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水文行业管理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 北京市水务局 京水务法〔2013〕55号)
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市水文总站、市水务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第638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3年8月27日,市政府取消“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京政发〔2013〕26号)。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加强和规范水文行业管理,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文是水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期工作。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增强水文测报能力,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水文工作对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安全、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国务院发布的《水文条例》对水文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和使用以及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并设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市属各水管单位要正确认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开展《水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水文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的各项职责,保证《水文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使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工作,关心和支持水文工作,为《水文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理顺水文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水文工作,市水文总站承担本市水文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本市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总站的行业管理。
市水文总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水文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全市地表水(河、湖、库、渠)和地下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监测、分析评价;负责全市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各类水文监测站点设立及调整的审核;负责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收集、汇编和管理;负责全市水文资料使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信息工作;受市水务局委托,承担管辖范围内水文业务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快建立水文机构和水文专业队伍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编办、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设置水文管理机构,建立水文专业队伍,完善水文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属水管单位应当进一步明确水文机构及其职责。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水管单位水文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水文业务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及水管单位两级水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信息资源实行共享,水文设施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区(县)及市属水管单位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属区域(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情预警预报工作;承担本区域(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区(县)管辖的涉水工程和重要规划的水文资料使用审查;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类水文站点的日常管理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水文站点监测资料和水工程蓄(泄)水与生产调度资料的收集与汇交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其他水文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避免重复建设,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规划和流域水文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文规划,具体工作由市水文总站承担,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进一步规范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迁移、撤消工作。属于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水利部水文局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站的,应当报市水文总站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文总站的意见。
五、建立水文资料统一汇交及共享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地表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部门和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根据《水文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向市水文总站汇交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统一汇总、审定后纳入市级国家水文数据库。
市水文总站应当与市气象、环保、国土、交通、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动及信息交换机制和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水资源监测成果,予以刊印,并依法公开。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根据《水文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编制本市的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开展有关水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水事纠纷处理等使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市水文总站应当落实“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与资料使用申请单位签订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协议书,明确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方向,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水文监测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修订完善《北京市水文资料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许可事项取消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每年年底汇总水文监测资料详细使用情况并向市水务局备案。
七、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市、区(县)各级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水文条例》的规定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危害监测环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到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