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市场格局与投资观察(20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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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数字内容产业概述

第一节 概念界定

数字内容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形态,是传统内容产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的产物,产业发展速度很快,潜力巨大。关于“数字内容产业”这一概念的定义,国内外不少官方机构、学术机构、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 国外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

(一)关于“内容产业”的定义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的概念首次被提出是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1996年欧盟发布的《信息社会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以消费的各种软件等。[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在1998年《作为新增长产业的内容》的专题报告中提出了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概括为“由主要生产内容的信息和娱乐业所提供的新型服务产业,包括出版、音乐、电影、广播和影视传播等产业部门”。该专题报告进一步把“内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视听和音乐内容,以“一对多”形式由单一生产者向众多受众传播;另一类则是综合了数字文本和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通过播放器或互联网传送,即新媒体。[2]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新经济成长战略》中提出了“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概括为“加工制作文字、影像、音乐、游戏等信息素材,通过媒介流通到用户的信息商品,包括瞬间可以接收、消费的信息和历经百年拥有大批读者的文学作品”。[3]

美国软件和信息业协会(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SIIA)在2009年SIIA网站里提出了“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概括为“将在线内容出版商和提供商、支持信息产品和服务营销与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提供商都归类为从事内容产业的企业”。[4]

(二)关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

英国贸易与工业部(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在2000年《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中将“数字内容产业”的内涵概括为“包括出版业、软件业、网页制作业、图形设计业、游戏业、广播电视业等创意产业”。[5]

2000年德国VDI/VDE-IT协会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各种各样传输数字化信息(文本、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的与网络相关的产业,主要包括电子化的传统传媒产业、电子出版业和电子音像业等”。[6]

爱尔兰国家政策与咨询委员会在2002年《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中提出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概括为“创建、设计、管理和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产业,是将传统内容产业、媒体业、娱乐业、软件与流媒体、电子硬件和电信等加以综合集成的经济活动领域”。[7]韩国2003年《信息化白皮书》中提到的“数字内容产业”是指“利用电影、游戏、动漫、唱片、卡通、广播电视等视像媒体或数字媒体等新媒体,进行储存、流通、享有的文化艺术内容的总称”。[8]

澳大利亚在2005年发布的《澳大利亚数字内容行动章程》中提出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概括为“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应用与服务两个组成部分,同时也包含了传统的电影、娱乐和文化产业,重点发展创意数字产业”。[9]

二 国内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

(一)国内官方机构的定义

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各种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它也包括软件、远程教育、动漫、媒体出版、音像、数字电视、电子游戏等产品与服务,属于智力密集型、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10]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数字内容产业推进办公室在《2004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中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提供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的产业。”[11]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提出要开发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信息资源,提供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数字化信息服务。[12]在我国政府目前的界定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归为信息服务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6年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将数字创意产业列为我国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其中,“依托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新兴媒体进行传播的数字化音乐、动漫、影视、游戏、演出、艺术品、电子出版物、广告和移动多媒体等的设计开发制作”,都属于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的范畴。[13]

2017年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内涵与核心内容,即“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呈现技术更迭快,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消费个性化等特点,有利于培育新供给,促进新消费”。[14]

(二)国内学者的定义

熊澄宇认为数字内容产业是建立在数字通信和网络等技术基础之上,融合了出版与印刷、广播电视、音像、电影、动漫、游戏、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态,从事制造、生产、储存、传播和利用文化内容的综合产业。[15]

张宜春认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宽泛的含义是指一切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图像、文字、音频、视频信号数字化之后的产品或服务,涵盖网络游戏、互动娱乐、数字出版、在线教育等多个领域。[16]

肖宇指出数字文化产业是数字经济时代 “互联网+文化”的体现。其核心是“借助数字技术,将文化产业储存介质、表现方式、传播手段和商业模式,由传统形式向更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生产——消费方式转移。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和居民文化产品消费习惯的改变,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度也将越来越高,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空间还会进一步扩展”。[17]

三 国内外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总结

从国内外各机构和学者对“数字内容产业”这一概念的定义来看,目前各国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边界和分类体系,但本质是统一的。总体来看,数字内容产业是文化创意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而产生的概念,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以内容为核心,交叉融合而成的产业形态。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数字内容产业覆盖的范围日益广泛,新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四 本研究对数字内容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数字内容产业并非一个全新的产业,它是由文化创意结合信息技术产生的,由多个细分领域交叉融合而成的产业形态。这些细分领域以内容为核心,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传播渠道,为社会大众提供数字内容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互联产品层出不穷,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细分领域的边界日益扩大,领域之间不断交叉、渗透、重合,形成一个全新的数字内容产业业态。

本研究结合对数字内容产业范围的界定,选取了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动漫、网络视频、直播、自媒体、新闻资讯App、网络文学、在线音乐、短视频、知识付费、互联网期刊12个热门细分领域进行研究。数字内容产业这12个细分领域的选取、划分来源于当前被市场上高度关注的、广泛认知的、约定俗成的领域,不同于那些边界明确的行业分类方法(如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等),也不属于学术上严谨的统计分类体系。细分领域的选取与分类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未来市场的不断开拓,新的经济形态的不断构建,领域的跨界融合将会进一步加深,数字内容产业的市场格局也将不断被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