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06年,胡震博士进入中国政法大学,跟随我做博士后研究。其时,我所主持的《清史·法律志》编纂工作涉及清代地方立法。学界对清代中央立法讨论较多,对地方立法研究却未给予足够重视。当他提出以“清代地方法规”作为研究主题时,我欣然同意。
秦汉至清,中国实行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制定法成为全国通行的法律规范。由于统治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差异较大,地方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立法,就须因地、因时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地方立法的历史可上溯至秦汉时期,至明清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清代中期以后,产生了《治浙成规》《福建省例》《粤东省例新纂》《湖南省例》等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胡震博士在仔细研读上述《省例》的基础上,写就博士后报告《清代地方法规研究——以“省例”为中心》,并在此基础上修改成书。该研究对于我们深入认识清代乃至中国地方立法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材料丰富,资料扎实。清代内地十八省,除湖北、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外,其他十四省均发现地方法规汇编或类似的政书编纂,有的省份还有多个不同版本。清代《省例》卷数繁多,总字数达数百万字。作者能在搜集、研读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写就本书,确实付出了较多努力。
第二,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较好地结合。书中既有对省例的含义、性质、产生、刊刻、汇编等方面的综合性研究,也有对《治浙成规》的个案探析,更有围绕“当赃取赎”等具体法律问题的讨论,体现了作者既注重具体的制度考究,又兼顾总体概括归纳的特点。
第三,注重对法律基础问题的研究。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定型后,清代立法遵循由“案”至“例”的生成模式。除定期(五年、十年)对律、例修改外,每年会把可作为以后办事依据的新增上谕和条奏单独汇编、通令遵行,此即“通行”。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通行”在清代司法、行政中起到重要作用。书中有关“通行”的论述把对清代法律形式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体现了内容上的较大创新性。
当然,本书提出的一些问题还有较大的再探讨空间,例如,省例的产生及发展在时间、地域上有什么规律性表现,中央和地方内结、外结权力划分背后的机理是什么,清代地方立法对于当前国家治理和边疆统治有哪些可资借鉴之处。希望作者能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这些课题有进一步的探讨。
胡震博士为人忠厚,踏实认真,潜心学问,希望他在未来的学术研究上更进一步。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