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建筑安全标准作用于建筑工程的全过程
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其作用对象是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行为,即规范、引导和约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筑安全是建筑工程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虽不构成建筑工程本身,却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系统。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建筑全过程的工作和行为,又依附于作业过程。为更好地满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应该明确在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部位和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从定性管理走向定量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
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建筑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核心
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中施工安全是核心,其无论在安全事故发生的数量上,还是在安全事故的后果严重度上都占有绝大部分比例。任何一项建筑工程活动,都必须由操作者去完成,必须具备保障操作者安全、健康的技术与管理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从土石方开挖到基础、主体、屋面、装饰等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相对应的边坡支护、支撑架设、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毒物检测、个人防护等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作为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核心部分,一直以来得到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及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我国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初,原建设部开始制定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颁发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后修订为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后修订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后又陆续制订了《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等,有的在近些年又进行了修订。
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第24号文)
规程分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大部分,共40章832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安全技术设施标准;(2)安全技术操作标准;(3)设备安全装置标准;(4)施工组织管理及安全技术的一般要求。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基本规定;(2)动力与电气装置;(3)建筑起重机械;(4)土石方机械;(5)运输机械;(6)桩工机械;(7)混凝土机械;(8)钢筋加工机械;(9)木工机械;(10)地下施工机械;(11)焊接机械;(12)其他中小型机械。
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整机;(4)结构;(5)机构及零部件;(6)安全装置;(7)操纵系统;(8)电气系统;(9)液压系统;(10)安装、拆卸与试验;(11)操作与使用。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2010)
为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作了基本的安全要求。内容包括:(1)金属结构;(2)主要配件;(3)电气设备;(4)安防装置;(5)使用管理。
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2009)
本标准是对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和GB79501999《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整合修订。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5)试验方法;(6)检验规则;(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建筑卷扬机》(GB/T1955—2008)
本标准是对GB/T1995—1998《建筑卷扬机》、GB13329—1991《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T6947—1986《建筑卷扬机试验规范和方法》三项标准的修订,并将三项标准合为一项《建筑卷扬机》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分类;(5)要求;(6)试验方法;(7)检验规则;(8)标志、包装和贮存。
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术语;(2)基本规定;(3)结构设计与制作;(4)动力与传动装置;(5)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6)电气;(7)基础、附墙架、缆风绳与地锚; (8)安装、拆除与验收;(9)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10)使用管理。
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整机;(4)基础;(5)停层;(6)吊笼;(7)对重及其导轨;(8)钢丝绳、滑轮;(9)传动系统;(10)导向与缓冲装置;(11)安全装置;(12)导轨架的附着;(13)电气系统。
9.《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2〕230号)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包括: (1)设计计算; (2)构造与装置;(3)加工制作;(4)安装、使用和拆卸;(5)管理。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
为在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内容包括:(1)术语和符号;(2)构配件;(3)荷载;(4)设计计算;(5)构造要求;(6)搭设与拆除;(7)检查与验收;(8)安全管理。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构配件;(4)荷载;(5)设计计算;(6)构造要求;(7)施工;(8)检查与验收;(9)安全管理。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件发展,制定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临时用电管理;(2)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3)接地与防雷;(4)配电室及自备电源;(5)配电线路;(6)配电箱及开关箱; (7)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积聚;(8)照明。
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本标准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技术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管理;(4)使用;(5)检查、维修。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内容包括:(1)基本规定;(2)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3)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备的验收。
1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术语;(4)一般要求;(5)结构安全系统;(6)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7)吊篮平台的要求;(8)提升结构的要求;(9)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10)钢丝绳的要求;(11)悬挂机构的要求;(12)配重的要求;(13)电气系统的要求;(14)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载要求;(15)其他要求。
16.《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
为了在液压滑动模板(以下简称滑模)施工中做好安全与技术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现场;(5)滑模装置制作与安装;(6)垂直运输设备及装置;(7)动力及照明用电;(8)通信与信号;(9)防雷;(10)消防;(11)滑模施工;(12)滑模装置拆除。
1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内容包括:(1)基本规定;(2)排桩、地下连续墙;(3)水泥土墙;(4)土钉墙;(5)逆作拱墙;(6)地下水控制。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术语;(2)检查评定项目;(3)检查评分办法;(4)检查评定等级。
1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为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评价方法;(4)平分方法;(5)评价等级。
三、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体系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三个层次
按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我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体系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三个层次。另外,还有一个综合性标准,包括建筑施工全过程的全文强制标准。在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都分为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评价四个方面。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安全管理工作从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管理。这一转变使安全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将17个方面的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检查项目,采取评分的办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于各项安全措施都有了量化的打分标准,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易操作,这不但促进了施工现场整体防护水平的提高,也促使了安全技术的普及。很多地区还组织力量开发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工作,每年都有一些新的研究成果问世。不少地区通过研制和推广,使本地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产品实现了定型化、标准化和工具化。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不仅确立了我国施工安全的科学地位,使安全生产工作由随意性转向了科学性,由定性管理转到了定量管理,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又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飞跃。
四、建筑安全标准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密切建筑安全标准与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结合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涉及建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从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角度看,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与法规的有机结合。从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执行层面上看,全社会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对现有的安全标准还存在执行主动性差或者执行不足的状况。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一旦法规引用了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则在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就会更好地被强制执行。利用法规对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引用使其被强制执行,从而使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作法得以更好地发挥。这样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也促进企业参与到安全标准的建设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和法规的有机结合可以如此实现:法规中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详细要求通过在法规中直接引用现行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来实现或者通过指明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就被认为符合了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现行的安全标准,可由法规制定机构委托标准制定机构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因此,要充分发挥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作用,必须建立安全标准与技术法规有机结合的机制。同时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努力使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二)强化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国际化
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该更多地考虑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一方面,安全标准的制定在考虑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的情况下,尽量参照国际上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扩大我国该类标准的国际适用性,提高标准水平。另一方面,对我国建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强化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国际化对于我国完善和发展该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宜逐步改变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体制,过渡到“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
(三)加强行业管理与引导作用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安全标准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也会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行业管理部门在此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与引导至关重要。行业管理部门在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规范、完善和发展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安排,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使安全标准体系得以发展和成熟;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形成、发布和修订废止等,也需要其进行适时有效的组织实施;整体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更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和推动。因此,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引导,是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发展规划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所以应设置常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编制、修订和系统化工作,具体组织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全部工作。
(四)企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修改
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起源于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且应用于其中。因此,企业参与对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建筑企业将生产实际中的可作为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提炼出来,供安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使用。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应用于企业,能够产生客观的反馈效果,有利于标准自身的完善、发展和价值实现。所以应该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建立企业参与机制,在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征求意见过程中,更多地加入一定数量建筑企业的实质参与。另外,企业也要根据自身实力加大标准的科研开发与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