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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防烫、冻伤害
5.6.1 高温设备及管道应进行绝热,绝热后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5.6.2 按工艺要求可不绝热或要求裸露时,表面温度高于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绝热层,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防烫伤警告标志。
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
2 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
5.6.3 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温介质的设备,应在设备附近设置防烫伤警告标志,并宜设隔离设施。
5.6.4 在易于导致冻伤的场所,应设置防止冻伤的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