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200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2008年,乙出差2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又将另一间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恢复原状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4.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
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B.确定无效
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5.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
A.甲在路边捡到他人抛弃的旧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B.甲从乙处购买丙出借给乙的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C.甲从乙处购的一台录音机
D.甲误将乙的房屋登记为自己的房屋,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屋所有权
6.甲将收藏的一件古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并收定金1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已取得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所有权仍属于甲
C.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7.下列能够产生抛弃效力的有( )。
A.将患狂犬病的狗丢在闹市中心
B.将城里老房闲置
C.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
D.将被患有狂犬病的狗咬伤的猪弃在荒山野岭中
8.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9.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10.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6)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11.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8)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12.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10年司考.卷三.单9)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13.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10)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14.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11年司考.卷三.单8)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 )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2.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向刘某炫耀说是其叔叔赠送的,刘某信以为真,以很低的价格买了下来,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马某的金项链,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牛某,马某要牛某返还
C.于某借了何某一支金笔,谎称丢失,何某要求于某返还
D.甲向乙购羊2只,在乙将羊交给他后,又将羊卖给了丙,把羊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羊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2只羊
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多53)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多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多55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多56)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7.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9年司考.卷三.多55)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8.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多59)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9.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年司考.卷三.多56)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10.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1年司考.卷三.多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
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2.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3)题。(09年司考.卷三.不定项91~93)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3.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3)题。(08年司考.卷三.不定项91~93)
(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1)~(3)题。(10年司考.卷三.不定项94~96)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上请求权
3.简易交付(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4.占有改定
5.指示交付
6.拟制交付
7.留置权(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五、简答题
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2.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
3.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特征比较。
4.从物权行为角度分析: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此时法律效力如何?
5.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6.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7.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清华大学201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六、论述题
1.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试对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评析。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的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两条法律的规定就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乙有权继续租住在房屋内。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答案:B。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3.答案:B。A、C、D错,本题中A、C、D三项表述均属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B对,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4.答案:C。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5.答案:D。A错,A是物权的取得,通过先占取得。B错,B项表述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错,C项表述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D对,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6.答案: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本题中甲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付古董的行为无效,古董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仍属甲所有。
7.答案:D。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抛弃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扔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A错D对,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因此,将患狂犬病的狗丢在闹市中心不产生抛弃的效力;而将被患有狂犬病的狗咬伤的猪弃在荒山野岭中,并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因此,能够产生抛弃的效力。B错,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将城里老房闲置不产生抛弃的效力。C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有对农村集体组织的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抛弃,以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
8.答案: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依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而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是就合同的价款和履行期限提出的变更,相当于丙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甲同意,说明接受了丙的新要约。二人之间订立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基于这个合同,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建材堆放时间超过了甲和丙所约定的20天,丙就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选项A。因为,甲没有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的法律依据。所以,乙可以拒绝这项要求。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9.答案:B。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而本权是指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乙拾得他人相机并予以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无本权的占有,因为他是在没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债权的基础上而对该相机进行的占有。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所谓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占有。而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这说明,丙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来对相机进行处分的,所以丙的这种占有是一种自主占有,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所谓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该物进行占有。丁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相机,所以其认为自己就是所有权人,是以将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该标的物进行的占有,所以丁是一种自主占有。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所谓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丁将相机出质于戊,质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需要交付质物给质权人。所以,戊取得对相机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构成直接占有。所以,选项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
10.答案:A。《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11.答案:B。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见上引最高院解释第7条规定。选项C错误,见上引最高院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选项D错误,上引最高院解释第6条规定。
12.答案:B。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3.答案:C。《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
14.答案:D。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恢复至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C选项正确;其性质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请求权,所以A选项正确;其不是债权,但因是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并非适用债权的全部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力行使,亦可寻求公力救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参见《民法通则》第134条 id="jz_0_106">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答案:A、B、C。返还原物的前提首先是原物存在,其次是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因此常常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在一起。在本题中也主要根据这点选择正确答案。参见《物权法》第106条。
3.答案:B、C、D。参见《物权法》第 28条、《物权法》第31条。
4.答案:A、C。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5.答案:B、C。参见《物权法》第127条规定
6.答案:A、D。参见。《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物权法》第189条、《物权法》第196条。
7.答案:B、D参见《物权法》第191条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定。
8.答案:A、C、D。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9.答案:A、B、C、D。《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乙虽然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甲所有,但是乙基于所有权人甲交付行为取得占有,为合法、有权占有,所以,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丙即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继承的是甲的权利,其权利范围不可能超越于甲,其在继受甲的权利之时,亦继受了甲的义务,所以乙可以对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同时,丙与丁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乙的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其可以对丁主张有权占有;但同时丁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所以,C、D选项正确。但值得探究的是,对于C项,因为乙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丁,无任何占有房屋的正当性依据,所以乙对丁并不构成有权占有。如果其构成有权占有,即享有占有该房屋的合法依据及权利,何以丁又可请求其返还房屋?
10.答案:B、D。《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在判决离婚之前,李某与吴某共有房屋,均属于房屋所有人。待判决发生效力后,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虽支付了价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王某在5月10日与李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物权法》规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房屋所有权,故C错误,D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A、C。丁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还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权占有房屋,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了其全部遗产,继承合同债权就应清偿相对应的合同债务,因此同样无权要求返还。A、C正确。
(2)B、C。《物权法》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杜某已经成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叶某租赁关系建立之后方取得所有权的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选B、 C。
(3)B、C、D。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35条),非买卖合同有效要件,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B项正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D项也正确。
2.答案:(1)B、D。参见《合同法》第44条、第133条规定。
(2)C。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因此,A、B项错误。
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3)D。参见《物权法》第107、109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的规定。
3.答案:(1)A、B、D。参见《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2)D。《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3)A、C《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4.答案:(1)A、C、D。《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2)B、D。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3)A、D。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即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答案: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3.答案: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答案: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5.答案: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答案: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7.答案: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该动产为留置财产。
五、简答题
1.答案: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如下:
(一)权利的作用不同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二)权利效力不同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
(三)权利效力的范围不同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五)权利发生的不同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
(六)权利的社会机能不同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答案:动产无权处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包括两个层次:作为债的关系的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以及作为债的履行的物权的变动。只有后者涉及物权法上的效果。我国规范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但是作为法律根据的并不仅限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影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合同行为的无效以及物权转移中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所有权,则转让行为有效,相对人获得动产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人未予追认,根据民法的其他规定相对人并非完全不能取得所有权。具体论述如下: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该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达成转让合意,虽然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但是不妨碍合同成为生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知并且不可能知道合同可能存在无权处分的瑕疵,根据动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动产交付转移,在交付的瞬间,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在转移的瞬间明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无权处分的情况,相对人不得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所有权仍然保留在所有权人手中,合同的有效并不能当然导致履行行为的有效,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所有人可以同时主张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主张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导致物权的转移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答案: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所谓动产实质上是指不需破坏、变更而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存在以下区别:(1)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多,如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较多,除了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有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名胜古迹等方面的限制。而对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则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2)不动产物权不具移动性,种类很少。主要就是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动产物权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只要是移动不会变更和破坏其价值的物一般都是动产。(3)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方式较少,而动产物权则取得的方式较多。以土地为例,以划拨取得为主要方式。而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则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五种方式。
4.答案:当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物权登记时,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因为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要发生所有权移转,则必须当事人具有转移的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种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并非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是成立要件,因为离开了登记和交付行为就无法起到物权的公示效果,也就违背了物权行为的初衷。故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时,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
5.答案: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设立、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开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性和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要公开,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存在。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是确定的,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公示方法因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不动产主要采用登记的方法公示,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登记体现在当事人达成以设定、转移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之后,一经登记便可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效力。它的意义在于将物上权利设立和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了解这些情况,这样不仅能够使权利的转移形成一种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第三人能够通过登记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为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风险的警示,从而决定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从事各种交易。动产的公示方法即交付,要件是占有,它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即现实的占有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占有本身具有一种公示的效果,这种公示的效果也可以产生一种公信力,即任何人信赖占有人行使权利是正当的,并与其发生交易,此种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公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它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且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即登记对任何人来讲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推定性规则。如果登记制度不能产生公信力,则不仅使登记制度形同虚设,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可见,公信力原则上是赋予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因此,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公信制度也有一些例外,它不适用于恶意的第三人,即相对人在交易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的另一方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时,法律对其利益不加保护。
公信制度的设立能够促使人们从事登记行为,从而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当事人之间所从事的物权交易,其权利的变动应该是清晰透明和公开的,这样才能使物权的变动不至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和公信原则对于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的达成交易。另一方面,公信原则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和期待,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为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
6.答案:(一)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总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二者联系紧密,区别在于1.权利的标的和对象不同;2.两者都是绝对权,但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明显弱于物权。3.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需要借助法律的保障才可以实现。4.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往往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7.答案:物权法定主义[3],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标题>第一,物权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标题>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标题>第三,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因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标题>第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论述题
1.答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基础,以下分别予以详述:
标题>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以后逐渐为大陆法各国所采纳,其存在的根据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于交易安全和充分发挥物的作用。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如下几项内容:(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的各种类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创设物权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甚至某些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的解释,因为如果过于僵化,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不得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创设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法律须尽可能明确所有权人能够分离和转让的所有权权能;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他人的所有权权能施加限制或者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否则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对于各种他物权的内容尤其是他物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法律要作出规定。此种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物权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优先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产必须交付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交付和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通过公示而移转所有权。
标题>第二,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许多学者认为该原则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大陆法的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由此决定了客体的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必须是唯一的。但除此之外,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与法律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紧密相连的。一物一权主义应具有以下几项内容:(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即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与其他物分开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正是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则,才得出所有权权能可以分离、所有权与占有相区分和按份共有规则等等。(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有这样几种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并存;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即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随主物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
标题>第三,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则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由此可见,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两者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我国民法也规定了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则。而司法实践也承认,因信赖交付、登记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其从交易中取得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中又有分别,具体说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动产的登记赋予了较强的公信力,任何因信赖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其利益一般均可受到保护;但动产因交付而取得占有的公信力并不很强,虽然也采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信赖对方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均有严格的限定。
由上可知,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各有其确定的含义和内容,总的来说,其功能价值在于恰当合理地分配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对物所享有的利益,并保障物在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2.答案: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及其无因性的问题上,存在三种立法例:一是意思主义或法国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债权行为)即成立,不以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因而不存在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日本亦采取相同的立场。二是形式主义或德国主义,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三是折衷主义或瑞士主义。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无严格区分,法律原因或原因行为、登记承诺与登记相结合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
凡认为物权行为独立的立法和学说,基本上都主张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凡是不认为物权行为独立的,不发生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问题。但即使是持物权行为无因说者,也逐渐倾向于相对无因说,即主张物权行为原则上为无因,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可为有因。
至于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本书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编者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各类法学考试考查的重点。
[3].编者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许多法学院校民商法学专业入学考试时出题者较为青睐的题目,如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就有“论物权法定的意义”。读者应在此知识点上加强理解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