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一章 中古时代之英国

1.Normandy人入侵以前之英国

日耳曼民族中Anglo及Saxon两种人之侵入Britain岛,及其信奉罗马基督教之情形,前已述及之。岛中蛮国林立,日久为南部Wessex王国Egbert所统一。然当日耳曼种人之侵略方终,国内之统一方始时,又有北蛮者(英人名之为Danes)先后入英国,不久即征服Thames河以北一带地。然为英国王Alfred the Great(八七一年至九〇一年)所败。迫之改奉基督教,并与之分疆而治,其界线自伦敦起横断岛中,至Chester止。

Alfred之提倡教育,与Charlemagne正同,广延大陆上及Wales之僧侣,来教授其国中之人民。凡国中之自由人民,其境况足以自给者,均须熟习英国之文字,凡志在充当教士者,并须熟习拉丁文。彼曾翻译Boethins所著《哲学之慰藉》及其他著作为英国文,同时并提倡编纂极著名之Anglo-Saxon编年史。为用近世文字编纂历史之第一次。

当九世纪末年,丹麦、瑞典、挪威诸王国,先后建设,Scandinavia人之不满于其国家者,多出没于北海一带。故英国自九〇一年Alfred死后百年间,Dane种人之入侵,纷至沓来,无时或已。而英国人亦尝有征收Dane税(Danegeld)于国民之举,为贿赂Dane种人令其不再入侵之用。最后Dane种人之王Cnut于一〇一七年自立为英国王,然其祚不永。继而起者,为最后之Saxon王Edward the Confessor其人。在位亦不过二十年。一〇六六年Edward死,Normandy公William入继王统。Saxon期之英国史,于是告终。吾人于叙述William the Conqueror事业之先,应先述当日英国之状况何似。

当William the Conqueror即位之时,大Britain岛,在地理上凡分三部,与今日同。南部小王国,先后灭亡,英吉利之领土已北达Tweed河,与苏格兰王国分界。在其西者,有Wales,其人民属Briton种,日耳曼族入侵时,其数已不甚多。国内Dane种人,久已同化。英吉利全岛均属于英国王之一人,当时国王处理国家大事,虽不能不征求巨官贵族及主教所组织之会议曰Witenagemot者之同意;然其权力,仍日有增加。分全国为区,曰Shire,每区各有地方议会一,为处理地方事务之机关。

自Whitby大会教皇党胜利以来,教会内部,大施改革。而且常与欧洲大陆交通,故英国因此不至于孤立于海上。当日英国之文化,虽亦有不如欧洲大陆者,然其建设巩固之王国,组织完备之政府,亦正不落人后也。

然英国虽孤立海中,而封建制度,亦正不能免。Normandy人入侵英国之后,当然挟欧洲大陆之封建制度以俱来。实则William the Conqueror未入英国之前,英国中已有封建制度之痕迹。国内每有数区,同属于伯爵(Earl)一人者。势力宏大,实为国王之劲敌。同时教士在其领土中,亦每握有政治大权,与同时Frank王国中之状况,正复无异。英国大地主权力之巨,亦与欧洲大陆上之封建诸侯同。

2.William the Conqueror之入英及其政绩

William the Conqueror不但要求英国之王位,而且强迫国内人民之服从,有违命者以大逆不道论。至其要求王位之根据,已不可考。相传William曾赴英国谒见Edward the Confessor,愿为其附庸,唯英国王如无子,则须以英国王统传之。然其时Wessex公Harold于Edward未死之前,已使其兄弟得国内伯爵之封土三,势力雄厚。故英国王去世,彼竟不顾William之要求而入即王位。

William乃诉之于罗马教皇。并谓如得英国王位,彼必使英国教士听命于教皇。教皇Alexander第二闻之大悦,遂斥Harold得位之不正,而力赞William之侵入英国。故William之侵入英国,颇含有神圣战争之性质,人民响应者,颇不乏人。当一〇六六年春夏之间,Normandy各海港中多从事于造船之业以备运兵之用。

是时英国王Harold之地位,极不稳固。一面William有入侵之虞,一面英国北部有北蛮骚扰之事。当彼战胜北蛮大宴群臣之日,William率兵入国之消息传来。是时已入秋间,Harold军队中之农民多回里收获,故其军力甚薄。

英国军队占据Hastings西之Senlac邱上,以待敌人之至。战马甚少,端赖持斧之步兵。Normandy人则骑兵较多,并用弓箭。英国兵士战斗甚力,Normandy兵不得进。然不久英国军溃,英国王之目中箭而阵亡。William既败英国兵,英国王又复战死,则其入即王位,已无问题。唯William不愿以征服者自居,彼于数周之内,嗾使英国有力之贵族及主教承认其为英国王,开伦敦城之门而纳之。一〇六六年耶稣圣诞之日,在Westminster寺中被举为王,乃加冕即位。

William即位以后,国内有诸侯之不服,国外有领土之纷争,详细情形,兹不多述。一言以蔽之,曰处处胜利而已。

William统治英国之政策,极足以表示其政治之手腕。彼虽将欧洲大陆之封建制度引入英国,然同时又能维持其王权,不使衰落。凡在Senlac战役以前之不助彼者,均以叛徒论。唯愿为其附庸者,则仍允保存其本有之领土。其他在Senlac战役中,与之反抗者,或后来抗命者,则藉没其财产,转给其同志。

William宣言彼之治国当一秉Edward the Confessor之成法,不愿变更英国之习尚。故彼颇尽力于学习英国语,维持贤人会议(Witenagemot),遵守英国旧习。然彼同时又极不愿受人民之约束。故国内各区,虽封诸伯爵,而同时又由中央政府另任区官曰Sheriff者,统治其地。而且分封诸地之时,故使一人之封土,散在各区,以免集于一地,致召尾大不掉之患。最后,凡国内之附庸,均令其誓忠王室,以免有援助诸侯以反抗国王之举。

William既即位,极欲周知国内之情形,故有编辑Domesday书之举。凡国内之土地,各区土地之价值,土地中之佃奴及家畜,新旧地主之姓名等,无不记载极详。此种报告,于英国王当日征税上之便利,固属甚大,即后世之研究历史者,亦视同稀有之奇珍也。

William增进教会之利益,亦复不遗余力。召Normandy之Bec寺住持,意大利人名Lanfranc者来英国任Conterbury大主教之职。凡主教均有管理教务之权,并得设法庭为审理教案之用。唯主教与附庸同,均须誓忠于英国王。罗马教皇不得英国王之同意不得干涉英国之内政。凡教皇代表不得英国王允许者,则禁其入境。英国教会不得英国王之允许者,不得受教皇之命令;教皇而欲驱英国人于教会之外,亦非得英国王之赞成不可。教皇Gregory第七因William之得领土,教皇援助之功居多,令其为教皇之附庸,英国王竟不之允。

据上所述者观之,Normandy人之侵入英国,不仅一种朝代之变迁而已。英国民族之中,并新增一质焉。Normandy人之入英国者,多寡虽不可知,然吾人可断其必不少,而其影响于英国宫廷及政府上者亦甚大。百年以后,英国之贵族、主教、住持、官吏,几皆染Normandy之习惯。“此外,建筑家及工匠之修造城堡、炮垒、大礼拜堂、寺院、乡区礼拜堂者,莫不Normandy人。商民自Normandy中Rouen及Caen诸城迁入伦敦及其他诸城,Flanders之织工亦入英国散居于城乡各处。当其入英国之始,多自成团体,然至十二世纪末年,即与英国人合而为一。而英国人种因之愈强,愈有力,愈活泼,其职业及兴趣,亦因之愈复杂云。”

3.Henry第二之政绩

William卒,其子William Rufus(一〇八七年至一一〇〇年)及Henry第一(一一〇〇年至一一三五年)相继即位。Henry第一卒,内乱随起。国内贵族有拥戴William之甥Stephen者,亦有拥戴其孙女Matilda者。一一五四年Stephen死,英国人乃承认Matilda之子Henry第二(一一五四年至一一八九年)为王,是为Plantagenet朝之始。是时国内因战争频仍,元气大伤。贵族多乘机自立,跋扈异常。欧洲大陆诸国人,多入英国军中充兵士,骚扰尤烈。

Henry第二遂用严厉之政策以收拾危局。毁非法建筑之炮垒,遣散异国之兵士,削夺乱时所封之伯爵。Henry之困难甚大而且多,一方面不能不恢复英国国内之秩序,一方面又因娶Guienne公女嗣之故,欧洲大陆上之领土,增加不少,统治尤为不易。彼一生虽专心于大陆上之领土,而其在英国之政绩,亦正不小也。

彼欲实行其司法之大权,及除去当日私战之恶习,故有改良司法制度之举。分遣司法官巡行全国,每年至少一次。并建著名之中央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以审理英国王治下之法案。法官凡五人:二教士,三俗人。大陪审官制度(Grand Jury)亦发端于此时。一面有判决法案之权,一面亦有控告罪人于巡行法院之义。

至于小陪审官制度(Petty Jury)之渊源,已不可考,虽不始于Henry第二时,然著陪审制度为定律者,实自彼始。以十二人为陪审官而断定被控者之犯罪与否。此种制度,与罗马之专由法官判决者既异,与日耳曼种人之专持神诉或宣誓保证者,尤属不同。沿用既久,遂为今日英国民法之根据。

Henry第二在位之日曾有与Thomas a Becket冲突之事,颇足征当日之君主实有赖于教会中人。

Becket生长于伦敦。自幼即入教会为下级教士,不久入侍英国王,Henry第二之得位,彼有力焉。新王感之,任为“大法官”(Chancellor)。Becket处理国事,井然有序;维护君权,不遗余力;好猎尚武。教会中收入既巨,起居饮食,俨然王者。Henry极信任之,乃予以Canterbury大主教之职。大抵当日君主之重臣,每于教士中选任之。盖因教士之智识及教育,每较常人为优;而且官吏之职,又非世袭,远不若诸侯之危险也。

Henry第二之任Becket为Canterbury大主教也,其意原在于统驭英国之教士。彼欲令教士之犯法者,受中央法庭之审判,凡主教均须尽封建之义务,凡教士不得上诉于教皇。不意Becket被任之后,即辞其大法官之职,尽力于维持教会之独立。并力主教会权力,应在政府之上,因此遂开罪英国王。Becket不得已遁入法国,求罗马教皇之保护。

不久Becket复与Henry第二言和。Becket乃驱逐英国大教士数人于教会之外。同时英国王并疑其有阴谋篡夺王子王位之举,怒甚,乃向其臣下言曰:“岂无一人可为吾复此恶劣教士之仇耶?”闻者以为王真有杀之之意,竟刺死Becket于Canterbury大礼拜堂中。实则英国王本无杀Becket之意。迨闻其被刺,懊悔欲绝。尤恐他日之果报。罗马教皇欲逐英国王于教会之外。英国王求和,向教皇代表力言其无杀死Becket之意;允将籍没之财产,仍交回Canterbury礼拜堂;愿助军饷为恢复圣地之用;并允组织十字军,亲赴Jerusnlem。

4.大宪章

Henry第二之末年,颇为多事。一面有法国王Philip Augustus之播弄,一面有诸子之纷争,前已略述之。Henry既死,其子Richard the Lion-hearted即位(一一八九年至一一九九年),为中古史上最奇特之君主。然治国无能,虽在位十年,而居英国者不过数月。至一一九九年卒,其弟John即位(一一九九年至一二一六年),为英国君主中之最庸劣者。然其在位时代,在英国史上极有关系。第一,英国丧失欧洲大陆领土——Normandy Brittany Anjou等——之大部;第二,英国王受人民之逼迫,颁布《大宪章》(Magna Carta)。欧洲大陆英国领土之丧失,上已述及,兹仅述其颁布大宪章之情形。

当一二一三年时,John令国内之诸侯渡海入欧洲大陆以恢复其新失之领土。诸侯群以为若辈无从军国外之义务,坚执不允。而且若辈对于英国王之专制妄为,亦颇示不满之意。至一二一四年,国内一部分之男爵(Barons)集会宣誓以力迫英国王承认若辈提出之宪章。其中将国王不应为之事,胪列无遗。John不允,诸贵族率其军队向伦敦而进,遇王于伦敦附近之Runnymede地方。王不得已于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宣誓尊重国民之权利。

英国之《大宪章》,殆为政治史上最重要之公文。其中条文颇能将当日君民间争执之问题,以简明之文字缕述无遗。此种宪章,不但君主与贵族间之契约,实君主与国民间之契约也。不但贵族之权利得有保障,即国民之权利亦得有根据。盖君主既尊重诸侯之权利,故诸侯亦尊重人民之权利,不得因小罪而夺商民农民之货物与器具。为君主者,除三种封建赋税外,不得再征收其他之国税,唯得国会之允许者,不在此例。所谓国会乃指上级教士及诸侯而言。

《大宪章》中最重要之条文,莫过于下述之规定:无论何人,除非即送法庭审判,不得逮捕之,拘禁之,或剥夺其财产。吾人欲知此种规定之重要,只需回想法国于一七八九年以前,君主权力甚大,可以不经审判,拘禁人民,而且拘禁之期,并无一定。《大宪章》中并规定国王须允商民之自由往来,并尊重国内各城市之特权;政府官吏并不得擅权以虐待其人民。

《大宪章》实为国民自觉后之第一种大举动,为百年来君主、教士、法学家等惨淡经营之结果。其中无一字足以引起种族或血族之不同,或维持英国法律与Normandy法律之互异。故英国之《大宪章》一方面为一期国民生活之结果,一方面为另一期之新纪元,而后一期之多事,实不亚于前一期云。

《大宪章》虽颁布,然英国王John习于诡诈,故曾有食言之举而终归失败;即此后之英国王,亦无一能废止此宪章者。他日英国王虽亦有不遵宪章,擅作威福者,然人民每能迫君主使之毋忘《大宪章》,故《大宪章》始终为英国宪政发达史上之砥柱。

5.国会之发达

John之子Henry第三在位时代(一二一六年至一二七二年),英国国会,渐形发达。国会之为物,不仅为英国宪政中之最要机关,而且为世界上文明各国之模范。Henry第三每喜任外国人为官吏,擅作威福,允教皇征税于英国人民,凡此种种举动,均足以激贵族之怒而失国民之心。贵族与市民遂合力以抵抗之,即史上所称之男爵战争(The War of the Barons)是也。为领袖者即Simon de Montfort其人。

昔日Saxon时代之贤人会议Witenagemot及Normandy诸君在位时代之大会议(Great Council)均由英国王时时召集国内之贵族、主教及住持组织之,为商议国家大事之机关。至Henry第二时代,开会尤频,讨论亦较烈,国会(Parliament)之名,于是乎始。

至一二六五年,因Simon de Montfort之力,国会中乃始有平民之代表。除贵族教士外,每区另派骑士二人,每城代表二人。

至Edward第一时代,国会中之有平民代表,遂定为成法。彼之召集市民,盖因当日之市民,渐形富有,政府需款;不得不求助于此辈富民也。同时凡国内之重大政务,彼亦愿遍得国内各级人民之同意。故自一二九五年召集模范国会(Model Parliament)后,人民代表,每得与贵族及教士同出席于国会。

国会最初即力主如国王需款,必先允许“解除疾苦”(redress of grievances)方可。所谓解除疾苦,即国王对于一己或官吏之非法行为,须先加以改正,则国会方可与国王以征税之权。昔日之国会,随王之行止往来无定所。自Edward第一以后,国会之地址乃固定于Westminster城(今为伦敦城之一部分),至今不改。

当Edward第二在位时代,国会于一三二二年郑重宣言:凡关于国王及王储之大事,须顾及国家及国民之状况,并须“得国中教士、伯与男及平民之同意”而决定之。五年之后,国会竟敢废Edward第二,而立其子Edward第三为王。

新王即位后,屡与法国战争,需款甚急,故每年召集国会一次;并为结好于国会起见,每向国会征求意见而容纳其陈述。允许凡法律“不经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与平民之劝告与同意者”不得通过。至是国会渐分为二院,“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即主教与贵族——组织贵族院;平民——包括乡绅及城市之代表——组织平民议院。国会从此一变而为近世之制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