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可以离婚吗?
案例重现
董某从小就一直想要找一个风度翩翩的另一半。这些年来,她一直没能遇到一个符合她理想的男性。不知不觉,家里的长辈都开始操心她的婚姻大事。无奈之下,董某只能听从了母亲的安排相亲。相亲对象姓穆,是一名作家。董某一见到他,就认定他是自己心目中的丈夫,穆某也对董某非常满意,两人很快就结了婚。婚后,董某才发现,穆某平时只知道伤春悲秋,所有的家务事都落在她一人头上。董某经常因为一些生活中的琐事和穆某吵架,她觉得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想和穆某离婚。她怕夜长梦多,想尽快离开穆某,听说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便想通过其他方式离婚。请问,董某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离婚呢?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有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案中,董某因生活矛盾想要与穆某离婚,但不想经过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本条规定,董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穆某离婚。但是,本条规定的第2款同时说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即使是诉讼离婚,也不能达到立即离婚的效果,法院必须经过必要的调解程序后,才能开始对离婚案件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