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导读与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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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读

第一编 导读

一、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基本情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对内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打击反动残余势力,对外抵御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遏制和军事威胁,国家加快了人民的法治建设。1954年宪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此外还包括:出台了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等,镇压和改造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制定并实施兵役法、军官服役条例、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等,加强了国家武装力量正规化建设;制定并实施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实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宣布废除了历史上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等等。这一系列法治建设举措,有力地保卫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保卫了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了人民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进展,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打击犯罪和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1993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是国家安全工作领域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安全观念的发展,我国国家安全的视野也在逐步扩大,从主要是反间谍工作,发展到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不同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也逐步得到法律规范。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具体到保障国家安全,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等等。

二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包括:反间谍法,主要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侦查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法,如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立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戒严法;维护国防和军事安全的立法,如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等。为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国家还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本届全国人大以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案。

三是其他方面立法。有些法律部分条款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如外贸易法、反垄断法、邮政法、农业法、食品安全法等,还有的是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此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有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我国还缔结和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公约,在防止核扩散,打击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履行一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开展国家安全合作。

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数量较多,据统计,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达190多部,其中数十部主要规范国家安全问题,总体上能够满足维护国家安全需要。但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对照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现行的国家安全领域立法还有不适应的地方:一是,缺少一部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能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任务的综合性法律。二是,一些重要领域,如生物、电磁、太空、极地、深海、海外军事行动以及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等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三是,一些安全领域的立法位阶偏低,法律约束力不够。在有些安全领域还主要是靠政策、文件来管理应对国家安全事项。四是,有的立法操作性不强,有的立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从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看,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存在着资源分散、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一)维护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国内外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家面临的安全形势严峻而复杂。

一是从国际上看,美国持续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强化其地区军事存在和军事同盟体系;日本积极谋求摆脱战后体制,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国家发展走向引起地区国家高度关注;个别海上邻国在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采取挑衅性举动,在非法占据的中方岛礁上加强军事存在;一些域外国家极力插手南海事务,海上方向维权斗争将长期存在;一些陆地领土争端依然存在;地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猖獗,对我国周边安全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从国内情况看,我国仍面临多元复杂的安全威胁,遇到的外部阻力和挑战逐步增多,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维护国家统一、维护领土完整、维护发展利益的任务艰巨繁重。表现在:“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仍然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最大威胁;“东突”“藏独”分裂势力危害严重,特别是“东突”暴力恐怖活动威胁升级,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更多挑战;重大自然灾害和疾病疫情等都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党中央对我国面临的安全形势作出判断指出,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上升,局部动荡频繁发生,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对加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信息等各领域安全工作作出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在关于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对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必要性及其职能定位作了说明。

按照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习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深刻地阐明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思想,明确提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2015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会议认为,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和重大利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发展和改革开放中促安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会议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中央决定根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统领各安全领域的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新的国家安全法。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陆地国界法、海洋基本法、粮食法、能源法、反恐怖主义法、刑法修正案(九)、国防交通法、人民防空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法、核安全法等,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是,制定国家安全法,是适应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的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是,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迫切需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统筹协调不够;国家安全战略规划缺乏,顶层设计不够;情报信息捕捉滞后,综合研判不够;应对机制运转迟缓,快速反应不够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四是,制定国家安全法,是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同时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础支撑。

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国安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这部法律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影响国家安全最突出、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突出出来,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国家安全的领导体制,明确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指导原则,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各领域的任务、有关国家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以及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国家安全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国家长期可持续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工作思路

制定本法的思路:一是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国家安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出发,在本法中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央一系列关于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国家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安全新形势、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同时为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预留接口。三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要做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借鉴别国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体现中国特色,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综合性”突出体现在:既明确宣示性、原则性地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职责,也明确了操作性很强的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既重申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具体制度机制方面的要求、保障措施等。“全局性”突出体现在:这部法律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突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国、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法律要求,同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和保障作出了安排。“基础性”突出体现在:这部法律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的框架,预留了重要接口,将对我们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四、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国家安全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此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安全法的目的就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准确把握这一立法宗旨,是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立法必要性的重要前提。

(二)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

国家安全是什么?是这部法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理解这一条有两点要把握好: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着眼点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国家核心利益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涉及国家的生存、独立和发展,任何国家都会把它们列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核心目标,都会态度坚决、不容争议、不容妥协、不容干涉。中国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2011年9月6日,《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家核心利益”的内涵,指出:“中国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本法这里规定的“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是我国的核心利益,也是任何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国民、主权、领土、政权)。二是,国家安全,既指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又指国家维持这种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继承和发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安全观,并赋予新的时代特征。

新中国成立的头20年,面对美西方敌对势力对新生政权的政治遏制和军事威胁,我国形成以政治安全与军事安全并重的安全观;上世纪六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我国与美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但中苏关系恶化又带来新的军事威胁,我国又形成以军事安全为核心、政治安全次之的安全观;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安全观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发生转变,经济安全日益凸现;之后,随着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等也逐步纳入国家安全视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清醒地分析和评估当前的国际国内安全形势,作出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的战略判断,鲜明地提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坚持全面系统的安全治理,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统筹协调的“总体性”,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为此,本法第三条在高度概括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基础上,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核心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国家公务人员要向宪法宣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遵守宪法和法律”,主要是维护宪法体制,加强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约束。维护国家安全,涉及所有国家机构,特别是在“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实施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的情况下,要采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特别措施,更要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约束,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防止平常工作中,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现象,以提高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条规定也同样要求公民和组织,既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要接受有关机关必要时依法采取人权克减的特别措施。

二是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统筹各领域安全原则。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基础,要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通过发展不断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促进国家安全;通过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为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安全相互支撑、良性互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亚洲大多数国家来说,发展就是最大安全,也是解决地区安全问题的‘总钥匙’。……就应该聚焦发展主题,积极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夯实安全的根基。……以可持续发展促进可持续安全。”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集中体现了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

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往往相互交织,高度联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应对。一方面要把主权、领土、政治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牢牢抓住不放;另一方面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有效应对来自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领域以及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贩毒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

三是坚持促进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主张,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安全保障。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单打独斗不行,迷信武力更不行,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在积极维护拓展我国利益的同时,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坚持把预防和治乱结合起来,既防患于未然,又正本清源。坚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又要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建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防线。

(五)关于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国家安全工作攸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存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需要一个抓手,一个平台。在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此,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国安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六)关于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是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是关于国家安全的综合性的指导方略,是运用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总体构想,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战略,也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资源、生态等各方面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筹划。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会议认为,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突出国家安全战略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顶层设计和管全局的地位,本法第六条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国家安全战略制定后,贯彻实施是重要任务,本法对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各部门、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本法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专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作了规定,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方方面面。在此,着重介绍几个领域安全任务。

一是维护政治安全。习近平总书记讲,“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最根本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最高目标。只有当政治安全获得保证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谋求和维护其他领域安全。

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毛泽东同志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当前影响我国政权安全的因素,有敌我矛盾,也有人民内部矛盾。历史经验昭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新中国成立初期,西方反华势力和霸权主义对我政权的安全主要是军事威胁和政治遏制,是以军事冲突、军事封锁、军事威慑为主要表现形式;随着中国大国崛起,敌视我政权的势力开始变换手法,以“和平演变”为策略,以“颜色革命”为手段,企图破坏和颠覆我政权。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安全,首要的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实现政治安全的根本保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政权安全的核心与根本。同时,也要强化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时刻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二是维护人民安全。人民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讲,“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就是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毛泽东同志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做何种工作,说到底都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强调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心是为人民,这是核心性、终极性目的;强调人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主体性,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为此,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中就强调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规定了“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规定了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此外,在国家安全法第六章中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各项权利。

三是维护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还明确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为此,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是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同时,金融、资源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在确保经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安全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四是维护文化安全。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曾讲过:“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欲灭其族,必先灭其文化。”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维护文化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尊严不受侵犯,文化传统和文化选择得到尊重,与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当前,西方敌对势力把我国作为文化渗透、西化、分化的主要目标,把价值观输出作为核心内容,把炒作敏感问题作为基本手法,把渗透基层、争夺群众作为重要方式,把内外勾连、相互借重作为行动策略,把互联网作为主渠道,对我国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此,本法第二十三条对维护文化的任务作出规定,即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五是维护科技安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在当今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和科技安全广泛渗透于国家安全的各种领域、各个要素和各个因素之中,对国家安全其他领域和内容都起决定性作用。国家安全体系及其任何部分都可能存在科技安全问题,科技与科技安全的丧失,对国家安全是毁灭性打击。一般认为,科技安全既包括国家利益免受国外科技优势威胁和敌对势力、破坏势力以技术手段相威胁,国家利益免受科技发展自身的负面影响;也包括国家以科技手段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以及国家在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中保障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以及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综合国力的能力。为此,本法第二十四条对维护科技安全的任务作了规定,即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六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用户国家。然而网络空间并不太平,来自敌视我国的国家和非国家组织对我网络攻击、破坏的情况与日俱增,网络军事化趋势日渐凸现,网上意识形态斗争更加激烈,中国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面对这种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我国政府一贯主张,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为此,本法鲜明地规定“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

七是维护新型领域安全。我国在太空、深海和极地这些“战略新疆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在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拥有实际利益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在太空、极地领域,我国同样有利益关切。但在上述领域,我国人员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和资产,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同样面临着安全威胁和挑战。中国一向主张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批准和加入了关于上述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并恪尽职守地履行公约义务。因此我国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把条约公约赋予我国的权利以及我国现实和潜在的利益明确下来,为依法保障自身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八是维护海外利益安全。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海外利益已经成为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新形势需要,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不断扩大,在海外经商、旅游、留学的中国公民数量与日俱增,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中国在海外的利益会进一步扩大。但是国际安全形势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我海外利益面临的安全风险有所上升,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是维护国家利益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国为维护海外利益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化对外友好交往与合作,打造“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夯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的根基;二是同有关国家商签投资保护协议等双边协议,为保护和促进海外投资营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三是加强领事保护工作,成立“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等;四是开展双多边反恐与执法安全合作,为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更多保障;五是派遣海军舰艇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有效维护了我国海上重要战略通道和人员、船舶安全。根据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结合海外利益保护实践并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作了原则规定,即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国土、军事、社会、生态、核等安全领域的任务。

(八)关于国家机构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职权。国家安全法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上述国家机构的职权作了规定。通常情况下,上述国家机构按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强调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非常措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大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武装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采取军事行动应对军事威胁,采取武装力量的和平运用,应对各种非传统安全,单独或与国务院共同依法组织实施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后的各项特别措施。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无论是平常管理,还是在非常状态下,都要依法行使职权。采取各项应对国家安全危机的措施,既要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消除危机的目的,又要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害。特别是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情况下,通常是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动员全国力量或者局部力量加以应对的非常状态。我国的国防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现役军官法等法律,规定了在上述三种非常状态下可以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对涉及国计民生重要行业进行管制,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等等。法律要求,在上述三种非常状态下,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后采取特别措施,往往涉及对公民、组织正常状态下行使权利的限制,在必要时会增加公民义务,对公民、组织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影响较大。为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在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时,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如果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这是非常状态下保障人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采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的措施,往往是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或者是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或者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各地方都要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决策部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国家安全危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强大合力。”

三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宪法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为此,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九)关于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

维护国家安全,要靠制度、机制和保障措施来支撑。为此,本法规定,一是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跨部门会商,协同联动,决策咨询等机制;二是规定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度;三是统一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制度;四是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体系以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五是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六是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七是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明确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一是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国家安全涉及领域非常宽泛,牵涉部门众多,既要坚持国家安全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地区又要按照行政管理体制和各自职责履行好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管理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要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加强联动、协调,通过建立会商机制等形式,在力量、资源、信息等方面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合力。

二是国家安全战略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度。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的顶层设计,是国家在分析评估面临的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基础上,对维护国家安全中长期目标、实现目标要完成的任务和采取的措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谋划等作出规定,是指导国家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家安全战略具有时效性,要求因时制宜地制定、修改和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具有实效性,所明确的任务、规定的措施、要达到的目标都要看得见、摸得着、感觉得到,因此必须切实加以落实,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关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和监管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比较早地注意到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在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对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已有明确规定,都有章可循。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如中国制定的《核出口管制条例》就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再次予以明确,并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十)关于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国家安全关乎国家核心利益,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要着重强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一是,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二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是,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在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同时,法律也注重保护公民、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包括:一是,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二是,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三是,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