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数字经济各领域的制度突破与建构
在上文一般分析框架基础上,本部分继续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和劳动关系四个领域详细阐述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突破与建构问题。并且,这里侧重从平台、市场和企业角度进行分析,而政府如何参与制度建构的内容放在下一部分。
(一)数字产业化打造线上新生态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企业的边界,是契约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Williamson,1979),也是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进行制度研究的源头。然而,数字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这个底层的基本逻辑正在改变。
1.平台具有了市场权力
表面上看,数字产业化是数字技术部门本身的做大做强,但从制度和组织上看,它形成了一个可以代表数字企业行使各种资源配置权力的组织——平台。所以,理解数字经济(尤其是数字产业化),首先要搞清楚平台作为一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力及其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
平台的兴起,让人们对企业、市场的认识都面临了巨大冲击。自科斯以来,人们都习惯于用“二分法”逻辑去思考企业与市场(Coase,1937)。[2]然而,平台在不同程度上替代了企业和市场的部分功能,经济运行逻辑由企业和市场“二分法”变为平台、企业和市场“三分法”,并且在某些方面平台逐渐成为各主体的中心,“驾驭”着企业和市场按平台的逻辑来运行。“三分法”在某些领域可能演变为平台生态为中心的“一分法”,这将对各市场主体的契约关系产生根本性冲击。
平台同时具有了企业与市场的特征。一方面,所有的平台都有员工、资产、科层结构,对内会用命令来进行资源配置,对外需要参与市场竞争,这些都是与传统企业类似的。例如,网约车平台可以对司机进行调度,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类似企业的性质。另一方面,平台往往并不像传统企业一样直接生产商品(下文会对部分平台以纵向一体化的形式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探讨),它们要做的更多是匹配供需。从这点上看,平台又更像一个市场。美团研究院2021年的问卷数据显示,约有81.41%的餐饮商户年交易额不足20万元,这些中小商户构成了平台生态的主体,它们依托平台从事日常经营活动。但平台用一种中心化的交易网络取代了市场的分散化交易,且可以加总来自全国各地乃至全球各地的需求,具有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
2.平台处于数字生态的中心
由于数字资产具有通用性,数字企业往往会利用其数字基础领域的影响力将业务扩张到其他领域(Huang et al.,2022),越来越复杂的数字生态系统的时代正在到来。这些数字生态系统由多个参与者聚集而成,其中有一个中心所有者或协调者,对外提供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商品和服务(Robertson,2021)。例如,苹果手机的App Store集合了各种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上面可以链接各种应用程序,滴滴打车平台上面也有多种第三方打车平台软件,等等。表1-2呈现了谷歌等主要跨国平台的数字生态系统的扩张情况,它们往往在一个主营业务基础上借助平台扩张到媒体、移动软硬件、云计算等多个相互交织的数字经济领域。
表1-2 主要跨国平台的数字生态系统扩张

表1-2 主要跨国平台的数字生态系统扩张-续表

3.通用技术和设施的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是决定企业内部及企业间契约关系的重要因素。[3]根据经典的契约理论假说,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需要在企业的产权上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否则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对其“敲竹杠”(Hart,1995)。数字产业化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需要对具有专用性资产的平台赋予较高的生态系统协调权力。
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是平台搭建数字生态系统所必需的。为维系数字生态系统的高效运行,平台做出了一些专用性投资,为买卖双方及供应链两侧的利益相关者提供较为便利的交易条件,如搜寻和推广、地理定位、支付等,这对构建数字生态系统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降低了资产专用性对入驻企业投资的限制,例如一般的企业不需要花费高额资金购置云计算和地理定位系统,可以从平台享受到相应的外包服务;另一方面,由平台直接做出的专用性投资大幅增长,数字经济相关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备由原来分散在各企业转变为集中到几大平台上[4],使平台面临被入驻企业、用户、消费者“敲竹杠”的风险。例如,平台对共享单车进行大量投资后这些投资将被长期锁定,需要很长时间来回收成本,但这期间可能因为消费者行为偏好发生变化或政府监管收紧而被迫退出市场。因此,从缔约方或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来看,平台在数字生态系统中享有较大市场权力有一定的正当性。
然而,由于市场反应快,平台一旦创新成功,专用性资产很快就变成了通用性资产。平台通过专用性投资培育起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多个新业态新模式交织在一起的数字生态系统,后者渐渐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通用技术或通用基础设施。数字生态的其他参与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无法选择、缺乏替代,此时,平台就不仅仅是在凭借资产的“专用性”获取其应得的那一份利益,更是在利用资产的“通用性”垄断生态系统。如果说给予平台权力是鼓励创新投资,是对专用性投资做出的使其免受“敲竹杠”风险的制度性保障,那么平台垄断生态系统则是滥用通用性资产牟取高额利润的行径。有学者提出,平台私有化用户数据相当于独占行业基础设施(Graef et al.,2015),应像对待公共事业那样将平台定位为基础设施,使其遵从公共事业规制(Rahman,2018)。
现实中,专用性资产在业态成熟后逐渐变成了通用技术和设施。此时,若仍把这些资产作为完全的私人产品会令平台掌控整个行业并放慢创新进度,但若把其当成公共产品可能削弱平台最初的专用性投资。所以,如何权衡平台投资的资产专用性与通用性,进而合理地把资源配置权力赋予平台、市场和政府,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产业数字化形成服务市场
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形成了平台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市场,这个服务市场的契约关系正在逐渐建立,形成新的生产、流通、组织和交易关系,这些契约关系在传统经济的契约分析时并没有涉及,需要打开这个“黑箱”,洞察利益相关方的契约关系。
1.传统企业数字化服务市场
与数字产业化相比,产业数字化涉及产业领域更多、市场规模更大。2022年我国产业数字化规模达41万亿元,占数字经济比重为81.7%,占GDP比重为33.9%;服务业、工业、农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为44.7%、24.0%、10.5%。[5]根据《“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到2025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8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8%,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达45%。
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与平台为代表的数字企业建立新的契约关系。与传统信息化不同,信息化的主要含义是“流程”的信息化,而数字化的主要含义是构建“业务数字化、数字资产化、资产服务化、服务业务化”闭环体系,通过数字化技术能力反哺业务。业务的数字化需要依靠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生态系统进行赋能、整合和改造,这就使传统企业与平台建立了新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与上文分析的平台为中心的撮合买卖双方交易、贯通供应链产业链两侧市场主体并不完全相同,它是由传统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主动介入和利用平台资源。也就是说,传统企业是产业数字化的主导者,也理应是契约关系的积极推动者。
企业入驻平台或采用数字技术,形成了一个服务市场。大型互联网企业以平台为主体,搭建了电商、搜索、通信、工业互联网、游戏等各种类型的服务市场。平台向入驻企业提供服务,一些原本由企业自己干的事情转给平台,如研发创新、销售广告、支付金融、地理定位、云计算等。企业向平台支付佣金,并且让渡部分权力,如产品定价权。这本身是一个高效率的市场细分模式,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扩散。
2.平台与入驻企业关系
平台与入驻企业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而不是隶属关系。然而,与数字产业化相似,产业数字化进程中,平台也占据了数字生态的中心位置。平台为入驻企业制定各种规则,它由服务提供者变为了管理者。一般来说,平台通过向入驻企业收取保证金、入驻前资质审核、为买家提供支付担保、引用声誉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对交易进行大数据分析与监督等方式,对数字生态系统进行管控。而且,在企业不断把业务嵌入平台的过程中,传统企业架构正在逐渐瓦解和重构。有调查表明,多达90%的全球企业高管认为,平台为中心的数字生态系统对企业的重点任务或关键活动产生了影响。[6]
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决策面临囚徒困境。从理论上讲,产业数字化是传统企业主动做出的,由平台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平台在推动产业数字化进程中,部分传统企业“被迫”卷入。在数字化大背景下,企业数字化是占优策略(无论其他企业是否数字化,它的最优策略都是数字化),但博弈结果可能是囚徒困境:如果不参与数字化,那么竞争对手将通过数字化而抢占其市场份额;如果参与数字化的收益被平台盘剥,将可能导致最终收益低于所有企业都不数字化时的收益。有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小企业事实上并没有感知到数字化转型能够带来的真正好处。[7]有研究表明,平台实施优惠策略并非总能提高卖家利润,一定条件下会干扰卖家的决策,损害其利益(李丹和刘咏梅,2021)。
由于缔约地位的不对等,传统企业使用平台技术和资源时付出的不仅仅是佣金,更是大部分的数字红利。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和专业化服务确实可以给全社会带来收益,但这个收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平台通过佣金、广告费以及自营产品等方式索取了,即“企业为平台打工”。唐要家和傅樟洋(2022)以美团为例发现,2015~2020年美团的骑手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158%逐年下降到74%,同期美团对商家征收的佣金水平却不断提高,并带动营业收入持续明显走高。倪克金和刘修岩(2021)发现,数字化转型能够促进企业成长,但对头部企业成长的促进作用更大,对80%分位点企业的影响是20%分位点企业的3.67倍。
3.平台与企业的边界及纵向一体化
在讨论了平台和企业在产业数字化服务市场中的契约地位之后,这里进一步探究二者的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问题,这决定了平台与企业的边界。在数字化大背景下,平台和企业都有兼并对方的动机。
一些平台向前兼并,直接从事生产等活动。平台整合双边市场的其中一边,自己作为卖家直接服务于另一边的消费者,可以导致网络外部性的内在化,提高平台的收益(Jullien and Sand-Zantman,2021)。大型互联网企业凭借其掌控的互联网资源和资本优势,可以直接“复制”线下企业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例如有的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工厂和商场。Zhu和Liu(2018)研究发现,亚马逊会选择那些销量高、评分高的产品进行自营,与入驻商户展开直接的竞争。然而,平台作为垄断卖家进入一个竞争的交易市场上,可能因违背竞争中性原则而损害整个数字生态,使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不再是充分竞争的和富有效率的。
企业也可以自己设立平台,但企业对平台的纵向一体化非常不足。由于平台的设立需要大量专用性投资,除了少数资金雄厚的大型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连锁品牌之外,大部分企业以接入平台的形式来数字化。有的企业则在大型平台基础上以设置小程序等方式进行部分自主的平台建设。还有的企业建立了网站、App等平台,但停留在信息化应用上,较少涉及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数字化内容。有调查表明,大多数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停留在一般的软件和硬件工具的使用上,或是简单的设备联网和数据上网阶段,并没有在业务流程或运营管理的各环节做到高度整合和集成化的数字化转型。[8]有学者提出,传统企业普遍采用“依附式升级”战略推进数字化转型,但要妥善处理“互补和依赖”关系,争取做到“依附平台升级却又不丧失自主性”(陈威如和王节祥,2021)。
(三)数据要素化需要以契约化为前提
数字经济通过数据形成了特殊的契约制度安排和契约执行保障,如数据权利归属、收集、使用、存储、开放等。数字经济的发展促使数据更加充分和透明,降低了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但数字经济本身也在产生新业态新模式,这又增加了不确定性。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数据越多契约就越完全。也正因为此,很多学者反对“数字技术将使计划经济更有效率”这样的观点。
数据的契约关系还未有效构建。如何把正确的数据以正确的方式在正确的时间传递给正确的人、企业和机器,背后需要一套数据自动流动的规则体系。目前,已有文献主要讨论消费者隐私保护、个人数据权利以及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立法规制等(程啸,2018;申卫星,2020;李三希等,2021)。现实中,数字企业和个人依靠隐性契约维持数据的使用,相当于双方签订了一个以数据换取免费服务的隐性契约,是一种潜规则。但隐性契约很难在公正的第三方(如公检法)那里得到执行保障,例如消费者的隐私可能受侵害、消费者可能向平台提出索取数据使用费的要求、平台可能在享受免费数据的同时进一步利用这些数据做出损害消费者的行为。
数据契约化可提升数据资源的配置效率。数据的初始权利和可交易性对数据效用至关重要,可以实现数据用途的最大化。一方面,数据初始权利给消费者更有效。Jones和Tonetti(2020)证实了当企业拥有数据时,它们会过度使用数据而不顾及消费者的隐私。另一方面,根据产权理论,不论初始权利给谁,只要权责明晰并可交易,最终都能实现最优配置。然而,目前数据权利归属仍然不清,在交易中也存在契约化困难。现实中,原始数据的供应与高度特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例如供方的数据未经挖掘清洗提炼,或者需方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数据以及拿数据解决什么问题。这样的数据交易会导致大量的契约问题——涉及法律、估值、竞争和所有权等,有学者称之为“未完全契约化的数据交易”(Huang et al.,2021)。数据的完备性是影响后续数据价值提炼的重要前提,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解决程度关系着数据要素价值的有效释放(陈松蹊等,2022)。只有推动数据市场更加完善成熟,更加符合高专用性业务的需要,数据才能真正通过流通过程成为生产要素。
(四)劳动关系不稳定
数字经济正在改变生产关系、商业组织方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必然对市场、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构成较大冲击——既有积极向上的推动力量和结构优化的改善力量,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刘诚,2022)。数字经济出现了一些收入分配、就业结构方面的新趋势,可能彻底改变企业内“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契约关系,从而对企业治理产生根本性变革。传统经济体制下,资本家投资设立企业,委托经理人管理和运行企业,雇用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劳资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劳动者获取固定工资(或提成),经理人获得绩效报酬,资本家凭借剩余索取权获得企业利润。但在数字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资本家和经理人的雇佣关系变得松散、破碎,随时可能被雇用,也随时可能被解雇,工资可能相对较高但原本附加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社会保障被松绑和解除,即劳动关系更加不稳定了。
数字化降低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数字经济推动了用工模式的转变,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及其界定产生了冲击。传统劳动关系的界定以从属性为核心,划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但数字经济的发展却产生了大量介于二者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在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契约关系中,平台可以对劳动者直接发出命令或者说行动指令,这就是一种控制权的体现,在事实上形成了雇佣关系,也就要求平台做出在雇佣关系之下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涉及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但现实中平台却没有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相关契约。也就是说,数字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正经历从“企业-员工”到“平台-个人”的重大转变,这种关系有别于现行基于工作单位的传统经济(institution-based economy),其工作因具有“不确定、不稳定、保障少”的特点而被称为“不安稳的工作”(precarious work),劳动者只接受有限的社会福利和法律保护(Kalleberg and Vallas,2018)。据《财经》杂志调查发现,骑手处于一个多维度管理但又没有实际责任单位的“暗网”之中:平台和A公司对骑手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C公司和D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9]上海交通大学的一份大样本调查表明,骑手对工作感到满意的不到一半,约四成人对工作满意度为一般,还有超过一成人明确表示不满意。[10]
机器替代人问题加剧。Acemoglu和Restrepo(2021)研究发现,在过去40年中,美国工资结构的50%~70%的变化是由在经历快速自动化的行业中专门从事日常工作的工人群体的相对工资下降造成的,究其原因,自动化技术促使资本取代了一些原本由劳动完成的工作。与工业化进程相似,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进一步调整对机器和劳动的配置,导致各行业劳动结构转换。而且,数字技术不仅延续了工业化时期机器对低技能劳动力的替代现象,而且使一些中等技能劳动力的技能失去意义,从而使这些中等技能劳动力也被替代。例如,以前厨师需要根据客流量预估第二天的蔬菜采购量,而现在可以根据电脑系统来判断,厨师的这个技能就不再被需要了。数字经济领域的一些工作内容被“标准化”,使劳动者被设备所控制机械地执行机器或数据指令,他们要对电脑、iPad、手机等数字设备发出的用户需求迅速做出反应。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问题也有研究持相反观点,李磊等(2021)研究发现,机器人的使用具有就业促进效应,这主要源于企业生产效率提高和产品市场份额提升导致产出规模扩张,从而扩大了劳动力需求。
工作越发碎片化。在数字化的支持下,工作任务被碎片化,企业可以通过临时就业机构或其他灵活就业形式,把“零工”分配给非正式员工,日本的非正式用工占到了将近40%(Shibata,2021)。2005~2015年,美国创造的几乎所有就业机会都与替代性工作安排有关,这些工作安排被定义为临时帮助机构工作人员、随叫随到工作人员、合同工、独立承包商或自由职业者(Katz and Krueger,2019)。据统计,中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人左右,其中7800万人的就业方式是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11]碎片化的工作环境降低了劳动的专用性,削弱了劳动技能的价值及劳动力与雇主的谈判能力。与此同时,人们的工作技能也没有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同步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居民时间利用调查数据,2008~2018年我国全体居民使用互联网的平均时间增长了10倍多,由每天0.23个小时上升至2.7个小时,而学习培训和阅读报刊时间分别下降6.9%和18.2%。长此以往,一些劳动者逐渐失去了专用性的劳动技能、专用性劳动技能投资激励以及应对劳动风险的能力,他们与资本的契约关系将更加失衡。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监管实践也充分体现了制度突破与建构的有序过程。如表1-3所示,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反垄断、平台治理、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方面陆续出台了大量的针对性监管政策,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表1-3 2021~2022年国家对数字经济监管的主要政策

表1-3 2021~2022年国家对数字经济监管的主要政策-续表1

表1-3 2021~2022年国家对数字经济监管的主要政策-续表2

表1-3 2021~2022年国家对数字经济监管的主要政策-续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