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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总结
1.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
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是指股东各方有钱出钱,有物出物,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新公司,作为实体运营平台。在联姻生子型股权合作过程中,如果投资方出资的不是货币,而是非货币资产,则可能产生税负。在第7章,我们着重讲解了公司股东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本章我们着重讲解了个人股东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2.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的优惠对比
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无论个人股东还是公司股东,国家均给予了税收优惠,但两类股东的优惠内容不尽相同。我们来对比领先科技和张博士申请税收优惠后各方的税务处理(见表8-5)。
表8-5 税收优惠对比表
领先科技
领先科技享受了特殊重组优惠后,产生的税收结果是“上家不交,下家不扣”,即腾飞智能未来需要按资产原值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享受税收优惠后,纳税主体发生了变更,由领先科技变更为腾飞智能。
张博士
张博士申请递延纳税优惠后,产生的税收结果是“上家不交,下家可扣”,即张博士的个税递延到张博士卖股权时交,腾飞智能按评估值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享受税收优惠后,纳税主体并未变更,依然是张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