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精神寄托的合法形式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对信仰宗教者,任何人不得歧视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了解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指一国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我国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我们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保护权利
案例1:父母可以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吗?
青年魏某与杨某相恋,两人于2006 年9月2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信仰基督教的杨某之父向魏某提出一个要求,要求魏某必须信仰基督教。魏某不答应,杨某的父亲就纠集家中亲友要“好好教育”一下魏某,将魏某打伤,并声称如果魏某不信教就休想与自己的女儿结婚。
杨某的父亲强迫他人信仰宗教,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同时,依照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女之间结婚。因此,任何人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在不同宗教信仰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中,双方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本案中杨某之父及其亲友强迫魏某信仰基督教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
案例2:事业单位的科员信仰宗教的,领导可以因此将其免职吗?
某甲是一个事业单位的科员,并且是一个基督教徒,单位领导得知后,多次找他谈话。但是某甲依然坚持自己的基督教信仰,单位领导见无法改变某甲的信仰,后来就以本单位是坚决拥护无神论的先进集体为由将某甲免职,某甲被免职后,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后来上级机关批评了其单位领导的做法,并且作出决定:某甲被免职的理由不成立,恢复某甲在事业单位的工作。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的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权。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权是指一国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的自由的权利。在我国,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精神方面的需要,任何公民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宗教信仰,否则将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裁。上述两个案例体现的都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干涉,是不合法的。当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公民在信仰宗教的时候,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宗教,不得加入邪教组织,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取缔,甚至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