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是执法、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权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内容
了解权利
平等权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平等权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保护权利
案例1:身高能成为平等就业的障碍吗?
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1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
蒋韬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成都分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2002年5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蒋韬的起诉。理由有二: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二是被告的这一行为在做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分行自动撤销了关于身高限制的规定。因此,从实际后果来看,本案中蒋韬可说虽败尤胜。
案例2:分流安置,女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2004年12月8日,四川某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厂清算组给工作了20多年的老职工黄某等7名女职工发来书面通知,称按该市破产文件规定,7名女职工属于应当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她们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也将于该月终止。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黄某等人却发现:和自己同等条件的男职工并没有接到通知,而是享有双向选择的分流安置权。同为企业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待遇却不同,黄某等人于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被驳回申诉请求后,她们将企业告上了法庭。2005年6月15日,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原告黄某等7名女职工将获得与男职工们相同的待遇——双向选择分流安置权;撤销清算组单方为黄某等7人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重新为她们办理职工安置手续。黄某等人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获得了胜利。
案例3: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会因户口不同而有差别吗?
农民工柴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责任方赔偿柴某家属10万元死亡赔偿金。后来柴某家属得知,同一事故中的其他人获得的赔偿金是20万元。柴某家属要求也得到20万元的赔偿金,而责任方说,死亡人户口不一样(其他死者是城镇户口,而柴某是农村户口),所依据的标准不同。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后赔偿是否同命同价的法律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实际上体现了不同户口公民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状况将得到改观。
上述案例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各种各样平等的权利,诸如民族平等、性别平等、职业平等、出身平等等各种权利。以任何的理由,如身高、性别、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等,歧视公民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身高就否定其平等就业的权利,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是女性,就在工作中对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对于侵犯平等权的行为,公民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生活的尊重。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