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随着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的加剧、失能老年群体对于照护服务需求的激增以及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问题。欧洲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发展早于我国,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老年长期照护的概念已经覆盖了多个领域,在经济层面贯穿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公领域与私领域,既强调供给主体由个人扩展到家庭及整个社会,又促进了国家、家庭、个人之间照护责任的分配与变化;在社会层面成为一种社会政策分析的工具,既受国家福利体制、社会阶层观念等多重因素影响,又通过社会政策来链接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本书选取风险属性、供给来源、福利文化、服务充分度作为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划分标准,同时将服务体系性质与福利国家体制进行一一对应,主要探讨国家、家庭以及个人在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中的参与程度,从而分析得出三种不同类型的服务模式——遵循普享原则的“国家主导型”、遵循混合原则的“家庭主导型”和遵循补余原则的“个人主导型”。
笔者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发展演进、内容体系及基本特征等进行深入剖析,发现以荷兰为代表的“国家主导型”,即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绝大部分由国家负责向所有国民提供,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规模最大,充分体现国家责任;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家庭主导型”,即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绝大部分由家庭成员负责提供,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规模最小,非常注重家庭责任;以英国为代表的“个人主导型”,即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绝大部分由个人自主安排,通过向市场购买或家庭成员帮扶获得,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规模较小且只发挥安全网的作用,更加强调个人责任。
为了对上述三种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本书以公平和效率原则为基础构建出一个比较分析框架,将“公平”细分为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消费者选择的比较指标,将“效率”细分为照护支出与照护范围的比例、市场化程度的比较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三种类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有很大的差异性。相似性在于责任主体多元、服务方式多样,而差异性突出表现在资格标准的设定、国家财政的投入、正式照护与非正式照护之间的比例等。尽管每种类型的优缺点不同,但是它们存在一致的发展趋势:控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成本支出规模;鼓励家庭非正式照护服务的发展;积极倡导“居家正式照护”的理念;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的发展一体化。
当前,随着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加剧,我国老年长期照护服务需求迅猛增加,需要社会各界努力合作来提供公平、高质和可持续的照护服务。本书在对宏观政策进行梳理与对微观个案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当前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仍处于萌芽状态,急需走出以下困境:第一,照护服务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第二,照护服务没有瞄准最需要的人群;第三,照护服务缺失专业性与持续性;第四,照护服务未能有效地整合家庭与社会资源。综合以上研究,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与教训都为我国更好地应对上述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性以推动照护服务的法制化建设;健全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考核机制以保证照护服务目标定位的精准性;注重公私部门之间的协调以促成“国家-家庭-个人”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培育专业的个案服务团队以持续促进正式照护服务能力的提升;建立家庭支持制度以充分肯定非正式照护主体的角色与地位。
最后,本书得出了如下结论: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具有坚实的法制保障,三种类型的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发展和推进都伴随着相关法案的出台;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发展受到社会养老文化的影响,不同国家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属性认知决定了其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的制度安排;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呈现不同性质的发展道路和政策选择,而造成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福利体制的不同;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具有相似的发展趋势,都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欧洲典型国家老年长期照护服务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有益启示,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