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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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使用了下述三种研究方法。

1.文献考证法。作为具有典型史学性质的法律史研究,必须用科学的态度、考证的方法,探求历史的真相。力求“有一份材料,说一份话”。史学的目的是探求事实,虽然真相是永远无法再现,而只能无限接近的,但法律史学应该以“同情之理解”的态度和情感去触摸历史、回到历史。

2.个案分析法。个案分析虽然难免有自身的弱点,但却可以帮助我们深入问题本身去观察、去思考。

3.规范分析法。法律史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学的特点必须得到彰显。规范性是法学的一个重要特点,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必须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对律条例文的细细研读,从中发现立法者的真正目的、立法技术以及影响立法的各种社会因素。离开了规范分析,法律史的研究很难独立于史学之外,在法学研究中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1]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页。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2页。

[3]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王钟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22~23、89~93、150~151页。

[6]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4~78页。

[7]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0~73页;《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第134页。

[8]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9~49页。

[9]杨一凡主编《中国地方法律文献》,前言,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415~454页。

[10]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24~35页。

[11]陈正书:《近代上海城市土地永租制度考源》,《史林》1996年第2期;胡钢:《明清时期土地市场化趋势的加速》,《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

[12]《福建省例》,弁言,台湾大通书局,1964。

[13]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与现在》;邱澎生:《由商人讼案看明清中国的司法场域与法律思维模式》,二文均载《清华法学(第十辑)——“中国司法传统与现代性研究”专辑》。

[14]〔日〕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李秀清等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4~65页。

[15]织田万先生认为法的渊源主要包含两层含义:法的效力根源和法的材料来源,前者指神明、君主之命令等,后者则包括法典、判例等。他特别提及对诏敕和告示这两种有法规之实质而无法规之形式的材料要加以细致区分,对于告示言“盖所有告示,不必得以为法规。其属于事实行为者,不为法之渊源固无论。其属于法律行为而兼处分之性质者,则止于处理一时事件,固无法之效力也,又无拘束一般之效力也。然则,此种告示不足为法之渊源,明矣”。上引书,第6、66页。

[16]寺田浩明:《清代之省例》,载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的研究》(日文),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657~714页。

[17]谷井阳子:《清代则例省例考》(日文),载《东方学报》第67册,1995。中译文载〔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51~167页。

[18]〔日〕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姚荣涛译,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

[1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三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0]综合性省例,即省例的内容不是专门针对某一方面事务的规定,而是涉及一省行政、民政、司法等事务的综合性规定。

[21]徐栋编《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引王有孚《一得偶谈》,道光二十八年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