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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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权利——与生命、身体、人格直接相关的权利

生命权——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其载体是自然人的身体

了解权利

所谓生命权,就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权以维系生命活动为主要内容,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延续,防止人为将其终止。

生命是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的条件,拥有生命是个人作为社会人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个人有权要求国家来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的维护。另外,生命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保护权利

杀死绝症之人也是犯罪吗?

婷婷与娟娟是成都市的一对普通双胞胎姐妹。2001年,妹妹娟娟患上了“狂躁型器质性间歇性精神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为了照顾妹妹,婷婷不得不辍学在家,可表面上坚强的她却总觉得不堪重负,于是她想杀死妹妹,彻底获得解脱。

2007年8月21日晚,婷婷及父母前往医院探望娟娟。婷婷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妹妹。随后,婷婷为娟娟擦洗了身体。次日凌晨2时许,婷婷用枕头将娟娟捂死在病床上。凌晨3时许,婷婷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华西医科大学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对婷婷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认其表现符合抑郁症的诊断,对其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08年1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婷婷提起了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低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成都市中院认为,婷婷采用捂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娟娟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婷婷犯罪时患抑郁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仅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婷婷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涉及公民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它是取得维持生命和健康的最低物质保障的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包括人出生和死亡的权利;人免受非法伤害、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人免受饥饿、维持生命的权利等三个方面。我们不得以各种理由剥夺别人的生命,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得到法律保障的,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本案中,即使娟娟身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婷婷也无权结束她的生命。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