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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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界研究成果综述

国内学者较早对省例进行研究的为著名清史专家王钟翰先生,其《清代则例及其与政法关系之研究》一文对清代则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专列“各省省例”一节,对省例的性质、内容、产生时间、与中央律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论述。[4]张晋藩先生在其《清代民法综论》中提到“省、道、府、州、县所制定和颁布的省例、告示和章程中,也含有民事法律规范”。指出省例是清朝某一省的地方性法规。并以《治浙成规》《福建省例》中的清代地方立法规定论证开垦荒田的归属及清代一田二主问题,不仅注意国家中央律典的表达,而且已经触及律典在地方的实践问题。[5]苏亦工先生认为省例与会典、则例并列为清代三大行政法源,并节抄了《江苏省例》和《粤东省例新纂》部分关于司法的内容。其观点可能受日本学者织田万之影响。[6]郑秦先生认为:“省例是地方性法规,不像‘刑部通行’和成案那样与律例有直接的承继关系,但是,省例也是条例的重要补充,是因地制宜在地方上实行的‘条例’。”省例在清朝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虽无明文规定,但却是一种在地方上发生实际法律效力的实在法。其中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提出通过省例研究清律在地方的发展及其实施问题;二是指出省例并不作为断案时比附类推的根据,主要解决的是中央律例在地方的实施问题。此外,他还于别处介绍了《山东现行通饬章程》的情况。[7]王志强先生在国内及日本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省例做了进一步深入研究。他认为,从总体上看,省例主要是对中央制定法的补充和发展,双方不仅表现为表达和形式上的一致,而且还反映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格局;通过对不同省例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差异及其变迁的分析,他进一步提出,地方法规的根本立足点可能并不真正在于立法上的“因地制宜”,而恰恰是省级地方官员自身所有的迥异于中央和民间社会的利益诉求、集体经验和清代独特的政治体制;并由此对“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社会理论模式提出质疑。[8]

随着学界对中国古代社会地方法制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一些学者开始投入精力搜集、整理和出版古代地方法制文献,为清代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杨一凡先生在其编辑的《中国地方法律文献》的丛书“前言”中专门介绍了省例的情况,认为“省例”是一省重要的法律文件的汇编,其编纂标志着我国历史上地方立法已进入成熟阶段。在随后出版的《历代例考》中,杨一凡先生对清代省例的含义、形成及代表性文献的编纂进行了重要研究。他认为,“省例”主要是在地方法律文件汇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省级政府刊发的官方文书三层意义上使用;省例的制定,类似于清律附例的产生,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上下结合三种方式;从产生程序上,省例须由一省最高长官督抚批准,通过例册和汇编两种形式颁行。这些研究对于从微观上深入理解省例的产生、性质有着重要意义。[9]

此外尚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省例进行了相关研究,集中表现为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如郑振满借助《福建省例》,从清朝政府不同时期财政制度的变化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影响的角度,分析了清代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10]陈正书、胡钢等利用省例对相关土地制度进行了研究等等。[11]兹不赘述。

台湾学者对省例的研究不多,就笔者所见,戴炎辉先生对省例关注较早,其中现在所见于1964年点校的《福建省例》,即为戴先生所珍藏,经其出示而编排出版。同时戴先生在其诸多文章中均采用《福建省例》内容作为论证材料。[12]随着学术界对清代法律形式及其法律渊源研究的深化,更多学者开始考虑从清代中央和地方立法互动的角度出发,试图发现律典法条形成与案件审判之间的关系。针对黄宗智先生在晚近研究中提出的“从事实到概念再到实践”理论范式,邱澎生先生借助清代省例《治浙成规》中有关当铺、染坊因“业务过失”赔偿立法过程的分析,做出了回应。[13]

日本学者较早注意到清代省例,早在20世纪之初,日本著名法学家织田万先生在其皇皇巨著《清国行政法》中,于第二编“清国行政法之渊源”部分,专节介绍清代之省例,认其为清代行政法之成文法渊源,并用数语简介省例之概念、性质及其纂修。织田万先生虽对省例的说明极为精简,却是近代用现代法学方法看待省例之第一人。[14]设若扩大研究视野,我们会发现,省例不仅是清代行政法的渊源,而且如果我们不否认清代民法、刑法存在的话,省例也是它们的渊源。此处需要提及的是织田万先生对法的渊源采用的是实质标准,而不是形式标准。此包含二层意义:一是虽无法规之形式,而有法规之实质者,认其为法规;二是事实行为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为法之渊源。[15]日本学者寺田浩明先生专文对省例进行研究,他回顾此前学者对省例的研究和利用情况,立足日本所藏文献,对清代省例的存世概况、基本结构和性质做了较为详尽的考察。[16]谷井阳子先生在《清代则例省例考》中,其“司详与省例”部分对藩臬两司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省例的刊发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17]另一位著名学者仁井田陞先生也曾利用《福建省例》中的材料研究了明清时代的土地占有问题。[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