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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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

2.0.2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 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

2.0.4 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 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 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2.0.5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