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体制研究:资本市场、政府补助与环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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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问题

一、社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理论、实践、制度创新得到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探索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力求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并监督地方治理主体。生态问责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一些企业在环境问题方面总是屡罚屡犯。无论环境规制多严格,地方也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难以得到贯彻与落实。2015年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迈入实质问责阶段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用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做出了制度性安排。,生态监管和环保执法体系得到重构。2017年底完成了历时两年的首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组总计交办群众环境问题104 541件,责令整改82 843家企业,立案处罚28 572家,拘留1 527人,约谈18 419人,问责18 040人,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至2020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九项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均实现超额完成。

中央环保督察以不同于以往普通环境规制的模式,作为政府推行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手段,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逐步确立,地方政府与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被打破。本书构建了中央环保督察前后的环保政策执行框架,如图1-1、图1-2所示。

图1-1 中央环保督察前环保政策执行框架

图1-2 中央环保督察后环保政策执行框架

在图1-1中,问责前的环保执行框架以生态环境部为核心,地方生态环境厅、局根据企业排放指标监测和控制企业环境污染,但该框架存在的突出矛盾在于其人、事、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缺失独立性。地方政府可能会因为财政分权、金融开放、竞争等因素让环境规制失灵(傅强 等,2016),使得环保部门执法效果不佳。同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导向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不力,生态补偿不足,由此形成了环境成本套利空间。

在图1-2中,生态环境部不再是问责制度的核心,中央环保督察体系下中央环保督察组依据地区综合环境质量直接向地方政府追责,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官员政治生涯,有效地挤压环境成本套利空间。

带有政治问责的高压执法使得环保问题成为上市公司必须重视的重要风险因素。以政治问责打破环境成本套利空间,在实践中对企业提升环境治理质量是否切实有效?根据中央巡视报告反馈,“避重就轻,敷衍整改”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缺乏主动性,以罚代管之外还应如何打破环境困局?从环境成本偏好角度能否引导企业主动实施环境治理?这是本书稍后会探讨的问题。

二、企业现象

中央环保督察后企业的环保行为确实发生了变化。行政处罚金额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或许微乎其微,但其引发的后续效应却十分严重,并且由此造成的股价下跌局势在短时期内并不能改变(王依 等,2018)。2018年两家上市公司——亚邦股份和辉丰股份因环保违规首次被实施“ST”。那么,中央环保督察对公司的环保投入会产生什么影响?笔者查阅上述两家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并摘取部分环保投入关键事项予以说明(见表1-1)。

表1-1 ST亚邦与ST辉丰财务报告中有关环保投入事项案例

由表1-1中可以明显观察到,上市公司受到了严格的处罚:部分子公司被关停;新增多项环保相关支出,如缴纳环保税费、更新设备等;此外还计提大量减值准备。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市场价值受到了极大影响。

环境成本会计研究领域有两个重要研究方向:一是验证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Burnett et al.,2008),二是提供环境成本的计量(Joshi et al.,2001)。被问责后亚邦与辉丰公司经过整改,ST亚邦已于2018年11月7日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名称变更为亚邦股份;ST辉丰也已于2019年2月11日摘帽,公司股票名称变更为辉丰股份。积极开展相关环境治理,其环境信息披露明显增多,环保投入最终反映在财务报告的不同科目中。经典文献中没有考虑到的是,公司不同类别的环境投入偏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存在区别吗?同时我们发现这些公司存在大额主观预提环境治理费用,问责事件会给企业带来盈余管理空间吗?

三、根本原因

丽丝(2002)曾指出所有环境问题本质上都源于生态环境中资源利益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在各主体之间分配方式的冲突。在固化利益结构中进行环境成本追踪的会计分类研究缺乏实际意义。界定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的同时设定相应补偿机制是学者们的共识。

政治控制与社会利益结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决定的耦合关系(李程伟,2009)。政企合谋会导致处罚不力和监管放松,减弱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作用(王彦皓,2017),还会导致企业环境成本管控不力从而超标排污(徐博韬 等,2014),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环保管理的管控力度。余敏江(2011)认为应引入“绿色GDP”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划分事权、财权。黄斌欢等(2015)则建议重构国家权力系统,进而规制国家权力的谋利取向与自律性市场的逐利本性。地方政府应健全生态财政制度,推动民主决策在生态保护中的运用,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唐林霞,2015)。刘儒昞等(2017)认为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责任还可以采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来强化。

确定生态结构、利益结构、成本结构、绩效结构的内在配比才是使中央环保督察有效的基本逻辑。在多重利益矛盾下,中央环保督察需要打破原有的利益结构,使企业绿色生产,使监管者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