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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部分:上层是官制系统,由皇权控制,基层则是地方管制系统,由族长或乡绅控制。这种治理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通过科举巩固的文化及意识形态统一,以及基层社会的分治体系。分治体系是指,由分散于社会基层的多个权力中心实施治理,乡绅生活在基层——自己所属的族群中间,他们拥有土地、资产和人际声望,在局部地方承担司法、执法和伦理教化角色。士绅或族长不具有官方身份,但重视在官朝中“有人”,皇权总是通过绅权,即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他们治理地方社会。
这意味着,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治理领域,对于基层社会而言,皇权较多具有文化象征意义;地方绅权则较多具有实际的管辖意义。虽然正式官制系统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事实是,分治的迹象“随处可见”1。只要取得了地方的象征性承认,国家从未谋求对地方社会真正的、具有挑战意味的管辖权2,甚至在治理的细节方面,国家也未能实际推行统一的治理规则,而任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抽象原则的“因地制宜”改造,使其适合本地实际情况,一向是正当的、获得各方面承认的做法。
然而,这种情况在近代发生了变化。不断出现的局部战乱,迫使国家扩大征兵,设法增加农业税入,对基层资源的动员及组织重视增强,地方社会治理逐渐纳入了官治的范围。进入近代以来,国家试图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官员委任,变地方权威为国家设在基层的政权分支,地方权威进入国家治理体系,转化角色成为服务于国家目标——征兵、收税、进赋的组织机构。这一地方权威的“官僚化”进程3,触及了原有社会治理的基础框架:基层治理者的授权来源转移至官府系统,其与地方社会的互赖关联逐渐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