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样表)
表2 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实例)
表2 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填表说明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填表说明适用于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填写。
2.单元工程划分: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宜按施工的层、段来划分。新堤填筑宜按堤轴线施工段长100~500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老堤加高培厚宜按填筑工程量500~2000m3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单元工程量填写本单元工程量(m3)。
3.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宜分为土料摊铺和土料碾压两个工序,其中土料碾压工序为主要工序,用△表示。本表是在表2.1及表2.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施工前,应在料场采集代表性土样复核上堤土料的土质,确定压实控制指标,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上堤土料的颗粒组成、液限、塑限和塑性指数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上堤土料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的,应通过轻型击实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3)上堤土料为无黏性土的,应通过相对密度试验,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最小干密度。
(4)当上堤土料的土质发生变化或填筑量达到3万m3及以上时,应重新进行上述试验,并及时调整相应控制指标。
5.本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应提交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应提交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6.单元工程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第3.3.3条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第3.3.3条的要求。
表2.1 土料摊铺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样表)
表2.1 土料摊铺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实例)
表2.1 土料摊铺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填 表 说 明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部位填写要与表2相同。
2.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方法及数量按下表执行。
3.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参照下表。
铺料厚度和土块限制直径表
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5.工序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标准SL 634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标准SL 634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的要求。
表2.2 土料碾压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样表)
表2.2 土料碾压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实例)
表2.2 土料碾压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填 表 说 明
填表时必须遵守“填表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部位填写要与表2相同。
2.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方法及数量按下表执行。
3.铺土厚度、压实遍数、含水率等压实参数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碾压试验报告成果单独成册,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作为土料碾压作业指导书。土料碾压筑堤的压实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堤土料为黏性土或少黏性土时应以压实度来控制压实质量;上堤土料为无黏性土时应以相对密度来控制压实质量。
(2)堤坡与堤顶填筑(包边盖顶),应按下表中老堤加高培厚的要求控制压实质量。
(3)不合格样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6%,且不合格样不应集中分布。
(4)合格工序的压实度或相对密度等压实指标合格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优良工序的压实指标合格率应超过下表规定数值的5%或以上。
土料填筑压实度或相对密度合格标准
4.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
(2)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
5.工序质量要求。
(1)合格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标准SL 634第5.0.7条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第3.2.3条的要求。
(2)优良等级标准。
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标准SL 634第5.0.7条的要求。
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
3)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SL 634第3.2.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