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民法(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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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  )。

A.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开始,而是从具有意思能力之时开始

B.权利能力像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

C.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

D.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

2.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3.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4.杨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事件

C.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5.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10年司考.卷三.单1)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单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  )。

A.运送行为 B.运送的货物

C.运输合同 D.运输费用

8.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

A.不能是违法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9.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火车要你们赔偿。”问: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10.根据民事权利的分类,下列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B.受害人请求致害人赔偿损失

C.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D.合同当事人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1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司考.四川.卷三.单1)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13.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13年司考.卷三.单1)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二、多项选择题

1.形成权包括(  )。

A.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权利人的撤销权

B.赠与人的赠与权

C.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D.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3.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

A.试管婴儿的出生

B.失踪人下落不明

C.病人死亡

D.克隆羊的出生

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多51)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湖南发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脱,遂扣下甲的一辆摩托车。

(1)乙的行为是(  )。

A.自助行为

B.紧急避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侵权行为

(2)甲的行为是(  )。

A.自助行为

B.紧急避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侵权行为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为救助邻居家的财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甲为救助自家财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救助邻居家的财物的行为则不是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使用费,因为甲的使用侵犯了他对小船的所有权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使用费,因为小船并未受到损害

四、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民事法律事实

5.民事权利

6.形成权

7.相对权

8.抗辩权

五、简答题

1.《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合同定义为“协议”,但均未给出“协议”的定义。问:如何解释上述“协议”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逻辑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试题亦考查过)

3.简述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5.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

6.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7.绝对权与相对权有什么区别?

六、论述题

1.民事权利既可因法律行为取得,又可因法律行为之外的要件被充分而取得。问:权利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

2.试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4.试论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至死亡时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一旦取得都是完全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因此,A、C都是错误的。

权利能力作为自然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资格实际上是法律对自然人在社会中生存的行为自由与相应限制的反映,因此体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B错误。权利能力的取得不受身体状况的影响,但行为能力的取得除要求自然人成年外,还要求自然人未患有精神疾病,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受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的影响,D项正确。

2.答案:D。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3.答案:D。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

4.答案:B。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

5.答案:C。《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6.答案:C。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选项B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该选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和人身利益,其中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中,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选项D不正确。

7.答案:A。与买卖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不是运送的货物,而是运送行为。物主要是物权关系的客体,而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个债权法律关系,因此,其客体为行为,即运送行为。

8.答案:D。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9.答案:D。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其中私力救济中又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

本题的选项C,应当注意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就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10.答案:C。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把握形成权的两个构成条件:(1)单方行使;(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据此本题答案可选C。

11.答案:C。选项A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中,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显然不属于绝对权,而属于相对权,即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中,甲因遭乙饲养的狗咬伤而取得对乙的赔偿请求权,甲乙双方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甲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选项C正确。选项D中,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乙拒绝赔偿在性质上为行使否认权。因此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应当是C。

12.答案:B。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因此,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项说法错误。

13.答案:B。第①事例中,李某搭车,张某驾车,虽无民事法律关系合意,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张某负有对李某的安全保护义务,如违背此义务,成立侵权责任,因此A项观点不成立。第②事例中,雪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唐某与王某及登山组织中的其他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均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这一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③事例中,吴某虽有完全意识能力,但打赌行为系民法上的戏谑行为,不成立合同关系,打赌人之间亦负有相互间的安全保护义务,违背此义务者,成立侵权责任。第④事例中,何某召集饮酒,其对开车来的何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令其不得喝酒或者醉酒后不得驾车。③④两个事例其实不能完全排除义务人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而B项最为妥当,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B中仅凭赠与人之单方意思并不足以成立赠与关系。

2.答案:B、D。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能通过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行使。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为形成权是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催告权只是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所以,只是催告行为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一种权利。因此并非债权人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还须法院审判。债权人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因为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的制度,不适用于形成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D。

3.答案:A、B、C、D。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而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行为是人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4.答案:A、B、C、D。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A选项中,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A选项正确。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B选项中,根据《物权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物权为支配权,因此B选项正确。抗辩权为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因此C选项中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为抗辩权,C选项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法律上规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选项中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故D选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1)D;(2)B;(3)A、D。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分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两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紧急避险,不构成侵权。并且并未给乙造成任何损失,乙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四、名词解释

1.答案: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答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事物,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按照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答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

4.答案: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1)行为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2)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5.答案: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6.答案: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7.答案:相对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相对于绝对权而言的,是将民法上权利按其效力划分而得的权利之一种,其特征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叫做对人权。

【参考资料】郑玉波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答案: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五、简答题

1.答案:《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两者皆采用无立法定义、更接近于日常用语的“协议”来给合同下定义,而没有使用“法律行为”作为合同的种概念,导致立法混乱和重复等等弊病。这反映出立法者对于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对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意义尚未有足够的认识。

2.答案: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在经济生活领域,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在民法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同时,它也是人们在伦理生活(包括婚姻、家庭生活等)中所实施的诸如子女收养、抚养及赡养等各种行为在民法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依据。它不仅适用于商品经济,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领域。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标题>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标题>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标题>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

标题>第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

3.答案:(1)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4)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的程度相适应。(5)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4.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又一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整体和实质上讲,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当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只负有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如人格权法律关系。

5.答案:根据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按照权利内容又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一般不具有可让性,在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6.答案: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类型主要有: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

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法定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被监护人)行为的承认权,被他人无权处分之物的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承认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的同意权。

使法律关系效力变更的形成权,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债权的选择权。

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我国法律上规定比较多,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销权,债的保全的撤销权,解除权人的解除权,抵销权人的抵销权。

形成权除有权利人可直接行使的以外,还有法律规定须依诉行使的。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参考资料】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答案:两种权利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六、论述题

1.答案:所谓权利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的情形。权利取得的样态包括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即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样态。原始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例如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及依原物所有权而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另一种是继受取得,即自前手权利人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样态。继受取得属于权利的相对发生。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

无论是何种取得权利的方式,都要求具有权利能力的主体。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权利义务担当者的法律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才有可能取得民事权利。在现代民法国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且是平等的,不得抛弃亦不得非法褫夺。而团体履行必要的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时,便也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取得权利。

在权利的继受取得中,当事人除了具有权利能力外,还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移转或者创设民事权利。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者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以意思能力为前提,就其本质来说,行为能力正是民法关于理性人观念的表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和智力状态而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自身性质、法律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但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有效地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权利的移转和设定,而使对方当事人取得权利。

综上,权利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样态。这两种样态中都需要当事人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担当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资格。在权利的继受取得中,还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方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移转或创设民事权利,使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继受相应的权利。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答案: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再进一步,根据实施行为的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合法的表示行为和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其中的合法表示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的要点,民事法律行为被界定为合法行为。但是按照西方民法中通行的理解,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法律关系的表意行为,其中不仅包括不道德或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而且也包括行为人有权提出撤销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亦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前者如无因管理,后者如侵权行为。

由上可知,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积极运用意思表示的手段主动地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事实行为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或者说法律在规定这一行为的效果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正是由于这一根本性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工具和重要手段。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甚至地方政府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相互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其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有民法规范才能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因此民事法律规范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特征。其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从整体和实质上看,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人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人负有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国家制定和颁布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标题>第一,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其具体内容为: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利益;(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标题>第二,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具体内容为:

(1)义务人必须依法或依照合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之外的则不予承担;(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标题>第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特征为:

(1)强制性,即它以国家强制为保障,保证民事主体在违反义务时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2)以财产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3)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标题>第四,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而民事责任则是权利实现的保证,也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责任制度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到了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