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正等着被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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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论

罗勇诡辩的嘴脸在魏成眼前闪现,不等魏成开口,分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张穆说道:“我明白魏老师的意思。你们在审查逮捕阶段掌握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情况比较少,可以理解。我也承认,本案具有一定的认定罗勇故意杀人罪的空间。比如,罗勇案发前曾扬言会因为刘洋离开他而杀人报复,而且案发当天半夜一点多,他拿着斧头躲在被害人院子里,还喝了半瓶白酒壮胆。但是,这些都是间接证据。”

对于这个案子的审查,张穆还是有把握的。

他接着说道:“刚才魏老师也说了,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个案子不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很难证明罗勇是故意杀人。首先,在客观上存在如下疑点。第一,嫌疑人使用的斧头没有开刃,这样的斧头是不锋利的。罗勇从购买斧头到第二天案发,他有足够的时间去开刃。如果他想要杀人,而且明知道对方和自己都是身强体壮的人,还准备了防身的铁棍,他没理由不找一把更锋利的斧头。第二,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人使用什么工具、打击什么部位很重要。本案中,罗勇到底有没有用斧头砍刘洋头部是关键。虽然赵千峰证言里提到,他看见刘洋进屋时,刘洋已经被砍伤,但是刘洋并不记得自己的头部是什么时候受的伤,罗勇本人也不承认自己砍过刘洋。在案证据没办法对赵千峰或者罗勇的说法加以佐证,存疑有利于被告,不能认定罗勇砍了刘洋的头部。而且,罗勇进屋后和赵千峰发生过打斗,刘洋曾经去拉两人,因此不能排除她头部的砍伤是在劝架过程中形成的这一可能性。即使案子以故意杀人罪诉到法院,到了法庭上,这个疑点辩护律师肯定也会提出来。另外,我和公安的同志沟通过,从现场门外提取到的血迹,既有刘洋的,也有赵千峰和罗勇两人的。血迹污染严重,客观证据没法证明血迹究竟是罗勇在进屋前砍伤刘洋留下的,还是刘洋在其他时间被砍伤后留下的。

“其次,在主观上,由于无法证实罗勇用斧头击打过刘洋头部,罗勇本人也并不认罪,因此不能证明其存在杀人的故意。更何况,罗勇现在甚至还辩解自己是正当防卫。

“最后,就是魏老师所说的补侦空间。这个案件本身侦查阶段已经用足了时间,也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再退查很有可能还是同样的结果。我不知道魏老师所说的补侦空间在哪里,也不知道魏老师所说的被害人的可疑之处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这时,办公室几位领导都看向魏成。对于张穆的分析,魏成不为所动,他回应道:“这个案子的关键是证据调取,案件很多细节都能证明罗勇有杀人故意,而且可疑的不止罗勇,刘洋和赵千峰也有问题。对这些细节和疑点加以查证和甄别,就很有可能找到关键证据。”

张穆对魏成的言论不以为然,问道:“什么细节,哪些疑点?”

“各位领导,张老师,石头也没有开刃,不代表不能砸死人,要看砸哪里,这一点大家都赞同吧。如果能证明刘洋头上的伤是罗勇砍的,再结合其他情况,就可以证明罗勇具有杀人故意,这一点张老师也赞同吧?”

“这一点,我也从来没有否认过。”

“刘洋和赵千峰的证言里都提到过,罗勇在跟着刘洋进屋前,曾经一斧头砍在门框上。我去现场看过,门框砍痕里有血迹,这说明当时斧头已经见血。门框上的砍痕的位置和刘洋头部的高度相近,如果鉴定能够明确血迹是刘洋的,那是不是可以印证赵千峰的证言,证实罗勇进屋前曾持斧头砍伤刘洋头部。不知道张老师有没有请公安采集过门框上的血迹?”

“我知道魏老师决定逮捕后,做了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提取门框上的血迹。罗勇被捕后,公安机关确实也提取了门框砍痕里的血迹,但是里面不仅有刘洋的血,还有赵千峰的。”

“这就更奇怪了,赵千峰和刘洋的证言都证实,门框上这一斧头是罗勇进门前砍的,里面怎么会有赵千峰的血呢?”

“兴许是后面打斗的时候溅进去的。不管是怎么造成的,现在客观证据就是这样,讨论血迹怎么会这样形成对案件办理意义不大吧?”

“好,那我们说另外的问题。罗勇在知道赵千峰备了铁棍之后,于2020年春天买了一把扳手用来防身。我提审他时,他脑子转得很快,说扳手搬家的时候不见了,所以才买了斧头。我又问了扳手丢失的时间,罗勇的回答是2020年4月。按照罗勇的说辞,他买扳手是为了防身,但是只用过一次就丢了。从扳手丢失到案发前,罗勇又去刘洋家找过刘洋四次,他都没有携带防身的器具,案发当晚突然又带了一把斧头防身,这合理吗?没有正当理由,带着凶器到被害人家里,却口口声声说是防卫。如果这样的防卫也能成立,那大家都可以持凶器穿堂而过进行所谓的防卫了。”

严处长若有所思地问道:“小魏,你刚才说刘洋和赵千峰都很可疑,又是怎么回事?”

“先说刘洋。罗勇始终坚持刘洋给他打过手势,可现场没有监控,这一点无法查证。但是罗勇关于刘洋在车上跟她打手势的描述非常具体,不像是在说谎。罗勇和刘洋都删除了两人之间所有的通话和短信记录,这不合常理。刘洋并没有说实话,她和罗勇一直还有联系。”魏成回答说。

“公安那边利用技术恢复了罗勇和刘洋的聊天和通话记录,刘洋确实和罗勇一直藕断丝连。但是,魏老师,婚外情中的拉扯再正常不过,刘洋甚至在案发前几天和罗勇还有联系。刘洋隐瞒这些,或许只是害怕赵千峰知道自己和罗勇还有联系。这虽然不符合道德,但符合人性,我看不出这有什么问题。而且,这和罗勇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根本没有关系。”张穆说。

“刘洋删除联系记录可以理解为是怕赵千峰发现,可是罗勇为什么也要删除所有的联系记录?他怕谁看见?他俩一起删除了所有的联系记录,这是不是太凑巧了?”魏成回应。

“罗勇删除所有信息不正好印证了他说要和刘洋分手的辩解吗?”张穆质疑道。

“罗勇声称,当天他是去和刘洋做一个了断的,彼此不再纠缠。他的这个转变未免太过于突然。对于为何突然放弃两人的关系,罗勇说是因为刘洋不接他电话,不回他信息,但是这和通信公司保留的记录恰好相反。很显然,罗勇和刘洋都在说谎。可他们为什么要说谎?两人的短信记录确实没有异常,但如果两人的通话内容有异常呢,如果罗勇真的是刘洋叫去的呢?那么,刘洋在本案中的角色和性质将会发生根本变化。”

“所以,小魏你怀疑罗勇是刘洋叫去的,两人预谋对赵千峰不利?”严处长说。

“这都是你的主观推断。”张穆不客气道,“你不能凭空作出一些假设,然后再无限制地扩大你的假设的可能性。”

“真的是我凭空臆测吗?刚才那些反常之处,张老师所掌握的证据都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我只有义务排除合理怀疑,不合理的怀疑难道我也要一一回应?”张穆反驳道。

蒋文渠见现场火药味越来越浓,便岔开话题问道:“你刚才说赵千峰也可疑?”

“既然张老师认为那都不是合理怀疑,是我凭空臆测,我为什么要给大家展现我的想象力?”

“嘿,你小子……”蒋文渠知道魏成的倔脾气上来了,再说什么也不顶用,只能在心里暗骂,自己选的徒弟,跪着也要带下去。

魏成和张穆的争议主要围绕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但是实际上影响张穆决定的还有一个因素——“诉判不一”的诉讼风险。“诉判不一”简单理解就是,检察机关起诉与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罪,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情况。这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中案件评查的重点。因为“诉判不一”

可能意味着公诉精准度和办案质量不高,在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中,这是负面评价。因此,为了避免“诉判不一”,案件承办人在起诉时,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内心总是要有足够的确信和把握。

在罗勇故意杀人案件中,起诉罗勇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被法院改判的风险。因此,在张穆看来,魏成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但是就魏成而言,他只是实话实说。

“小魏考虑得还是很周全、细致的。”严处长此时打断了两人的争执,他看着魏成和张穆,语气平和地说道,“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是以罗勇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的,按照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罗勇是没有问题的。现在考虑到在案证据情况,确实也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似乎更为适宜。”

听严处长说完,张穆的脸色也缓和了下来。

严处长和蒋文渠做了一个眼神交流,接着说道:“蒋主任说得对,这个案子主要还是证据收集的问题。基层院的同志办理案件量大,见多识广,还是更有发言权。既然现在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一次,这不是还有一次机会吗?既然还有机会,我们就应该把握,查清案情,排除合理怀疑。小魏刚才提到的一些疑点,是突破口。”

严处长的目光再次回到魏成身上,笑着说道:“至于小魏提到的针对案件其他可能性的推测,我们办案是要讲事实、讲证据的。大家围绕没有证据的推测争来争去,确实没有必要,又不是搞辩论赛,打口水仗。现在我们谁说服谁都不管用,还得人家法院认可才管用,你们说对吧?”

领导既肯定了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同时也保全了张穆的脸面,还为调查留了一个口子,兼顾了基层院的意见。会后,罗勇故意杀人案第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