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研究创新
书中研究努力实现的创新或者突破,主要有:
(一)拓展金融监管的研究视野
鉴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因而本选题研究力图打破单纯从金融学或者法学角度进行思考的传统研究模式领域过窄、视角单一的局限,宣导跨学科的研究,在整合、运用管理学、金融学和行政法学前沿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建立起一个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的新的分析范式和研究框架。这种跨学科的研究范式,不仅有利于管理学、金融学、社会学和行政法学的有机融合,而且对于中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尤其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变革金融监管的研究方法
鉴于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机制及其实际运行是一个牵涉面广、内容庞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系统,本选题研究力争对传统研究方法进行变革,除逻辑推演法、比较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外,注重实证分析、系统分析、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的运用,以期在为金融监管权的科学配置和有效运行提供新的研究视角的基础上,克服现行研究微观关注有余,宏观把握不足的缺陷,努力增强研究的科学性。
(三)深化金融监管的研究内容
随着公私法交汇以及公私合作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发展趋势日益凸显,现代政府的角色已悄然发生转变:政府不仅是执法者与管理者,也是一种货物与服务的提供者,它既非万能的强者,也非绝对地代表理性。为了防范公共行政的任意性和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必须借助法律这个“栅栏”,通过法的合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使公共行政朝着维护公益、保障民权的方向发展,这是各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点,也是金融监管中的行政权配置运行机制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选题在立足于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建构和运行基础上,注意各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发展演变以及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机制运行的最新发展动态,重视以国际性的眼光来看待金融监管权配置以及金融失范行为的防治问题,力争使研究成果既能充分吸纳世界各国关于金融监管权配置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及其实际运行的最新发展动态的合理内容,又能增进我国金融机构与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有效合作,通过金融监管权配置结构的调整及其相应制度安排,在金融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相对人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对话平台,促进双方协商与合作,在推动金融监管由消极控权的单一机能逐步向着控权与激励双重机能并重的方向转化的基础上,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权配置运行理论研究内容的进一步深化,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按照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创新理论,制度创新是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金融领域也不例外。[11]可以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发展演变的历史,实际上就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相互博弈和相互作用的历程。[12]基于此,本选题研究既有对中国金融监管权配置体系的宏观架构,又有对银行业、证券业风险监管运行机制的微观具体考察(鉴于近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很少源于保险市场,本选题研究基本不涉及保险领域中的相关问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金融监管权配置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提出了初步设想。具体说来,主要有:
1.关于金融监管权的法律定位。由立法体制、权力来源和权力主体所决定,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金融执法权于一体的超级金融监管权,非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行政权的性质,相反,只是再一次有力地印证了,包括金融监管权在内的行政职能的扩张是当今各国的共同现象。
2.关于良好金融监管原则的确立。虽然各国的政府管制体制与管制改革内容各有千秋,但对于良好管制的理解基本上还是趋于一致的,即良好的政府管制乃是真正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正价值的高品质管制。因而本书提出,全球化视野下的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及其运行,或者良好金融监管的施行,应当坚持必要、有效、有限、透明、诚信、责任6项原则。
3.关于中国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新型模式的提出。本书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外,就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及其运行模式提出“合作论”这一新的思考方向。[13]其理论基点是:金融监管法与金融监管权力应该成为朋友而不是敌人,那种认为发达的金融监管法体系必定对高效的金融监管起反作用的观点是错误的。[14]一方面,金融监管法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及其运行不仅具有制约功能,而且应当具有激励功能;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可以反作用于金融监管法,但不是为了摆脱金融监管法的控制,而是在守法与自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监管的能动作用,推动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现代化的实现。为此,本书前瞻性地指出中国未来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将更多强调国际共性而非中国特色。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并重的新型金融监管模式在我国推行将成为必然,以实现由传统的行政管制向依法监管的转换、由强调市场准入的审批式监管向重视全程监管转换、由合规性监管为主向风险性监管为主转换、由单纯的外部性向强化内控、重视行业自律转换。[15]
4.关于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本书主张,金融竞争力提升的前提在于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的最终目的则是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有秉承竞争优先、兼顾稳定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16]
5.关于金融监管机能的重新定位。本书认为,片面注重激励抑或单纯强调控权,实际上都不利于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全球化视野下的金融监管权配置及其运行,应当立足控权、兼重激励,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机制运行,促进金融监管制度与市场约束机制的良性互动,在制约金融监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即金融机构双方滥用权力(利)的基础上,激发双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激励双方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实现公益与私益,即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目标双赢的预期目标。[17]
6.关于开放式保护主义金融监管战略的确立。本书认为,立足于开放主义的立场,同时济之以保护主义的主张,实行开放式保护主义政策,是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战略的理性选择。详言之,就是在创造金融市场总体开放乃至扩大开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经济利益的要求,以技术性要求作为国内法的实体内容,用程式性规范加以保障,用维护投资者、存款人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公益性、社会性动机的正当诉求来设置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不动声色地封阻外国竞争者进入金融业某一特定领域的道路,以对中国金融业进行有效的局部性保护,实现开放与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健康发展。其核心在于合理运用市场准入的相关国际法准则,缩小其在国内法层面的适用,低调处理对本国金融业的局部保护措施,淡化保护措施的法律色彩,尽可能减少乃至避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正面冲突。
7.关于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本书指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相结合,是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道路选择,当然也是作为经济行政法制现代化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运行模式和动力资源的理性抉择。
8.关于金融监管组织制度的变革。本书主张,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分业经营藩篱不断被突破,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不仅直接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而且导致金融风险隐患的增加,因此,实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统一金融监管权威,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