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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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注解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并且没有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并共同签名。

(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着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这种情形包括两个要件,即: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法掉头、会车、超车等。如果违法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来处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应用

30.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而不能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当事人之所以对上述情形不能自行协商,是因为:(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涉嫌盗抢车辆、报废车辆的查处,可能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涉及对驾驶人的行政处罚;(3)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涉及交通警察到场采取相应的清障措施;(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有关设施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相关设施的损害赔偿事宜;(5)运载危险物品车辆的,需要确认是否有泄漏、爆炸等危险,并及时消除;(6)造成人员伤亡的,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31.交通事故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并非都要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只要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的效力,从而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下来,不存在争议。后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导致另一方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受理。除了诉讼时效等阻却事由外,只要协议有效,就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判决赔偿。

32.应如何保护事故现场

保护事故现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保护,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应当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2)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3)现场如果要抢救伤员,应当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4)如果现场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5)要注意寻找目击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地址等。(6)在繁华或者重要的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是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准不标记而移动车辆。

在保护现场时,应当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扎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人鞋底与路面擦痕以及油迹、水迹、血迹等;(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以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33.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后又出现争议的事故,还能到交警部门请求处理吗

发生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私了”后,就不必报警由交警处理了。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处理时,交警大队依然可以受理,但需要双方提供有关事实的充足证据。否则,交警部门将依法按照不及时报案推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的,可共同到交警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88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