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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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对象

(1)国际投资协定(以BIT为主)

在本书中,笔者选定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投资协定作为首要研究对象(13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2]中,与中国未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有30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投资条约但条约未生效的国家有14个——包括2个与中国之间的投资条约处于失效状态的国家)。故此,本书主要进行梳理、比较的是中国与“一带一路”合作国中87个国家所缔结的、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

分析、梳理、总结这些投资协定之特点和共性规律,可以使投资者在投资前了解投资保护条约的相关情况,并为投资者在如何面对投资争端、如何寻求救济方面提供尽可能详细和可靠的参考;这也正是本书研究的重要目的和意义之一。除此之外,通过考察各国投资协定相关内容,特别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规定,本书也意图发现目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投资者在各国维权的前景和困难作出一定的评估和预警。该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隐含的问题,从实践角度看,是投资者需要注意规避的或需要应对的风险;而从长远来看,其亦将指示着,中国与其他国家于国际投资领域经济合作中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有待提升的方向。

(2)投资仲裁案例

对条约规则的梳理把握固然重要,而在法律实践领域,对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研习,亦具有十分宝贵的价值;正可谓,“力行而后知之真”。因此,本书的第二个研究对象便是:中国投资者作为当事方的投资仲裁之实际案例。

截至2019年8月12日,通过公开途径[13]搜索,可知的已审结的此类投资仲裁案件,整理见表1-1[14]

表1-1 中国投资者作为当事方的已审结投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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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官网发布的数据显示[15],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知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已达942起(已结案602起、待决332起、数据未公开的8起)[16]。其中,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己方权益的案件,仅有如表1-1所列的5起,占所发生案件总数的0.53%。同等条件下,美国投资者针对其跨国投资的维权案件有174件,占案件总数的18.47%;英国投资者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有78件,占8.28%。可见,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争端解决实务经验尚不充分;无论是主动维权还是被动应对,都仍处于摸索阶段。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世界范围内,投资争端案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如联合国贸发会议《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Figure III.9,见图1-1)[17]所述,1987年至2018年,世界范围内已知的、基于条约的投资争议年度案件数量虽有波动,但仍呈现显著的整体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在传统的争议解决途径(商事仲裁、东道国行政或诉讼救济、外交途径等)以外,各国投资者开始更多地选择专门处理投资争端的法律手段——投资仲裁;利用其母国与被投资国间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等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这体现了,投资者逐渐相信,投资仲裁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泛、可靠、中立的选择;投资者的选择,亦同时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图1-1 1987—2018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条约的投资争端已知案件数量趋势图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呈上升趋势之大背景下,笔者在下文进一步聚焦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情况。联合国贸发会议官网发布的数据显示,与中国已签订合作协议的13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中,有94个国家作为东道国(投资仲裁被申请人)曾参与投资仲裁争端案件。同时,笔者通过对比官方公开数据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东道国的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共计671起)占已知的投资仲裁案件总数(942起)的71.23%。具体的案件数量统计数据见表1-2。

表1-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被申请人涉入投资仲裁案件之数量统计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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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东道国的案件,占据投资仲裁案件总量相当大的比例。这也从侧面体现出,被投资国未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完善的投资保护,相关条约义务履行情况不甚乐观;这也可以为中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国时提供一项国别风险项下的参数指标。笔者将涉及投资仲裁案件较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列出[19],以期作为投资者评估潜在投资风险的辅助参考:

——委内瑞拉(涉案47例)

——捷克(涉案38例)

——埃及(涉案33例)

——波兰(涉案30例)

——俄罗斯(涉案24例)

——乌克兰(涉案23例)

——厄瓜多尔(涉案23例)

——哈萨克斯坦(涉案19例)

——玻利维亚(涉案16例)

——秘鲁(涉案15例)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发展,中国投资者必将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活动中;随之而来且不可避免的也是更多投资争端的出现。如何适当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便合理运用相关法律途径来维护和保障投资利益,成为每个走出国门的中国投资者的“必修课”。笔者认为,这门“必修课”的开篇,便是对已发生的、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实际案例的学习与掌握。对实际投资仲裁案例详细剖析、梳理和分析,亦成为本书想要为这门“必修课”提供的重要内容。

(3)以ICSID规则为主体的投资仲裁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上文提到的,其最主要的核心争端解决机制便是国际投资仲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要数ICSID。ICSID是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ICSID公约》,又名《华盛顿公约》)[20]而设立的,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主要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为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便利[21]。截至2019年8月12日,《ICSID公约》签字国与正式缔约国(Signatory States and Contracting States)已有163个;其中,正式缔约国[22]有154个。如上所述,现已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有942起,其中594起案件是由ICSID作为仲裁机构审理的[23],占已知案件总数的63.06%;由此可见ICSID作为投资仲裁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性。因此,以ICSID规则、制度为主体的国际投资仲裁的规则,是本书另一个关键的研究对象。在分析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案例过程中,本书对以ICSID为主的投资争端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同时,我们将ICSID相关制度、规则贯穿于全书各个相关部分,以期为投资者勾画出一套典型且常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