中涉及的计量单位,以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为准。但对于原始资料记载的亩、万亩等单位,考虑读者对象,书中仍沿袭使用,没有进行换算或改称。

(4)重要会议在北京举办的,在标题中省略举办地;在其他地方举办的,在标题中写明举办地。

(5)书中涉及的地名,多采用原始资料中使用的地名。县级以上地名中,凡由县改市、县改区等情况的不再括注,但名称改动较大的,括注予以说明。

(6)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本书对部分组织机构采用了简称,包括:

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编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财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委——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教委——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农委——国家农业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监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总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三建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水电部——水利电力部

长江委——长江水利委员会

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

淮委——淮河水利委员会

海委——海河水利委员会

珠委——珠江水利委员会

松辽委——松辽水利委员会

太湖局——太湖流域管理局

水规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国家防总——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海河防总——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珠江防总——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本书涉及时间跨度大,由于编写人员水平有限,加之资料收集的限制,书中难免挂一漏万,存在不当和遗漏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