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裁和反制裁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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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投资规则下金融制裁的非法性
——国家安全泛化和全球行政法边界

金融制裁指为改变被制裁方的政策行为而实施的阻碍其资金融通活动、使其遭受经济压力的强制性措施。徐以升、马鑫:《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执行、手段与特征》,《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1期,第132页。本书中金融制裁均指不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依据的国家或超国家组织实施的单边金融制裁。近年来,尽管传统的贸易制裁依然是经济制裁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但金融制裁的作用和影响力日渐凸显。美国依仗其金融优势频繁以国家安全为由发起单边金融制裁,并不断完善金融制裁的国内法体系,扩张域外管辖权。沈伟:《论金融制裁的非对称性和对称性——中美金融“脱钩”的法律冲突和特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第39页。

目前在国际法层面并无条约、国际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明确禁止单边金融制裁,因此“与现有国际法协调原则”是判断金融制裁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简基松:《关于单边经济制裁的“司法性”与“合法性”探讨》,《法学》2007年第1期,第86页。金融制裁主要限制投资和货币两个领域,阎梁:《中国对外经济制裁:目标与政策议题》,《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23页。两者本就互相交织,跨国投资是金融全球化的核心,稳定的货币体系是跨境交易和资金流动的保障,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货币规则实际上起到了保障跨境投资的作用,可被视为国际投资规则的一部分。因此,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是衡量金融制裁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笔者认为,金融制裁手段必然侵犯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而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仍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两者必然产生冲突,而制裁发起国可能援引的根本安全例外在现有的解释框架下也很难正当化其制裁措施。但在国家安全泛化的背景下,各国必然会更加重视投资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并通过对该条款的细化规定逐渐扩大甚至重塑相关规则。鉴于金融制裁的经济强制性和非对称性,中国在未来投资协定的谈判中应坚定投资自由化的立场,严格限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金融制裁的合法性边界,保护投资者权利。与此同时,各国对安全例外条款的重视凸显出国际投资规则的全球行政法属性。国际投资规则主要限制东道国的行政权力,与东道国的国内公法紧密相关,对安全例外的界定和全球共识有赖于全球监管和各国国内公法两个层面的发展和互动。因此,鼓励受制裁主体在美国国内法框架下挑战美国政府的制裁决定也有利于限制美国滥用安全例外,并推动根本安全例外相关规则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