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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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区分债权债务终止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不同情形,明确除了一般的债权债务终止可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外,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特殊情形。

条文释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第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第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第四,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第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第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