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换过程
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场上去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那就是商品所有者(Warenbesitzer)。商品是物,自无反抗人的力量,若不顺从,他可以行使强力,换言之,可以将它占有[1]。因此要使这种物能当作商品来相互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以意志寄存在这种物内,并且以这种身份发生相互的关系。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必须依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让渡自己所有的商品,占有他方所有的商品。他们必须互相承认私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关系——不问是不是依法成立的,它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并在其中反映出一种经济关系来。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也就由这种经济关系规定[2]。在此,人是以商品代表者,从而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的。我们研究下去将会知道,经济舞台上的人物,一般是当作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Personifikationen der ökonomischen Verhältnisse)。
商品与商品所有者相区别的主要一点是,商品会把每一种其他的商品体,当作自己的价值的现象形态。商品是天生的平等主义者,犬儒主义者,它随时准备以它的灵魂和肉体,和别种比马利登(Maritorne)还丑的商品相交换。对于商品体的具体性,它是没有感觉的。但这种缺乏由商品所有者的五种以上的感觉补足了,他的商品,对于他自己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它不会被送到市场上去的。但它有对于他人的使用价值(Gebrauschswertfür andre)。对于他自己,他只直接有一种使用价值;那就是,它是交换价值的担当者,而且是交换手段(Tauschmittel)[3]。所以,他会为了自己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换去自己所有的商品。一切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皆为非使用价值(Nicht-Gebrauchswert),但对于非所有者(Nicht-Besitzer)则为使用价值。所以,任何一种商品,都有换一下手的必要。但这样换一下手,便是交换(Austausch),使商品以价值的资格互相对待并实现为价值的,也就是交换。所以,商品在能够实现为使用价值之前,必须先实现为价值。
但就他方面说,商品在能够实现为价值之前,又必须表示它是使用价值。因为,投在商品内的劳动是否被计入,就要看他是不是投在对于他人有用的形态上。唯劳动是否对于他人有用,其生产物是否可以满足他人的欲望,又只有依交换来证明。
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愿意为那有使用价值可以满足本人欲望的他种商品,换去自己的商品。在这限度内,对于他,交换只是个人的过程。但就另一方面说,他总希望自己的商品,实现为价值,并转化为有同等价值的任一种别的适合的商品,而不问自己所有的商品,对于这别种商品的所有者,有没有使用价值。在这限度内,对于他,交换又是一般的社会的过程。但同一过程,不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是只为个人的,又是只为一般的社会的。
再进一步观察。从一个商品所有者的观点看,每一他种商品,对于自己所有的商品,都是特殊的等价,自己所有的商品,对于其他一切的商品,则是一般的等价。但一切商品所有者所处的地位都是一样的。这情形,实等于没有一种商品当作一般的等价,从而,也没有一般的相对价值形态使商品能以价值的资格来相等,并以价值量的资格来互相比较。这时,它们都不以商品的资格,只以生产物或使用价值的资格来互相对待。
商品所有者在他们的困难中,是像浮士德(Faust)一样想,“先是实行”。所以,他们在思维以前就实行了。他们由自然的本能,实行了商品性质的法则。他们必须以他们所有的商品,与别种当作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发生对立的关系,然后他们的商品才能以等价物的资格,以商品的资格发生相互的关系。但一定的商品,必须经过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一般的等价。把特定的商品搁在一边来表示商品全体的价值的,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行为。于是,这种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了社会公认的等价形态了。由这种社会过程而充作一般的等价,就成了这一种搁在一边的商品之特殊的社会机能了。它成了货币(Geld)。“它们一心要把它们的能力和权威给这种兽。凡是要买要卖的,都不得不有这个记号,有这个兽的名字,或是有它的名字的数目。”(《约翰启示录》)
货币这个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的结果。在这过程中,各种劳动生产物实际被视为相等,实际转化为商品。交换之历史的扩大与加深,又使原来在商品性质中包含着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展开来。为商业的便利起见,这种对立有在外部表现出来的需要。这个需要引起一个独立的商品价值形态,且不绝进行,终于使商品分化为商品与货币。劳动生产物越是转化为商品,这一特殊商品也就越是转化为货币[4]。
直接的生产物交换(unmittelbare Produktenaustausch),就一方面说,固已有单纯的价值表现的形态,但就别一方面说却还没有。这个形态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直接的生产物交换的形态是x量使用对象A=y量使用对象B[5]。在交换以前,物品A与B还不是商品;它们是由交换成为商品的。使用对象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是对所有者成为非使用价值,成为满足所有者本人欲望以后的多余的使用价值量。物的自体是在人身之外,从而是可以从人身让渡出来的。要使这种让渡成为交互的让渡,只有一个条件是必要的;那就是,人们互相默认他们是可以让渡的物品的私有者,互相承认他们是独立的人。这种互相独立的关系,在自然发生的共同体(无论是族长的家庭,是古代印度共产国体,或是秘鲁印加人的国家)的成员间,是不存在的。商品的交换,是在共产体的尽头处,在一共产体与其他共产体,或与其他共产体的成员们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物品一度在对外生活上成为商品,则由反应作用,它也会在对内生活上成为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当初纯然是偶然的。它们所以能互相交换,只是因为所有者愿意把它们互相让渡。但由此,对于他人所有的使用对象,就渐渐发生了欲望了。交换已由不断地反复,成为一种规则的社会过程。渐渐地,至少有一部分劳动生产物,是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了。从这时起,为直接需要的效用和为交换的效用区分开来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区分开来了。物互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自身决定了。习惯又使诸物成为定量的价值。
在直接的生产物交换中,每一种商品,对于其所有者皆为直接的交换手段,对于其非所有者皆为等价物,但以它对于他们有使用价值为限。在这阶段中,交换品还没有与其自身使用价值或交换者个人需要相独立的价值形态。自加入交换过程的商品数目增大、种类增多之后,这样独立的价值形态就是必要的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同时发生的。商品所有者以其所有商品,和其他种种商品相交换相比较的交易,会引导各种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在交易时与同一的第三种商品相交换,并当作价值与这同一的第三种商品相比较。这第三种商品,因为是种种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故直接在一个狭隘的范围内取得了一般的社会的等价形态。这个一般的等价形态,是和当时唤起这个形态的社会接触同生共灭的,并且是交替的、暂时的,归属于这种商品或那种商品。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这种形态终于固定在特殊商品上,并结晶为货币形态了。它固定着在那种商品上面,在当初只是偶然的。但大体说,有二种事情的影响具有决定性。货币形态大概是附着在这二类商品上。第一类是最重要的外来的交换品,那对于团体内各种生产物的交换价值,事实上是自然的现象形态。第二类是像家畜一样的使用对象,那是团体内各种可让渡财产中的主要成分。货币形态最先是在游牧民间发展起来的,因为他们一切的所有物都是动产,都是直接可以让渡的;并且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地使他们与其他的共同体接触,因而引起生产物的交换。又把人当作奴隶作为原始货币材料的事情也往往发现,但把土地用作货币材料的事情却是一向没有的。用土地作货币材料的观念,只在进步已经很大的资产阶级社会内才能发生。那是17世纪末叶才有的。若当作一种国家政策来实施,那还是一世纪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候的事。
商品交换越是打破地方的限制,商品价值越是发展成为人类劳动一般的体化,则天然最适于担任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机能的商品——贵金属——越是取得货币形态。
“金与银非天然为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与银。”[6]这个命题,可由这诸种金属适于充任货币机能的种种自然性质证明是真的[7]。但至此为止,我们尚只认识货币的一种机能,那就是当作商品价值的现象形态,或者说,当作商品价值量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只有每一片皆有一致性质的物质,能适合地成为价值的现象形态,成为抽象的人类劳动的体化物。又,价值量的差别既纯然是量的差别;所以,货币商品也必须只有量的差别,必须可以随意分割和拼合。金与银就天然赋有这种性质的。
货币商品(Geldware)的使用价值是二重的。当作商品,它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比方说,金可以镶牙,可以作奢侈品的材料等等),但它又由这种特殊的社会机能,取得了一种形式上的使用价值。
其他一切商品为货币的特殊等价,货币则为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其他一切商品为特殊商品,货币则为一般商品[8]。二者互相对待。
我们讲过,货币形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的反射,是固着在一种商品上面的。所以,“货币是商品”[9]这句话,只有那些从完成形态出发而开始分析的人,会认为是新发现。当商品转化为货币时,交换过程所给予货币商品的,不是价值,只是特别的价值形态。这两件事情的混同,使人误认金与银的价值是想象的东西[10]。又因货币的某种机能,可由某符号代替,又引起了一种错误:认为货币本身也是符号。但这种错误包含着一种预觉。那就是,一物的货币形态,不是该物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是隐藏在该物后面的人类关系的现象形态。就这意义说,每一种商品都可当作只是一个符号;因为,当作价值,每一种商品,都仅是支出在这种商品上面的人类劳动之物质的外皮[11]。但他们说物在特殊生产方法基础上取得的社会性质,劳动的社会性质在特殊生产方法基础上取得的物的性质,只是符号时,他们是把这诸种性质当作人类思索的随意的产物来解释。18世纪的说明方法正是这样。当时人不能说明人类关系的各种形态是怎样发生的,他们因此对于这种关系的谜一样的形态,只要暂时把奇异的外观除掉就满意了。
上面已经说过,商品的等价形态不包含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所以,我们虽然知道金是货币,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但我们仍然不知道金10镑的价值是多少。像其他各种商品一样,货币也只能把它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他种商品上。它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规定的,并且是由包含等量劳动时间的他种商品量表现的[12]。金的相对价值量已在其产源地,由直接的物物交换,在量上规定了。当它当作货币加入流通界时,它的价值已经是规定好了的。17世纪末叶货币分析的开端,已经说明货币是一种商品,但那只是分析的开端。要了解货币是商品不难,但要了解这种商品如何,因何,由何变成货币,却是不容易的[13]。
我们讲过,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这个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中,某物的价值量借以表示之物,会从这个关系获得等价形态,以致这个等价形态竟像是此物所有的社会的自然性质(Gesellschaftlche Natureigenschaft)。我们曾探究,这虚伪的假象是怎样确立的。当一般等价形态与一特种商品的自然形态相融合,或结晶为货币形态时,这个假象的确立便完成了。一商品成为货币,好像不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皆表现在这种商品上面;反过来,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皆表现在这种商品上面,好像是因为这种商品是货币。中间的种种运动,在他们自身的结果上消灭了,不曾留下一点痕迹来。诸商品,不待自己动作,就发觉自身的价值形态,已经完全表示在别一种同时存在的商品体上了。金与银,一从地中心出来,便为人类劳动的直接的体化物。货币的魔术,便是由此开始的。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上的原子一样的行为,其生产关系的完全不受人支配且与个人意识行为相独立的物的姿态,最先,是由劳动生产物一般采取商品形态这一件事情显现出来的。货币拜物教性(Geldfetisch)的谜,即是商品拜物教性的谜,不过前者比后者还更迷惑人的眼睛。
[1]以敬虔心著名的12世纪,常有若干极微妙的东西被包括在商品里面。那时候,有一位法国诗人,曾把“不珍惜身体的女子”和衣料、鞋子、皮革、农具等等,同列为兰底(Landit)市场上待售的货物。
[2]蒲鲁东由那与商品生产相应的法律关系,创造他的正义(永远的正义)的理想;由此,他由一种给一切小资产阶级以无限宽慰的方法,确认商品生产的形态和正义一样,是永远的。此后,就企图依照这个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并改造与其相应的现实的法律关系。假使有一个化学家,他不要研究物质变化的现实法则,不要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却要由“自然性”与“亲和力”这两个“永远的观念”来改造物质的变化,我们对他将发生若何的感想呢?我们说,高利贷是与“永远的正义”,“永远的公道”,“永远的互助”或其他“永远的真理”相违背,正和教会的神父说,高利贷是与“永远的恩宠”,“永远的信仰”,“永远的神意”相违背一样。这种说法,并不能使我们对于高利贷多知道一些什么的。
[3]“每一种财的用途,都是二重的。——其一是物自身所有的,其一不是物自身所有的。好像草鞋,它可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二者都是草鞋的用途。因为,他虽是用草鞋交换他手头缺少的东西,例如营养物,他总是把草鞋当作草鞋利用的。但不是依照自然的使用方法。因为,它不是为交换的目的制造的。”(亚里斯多德著《共和论》第1篇第9章)
[4]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是怎样无意思了。这种社会主义要使商品生产成为永久的,但同时又把“货币与商品的对立”废除,从而把货币本身废除,因为它只在这种对立中存在的。如果这种意见也可成立,我们也可废除罗马教皇而保持加特力教了。关于这点,可参看拙著《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1页以下。
[5]如果不是用两种不同的使用对象相交换,却像未开化人一样,用各种物品混杂起来,当作一种物品的等价,则在这限度内,连直接的生产物交换,也还是在幼稚阶段上的。
[6]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35页。——参看加里安尼的话,“金属……天然是货币”。(《货币论》库斯托第编《意大利经济名著集》近世篇第3卷第72页)
[7]要知其详,可参看拙著《政治经济学批判》论贵金属的一节。
[8]“货币是一般的商品。”(维利《经济学的一种考察》第16页)
[9]“总称为贵金属的金与银。也是可以在价值上涨跌的商品。所以,当重量较小的一块贵金属,能交换较大量的农产物或制造品时,我们可以说,贵金属的价值已经提高了。”(《论货币、贸易、交换的一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一个商人著,伦敦1695年第7页)——“银与金,已铸币的,或未铸币的,虽可以用作其他一切物品的尺度,但和葡萄酒、油、烟草、布、毛织物一样是商品。”(《论贸易,尤其是东印度的贸易》伦敦1689年第2页)——“一国的资财与富,不能说单是由货币构成,金银也不能列在商品之外。”(《论东印度贸易为最有利贸易》伦敦1677年第4页)
[10]“金与银在成为货币以前,已经当作金属,有它的价值。”(加里安尼《货币论》第72页)洛克(Locke)说:“因银特别适宜于充作货币,所以人类一般同意给银一个想象的价值。”反之,劳却问:“不同的诸国怎样才能给一种物品以想象的价值呢?……这种想象的价值又怎样维持它自身呢?”以下的话,表明了他自己关于这个问题是怎样不了解。他说:“银是依照它所有的使用价值,从而,依照它的现实的价值来交换的。因被采为货币之故,它又有了一个追加的价值。”(约翰·劳〔Jean Law〕著《通货与商业论考》,见德尔编《18世纪财政经济学论集》第469页470页)
[11]“货币是商品的记号。”(特·福尔波内〔V. de Forbonnais〕著《商业概论》新版勒登〔Leyden〕1776年第2卷第143页)“货币当作商品的记号,就为商品所吸引。”(前书第155页)“货币是物的记号,且代表该物。”(孟德斯鸠〔Montesquieu〕《法之精神》,全集伦敦1767年第2卷第9页)“货币不单纯是记号,它自身也是富;它不代表价值,而与价值为等价者。”(勒·德洛尼著《社会的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概念时,我们是把物自身看作只是记号,不问它自身是什么,只问它值什么。”(黑格尔《法律哲学》第100页)法学者远在经济学者之前,取得了货币仅为记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思想。他们在歌颂王权,依罗马帝国的传统和般待克登(Pandekten)的货币概念来拥护中世纪国王伪造铸币权时,得到这种思想的。他们的得意的门生菲力·冯·维罗亚(Philipp von Valois)曾在1346年一个布告中说:“任谁也不应怀疑,且不能怀疑铸币的制造、制定、供给以及关于货币的一切处置,是我等及国王陛下的权限。我等可依我等的意思,依照我等自认为是的办法,使其依照一定的价格来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敕令规定,那是罗马法的定则。认货币为商品的看法,是明文禁止的。“任何人皆不得卖买货币;货币既为公用而制定,自不应认为商品的。”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很好的说明,是巴尼尼(Pagnini)所著《公平价值论》(1751年)(库斯托第《意大利经济学名著集》近世篇第2卷)。特别在该书第2篇,巴尼尼曾驳击法学家先生们。
[12]“一个人若能以生产一布系(Bushel)小麦的时间,从秘鲁地下采取一盎斯银带到伦敦,后者便成了前者的自然价格了;现在,倘因有新的容易采掘的矿山出现,以致他先前生产一盎斯银的时间,已能生产二盎斯,则在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度内,现在一布系十先令的价格,是和先前一布系五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配第《赋税论》伦敦1667年第31页)
[13]罗雪尔(Roscher)教授告诉我们,“谬误的货币定义可分成两大类:一类认货币为商品以上的东西,一类认货币为商品以下的东西”。接着,他不注意次序,把许多论货币性质的著作,列成一表。由此可知罗雪尔教授,对于货币说的现实的历史,连淡漠的理解也没有。他往下曾说:“无待讳言,大多数现代的经济学者,关于货币与其他商品互相区别的特性,换言之,关于货币究为商品以上抑或为商品以下的东西这个问题,是不曾充分注意的。……在这限度内,甘尼尔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不是全无根据的。”(威廉·罗雪尔著《国民经济学原论》第3版1858年第207页至210页)以上——以下——不曾充分——在这限度内——不是全无!这样含糊的用语!然而,罗雪尔先生就称这种折衷的大学教授式的谵语,为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是应归功于他的,即,货币是“一种人人爱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