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产权利——与公民、法人经济利益直接联系的权利
所有权——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
★公民可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民对自己财产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了解权利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不同于其他一切物权,具有永久性和追及力。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物品还在,所有人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是存在的。如果所有人的财物被他人侵占,无论经过几人之手,辗转流于何处,所有人都可以取回其所有物。
保护权利
丢失的车辆被他人购得,还能要回吗?
2012年刘某以33000元的价格购得金杯面包车一辆。从2013年8月31日开始,刘某以月租金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租给樊某使用。2013年9月份后,刘某与樊某本人无法取得联系。后不知何故,车辗转到了陈某的手中。2013年10月18日,陈某以2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卢某,卢某与陈某订立购车协议时,陈某向卢某提供了车主为刘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但是没有出示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没有出示刘某签署的出售车辆的委托书。在此情况下,卢某仍与陈某订立购车协议,购得该车,并始终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14年11月23日,刘某发现该车辆已由卢某占有、使用,与其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所有权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卢某系善意取得,遂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卢某取得该金杯面包车时不是基于善意。卢某是明知让与人陈某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属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本案中,卢某没有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且在车辆转让时已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陈某,甚至连陈某的身份情况也一概不知,在此情况下仍与陈某进行了交易,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刘某。
本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被破坏,所有人都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所有权的这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对于非所有人占有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交还;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使用所有人财物的,要经过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等。收益权一般由所有人来行使,如果其他人未经所有人授权或未经约定行使收益权的,会构成不当得利;处分是指改变物的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所有人来行使,其他人未经所有人授权的处分会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也有一种所有人不能要回所有物的例外情况,那就是其物品被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得。这种情况属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此时,所有人不能再要回该物,而只能请求非法处分人赔偿。本案中,购买人在购买时明知出卖人无处分权仍购买,因此不属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自己的汽车。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