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孤注一掷
龟石在网上搜索关于GPS侦查的法院判决时,最先跳出的是2012年的“琼斯案”的页面。
200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哥伦比亚特区(属华盛顿州)警察组成了联合调查总部,对安东尼·琼斯的毒品犯罪交易展开了嫌疑调查。根据当时侦查得到的情报,调查总部向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地方法院递交了一个申请,希望在琼斯妻子名下的一辆车上安装GPS发射器。
法院通过了申请,但有附加条件,比如“限定在哥伦比亚特区内”“限定10日”等。但是,在申请下达后的第十一天,办案警察仍然在马里兰州对这辆车安装了GPS。之后的四周时间里,警方一直利用这个定位系统跟踪琼斯的行踪。
琼斯很快被逮捕并起诉。然而,琼斯向法院请求不得采用GPS得到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是警方无视执行条件拿到的。结果,联邦地方法院通过了琼斯的部分请求。
负责二审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使用GPS收集证据的行为,侵害了琼斯的个人隐私,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侦查和逮捕扣押”,于是推翻了前一审。联邦政府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仍然维持了二审判决,认定在嫌疑人车上安装GPS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侦查”的规定,并且,超出令状许可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同样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
最高法院的索托马约尔[20]大法官,做了如下补充说明:
“和其他监控手段相比,可能用GPS的成本要低一些,而且监控对象的短暂行为也能一手掌握,但其中涉及的政治、专业、宗教甚至是性方面的隐私也会被暴露。这些记录一旦被保存、整理后被利用,很容易对监控对象造成不利,尤其是侵犯到隐私。对于使用GPS侦查的弊端,不可坐视不管。”
强制措施还是任意措施
继续搜索网络信息,随后出现了八条专门针对“琼斯案”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点评。龟石立即调出来查阅,但最后还是没找到日本是否能使用GPS进行侦查的确切说法。围绕着“GPS侦查的法律属性”“究竟需不需要令状”,学者们各执一词。
侦查手段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被称为强制措施(此处指强行侦查)。强制的意思是无视个人意愿,对其人身、住所、财产等加以限制,强行实现侦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需要特殊规定认可的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但书,“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不得实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有法律规定(强制措施法定主义原则),并且原则上有法院下发的令状(令状主义原则)才能执行。比如逮捕时需要有拘捕令,进入民宅时需要有搜查令。
与此相对,任意措施(此处指任意侦查)指除了强制措施之外的所有侦查手段。这种情况下,说不上侵犯到个人的重要权利或者财产利益,也就不需要拿到法院的令状了。最为人所熟知的任意侦查措施是“跟踪”和“埋伏”,两者皆不被认为是侵犯隐私程度较高的行为,可以在没有法院令状的情况下展开。
只有当任意措施无法达到目的的时候,强制措施才会被允许。《犯罪侦查规范》第99条明确规定,“应尽量采用任意侦查的方法办案”。这就是“任意侦查原则”。
GPS侦查,究竟是需要令状的强制措施,还是属于任意措施呢?
而如果是强制措施,需要拿到何种令状才能进行?
在这一点上,龟石想一究到底。
继续检索资料,一条新闻报道引起了龟石的注意。2013年8月18日的《朝日新闻》报道了福冈地方法院公审的一起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的案件。在侦查证据阶段,侦查人员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在嫌疑人车上装了GPS发射器,辩护律师对这一事实提出了质疑。但除此以外,围绕着GPS侦查是否合法问题的案件报道,在日本国内几乎为零。
龟石分析了琼斯案与福冈地方法院的案例后,直觉判断即便日本有GPS侦查,但在没有令状这一点上,一定有问题。如果黑田所说属实,将会是相当严重的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她相信自己的直觉。
之后,龟石打开了“刑事辩护论坛”网站,这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组成的平台。站内论坛里,律师们围绕全国的刑事案件和法院交换信息,积极讨论不同观点。
“有人认识那起福冈地方法院审理的违反《兴奋剂取缔法》案件的委托律师吗?”
龟石留言后,收到了我妻路人律师的联系,他曾在大阪公立律所工作,后来也加入了GPS辩护团。
“我认识。”
我妻律师说,当时负责案子的是上田国广律师,也是福冈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龟石很快就和上田律师取得了联系,写了以下这封邮件:
“上田老师当时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案件中围绕GPS侦查的情况做了激烈辩护,我想请教一下,当时的侦查是如何进行的呢?另外,您是否方便告诉我,关于GPS侦查,你们当时拿到了哪些证据,强调了哪些主张呢?”
面对龟石的咨询,上田律师提供了详实丰富的信息。看了警方的证人询问笔录后,龟石明白了警方声称使用GPS进行侦查的理由。更有启发的是,上田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关于照会公务机关的程序规定,先从警方租借GPS的保安公司拿到了“位置信息一览表”,进而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这些对龟石来说是很重要的收获,让她看到了深入的方向,明确了找到能成为线索的信息才是关键。
然而,福冈的案例里,通过GPS直接得到的证据,并没有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是用其他证据判定了嫌疑人的罪行。也就是说,“安装GPS和跟踪侦查与本案件的职务问责没有直接相关”,也就不好判断无令状的GPS侦查是否合法了。
到哪一步是违法?
第一次会面过去四天后的12月15日,龟石第二次和黑田会面。
龟石带来的“礼物”是讨论“琼斯案”的论文,以及围绕福冈兴奋剂案件里使用GPS侦查是否合法的争论事实,还有黑田想要的《文艺春秋》。
龟石开门见山地说:“我查了很多资料后,可能的确如你所说,警察使用了GPS进行侦查。如果警方没有令状这么做,就有可能属于违法侦查行为。”
尽管龟石并没那么确定,但是她也倾向于认为,在没有取得令状的情况下进行GPS侦查很可能是违法的。
正因为是警察和检察院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在收集证据进行刑事诉讼,违法收集证据行为本身才成了一个大问题。如果是公民个体之间擅自使用GPS收集到的证据,在民事案件里很少被认为是违法证据。
比如民事案件里有这样的情况,妻子在丈夫车里安装GPS收集出轨证据,或者一方偷看另一方的手机即时通讯软件LINE上的信息,发送到电脑后转换为文件资料,再保存下来当作证据。偷偷录音或拍视频拿到的证据,也就是偷偷得到的声音或影像信息,通常也在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既然如此,龟石为何会认为警方违法呢?这是因为警察作为国家权力代表,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展开GPS侦查,很可能侵害侦查对象的隐私。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的令状主义原则,而国家权力违法收集证据的强大能力,绝对不能听之任之。一旦默认,力量强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得寸进尺,采取更多行动,直到不受控制。
辩护的风险和弊端
龟石在敲定辩护方案的时候,做了两手准备,一个是“辩护”,一个是“承认”,但她不能表明态度。她要做的是把这两个选项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仔细传达给委托人,最终由委托人选择立场。虽然没有令状的GPS侦查有些问题,但选择辩护也会对委托人产生不利的一面。
“黑田,我还是得和你说清楚,如果我们在公审中坚持辩护,会有风险和弊端。”
第一点,如果想追究警方使用GPS侦查的事实,就不得不从检察官手中已经拿到的庞大证据里,找出GPS侦查得到的内容。然而,黑田和中野手边没有可以成为证据的GPS发射器,全部的证据都在控方那边。因此起诉后,需要推动案件进入“公审前整理程序”或者“审理期间整理程序”的环节才行。
整理程序是指刑事案件判决前,整理争点和证据的步骤。公审前整理程序是指公审开始前进行的步骤,而审理期间整理程序则是在两次公审之间进行。
检察官会从手边庞杂的证据里,筛选出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并提交给法院。然而,对于被告申诉所需要的证据,往往不会开示给辩护律师。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必须一定程度上把握检察官手上的所有证据,否则难有胜算。只是,检察官有什么证据,辩护律师当然无从窥探。如今,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平,因此有裁判员[21]参与审理的案件,会执行整理程序,所有证据的清单也会开示,可以说事态正在发生转向。可惜当时还没有这个程序,盗窃案也不属于裁判员参与的案件。
于是,辩护律师不得不大胆发挥想象力,揣摩“检察官有没有这个证据”,再申请让检察官开示“应该有”的证据。这就是“证据开示申请”。猜中了,证据就会被开示,但有了这一步,还要想好下一步,“如果有这个证据,应该也有那个证据”。整理程序期间,很可能要反复多次申请开示必要的证据,也就导致公审迟迟无法开始。这个过程持续一年多也是常有的事情。盗窃案件通常很少有人会去辩护,认罪很快,一旦预测到缓刑判决的可能性,被告就会在起诉后申请保释。另一种情况是,围绕着违法侦查做辩护,拖入整理程序阶段,反复申请开示证据,这就可能导致保释不被通过。但无论哪一种情况,拘留时间越长,黑田就越辛苦。
第二点,对违法侦查做辩护的话,审判费用也会增加。因为申请开示的证据,原本不需要移交。申请后就需要复印原件,拿到的是复印件。复印费高达一张纸四十日元[22],还只能在法院指定的商店进行。证据相关的文件资料往往都是大部头,页数多,产生的费用着实是笔大数目。
此外,无令状的GPS侦查是否合法这一点,无先例可参考,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是全新的论点,因此学者们的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要拿到在GPS搜查相关问题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撰写的意见书,可能还需要另增数十万日元的费用。
第三点,即便花费时间不懈努力,也花了重金拿到了学者的意见书,这种破天荒的案件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目前完全无法预测。到最后,很可能所有付出都打了水漂,审判依然认定其为合法的任意措施。
第四点,有可能做辩护后,不但没有认定GPS侦查属于违法行为,还被法官认为“犯了罪没有一丝反省之意”,反而加重了量刑。毕竟,被告的反省态度直接关系到减刑程度。
第五点,假设无令状的GPS侦查被判定为违法,但这个违法行为可能和量刑判决无关,也就是说并不能得到减刑。只要被告认了罪,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罪行成立,仍然会宣告正常范围内的量刑,因此做这些对被告没有一点好处。
龟石把GPS侦查的刑事审判辩护的利弊全部分析了一遍,等待着黑田做出决定。辩护律师必须尊重嫌疑人、被告的意思,但前提是他们知悉了目前能预见到的所有情况。说出风险和弊端是其中一部分,并不是间接劝他们放弃。
其实龟石也在谨慎思考。不仅仅是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作为一个普通人,她也无法淡定。她很清楚自己的想法,不能对国家权力的失控坐视不理。可同时她也知道,黑田在了解这些风险和弊端后,很可能会说出“那我们放弃吧”这样的话。毕竟,这样辩护下去,对他没有任何好处。
“考虑得怎么样了?”龟石试探着问。
“就算有风险,我还是想查清楚一些。”黑田的回答很利落,没有一丝纠结。
“费用会多出很多,也能接受?”
龟石瞬间感到了身上的重任,心里的担忧脱口而出。
“没关系的,我想想办法。”
其实也有不少嫌疑人和被告一开始说得好听,进行到一半时就付不起费用了。
“真的想好了?很可能要花一百多万日元。”
“我会想办法的!”
黑田说得斩钉截铁。
“我真的很想搞清楚,警察这么违法侦查到底对不对。”
龟石在黑田的语气里,捕捉到了强烈的“男子气概”。
黑田真的是个单纯又利落的人。干了坏事,乖乖认罪,不去争辩,毕竟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他接受对自己的刑罚,期间也有真诚的“忏悔”。黑田的价值观里,他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接受惩罚,但警察如果做了错事,他也希望得到一句干脆的道歉。
只是这么一来就没了退路。辩护起来,目前没有一点优势。但龟石被黑田的“男子气概”打动了,她决定硬干一把。况且,直觉告诉她,这个审判本身会引发不小的争端。
“既然你这么说了,那我一定全力以赴。”
于是,他们选择了追究GPS侦查违法性的辩护策略。
(来吧!好好干一场!)
龟石再次坚定了心意。
辩护律师是受害者和遗属的敌人吗?
“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要站在罪犯一边呢?”
“为什么刑事辩护律师要给干了坏事的家伙做辩护?”
“受害者和遗属的心情,你们一点都不考虑吗?”
“刑事辩护律师是罪犯的同伙!所以他们是受害者和遗属的敌人!”
“刑事辩护律师帮罪犯缩短了刑期,不就是助长他们再次犯罪吗?”
为嫌疑人和被告做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这类层出不穷的质疑和批判。龟石自然也经历了很多次。
站在受害者和遗属的立场上,这么想也不是没有道理,完全可以理解。但也让人感到“刑事辩护律师”这个工作的本质,还是没有很好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龟石的想法更接近下面这种观点:
保护那些因犯罪而被怀疑的人的权利,其实就是保护自己。
她常常有种感觉,自己为之辩护的嫌疑人和被告,也许就是哪一天的自己。
万一自己也犯了罪被怀疑,进而被逮捕、起诉、审判,这个过程里,会不会夸大了自己真正做的错事?会不会审判得比实际情况恶劣很多?无论自己怎么强调“真相”,都没有人听。毕竟,外界有很多方法可以逼自己就范,最后不得不承认子虚乌有的“事实”。一旦被放到嫌疑人和被告的位置上,什么名气、财富,或者作为政治家的影响力,都没有用,只是作为一个人,一个无足轻重的人,去和国家权力对峙。如果此时没有刑事辩护律师,很可能就无法进入规范的审判程序。
而嫌疑人、被告,与侦查机关相较,就像蚂蚁与大象一样实力悬殊。侦查机关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权力,可以在强有力的侦查权限内收集证据。对比之下,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受限,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难如登天,无论是方法、权限还是资金都极其有限。
如果无视这种天壤之别的力量差异,公平、公正的判决就无从谈起。这正是宪法存在的理由,保障嫌疑人、被告进入合理审判程序的权利(第31条),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第37条),保持沉默的权利(第38条),如此才能使两者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审判,即便作为平等的当事人,对被告判刑的正当性也无法得到保证。
刑事辩护律师基于嫌疑人、被告被赋予的正当权利,在这些程序的实施中受到委托。也就是说,他们的责任是最大限度地行使嫌疑人和被告被赋予的权利,与代表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侦查机关对峙。而确认国家权力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责任。
龟石从不认为嫌疑人、被告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他们和自己都在同一个社会生活,在他们身上发生的事情,也许某一天就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没有人是旁观者。
那天听黑田说“车上被随便装上了GPS”,龟石就想了想,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自己车上会怎么样。可能所有行踪都掌握在警察手里,自己还一无所知。侵害黑田权利的事情,只不过是之后侵害自己权利的先兆而已。
“黑田是可恶的盗窃犯!警察在坏人车上装个GPS跟踪他的行动,他有资格责怪别人吗?”
这样想就过于单纯了。因为无令状的GPS侦查不仅涉及黑田等嫌疑人和被告,也涉及我们全体国民。“犯了罪的家伙,还保护他们的权利干啥!”这么想的人,等于变相接受了随便践踏人权的社会,被践踏的也包括那些没有犯罪的人的权利。
这种国家,还能被称为法治国家吗?
龟石始终认为,犯了罪被怀疑的人,他们的权利也需要被保护。如此,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这些道理对没有机会接触刑事案件的普通民众来说,并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实际上,不设身处地站在嫌疑人、被告的立场上去思考,也很难产生有现实感的共鸣。
大多数人都觉得犯罪和自己无关,自己一辈子也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但经手了二百五十多件刑事辩护案,听了很多嫌疑人、被告的坦白后,龟石再不觉得自己成为罪犯的可能性为零了。
因为犯罪的契机,谁都有可能遇到。
有个案例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性,因为精神问题失业,手里没钱,最后去偷老年女性的购物袋。还有一位二十多岁的女性减肥过度,得了进食障碍症,一吃就吐,最后却养成了偷食物的毛病。一位八十多岁的男性,照顾老年痴呆的老伴而陷入绝望,企图杀死老伴后自杀。另一位三十多岁的女性,因为孤独育儿得了产后抑郁,最后竟然把自己的孩子弄成了残废。
看到这些,龟石不敢断言自己绝不会成为“那一边的人”。她心里始终有种危机感,他们,很可能就是自己。
这就是她要继续做刑事辩护律师,为嫌疑人、被告辩护的理由。
摊牌到哪一步?
为了拿到警察进行GPS侦查的证据,就得让检察官开示他们手上的证据。为此,必须先让法院将案件转入进行公审前整理程序的环节。可是,说着容易,做起来并不简单。
“法院认为为了持续、有计划、迅速地进行经过充分准备的公审……可以将案件交付公审前整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2第1项)[23]
要让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整理程序,就得提出“争点复杂,证据庞杂,是存在问题的案件”这些理由,再申请“如果不整理证据,很可能无法让公审正常有效地完成”。
2014年1月14日,龟石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名为“申请进入公审前整理程序”。
她在其中写道:“辩护律师计划就本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违法程序提出申诉。将本案转入公审前整理程序,通过程序拿到我方申请开示的必要证据,以探讨被告的主张,整理争点和证据,这对被告的防御辩护来说不可缺少。此外,这对法院继续按计划且有效率地进行充分公审亦十分必要。”
然而,龟石对这样的申请理由十分矛盾。因为她还不想让检察院了解到他们想围绕GPS侦查手段展开辩护。如果在现阶段就挑明的话,对方很可能掩盖与此相关的证据。之所以说出“计划就侦查阶段涉及违法程序提出申诉”这么暧昧的理由,也是考虑到这一点。
被法官问询时,龟石只点到了这一步:“违法侦查的细节,目前还不明晰。等见到了证据,我再具体陈述。”
有些法官很排斥拖入整理程序,因为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甚至有人选择用“任意开示”的方式来敷衍处理。所谓任意开示是指除了法定申请的证据之外,以“检察官的意愿”来开示其他证据。进入整理程序的话,申请开示证据的请求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但任意开示只是凭检察官的个人意志决定,很可能不开示对辩护律师很重要的证据。所以,龟石才想方设法转入整理程序。
大概一个月后的2月19日,法院决定进入整理程序。虽然申请的理由极其模糊,但也被通过了。龟石心里放下了一块大石头,暗暗为法院的决定叫好。
前哨战
刑事法庭通常会有“申请证据调查”和“决定是否采用证据”的程序。
为了证明指控的犯罪事项,检察官会申请对必要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加以认定。辩方在争取无罪的时候,往往也会申请调查证据,不遗余力地证明指控事项中的合理疑点,让法官定夺。这就是“证据调查申请”。法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采用证据。
这个过程里,检察官申请调查认定的证据分为“甲号证据”和“乙号证据”。乙号证据是被告的供述笔录,以及记录被告户籍、犯罪前科等信息的资料。除此之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比如侦查报告书等都属于甲号证据。
2013年12月4日,黑田被逮捕,12月6日因案件(怀疑其在同年8月,于大阪府C市某停车场盗取两个车牌)被拘留,12月24日被起诉。之后过了三周,2014年1月14日,作为控方证据的甲号证据和乙号证据,送到了龟石手里。
她浏览了所有证据后,发现甲第四号证据有些问题。这条记录是2013年8月6日深夜10点到8月7日上午11点之间,对盗窃团伙进行的长达十三个小时的跟踪。仔细查看,会发现很多疑点。龟石确信在这个过程中警察使用了GPS。
(以此为线索的话,绝对能引出GPS侦查的证据。)
龟石又反复细读了甲第四号证据,推测警察在盗窃团伙的车上安装了GPS后,会如何进行侦查。警察为什么会知道盗窃团伙在购物中心附近的投币式停车场呢?又为什么会徘徊在盗窃团伙盯上的简易邮局附近呢?如果没有GPS来掌握位置的移动,又如何能连续十三个小时跟踪,却一次都没有跟丢?这期间与侦查相关的记录,都被龟石写进了“类型证据开示申请书”。
检察官申请的证据被开示后,辩方为了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必须写一份书面文件,申请开示一部分类型证据(勘验笔录、鉴定书、供述笔录等)。龟石在2月28日向检察官提交了这份文件,期待着会拿到有GPS这个关键词出现的搜查资料。
大概两周后的3月3日,龟石收到了检察官的“回信”。然而,检察官拒绝了开示大部分申请的证据,理由是“不符合类型证据”,“无法判定是否是需要开示的证据”。勉强开示的证据里,没有一个字提到GPS。
(为什么不开示呢?是有意在隐瞒什么吗?)
龟石又反复研究了甲第四号证据,并不觉得自己推测有误。
(不安装GPS的话,不可能有如此完美的跟踪。)
龟石请教了经验丰富的高山律师。对方给出了一个建议:
“申请开示的证据会不会过于狭窄了?试着把范围扩大一些呢?”
又过了两周,到了3月17日,龟石再次提交了类型证据开示申请书。这次,她参考了高山的建议,把覆盖的范围尽量写得宽一些(以下是摘录):
3.关于某某停车场的所有现场再现笔录、照片录像报告书;
5.2013年8月6日深夜10点至7日11点之间进行的行程确认侦查中,侦查员用手持摄像机拍摄的① 记录视频的媒体储存资料,② 分析结果、放置场所、其他所有从手持摄像机得到的资料报告书;
6.2013年8月6日深夜10点至7日11点之间进行的行踪侦查中,关于① 与当时情况相关的供述笔录、侦查报告书等,② 侦查机关制作的照片报告书、侦查报告书;
9.与侦查机关发现作案用车辆这一事实相关的供述笔录等侦查报告书;
10.相关人员、共犯的供述笔录,以及所有与供述相关的再现笔录、现场再现笔录等;
11.被告的所有供述笔录(包含未签名未按压指印的内容)、讯问状况报告书等。
3月31日,龟石收到了检察官的回复。和上次相比,这次开示了更多证据。但是,关于GPS的证据,还是一个也没有。不仅如此,龟石也无法确定是不是所有证据都被开示了。因为当时没有收到证据一览表,她也就无从推测。
龟石有点着急了。4月1日,她给检察官发去一封名为“有事联系”的书面文件,陈述了“开示的证据不足,辩护律师无法提交‘预定辩护意见书’”的想法。她希望至少开示3月17日提交的类型证据开示申请书里的第5项和第9项证据,但4月16日收到的回复里,也只是给出了她要求的这两条证据而已。
按道理说,两次申请得到的证据加起来,也不算少了,可最关键的GPS相关的线索却仍然一无所获。正是因为不能全部摊牌,龟石才想通过申请让对方拿出她需要的证据。然而,这个节点还没拿到的话,龟石在考虑,是不是换一个方案,试着直接准确申请与主张相关的证据。
按照一般的审判程序,这个阶段差不多要提交“预定辩护意见书”。其具体内容是辩护律师计划在公审中提出的主张。经过这个步骤,才能提出“主张相关证据开示申请”。这时候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开示的证据,就不受检察官个人意愿左右了。如果侦查机关有GPS相关的证据,原则上要拿出来。所以,让龟石再次陷入苦恼的,正是要不要这时亮出撒手锏。
每次在这种关键时刻,龟石一向都会如此选择—不管结果如何,做了再说。事在人为,其余的,听天由命。
十八年前她向先生求婚的时候也是这样。
大学毕业后,龟石进了一家大型通信公司,工作的第三年,全国各地的同期一起在东京相聚,参加了三天两晚的“三周年研修”。从札幌过去的龟石,认识了一位在大阪任职的男生,是个打橄榄球的大块头,彻头彻尾的乐天派,胸怀宽广,内心也格外强大。龟石很快就被他吸引了。虽说颜值不至于一见钟情,但让她有种“想和他成为一家人,和他这么快乐地过一辈子应该很不错”的直觉。
三天转瞬即逝,突然告白似乎有点唐突。可是,也不能直接放弃吧,至少要说出来。龟石心一横,大不了被拒绝,告白失败,再继续朝前看嘛。
“不好意思,你愿意和我结婚吗?”
对龟石过于直爽的告白,先生当场回答:“不行。”
对方这么回答太正常了,但龟石可不是这么容易被打击到的人。她甚至反过来想,“我未来的丈夫”真是个老实人。各自回到札幌和大阪后,龟石又连着发了好多封邮件,最后索性跑来大阪。两个人吃着大阪烧,龟石还喋喋不休地劝说对方,终于在邂逅的半年后,穷追不舍地攻下了结婚这件大事。所以,龟石才不是轻易放弃的主儿。
一份传真
龟石决定提交《预定辩护意见书》。至今,她只提及了“违法侦查”,这次,她直接说到了GPS侦查。这是一个孤注一掷的赌局,因为手里一个证据也没有。她又见了一次黑田,确认了GPS发射器被发现时的细节。她想通过具有充分细节感的陈述记录,让控方觉得他们手里握有一些证据。
《预定辩护意见书》的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点 关于在侦查对象车里安装GPS发射器进行侦查的违法性
侦查机关至少在黑田的汽车和中野的摩托车里,以及作案时使用的力狮里安装了GPS,以获取位置信息采取行动。
被告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被安装了GPS发射器,行动被二十四小时监视,被严重侵犯了隐私。如果没有得到法律令状许可,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二点 长期埋伏侦查的违法性
侦查机关在被告被逮捕之前,至少进行了持续一年的埋伏侦查,坐视被告在此期间频繁作案。
第三点 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
用违法手段得到的证据,因缺少效力,应予以排除。
辩护律师提出《预定辩护意见书》后,检察官必须给出回应。
龟石写这份文件时,心里一直祈祷着—希望检察官能通过这份辩护意见书,感受到我真挚的诚意,“没有半点谎言”。
可提交后,龟石完全无法安心。
(怎么样了呢?)
(检察官会说什么呢?)
(如果回复“没有安装GPS”要怎么应对呢?)
(如果这是一场阴谋,要怎么揭穿呢?)
每一天,龟石都要设想很多还没发生的事。
那天,龟石刚好在大阪公立律所。
她的办公桌和律所同事的桌子,中间有区隔,两边放着书架,专门用来放文件。刑事辩护律师要处理的案件记录和资料数量都极为庞大,常常在桌子前面,甚至是手侧两边堆积如山。
龟石的桌子相对清爽,她在角落里摆了个小熊玩偶。这是带有她的专属回忆的物品,是读法学研究生的时候买的,曾陪着她考试复习。
桌子上还有一个大概十五厘米的正方形粉色镜子。做刑事辩护律师的人,常常因为离谱的事情气不打一处来,还经常气呼呼地挂掉电话,长年累月下来,面容也会变得带上戾气。龟石为了警醒自己,在眼前放个镜子,时刻留意自己工作时的面容和神情。万一露出了恐怖的表情,她会离开座位,转换一下心情。
2014年5月23日下午3点多,龟石正在办公桌工作,律所助理拿来了一张纸。
“龟石律师,您的传真。”
那是一张A4大小的纸张,文字是传真特有的变了形的样子。龟石费力地看着每一个字。抬头写着“证明预定事实的记录文件”,地址是“大阪地方法院第七刑事部门”,发件人是大阪地方检察厅负责案件的检察官的名字。龟石顺着题目继续往下读。
意外!
上面一个字一个字清清楚楚地写着,大阪府警察在侦查环节,在黑田的汽车、中野的摩托车、作案的力狮上“安装了GPS发射器”。
(太好了!)
虽然证据没有给出多少,但对方至少承认了安装GPS的事实。
(总算可以把违法侦查的讨论提上台面了。)
龟石心里又兴奋又踏实。然而,很快又涌起另一股念头。
(这下会变成大案件吧……)
如前所述,福冈地方法院审理的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的案件里,GPS侦查得到的直接证据并没有申请作为判决证据。所以,关于GPS侦查的违法性也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这么说来,自己手上的案子,很可能成为日本第一例探讨GPS侦查是否合法的案件。
龟石此时涌起了抑制不住的兴奋。
她又激动地看了好几遍这份文件,突然,一句话让她呆住了。
“安装GPS发射器进行侦查属于任意措施,是合法行为。”
原来,控方是承认安装了GPS,可是,他们也直接挑明了态度,没有令状安装GPS的行为属于“任意措施”,也就是说,不存在违法性。
(果然还是来这一招啊!)
龟石全身猛地一紧,死死盯着传真。
(看来是一场硬仗了……)
这场战争,由此进入了第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