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健康产业保障制度:政策分析与产业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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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年金政策分析

年金作为“补充养老”及“雇员福利”,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年金包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本节对我国的企业年金政策与职业年金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此外针对企业年金,从方案内容、运营管理、投资管理、市场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梳理企业年金发展现状,提出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把握企业年金发展方向。

一、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政策比较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2017年第36号)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办发〔2015〕18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参保对象、参保缴费、管理和待遇等如表1-6所示。

表1-6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政策比较

二、企业年金方案内容

(一) 订立、变更与终止

1.订立

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在制订年金方案时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形成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2.变更与终止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遭遇不可抗力等,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出现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

(二) 内容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保对象、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 资金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如遇企业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中止缴费,后期按照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四) 账户管理

1.账户计入

(1) 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不得超过5倍。

(2) 计入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账户。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账户权益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与职工一方约定,可以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①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② 有《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③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 劳动合同期满,出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⑤ 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3.变动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新就业单位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当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4.支付待遇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一) 受托人

1.含义

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并与企业代表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占比应不小于1/3。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2.职责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②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③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④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⑤ 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⑥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⑦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 账户管理人

1.含义

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2.职责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②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③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④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⑤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⑥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⑦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⑧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 托管人

1.含义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2.职责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②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④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⑦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⑧ 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⑨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⑩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11)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12)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投资管理人

1.含义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2.职责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②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③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④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⑤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⑥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① 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波动的。

② 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③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关系具体如图1-1所示。

图1-1 管理机构关系

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模式,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治理框架。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不具备将企业年金这一特殊的投资基金自由合理运营的能力,因此我国采取了严格限制投资工具和投资比例的企业年金投资规则。该制度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并给出投资各个大类资产的上下限。

由于长时间内我国不具备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投资工具单一,企业年金基金始终持保守态度,选择银行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风险较小的投资工具。2011年以后,我国逐渐开始扩大投资工具的范围,具体有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5号)三次改革。改革趋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加非传统投资工具的种类,如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等,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第二,扩大投资管理人的权限,引入集合计划,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不同养老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产品,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提高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从而降低投资损失;第三,放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区域的限制,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放松境外投资限制。

目前,我国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采取“信托”模式,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每类金融产品占比不得高于政策规定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比例,且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其中,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且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一般指变现能力强、回收灵活性高的金融产品。例如,我国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且将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2.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一般指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其特点为收益不高但较稳定,风险也较小。 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规定投资此类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2013年提高到不低于135%,从而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有所放松。

3.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一般指股票、债券等风险大、回报率高的金融产品。 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投资管理人投资此类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直到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5号)将此投资比例逐步放松至40%。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与比例改革具体如表1-7所示。

表1-7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与比例改革

五、企业年金市场发展

2021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发布的《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2020年度)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2 700多万人参加企业年金,当年投资收益达1 931.48亿元,大大超过2019年的1 258.23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10.30%,并且除2008年和2011年加权平均收益率为负外,其余年份皆大于0,总体呈上升趋势(见表1-8) 。

表1-8 2007—2020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情况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20年度)》。

从投资收益率情况来看,2020年整个资本市场呈现股强债弱的格局,企业年金基金固定收益类、含权益类组合的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5.30%、11.28%,企业年金基金整体达到10.30%的收益率(见表1-9) 。其中,有2 564个组合的收益率超过8%,资产金额占比超过77%;仅有9个组合出现亏损,资产金额占比为0.19%。

表1-9 2020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

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20年度)》。

六、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自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施行,至今发展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压力,但就目前实际运营情况来看,其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 覆盖范围有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2021年度) 》统计,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达到11.7万家,参与职工2 875万人,累计缴纳基金费用达2.6万亿元。而根据2021年人口普查数据,我国适龄的劳动人口有8.8亿人,企业年金参保人数占比仅为3.3%,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约2 100万,企业年金覆盖企业占比仅为0.56%。企业年金不管是参保人数还是基金规模均远落后于第一支柱,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不容乐观。

(二) 账户管理不完善

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流动是常态。虽然《企业年金办法》对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转移接续标准化流程,实际操作存在难点,职工福利可能受损。

另外,账户缺乏灵活性,与生命周期资金需求不匹配。对于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来讲,企业年金缴纳和积累的资金量较大。职工年轻时对住房、结婚、养育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较大,但企业年金只有在退休后才可以领取,与年轻职工的资金需求并不匹配。

(三) 缴存激励不足,参与积极性不强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与自愿也就意味着企业趋利避害、生存为先的先天特征,使其参保时不得不考虑自身成本与利润回报。目前而言,我国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类型呈现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民营及其他企业较少的失衡局面。以国有企业为主,也是上级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支出,而其对人才的吸引力有限,激励效能缺失,加上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使得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效益不稳定的民营企业对企业年金缺乏参与积极性,阻碍了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扩张与发展。

七、企业年金发展方向

(一) 完善激励机制,扩大参与覆盖面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企业参与类型呈现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民营及其他企业较少的失衡局面。未来,可积极探索企业年金成本税前列支、提高免税比例等政策措施,降低企业和个人相关成本支出,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同时,在准入条件上,政府可适当放宽企业参与条件,构建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如缩短连续三年盈利的时间要求等,给予中小企业参与机会,有效扩大参与覆盖面。

(二) 完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一方面,应出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操作指南,建立标准化的衔接流程,保障流动职工企业年金权益不受损;另一方面,应增强个人账户的灵活性,以更好地利用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职工全生命周期服务。例如,可以允许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作为贷款融资的担保资金,当职工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降低贷款成本;也可以打通企业年金账户和公积金账户,职工年轻时解决住房需求,年老时则解决养老需求。

(三) 规范资本市场秩序,构建良好的投资管理机制

在提高参与率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投资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才是企业年金得以成熟发展的关键。企业年金主要采用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筹资模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主要以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稳健性投资方式为主,风险小而收益低,难以起到良好的保障与激励作用。未来,在允许投资组合多元化,不断鼓励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完善基金运营的同时,可加大资本市场监管力度,完善资本市场运行规则,进而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资本市场与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实现协调发展

未来,针对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企业参与类型结构失衡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存在差距等问题,政府须加大对落后地区、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减轻其企业年金缴存压力。同时,应出台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