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包与经济效益:以小麦种植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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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

以“小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为中国的农业文明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但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三农”问题出现了新的特征。农村目前的基本情况概括起来是:农业分工明显、小规模农户兼业经营、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收入异化、粮食安全问题突出、农业机械化种植普遍推行、农业技术的应用水平得到快速提升、农地经营细碎化、农地呈现“三权分置”的局面、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自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一新型的农地产权模式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Lin,1992)。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上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农业,在户籍政策限制的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向乡镇企业转移。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劳动力流动政策的放宽,农村劳动力呈现跨区域流动的态势,同时也出现了区域差异和城乡差距的扩大(Wu & Yao,2003),大量的农民工便成为城市和农村“两栖”劳动力。近年来农民工数量一直呈增加的趋势,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7亿人,比2014年增加1.3%,其中本地农民工1.09亿人,比2014年增加2.7%。[1]农业人口大量外流且本地务工增加,相比跨省的长期流动,农民工更倾向于近距离的务工,以便同时“照看”家中农业生产,所以农业兼业化现象增加,农户在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的条件下兼业从事农业生产。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农民收入问题一直是“三农”的核心问题。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22元,虽然2006~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3.42%,且高于城镇(11.55%),[2]但是农村居民收入仍然偏低,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以获得更多的务工收入,农民家庭收入水平的变化和农业生产的低收益使得农民家庭的生产决策出现变化。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2012~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到了“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同样指出“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小麦是中国的三大主粮之一,保障小麦的合理生产是中国社会持续向前发展的基本前提。

2015年全国小麦总产量为13018.7万吨,较2014年增产401.6万吨,其中主产区冬小麦产量12360万吨,较2014年增产355万吨。小麦产量增加,但是在国家提倡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2015年小麦进口总量为297万吨,且国内比国外的价格平均高495元/吨[3],国内价格高于国外,是进口逆差。2014年小麦总成本956.13元/亩,其中物质与服务费用419.03元/亩,成本利润率为9.1%[4],国内小麦的价格高且收益低的矛盾突出,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高的物质和服务费用,单位小麦种植收益低,农民种植小麦的积极性不高。

全国粮食的机耕、机播和机收在2012年的水平分别达到74.11%、47.37%和44.40%;2015年全国小麦机耕、机播和机收面积分别为2196.3万公顷、2123.4万公顷和2268.1万公顷,较2014年的机械作业水平分别上涨1.02%、1.07%和0.75%。[5]机械作业在国内小麦生产过程中的普及,表现出农户对生产环节服务的迫切需求,农业服务体系的蓬勃发展。

由于特有的人地矛盾特征,土地细碎化问题突出且“三权分置”的农业集体土地政策,中国走国外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存在困难,尤其是实现未来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路径堪忧。面对这些问题,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农业的发展改革(Schultz,1964;Hayami & Ruttan,1971),其中技术创新不仅包括科技创新的“硬进步”,还包括管理创新的“软进步”。外包(Outsourcing)属于企业管理战略理论的微观决策理论,是现代生产服务的社会化分工及规模经营的本质内涵,因此作为一种管理技术,外包受到了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强调了小规模农户的长期存在性,且要通过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合理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6]

当前,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劳动分工,劳动分工的结果是农户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分化,为将外包引入农业生产领域提供了前提。农业生产环节外包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将一部分生产环节转移到家庭的外部来完成,实现农业生产的分工协作,其本质是用家庭外部要素代替家庭内部要素进行作业(Vining & Globerman,1999)。研究表明,农户将农业生产环节外包能够显著改善自身福利(Hess,2011)。中国的“农业共营制”兼顾了农户、专业组织、集体与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在国家宏观政策与个体微观经营目标之间实现了“相容”与“共赢”(罗必良等,2013;罗必良,2015)。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2017年2月发布的第十四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同样指出,“扶持培育农业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可以看出,国家农业政策对农业生产环节外包的供给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同时,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推进农业生产环节外包是农业生产现实的需求和政策引导。

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城乡收入二元化依旧严重,农户非农收入增加,机械服务比重提高,农业劳动分工深化,但是农业生产单位面积收益低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要提高作物单产、家庭收入和实现家庭总福利的最大化,需要考虑家庭生产的行为响应问题。基于农业生产的要素特征,在“三权分置”的农地政策指导下,农户农地产权认知对农业生产环节外包的程度选择有何影响机理与机制?农户农业资本密集环节外包的选择行为特征与影响因素是什么?农户农业劳动密集环节外包的选择行为特征与影响因素是什么?农户农业技术密集环节外包的决策机理与机制是什么?影响农户农业技术密集环节外包意愿和外包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是什么?农户农业生产环节外包是如何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效应和家庭生产的范围经济效应的?以上问题是农业问题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本研究期望能够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