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2022年体育立法概况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 “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 (体发〔2021〕2号)和《 “十四五”体育法治建设规划》的要求下,体育立法工作在2022年度呈现新特点,取得新成就。 2022年2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2022年全国体育政策法规规划工作要点》 (体政字〔2022〕29号),在这一文件指导下,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22年3月23日印发《体育总局2022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体政字〔2022〕51号),为我国2022年度体育立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就中央立法层面而言,2022年度,我国发布以“体育”或“全民健身”为标题新增或修改的中央立法共267件,其中法律1件、部门规章250件、党内法规制度1件、团体规定6件、行业规定9件;就地方立法层面而言,2022年度我国发布的以“体育”或“全民健身”为标题新增或修改的地方立法共262件,其中地方性法规9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地方规范性文件251件。
(一)《体育法》修订通过
《体育法》修订通过,是2022年体育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与期待的事件。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1995年我国《体育法》出台以来的首次大修。 《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的基本法,其修订体现了我国对体育法治发展的重视,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体系的重要完善,体现了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要求,为推动我国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 《体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体育法》,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立法的一项空白,结束了体育领域无基本法可依的历史,使体育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作为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专门法律,《体育法》全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体育政策,调整规范了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关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时代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行方向。体育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包括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和体育对外交往等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新征程的开启,对新时代体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育领域中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凸显,如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尚未得到较好满足,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体育行业监管亟须加强等,这些问题都对《体育法》修订提出了迫切要求。
在2005年、2006年的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都布置了《体育法》修改工作。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修改《体育法》工作。 2010年,在《体育法》颁布15周年之际,体育及法律界在充分肯定《体育法》作用的同时,认为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我国体育改革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修改建议,一些学者也开始着手研究相关条款的适用和新增情形的补充条款。 2018年9月,《体育法》修改作为第二类项目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社建委” )牵头负责。 2020年11月,《体育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随后,全国人大社建委正式启动《体育法》修改工作,在体育总局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了多层级、大范围的调研,深入了解《体育法》实施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修订的重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021年3月19日,全国人大社建委在前期调研等工作基础上,牵头成立《体育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就《体育法(修订草案建议稿) 》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9月28日,全国人大社建委对草案建议稿予以修改完善,形成《体育法(修订草案) 》 (共11章,109条),并经委员长会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10月19日至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22年4月18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共12章,118条) 。 2022年6月21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体育法(修订草案) 》 。 6月24日,《体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2. 《体育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体育法》修订的首要原则。修订过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修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去推进,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实现党对体育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体的全过程、各环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体育法》修订的价值取向。体育是人民的事业,《体育法》的修订以人民对体育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体育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体育发展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体育法》修订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实现“开门立法”,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各环节反映民情、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充分发扬民主,强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直接有序参与。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体育法》修订的重要方法。《体育法》在修订过程中针对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本关系和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深入研究,找到问题症结,制定解决措施,更好地发挥了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当前,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发展不协调,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体育促进全民健康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不规范,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不顺畅,体育产业发展不平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体育仲裁制度缺失,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体育执法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等。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明确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动体育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坚持规范引领。规范引领体育事业发展是《体育法》修订的重要目的。把体育领域经过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成熟经验和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推动体育领域深化改革,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订工作着眼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体育法》在体育改革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体育领域各方面关系,合理调整体育利益,严格规范体育秩序,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3. 《体育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经过此次修订,《体育法》由1995年的8章56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体育法》修订直面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于全民健身方面。为突出全民健身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第二章“社会体育”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的指导作用,确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从规划设计、建设配置、开放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全民健身保障条件,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老百姓“健身去哪儿”的难题。
关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为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解决体育科目不受重视、体育课时经常被占用等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为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新修订的《体育法》要求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关于竞技体育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从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竞技体育条款。特别是在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多措并举,全面发力,规定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确保选用公廉,规定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关于体育产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专设“体育产业”一章,规定了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工作协调机制、体育产业范围,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等内容。
关于职业体育方面。职业体育是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形态,既有竞技体育的特性,也有体育产业的属性。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在第七章“体育产业”中规定,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这些规定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明确了方向。
关于反兴奋剂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反兴奋剂”一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依法公开反兴奋剂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根据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这些规定再次表明了我国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坚决态度。
关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方面。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体育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出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等原则,在第四章“竞技体育”中明确“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第五章“反兴奋剂”中提出“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等。《体育法》对“中华体育精神”的规定和具体条款的落实,将进一步激发体育人使命在肩、奋斗有我的精神,为社会传递更多正能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
关于体育组织方面。体育组织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定位及职责权限与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体育社会团体”修改为“体育组织”,明确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明确其“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等业务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协会的关系,单项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强调单项协会的内部治理和行业自律。新修订的《体育法》从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实践出发,为体育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关于体育仲裁方面。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法》修订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体育仲裁”一章, 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辖等的关系,规定了建立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等。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在体育领域中强化法律和规则意识,开辟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内纠纷国际化问题的出现。
关于监督管理方面。近年来,体育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体育市场蓬勃发展,但各类体育市场乱象也不断出现。为了加强体育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突发事件及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明确了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建立完善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关于对外体育交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体育对外交往日趋活跃,体育对外工作不断深化,体育成为联通民心的重要桥梁。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总则中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修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并增加“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或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上规定强调了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公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以下简称《赛事管理办法》 )于2022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赛事管理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赛事管理办法》最早于2019年11月1日由体育总局通过,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随后,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体规字〔202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体规字〔2021〕3号)等文件。两年多来,《赛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了许多有关体育赛事的规定,条文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赛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赛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赛事管理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赛事管理办法》。
2. 《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解读新修订的《赛事管理办法》时指出,《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参赛和观赛需求,着眼于增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获得感、幸福感,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制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细化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促进和支持体育赛事活动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繁荣发展。三是坚持逐步完善监管。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相关条文,推动形成覆盖赛前、赛中、赛后全流程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秩序。
3. 《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赛事管理办法》共8章64条,较修订前增加1章17条,修订后分为总则、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行政许可。根据《体育法》第106条关于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增加一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二是完善赛事组织。在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增加相关条款,完善赛事组织规定,如明确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完善体育赛事活动保险制度;明确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等。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在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体育赛事活动的职责,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服务;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协会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增加体育赛事活动志愿服务规定。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明确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提出整改意见;向社会推介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五是强化法律责任。依照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时可申请救济的规定,同时修订部分处罚条款。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都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新修订的《赛事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积极更新完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规范,加强对《赛事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
(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体育法》通过后,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心转向以《体育法》为中心统摄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完善我国体育法律规范体系。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的新制度,需要相关配套立法来实现。在部门规章层面,2022年12月,体育总局发布了新制定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符合立法及时性、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
1. 《组织规则》 《仲裁规则》的制定背景
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体育法》第九章新增了“体育仲裁”专章,其中第91条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9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体育仲裁规则的职责。《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尽早实施体育仲裁制度,推动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规则》和《仲裁规则》于2022年12月22日经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体育法》同步施行。 《组织规则》是体育总局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以后颁布的专门规范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部门规章。 《组织规则》共5章,27条,对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运转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设置和经费来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构建中国体育仲裁治理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就体育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制前置、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强制力保障、临时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仲裁规则》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2. 《组织规则》 《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维护体育发展良好秩序创造了制度基础。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重点把握了以下基本思路:
其一,以我国体育改革发展为基础,体现中国体育仲裁特色。体育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到各类体育主体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体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支撑。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紧扣我国体育治理实际情况,推动构建现代化体育仲裁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治理结构;把握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求,借鉴民商事仲裁规则体例,合理安排具体仲裁规范;结合我国仲裁制度的实际,坚持体育仲裁与司法监督、保障相适应,实现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
其二,以专业、即时为特性,回应体育纠纷解决需求。体育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明确、翔实的规定。 《组织规则》《仲裁规则》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事项,从制度上保障体育仲裁的鲜明特色;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兼顾体育和法律专业经验,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设立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强化体育仲裁的专业性;合理确定仲裁庭的裁决期限,确保体育仲裁的时效性;规定仲裁员培训与考核标准;完善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特别程序。
其三,以保持独立性为原则,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相衔接。体育仲裁的核心在于独立性,这也是未来体育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组织规则》《仲裁规则》汲取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在保障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广泛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对仲裁员选聘、仲裁活动的明确规定,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强调“一裁终局”的裁决效力;高度关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确保体育仲裁规则不违反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要求;着力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对接,促进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
3. 《组织规则》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组织规则》共5章27条,分别为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组织规则》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等基础性内容;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总局依法设立,其所在地为北京市。第二章“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与原则、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经费来源等事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体育仲裁委员会可设置专门委员会;明确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第三章“仲裁员”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独立处理体育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培训和考核标准;仲裁员有义务参加聘前培训和履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强调不得干涉具体案件;列举解聘仲裁员的情形和仲裁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并明确了办案辅助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工作纪律。第五章“附则”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对外交流的互惠原则和《组织规则》的施行日期。
《仲裁规则》共8章78条,分别为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以及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内容。明确北京市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与仲裁地,便于集中受理案件;严格遵守《体育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明确体育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并可针对纠纷的类型设立专门的仲裁员名册;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阐明送达方式与期限计算,以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第二章“受案依据和管辖权”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与管辖权。借鉴国内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明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形式的具有仲裁意思表示的协议,确定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将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作为申请体育仲裁的依据;允许体育仲裁委员会自行判断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是否及时,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情况下受理案件,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避免因管辖权争议造成不必要的迟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第四章“仲裁庭”规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组成方式、组庭通知以及仲裁员披露义务、回避、仲裁员替换等事项;要求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必须有《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学背景或法律专业经验的仲裁员。第五章“审理”规定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原则、缺席审理、举证责任、调解与和解等内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明确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原则,以及允许公开的例外情形;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保障运动员权利,对因不服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上述主体也应当对其处理决定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六章“决定和裁决”规定作出决定和裁决的方式与期限、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裁决的效力和履行、裁决书的补正与补充裁决、重新仲裁等内容。着眼体育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仲裁庭可以依据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作出裁决。第七章“特别程序”规定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或开幕式前十日内仲裁活动的特别程序,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前提下,补充、调整常规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纠纷范围;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赛事活动期间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允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简化仲裁庭组成方式,由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回避情形时应立即提出回避;授权主任可合并有关联的待决案件;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依据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第八章“附则”规定其他附属事项。明确临时措施的具体程序由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将中文确定为仲裁语言,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英文为仲裁语言;规定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用;规定自然日和工作日在该规则中的区别以及该规则的施行时间。
(四)其他主要体育立法性事件
2022年,我国中央和地方综合性及专门性体育立法涵盖了全民健身、体育产业、重点群体体育保障等重点议题,全面回应了我国体育发展的现实关切。
在全民健身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3月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中办发〔2021〕61号),提出进一步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化资源布局,扩大服务供给,构建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2022年10月,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国铁集团等共同印发《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 》,使户外运动成为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力量。
2022年,我国多地均制定或修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全民健身条例,如《泰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003号)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9号) 、《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 、《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日照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
在体育产业方面,2022年度我国既就体育产业发展的实体性问题制定了专门性规定,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于2022年1月联合印发的《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规划》 (文旅资源发〔2022〕19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激活力的工作方案》,文化和旅游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14家部委于2022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又就体育产业发展的程序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如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体经字〔2022〕258号)等。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充分发挥地方体育产业资源,强力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设世界赛事名城赋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办规〔2022〕6号),加快推进成都世界赛事名城建设,打造国际化成都体育赛事IP,赋能成都体育产业融合、智慧、品牌发展。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22〕46号),以进一步激发全民健身热情,培育体育消费市场。
重点群体体育保障类立法主要针对老年人、农村群体、残疾人及青少年等重点人群开展。在老年人体育方面,体育总局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发〔2021〕42号)关于“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的要求,于2022年4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22〕75号),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政策、丰富老年人赛事活动、扩大老年人场地设施供给、健全老年人体育组织、加强老年人科学健身指导,持续推动老年人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农村群体体育方面,农业农村部、体育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于2022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十四五”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社发〔2022〕3号),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在残疾人体育方面,2022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白皮书,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在青少年体育方面,我国继续推进体教融合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4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要求〉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场地设施要求、青少年培训活动要求、服务管理要求、监督与改进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2022年6月14日,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与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提升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水平 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通知》,引导支持体校、体育俱乐部等专业力量进入校园开展课后体育服务,促进“双减”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多方聚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就重点群体体育保障开展地方立法,将全民健身计划覆盖社会所有群体,保障各类人群体育权益。
在体育监督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第十章“监督管理”,填补了体育法领域行政监督的空白,从立法层面厘清了依法治体的逻辑和规范,开启了依法治体新篇章。在地方立法层面,湖北省制定《湖北省体育局“互联网+监管”2022年度监管计划》 《2022年全省体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对体育监管事项的指导。四川省修订《四川省体育局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实施办法》,强化信息发布审核,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和文字关。常态化开展巡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载体的日常监管,引入第三方检索评估机制,及时发现人工审核错漏并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