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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简答
按照一般观点,“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分三个层面掌握:
1.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或者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明显不方便、不适合执行。
3.至于被执行人财产是否“明显不方便、不适合执行”,由执行法院按照个案情况具体把握。
背景
“主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后,由次债务人承担责任”,这是较为常见的判决方式。典型的责任类型有两类: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2款,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也应当理解为“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