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甲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2.答案:D。梦游时甲没有认识能力,无法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3.答案:D。犯罪时间、地点并不是抢夺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4.答案:C。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编造“3架飞机上有炸弹”的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的说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5.答案:D。选项A,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一样,作为义务既可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源于先行行为。选项A错误。选项B,所有不作为犯的成立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B错误。选项C,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选项C错误。选项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选项D正确。
6.答案:C。选项A,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须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选项A错误。选项B,乙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跳江死亡,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选项C,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已阻断丙不当停车行为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于警察。选项C正确。选项D,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导致陈某实施汇款行为,进而造成财产损失,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行为人决意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实施实行行为,属于附条件故意。如果符合了一定条件,行为人再实施实行行为的,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条件尚未具备时,行为人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故意。甲之前打算杀死乙,但那是以谈判不成为前提,而本案中双方还在谈判,甲枪支走火致使乙死亡,甲对于引起死亡的事实在行为时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犯罪;但甲应当预见枪支走火可能致人死亡的事实,故对致乙死亡的事实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为了杀人仅实施了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A正确。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宿舍投掷炸弹,将乙炸死,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同一行为将丙炸成重伤,甲对丙仍然存在杀人故意,因为甲投掷炸弹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宿舍内的他人死亡结果,至少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对于丙的死亡存在概括故意,即甲对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正确。甲认识到皮箱内要么装有假币,要么装有毒品,属于择一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甲虽然既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又有持有假币的故意,但客观上只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客观上甲并未持有假币,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持有假币罪。D正确。
2.答案:AC。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标准,所以不认为是犯罪。
3.答案:ABCD。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如行为、结果是组成不法要件的要素。按照不同的标准,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涉及行为外在显现形态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实行行为本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在要素。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作为特别犯罪成立要件要素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以日常生活单纯描述,不待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补充即可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皆属此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必须由法官在个案中以价值判断补充评价才有办法确定其内涵的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包括:1)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的评价而补充内涵的。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依法”。2)需要以文化规范的评价作为补充的。如“淫秽物品”“猥亵”“泄愤报复”“住宅”“不正当利益”。3)需要具体量化评价作为补充的。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危险”。
具体到本题:《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对犯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正确)。犯罪对象“他人”即指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以日常生活描述即可使得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一般人能够明了法律的表述,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正确)。“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份、身体状况有关。“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到底什么样的言辞动作属于“侮辱”,最终决定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价值观,所以法官必须结合当地文化才能给具体案件中的“侮辱”以确定的范围,因而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诽谤”的核心是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必须予以量化评价作为补充,才能最终确定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诽谤”的程度,因而也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正确)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在我国刑法中存在三种类型:
第246条中的法定刑描述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确定了量刑的下限“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上限“三年有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选项正确)。
4.答案:ACD。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其中客观性要素包括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主观性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特定目的和动机等,犯罪主体限于男性属于客观性要素,A选项符合题意。
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记述性要素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的“人”、盗窃中的“财物”等客观的、无须价值判断就可以确定的事实要素。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放火罪中的“公共安全”、渎职犯罪中的“徇私舞弊”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强奸罪的实行犯限于“男性”很明显属于记述性要素,B选项不符合题意。
犯罪构成要素包括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和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而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表述出来但是应当认定是犯罪构成要素的要素。《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2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限于男性,但是能够合理推断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限于男性,故而其属于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C选项符合题意。
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必要要件要素和选择要件要素,必要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故意或者过失,选择要素包括时间、地点、目的、动机等,犯罪主体限于“男性”属于必要因素,D选项符合题意。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5.答案:BC。犯罪构成包括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选择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即选择的犯罪构成和复合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很明显属于复杂的犯罪构成中的选择的犯罪构成,BC选项符合题意,AD选项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答案:ABCD。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本题中,甲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其已死亡,遂将其尸体埋入雪沟,致使刘某被冻死,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选项A正确。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就可以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使该结果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选项B正确。13岁的王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认识到过量吸食毒品造成的危害,丙向王某赠送毒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选项C正确。丁实施的杀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导致周某不得不跳河求生,周某因跳河溺水死亡的结果与丁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正确。
三、简答题
1.答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答案: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答案:犯罪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要素。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对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须评价判断就可确定的事实因素;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猥亵”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的区分,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4.答案: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仅仅包含单一的主体、单一的客体、单一的行为和单一的罪过形式。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选择关系或者重叠关系的犯罪构成。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犯罪构成的性质不同:简单的犯罪构成都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而复杂的犯罪构成内部存在选择或者重叠关系。
(2)相互关系不同:大多数犯罪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可以分解为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论述题
答案:(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的概念。据此可以认为,所谓犯罪的一般概念是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危害程度的严重性。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正是因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将其确认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必要。(2)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根据社会上的种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的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种法律现象。它不但包括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特性。强调犯罪认定上的法律特征,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以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具体条件为己任。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从严格依法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准确制裁犯罪、维护法制权威的要求出发,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含着一系列要件内容。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可分为两大类,即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从数量上看,犯罪构成并不是由单个主观要件或客观要件构成的,而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结合;从组成上看,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3)犯罪构成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众多的犯罪事实特征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必需要件,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之中进行筛选、抽象,把其中对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主客观事实特征总结和概括出来,并将其确定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由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必须在整体上体现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必须是由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那部分要素组成的。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的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所以,它们相互作用,密切联系。但是,就说明犯罪问题的功能作用来看,二者又有一定的差别,表现为抽象与具体、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1] 对应2020年新修正《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