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出场语境中的马克思的政治话语
第一节 出场语境中的“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一理论自提出以来就饱受误解、曲解和非议。比如,在社会主义运动内部,伯恩斯坦就不认可无产阶级专政,他不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他认为专政是一种层次较低的文化,是政治上的“返祖现象”,是不符合时代潮流的政治现象,无产阶级专政会走向恢复封建专制制度。在其代表作《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中,他认为无产阶级不具有统治社会和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资产阶级是先进的阶级,他们能够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良,以和平的方式进入社会主义,所以,无产阶级专政已经毫无价值。西方学者更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法治相对立,将无产阶级专政等同于暴力、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哈耶克就说:“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作的一样完全破坏个人自由。”[1]加之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剧了对这一理论的误解和非议。理论上,经典作家的一些论断被从语境、话语背景中抽出来孤立地加以理解和发挥,如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实践上,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的确未能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理想,斯大林模式下的无产阶级专政走向了领导个人的独裁专制。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去认识、分析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澄清其在传播过程中的误解,彰显其思想内涵和现实价值。
一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如果把马克思思想分为“道”和“术”两部分,那么马克思早期的思想主要集中于“道”,也就是从哲学层面去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宏大的历史视野中去论述人类解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时,马克思还没有关注人类解放的途径、方法等操作层面的东西。人类解放的途径、方法则属于马克思思想中“术”的部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无疑就属于这一类。
早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就已经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论证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是“政治解放”,和封建社会的政治蒙昧相比,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这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最终理想。“政治解放”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人需要追求的是人类解放。但是对于如何才能实现人类解放以及人类解放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马克思并没有细说,他还没有提出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来实现人类解放的主张。虽然这时的马克思已经认识到无产阶级是唯一革命的、能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的阶级,他说无产阶级是人的解放的“心脏”,所谓心脏也就是动力。但是他认为人的解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一起消灭的意义上实现的。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通过对西欧历史的考察,得出了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矛盾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的结论。运用这一结论自然可以得出资产阶级必然灭亡、无产阶级必然胜利的思想,认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实现共产主义。但就是在这部标志马克思主义基本形成的著作中,他仍然没有形成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每一个阶级在其还是进步的、革命的阶级的时候,为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都会把旧的统治阶级描绘为全社会的敌人,而把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普遍的利益,即代表全人类的利益,以便与和统治阶级对立的所有社会成员形成统一战线,以赢得统治阶级以外的各个阶级的支持。“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2]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是这样做的。但资产阶级并不是全人类利益的代表,而是只代表本阶级的私利。它在取得政治统治以后,就对其他阶级特别是无产阶级进行统治、剥削和压迫。这自然会激起无产阶级的反抗,反抗的最激烈、最终表现形式就是无产阶级革命。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并不是取代资产阶级的统治,而是要消灭一切阶级统治。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日,就是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消灭之时。因此,不需要建立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说,在马克思此时的设想中,资产阶级专政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国家政权,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被推翻以后,由于消灭了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因此也就不再需要有“一个表现为新政权的新的阶级统治”了,即不需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了。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从“道”转向“术”的转折点,在此之前,马克思通过《德法年鉴》时期的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等哲学著作,从“道”的层面,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已经完成。马克思从《共产党宣言》开始,更多地从“术”的角度去论述如何实现人的解放。正是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初步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他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3]当然,在这里,马克思虽然已经开始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了,但是他还没有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写作于1849—1850年)中,马克思首次使用了“工人阶级专政”这个术语。他认为六月起义的失败使无产阶级认识到一条真理:“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4]无产阶级要想生存下来,必须“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5]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但是表述形式已经非常类似。而且马克思在这里使用“工人阶级专政”这个术语所表述的含义已经属于“无产阶级专政”蕴含的多种含义中的一种了。
1852年,马克思在致魏德迈的信中首次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他说“……(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6],并把无产阶级专政与过渡时期相联系,较之《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进一步深化了对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理解。
1871年3月18日,法国巴黎工人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了巴黎公社。为了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马克思撰写了《法兰西内战》一文,进一步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他认为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实践,“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7]。巴黎公社成立以后,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工人阶级的经济措施,但这些措施大多是临时性的。如禁止面包工人的夜班工作,停止出售当铺里的典当物品,降低或减免房租,取消娼妓、改革教育、禁止赌博、释放政治犯等。除这些临时措施外,马克思还提出了改造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原则,也就是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他说:“公社要成为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杠杆。”[8]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管理、治理),以此为过渡,在此基础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之一。
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从社会发展阶段论的角度考察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样就勾勒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定位和未来走向。他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9]
列宁通过深入研究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总结他亲自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首先,列宁认为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是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针对有人把阶级斗争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列宁提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同平庸的小资产者(以及大资产者)之间的最深刻的区别就在这里。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10]也就是说,在列宁看来,只讲阶级斗争而不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也不一定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其次,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法治、暴力的关系,列宁有一些看似冲突的观点。一方面,列宁至少在5篇著作中13次提及无产阶级革命政权“不受任何法律约束”[11]。比如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列宁就说:“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2]另一方面,他也说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13]对此要仔细甄别,要把列宁的话放到写作背景、全文语境中去理解。列宁在讲述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约束时都是有语境的,都是在论战中提出来的,强调夺取政权不能依靠现有法律,而应该依靠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突破和改变。事实上,列宁想要表述的意思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受剥削阶级的法律约束,否则何谈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专政的合法性?而不是说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可以为所欲为,更不是说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无产阶级不制定管理社会的法律,也不是说社会管理不依赖于法治,而返回到人治。如果那样,将是历史的巨大倒退。从理论上看,对列宁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错误理解,把无产阶级专政与法治相对立,与暴力甚至恐怖袭击相等同,是苏联模式中社会管理缺乏法治的原因之一,这也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造成了深远影响,更是加剧了西方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为西方学者曲解马克思主义提供了口实。
二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内涵
对无产阶级专政内涵的理解,首先需要回到马克思,回到列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无产阶级专政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国家形态,无产阶级专政丝毫不意味着无产阶级专制,它仅仅是无产阶级管理,这种管理也不是通过暴力形式,而是通过民主方式。
首先,无产阶级专政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国家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最终必将消亡,而被“自由人联合体”取代。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说:未来理想社会中,由于“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旧的国家,即“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也将消亡;在国家消亡后,将出现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但是国家的消亡是有条件的,这就是经济基础,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5]也就是说,国家的消亡归根结底是依赖于经济基础的。恩格斯在晚年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也多次强调:“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6]确认物质存在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马克思在历史观中实现的根本变革,是历史唯物主义区别于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观点。从标志着唯物主义历史观成熟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始终坚持从物质生产出发,把经济关系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
但是,马克思对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的强调,并不表明他的国家消亡论仅限于从经济因素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崩溃。因为经济因素只是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是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既意味着经济因素具有根源性和终极性,起着最终和最强有力的决定作用,又意味着它不具有唯一性,起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它的作用也不一定具有直接性,而可能是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地起作用的。“唯一”决定是对“归根到底”决定的歪曲。针对“经济决定论”的理解误区,恩格斯就说:“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7]正是基于历史发展中经济决定作用和其他要素重要作用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与社会历史主体的能动性结合起来思考社会历史进程。在提出经济对国家消亡具有决定作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马克思又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掘墓人的观点,指出了无产阶级具有历史主动性。这种历史主动性表现为无产阶级专政。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社会发展中出现一个急剧的“断裂”后即刻实现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之间,表现为一个漫长、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强调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就表明,只要这个经济基础没有出现,国家就不能立即废除。这就需要研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济、政治形式,特别是研究作为无产阶级政治解放工具的新的民主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提出的。
当然,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国家形态,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国家消亡后的“自由人联合体”。这种国家形态既是必需的,又是暂时的。首先,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就有必要性。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就认为,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没有提出独立的革命主张和要求,这是法国革命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无产阶级的失败使马克思确信:“它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这种空想只要企图加以实现,就会成为罪行。于是,原先无产阶级想要强迫二月共和国予以满足的那些要求,那些形式上浮夸而实质上琐碎的、甚至还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要求,就由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取而代之,这个口号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18]其次,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是暂时的。马克思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来论述的。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必要性的同时,马克思一再强调它是过渡性的国家,是暂时的政治形式。所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隶属于他的国家消亡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严厉批评了德国工人党《哥达纲领》中关于“自由国家”“现代国家”的说法。《哥达纲领》把“自由国家”“现代国家”当作争取建立的目标。在马克思看来,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争取建立的目标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借由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实现向无阶级、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必要的,“必须持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灭的时候为止”[19],又必须为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创造条件,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历史使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不仅与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与巴枯宁式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划清了界限。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在政治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在经济上实现物质生产方式的大变革,是实现国家消亡这一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当物质生产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时,国家消亡才具备必要的物质经济基础,否则“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只能是暂时的”[20]。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在社会经济领域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进而最终消灭以此为基础的国家。
其次,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管理。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用“专政”这个词,而不直接使用管理、治理、统治等这些词呢?比如1852年,马克思在致魏德迈的信中首次使用的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马克思用这个词的目的是什么呢?这就需要从背景和词源学两个角度去分析。魏德迈是马克思主义的拥护者和积极传播者。1852年1月,针对德国小资产阶级流亡者海因岑否认阶级斗争、攻击无产阶级专政的言论,魏德迈在《纽约体育报》发表了《论无产阶级专政》一文,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把握住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实质。为此,马克思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回信中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因为是回信,自然在术语上要和来信保持一致,所以,马克思也使用了这一词语。从词源学上来看,“专政”并不与“专制”同义。恰恰相反,在早期的罗马共和国,“专政”与不合法的“专制”相对立。“专政者”是在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或内部发生动乱的特殊情况、紧急状态下,由执政官根据元老院的推荐而任命,并得到平民大会批准的最高行政官员。他的任期是暂时的,不超过6个月,所以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国家于危难之中的救世主。他需要向那些他所统治的人解释其行为并对此负责,他是宪法规定的合理、合法、合情的专政者。一些近代宪法,如法国、意大利和联邦德国的宪法,都规定了最高行政官员在紧急状态下的法定权力,这也可谓是一种宪法规定的专政。近代的专政类似于古罗马共和国的专政,都是褒义的。直到拿破仑·波拿巴在法国的崛起,他的敌人总是用“专政者”这个词去谴责他,这样,专政这一术语才成为贬义词。
马克思使用的“专政”一词,仍然保留了它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含义。在使用“专政”一词时,马克思也经常使用“专制”“专制主义”“议会专制”“阶级专制”等术语。这表明马克思对“专政”与“专制”有明确的区分,否则就没有必要在含义一致的情况下同时使用两个词了。当他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时,实际上指的是无产阶级管理,即一种在革命后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政治权力、工人国家。马克思所追求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统治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阶级统治”“阶级专政”,而不是少数人的统治。当然,多数人的统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过遗憾的是,在马克思主义传播过程中,理论上的错误理解和实践上的错误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少数人统治”这一错误理解方式。理论上,常常有批评者把马克思主义曲解为主张少数人的革命、专政,甚至主张通过少数人的密谋活动来取得革命胜利。实践上,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常常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少数人的专政,比如斯大林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
作为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统治的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就是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21]。少数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占有而在经济上剥削、在政治上压迫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实行对无产阶级的专制统治。与之相反的是,“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2]。由无产阶级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将由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实行民主统治,进行社会改造工作而最终实现国家消亡。因此,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得不出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结论。
最后,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统治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那么,这种统治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实现呢?就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蕴含了无产阶级民主的内涵,其实质就是全体人民当家做主。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国家的过渡形态,它的首要的、必要的职能就是“阶级的专政”。只有坚持“阶级的专政”这个根本性原则,无产阶级才能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和巩固自己的国家政权,为自己争得民主;在这个基础上,无产阶级才能利用政权的力量建立自己的生产方式,尽可能地为国家的过渡或消亡创造条件。当然,在国家的过渡过程中,只要还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阶级的专政”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的专政”可以说是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一种必然手段。对于无产阶级国家来说,要不要坚持这样的手段的问题,不是策略性的问题,而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不过,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阶级的专政”,更是“阶级的民主”,是作为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基本形式,在本质上是新型民主。无产阶级民主首先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它打破了资本主义国家只有少数人才享有的民主形式。由于无产阶级的异化生存状态在资产阶级国家范围内不可能实现彻底的改善,因而,无产阶级民主权利必须以自身的阶级专政为政治前提。换言之,它必须在自己的阶级统治范围内才能得到完整的实现。于是,无产阶级的政治运动就历史性地把作为手段的阶级专政与作为目的的阶级民主紧密地联结起来了。所以,马克思并不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当作一种工具性的、狭隘的政治词语来使用,而是当作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对“最大多数人”实行民主的国家制度来探索和建设的。那种否认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民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运用,已经给无产阶级专政带来了诸多为人非议和攻击的口实,也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政治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马克思非常重视无产阶级实现民主权利和政治解放的国家制度前提。但是,由于19世纪70年代以前还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因而他们还未能全面地探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结构问题,即还没有具体探索无产阶级将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制度、建立怎样的国家制度、如何有效地运作这些国家制度、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将如何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等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只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之后,在列宁创建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实践进程中,才开始有了初步的理论认识和制度经验。
三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命运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命运,既与我们对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理解有关,也与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有关。
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后,是宣告革命终止还是应该继续革命?如果把革命仅仅理解为政权更迭,那么自然是宣告革命的终止,但是在马克思那里,他主要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社会革命,即人们改造社会的重大变革。社会革命具有广袤的内容,国家政权问题固然是革命的根本问题,但不是唯一的或全部的问题。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取得了国家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好比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与实现革命的全部任务和最终目标,还相去甚远。因此,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马克思就说:“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23]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符合马克思本意的。遗憾的是,在一个特殊的年代里,它被“左”的指导思想扭曲了,从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命题变成了一个反马克思主义或者说有悖马克思主义的命题了。
对这一具有特定含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是应当给以否定的。不否定这一理论,就谈不上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纠正“文革”及其以前的严重“左”倾错误;谈不上废止“以阶级斗争为纲”方针和口号,实行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谈不上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