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论
资格与破格:明代文官考满与久任、骤迁
黄阿明
中国古代官员选任中的资格,从北魏崔亮《停年格》到唐代开元十八年裴光庭《循资格》,逐渐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制度,在宋代得到广泛运用,并与科举制度密切配合。它是以论资排辈、平流进迁为基本原则的任官限制制度,包括出身、年劳、选数、资、资序、考与考满等基本要素。[1]明代文职官员考满既循资格,又不拘于资格,围绕着考满与资格这一对主轴出现久任与骤迁两途分化。不论是恪守资格,还是不拘资格,在官员实际的考满与铨选过程中如何精准把握尺度却是一大难题。过去学界几乎鲜有论及这一问题,故本文对明代文官考满铨选与资格二者之间的关系初步进行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一 文官考满中的资格问题
(一)明代文官铨任中的资格与荐举法
《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载的“资格”,其实是指官品以及与之对应的职官名称。[2]狭义上,明代的“资格”是指官品以及对应的职官名号,但实际上也包括资、级、年、次等内容,中期以后官员迁转不仅重视资格,也重视荐举。[3]资格与选贤任能,似乎互相矛盾。但对于王朝国家来说,为了选拔治国人才,往往不拘一格,选拔贤能。不过,在长期的官吏铨选中逐渐建立起来的资格制度,又制约着这一政治理想目标的实现。事实上,资格与选贤任能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明朝开国,不拘一格,多途并举。明太祖说:“朝廷悬爵禄以待天下之士,资格者,为常流设耳。若有贤才,岂拘常例?今后庶官之有才能而居下位者,当不次用之。”[4]即使永乐以降科目渐重,然以才学自致公卿者亦多。
明代重视署职、试职、实授,以奠年资,凡升必考满;又不拘成例而擢卓异,不待满考而升曰推升。[5]守令由进士、举人出身者,通晓古今,且有精力,考满或补内任或升藩臬;由监生除授者多不称职,志气昏倦,虽有吏部考察黜退之例,然送旧迎新,徒为劳费。[6]外官除授悉从资格,弊端显然。明宣宗久闻“郡守除授悉由资格,多不称任,甚至贪黩暴刻者”,故宣德五年命行在部院堂官推举部郎况钟、何文渊、马仪、赵豫等外放苏州、松江、杭州、武昌等郡。[7]于是,推举之制兴焉。
成化、弘治时期罢停推举法,文官铨选与考满责成吏部。因重资格,甲科进士出身除授外官者,容易授人话柄。弘治元年,左副都御史边镛奏进士李文祥以奏疏过直除繁剧县佐使之历练,不知者以为贬斥,以箝言者之口,建议尽快取回李文祥,依甲第资格,改除在京事繁衙门,以释众人之疑,以全纳谏之美。[8]然而人才众多,未易周知,“询访之际,物论不一,不免循资挨年,举授间有奇才异能不得超用,治功何由而兴?”弘治二年,内阁大学士刘吉等奏请内外选官,“不拘资格”,恢复保举旧例。[9]不过,保举法并不能从制度上消除重资格产生的弊端,何况大臣保举时亦难免溺于私者,故吏部给事中郑寯反对保举法,建议今后布、按二使有缺,“止令吏部循资推举,或不次举用,庶几消奔兢之风”[10]。不过,这一建议未被明孝宗采纳。
因此,在内外官的铨选任用方面,在相当长时间内明朝其实是实行推举制与考满制并行的做法。比如,参政考满可升布政、副使可升按察使,则听吏部循资推举升任。[11]循资格依然是内外官除授、考满迁转的基本依据。丘濬说:“资格用人,几千年于兹,一旦欲革而去之诚难矣……与其用能鉴别之明,以显吾智力有余于一时,孰若立可持循之法,以辅吾子孙不足于久远哉?必也立为一定之法,而于定法之中,随时补弊,而不出于法之外,斯善也。”[12]理学名臣何瑭亦谓:“第念近日当道用人,司钱谷者未久复改之典刑狱,职风纪者未久复改之任民牧,计资而迁,遇阙而授。”[13]王夫之认为循资格为慎选官员之道,他说:“同、异、贵、贱、差、辨,此六数者,圣王所以正天下之性,效阴阳之位也,而一以胥天下之和平。”圣王正是恪守天地阴阳之道,因此才井井然有序,然近世之为政者,不遵天地阴阳之道,“增文学,益解额,倍制科,升乙榜,推恩乡贡,职名不足,缀冗员,速资格以济之,而天下之怨亦由是而兴”[14]。即使实行推举法,资格亦是首先被考虑的因素。清初,卢秉钧议论明代推举法云:“今人推升百官,皆用资格深者。”[15]
重资格而不得其人,推举制又无法消除徇私诸弊,因此朝臣们希望通过加强对官员的考满考核,以重铨任。正统初,刑部侍郎吾绅说:
往者,吏部选官惟循故事,务守资格,是以官未尽得其人,民未各安其生。臣奉命考察,虽已悉心遍访,从公区别,尚恐人心不古,变态靡常,能保其已往,难保其将来。乞敕行在吏部:今后遇有方面、守令,三年给由赴部,或五员或十员,仍会在京堂上官公同考核,务辨贤否,旋加黜陟,毋事因循,庶幸进之门绝,苟免之望息。[16]
吾绅指出吏部选官惟循资格,是以未尽得人,即使通过考察可以从公区别,亦不能保证被选官员前后一致,因此奏乞今后遇有方面、守令三年考满给由赴部时,吏部会同在京堂官公同考核,“务辨贤否,旋加黜陟,毋事因循”。
寄望加强考核消除选官重视资格和推举中的徇私缺陷的主张,存在着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即官员考满铨选必然重视资格。景泰元年,给事中刘珷说:“为政莫先于得人,然得人必自大臣始……苟非其人则旷位妨政,而欲天下治平难矣,臣愿陛下慎选贤才以充厥位。选之有三,一曰德,二曰量,三曰才,……备此三者,然后可胜股肱之任。至于在内百僚与在外司、府、州县之职,其责又在吏部。方今用人,惟进士、监生二途,进士铨授固有定额,至如监生之除,全由吏部,欲即辨其孰贤孰不肖,虽圣人难之,故必立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之法,然后贤否可知。今则不然。考课之法,不过纪岁月,循资格而已,自非干犯于士师,虽有罪终身不被黜罚,人亦何苦而为善,何惧而不为恶,何苦而为廉,何必而不为贪哉?为今之计,乞分遣公正御史巡行天下,会同巡抚等官考察府州县官之庸奸贪酷者,黜削有差,以慰民心。”[17]
(二)明代考满铨选之重资与破格
正统以降,明代君臣理想的选官之法是既重资格又不拘于资格。丘濬指出,本朝自祖宗定制以来选官之法既循资格,又往往越常调,不专在于资格。官员考满迁转,既用资格,而又不纯用资格;不用资格所以待非常之才,用资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任资历之浅者,而这正是祖宗立法之善,超越前代之处。[18]这一认识在官员考满迁转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正统九年知县林俊考满升去,知县员缺,耆民奏保典史杨贵廉正勤能,堪代其职,吏部拘于资格,认为杨贵以吏出身,难胜民社之寄,明英宗曰:“民既保奏,宜顺其情。若拘以类,则用人之路狭矣。”遂升贵本县知县。[19]正统十年,苏州府吴江县丞王懋本以剩员召用,民奏保其勤慎廉能,乞留复任,寻丁忧去,服阕起用,民相率伏阙,乞升任知县,吏部言“懋本由吏出身,于例有格”。英宗曰:“懋本既有去思,吏何足计?其从之,第毋为例。”[20]
然而,吏部铨选任官仍依据资格,致州县官多不得人。成化初,湖广巡抚王俭上言亲民正官铨任勿依寻常资格,“务必学优仕久,然后擢除”,建议多取三甲进士以任此职,强化一考考核,昭示劝戒。[21]四年,南京六科给事中俞俊等言,“近年以来,贤正之士或屈在下僚,限于资格而不得大用者有之,或素有人望而以疾去位者有之”[22]。弘治十四年,礼部主事林沂应诏陈言:“国家用人,勿太拘资格,使天下豪杰得以自奋。又凡近来有直道去国,如周经、何乔新……乞复起用。又守令,民之师帅,乞如开元故事,选台省名臣为之,如其政果卓异,郡守召为列卿;县令,俟两考以上进擢。”[23]嘉靖年间,陈建指斥明代中期以来官员考满迁转过于重视资级,他说:“夫何谓资级之迁不宜太限也?如知县升主事,主事升员外郎,员外郎升佥事,佥事升参议,参议升副使,副使升参政,参政历升按察使、右布政使,又转左布政使,复擢府尹或光禄、太仆卿,然后升巡抚都宪,迁侍郎至尚书,此近日升迁资格也。国初无是也,天顺以前亦不如是也。”[24]
针对铨选因循重资之弊,嘉靖初年曾展开过一场争论。嘉靖五年,霍韬提出规复太祖旧制的解决方案,主张铨选任官不拘资格出身,断自宸衷,痛革积年重视资格深弊,选贤使能。[25]但是,以吏部尚书廖纪为代表反对霍韬的建议。[26]然而,吏部右侍郎胡世宁却赞同霍韬的主张。胡氏奏称,人君代天理物,职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又在于知人,使官称其才,斟酌古今,“宜遵照祖宗旧制,拟为知人则例五条、官人则例一十五条”,建议将天下人才分为四等,恢复四品以上内外官荐举职官,根据荐举多寡铨选考核任用,打破当前“因循保守为贤”的铨选任官的思想观念和做法,方可得真才而用。[27]大学士杨一清亦上疏支持霍氏建议。[28]简言之,嘉靖初,以嘉靖帝、霍韬、胡世宁、杨一清等为代表,主张遵守太祖以来列圣铨选任官的思想,不拘一途,破除资格用人;以吏部尚书廖纪等为代表,则主张行用太宗以来列圣的铨选任官的思想,强调升擢迁转重资格出身来历。无疑,以嘉靖帝为代表的铨选任官意见占据上风。
因此,嘉靖时期官员铨任方式出现恢复“祖宗之制”的特征,其核心思想就是多途并用,不拘一格,恢复荐举法,实行科举、岁贡和荐举的“三途并举”的做法。嘉靖五年以后,明世宗屡降诏旨,不拘资格,从公举荐任官,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因此科道官员提出更为具体的荐举措施,并奏请严申前旨,甚至建议启用惩罚机制,确保荐举制的实施。刑科给事中戴儒奏:“顷奉明诏,令两京大臣、科道及在外抚按官,询访贤才,各举所知。但旬月以来,竟无一人应诏者,岂真无一人可举耶?但人情狃于故常,以为循资,计俸叙甲问年。迩来官人之法,或有所举,未必尽谐众口所举,虽贤未必能破格登用,甚则忌人者多有僭逼之嫌,自固者恐致朋比之谤,百虑横生,相视莫敢先发耳,请申前旨,严立期限。”疏入,上曰:“举用人才屡有旨,着两京大臣、科道及在外抚按官询访论荐,今经月久,如何多不遵行?宜照前旨,用心咨访,果有才识优异,堪以任重者,不拘资格,从公举荐。吏部遇缺,酌量奏请简用,不许避嫌推托。”[29]
值得注意的是,嘉靖八年吏部尚书方献夫提供了另一解决官不得人问题的思路:“守令亲民之官,自古论治者皆曰重守令,盖亦不易之道也。……守令不得其人,则朝廷虽有画一之法,谁为行之?夫郡守固重,而县令尤重,以其于民尤亲也。今天下郡守员数不多,得人□易,而县令员众,难于得人。臣每见近日各处抚按□奏称,知县,进士称职者多,举人、监生称职者少,欲得多选进士。其言固非至论,然为今日一时救弊之术,识者是之。……况今方经考察,员缺数多,各处灾伤,用人尤急,今正当贡举之期,伏望皇上特赐宸断,多取进士五六百名,二甲限以百名以下,其余悉置三甲,以次铨注知县,庶几可望得人,然后敕令吏部略仿汉法,著为令甲,不由县令者不得擢台郎、给舍,不由郡守者不得至侍郎列卿,则守令自重而仁政毕举矣。”[30]可见,吏部尚书方献夫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扩大录取进士名额,多取进士以济内外员缺之需。
然而,由于明世宗后期20余年不视朝,荐举制与三途并举并未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更重要的是,“三途并举”并不能真正实现“官得其人”的理想期待。因此,文官铨任领域遂再重资格,然而又招致官员们的意见反弹。
嘉靖二十七年,吏科给事中程时思奏:“今人才进用,其途有三:曰进士,曰举人,曰监生。进士之科,固称得人,而举人、监生鲜克表见。非其才与人殊也,切见近日在外抚按于进士率多假借,至于举人、监生不为礼遇,纵有清行治才,少所荐扬。而吏部升用之时,虽知其才识,而迁转选用又为资格所拘。是上智之士,固不以下位为嫌,而中人之心率多以偃蹇易志。至于行取一节,天下有司等官既经论荐,该部采择,自宜破格擢用,以昭至公。夫何年来行取到部者,往往较量出身,尚多分别,殆非所以广用人之道也。”[31]嘉靖三十九年,工科给事中曾廷芝陈重守令四事,“破资格”一事云:“古者用人不问其资,如颍川、淮阳用治最,进位公卿,不问其何途出也。今天下惟甲科为重,郡邑吏由举贡授者,即龚、黄不齿矣,今宜一洗弊风,程较功实,毋得以资格轩轾。”[32]嘉靖四十四年,南京江西道监察御史张士佩疏奏:
国家所任以弼治者,庶官也。所持以权惩庶官者,黜陟也……人心久则易生懈怠,而考察实激劝之典,乃破格例以洗往弊,尤所以易观听而回心志,迈过往代而范百世也……夫府州县官,孰不知为亲民,当重其选、择其人。今之官于府州县也,乃率以文以资,以资则庸劣,亦得以备员;以文则浮章,无裨于实政。是任之者,已不尽其制矣……今之升擢又有可慨者,均一州县官也,在进士不过三四年,有铨司、科道之迁,远有部院堂卿之望。举人极其归,竟多止方面,近虽台署之荣,亦千百种之一二,非卓英积著,即贿附之辈也。岁贡愈拘愈卑,迁擢府佐而止矣。[33]
张士佩认为,选授升迁当较论贤、能、劳,今选授论资格,升迁论衙门,循以为常,牢不可破,是以人怀苟且而治效鲜闻。守令亲民之官,当重其选,择其人,今之为守令者有进士,有举人,有岁贡,资格不同,司铨者不惟其职业修废是视,而惟问其出身高下而迁转铨任之,非进士生而豪杰,特朝廷优擢甲科也。然国初任贤,一时得人独盛,乃在于不拘出身资格也,因此奏请今后凡守令,惟视其年劳久功、廉能茂异,不复问其出身、资格,惟酌其德器相应,一体量才叙用,“乞著为令典,垂宪万世”。士佩又云:“若在内,则资格之外,更增一弊焉。升迁论衙门矣。均一郎官也,吏部之属,涉必崇阶,礼兵次之,户刑工何尝涉其津也。均一七品也,六科之任率多乔迁,十三道次之,评事等官何尝窥其径也。将以为论年劳,则历任久近,相悬职务烦简互异也。将以为论贤能,则庸劣恒叨,峻秩才望擢多常调也。臣尝访之,而询其故,咸云此各衙门旧规也。”他说“分明积弊当革,乃谓旧规相传,可永叹也”,因而建议今后京职迁转不许沿袭旧弊,不必问部曹,不得拘于衙门,皆得内转崇要,“惟才不愧官,功不浮位”,任官以贤,勿以格例自阻,惟当以忠爱自进。[34]
隆、万之际,严讷、杨博、高拱相继掌铨,不拘成例,破格任官。尤其高拱以内阁大学士兼掌铨曹期间,振刷旧弊,整饬吏治。隆庆元年,吏部考功司主事郭谏臣奏曰:“设官分职,凡以为民,官无内外,惟求称职。祖宗时原无重内轻外之说,不知始自何年京堂有缺,止于翰林、吏部、六科十三道内推用,部寺官不得而与,方面等官更不得与焉。虽该臣等加意整饬,相沿日久,闻见骇异。合无今后京堂有缺,听臣等不论资格,惟采其贤,不论疏逖,惟取其望,以见不次擢用之意。”[35]吏部尚书杨博覆曰“救弊补偏,多于邦治有益”,乞奏施行。次年,吏部重申嘉靖年间事例,翰林、吏部不得拘于旧格,挨次内转;科道内外升转仍照嘉靖四十五年以前旧例。[36]这一时期,铨选任官不仅打破南北资格之限,斟酌推用惟务其才,[37]迁转升擢更是打破出身资格常调,惟视政绩,无分彼此[38]。
张居正主政,铨选任官一仍高拱精神。万历五年,明神宗谕吏部:“我朝祖宗设立科甲贡途,止是士子出身阶级,授职之后,只当考核功能贤否,察其贪廉,以为殿最而升迁之,岂得复以资格为限哉?且朝廷为民设官,原无轻重,我祖宗时用人亦不如此,今后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即照此例,以副朕作新人才之意。”[39]又命吏部:“举人、岁贡出身推官、知县等官,访有贤能称职,实心爱民者,不拘资格,以四分之一,一体行取选用。”[40]这两段敕谕虽出自明神宗之口,但无疑是张居正铨选任官思想和认识的体现。
事实上,嘉隆万之际不拘成例、任人以材是明代中后期铨选领域里的高光时刻,“裔是以降,成格弥坚”[41]。重资格相沿日久,在现实政治中其实很难平衡好既重资格、又不尽用资格二者之间的关系。即使张居正主政时期,也依然重视资格,故而上下呼吁改变之声不绝。万历六年,刑部主事管志道奏乞公铨擢,不拘资格,建议吏部仿国初用人之法,“勿泥近例而尽废旧额,勿阿华要而轻略才贤”,使内外铨擢均停得当。[42]万历八年,明神宗敕谕吏部:各守令官,贤能者不拘资格推用,近来举贡出身在任稍久即引疾乞休,显是上官泥于旧格,不能综核奖拔,以致悃愊之吏上进无阶,故而自行引退,今后吏部“行取推升务遵明旨,力祛旧习,惟贤是用”。[43]万历二十二年,河南道掌道御史甘士价更是主张略资格,重实才[44]。由此可窥,明代中后期文官铨选、考满过程中实难完全摒弃资格之一斑。
二 文官考满与久任
“古者,治道贵久任,三年而后报政。地有专官,官有专任,专而后能为久,久而后责其成。”[45]明朝稽古定制,遵唐虞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古训,制定三年一考、九年通考的考满制度,寓久任于考课,“其法善矣”。[46]“官不久任,虽欲言治,皆苟而已,百弊皆生于不久任,百利皆生于久任,非可以言说尽也”,韩邦奇说不必上考古制,我高皇帝之法,三年一考,六年二考,九年三考,然后考功司付文选司,因其考语之高下,或平除,或升一级,或升二级。间有紧急用人,功业显著,六年以后亦得超升。若不再考而升者,考功必诘之文选,何以凭据而知其贤乎?[47]明代久任法既保留着往昔的历史特质,又有所发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明代前中期内外官之久任
明太祖说:“自古设官分职,以理庶务。政有烦简,故官有多寡,当因时制宜,岂得尽拘一律乎?况初入仕者,政非素习,必久而后通。今未满考而遽迁之,使所施者非所习,事何由治,职何由称哉?自今六部官毋得轻调,如有年劳者就本部升用。”[48]国初官皆久任,内而公孤、六卿、台谏、郎署,外而方岳、牧守、丞簿、掾史,“率九载三考而后叙迁”[49],“其秩满者则又增秩加官,仍其旧任,是以官安其职,民安其生,仕者无奔走道路之劳,居者无送旧迎新之费”[50]。
基于“重斯民”的治道认识,明初统治者极重守令久任。朱棣谕吏部尚书蹇义等曰:“守令,一郡一邑之长。昔人每戒数易,盖牧守之寄甚重,须久于其职。比闻诸司以造作杂务辄差正官,意在成事之速,此俗吏不识大体。自今一应公务,不许擅差守令,俾专职理民。”[51]为使地方官员安于久任职守,明廷实行升秩、加服俸、给予诰敕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特别是地方耆民绅衿奏保乞留地方官守的请愿行为基本皆获准允。乞留,是明前期地方官员久任最引人注目的现象。
永乐、洪熙时期,地方官员久任的情况并不多见。宣德降至成化时期,情况发生根本变化,乞留久任遽然增多,占明代久任总量的绝对多数。为了便于观察,兹以《明宣宗实录》所载乞留记录,制成下表。
宣德朝乞留地方官员复任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根据上表可见,宣德一朝,上自布政使、按察使下至典史、巡检,甚至都司文职,皆有乞留还任记录。正统、景泰、成化时期,亦大致如此。被保留任的地方官员,全部任满九年考称,无一例外。即使布、按二司最高长官,亦九年任满。譬如,宣德九年山西布政司左布政使马璘、福建按察司按察使李素,俱九载秩满被保留任。[52]
地方官员留任方式,主要是经地方耆老军民奏请保留。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群体行为,[53]乞留主要有三种方式:(1)诣阙乞留。这在宣德早期较为常见,此后则较少见。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洪熙元年贵州思州府通判檀凯九载考满,其民竟跋涉万里,诣阙乞留复职,以致明宣宗都喟叹道:“贵州至北京甚远,民跋涉艰难,求其复任,必其抚字有道,命吏部即遣还任,予正五品俸以优之。”[54](2)属民呈状奏保。这是明前期最普遍的方式。主要是由被乞留官治下军民呈状,层层案批,御史最后奏闻。设置巡抚以后,亦可由巡抚奏请,或抚按联合奏请。当然,亦有部民径赴巡按御史或巡抚处径奏乞留。如正统十一年,延安府知府陈蚪九载任满当代,镇守都御史王文为民奏留,遂升蚪布政使右参政,支正三品俸,仍管府事。[55]当然,也存在属民乞留不果,而由巡按御史出面奏留成功之例。正统十二年,杭州同知侯昌九载任满,属民千余人乞留不果,巡按御史欧阳澄言处州民盗矿为业,实难抚治,请升昌知府,专往任事。遂从之。[56](3)高级武职奏请保留。正统十年,广西浔州府通判庞本厚九载任满,当考绩诣京,总兵官安远侯柳溥等言其善抚僮傜,乞量升擢留任,故升本府同知。[57]又景泰二年,广西庆远府知府杨禧九年任满,先是其民保留,已升三品俸复任,又三年考满,左副总兵官都督佥事武毅等又奏升职留任,仍掌府事。[58]
如何安排乞留还任官员?宣德时期,除数例九年考满留用实行升职复任,如宣德二年升直隶寿州判官许敏本州同知、深泽县典史本县知县,[59]绝大多数情况下朝廷对于当升乞留官员主要采取“升俸原职复任”的处置方式,或升俸一级,或增俸二级。
不过,升俸原职复任存在明显缺陷。按制,九年考称当升秩二级。外官考满,升俸不升职,在职官资格序列里实际上是官品没有得到体现。在下一次考满时,职官的升秩体现的其实是前一次考满该升的职官资格。对于考满官而言,其实是少了一次职官升迁。因此,升职复任逐渐取替了升俸原职留任这一方式。[60]既是升职,俸禄则自然对应加增。正统二年,真定县知县李守义九年考满,县民保留,吏部考其繁称,升真定府通判、仍理县事。[61]正统五年,河南按察副使郑柱九年考称当迁,巡抚御史苑恪奏保,请升补参政留任,仍理军政,吏部会议,升河南布政司右参政。[62]正统十一年,延安府知府陈蚪九年任满,镇守都御史王文为民奏留,升本司右参政,支正三品俸,仍管府事。[63]景泰三年,庐州府巢县知县阎徽九载当去,属民590余人保留,升本府通判,仍理县事。[64]考满被一再奏留的地方官员,即使第一次升俸不升职,第二次则必定升职。例如,福建汀州府经历王得仁先是九年考满,以军民千余人保留复任,升正七品俸,正统十二年又满三年,又千余人告乞,吏部升其本府推官。[65]如果是布司官,甚或升加京职。如山东布政司右参政沈固,先是奉敕往大同参理军务,九年考满,升从二品俸;至正统七年又历九载,总兵官武进伯朱冕等奏留,故升户部右侍郎,仍参理军务。[66]
当然,实行升职留任并不意味升俸留任这一方式的消失。正统三年,直隶晋州判官九年考满,部民保留,升正七品复任。[67]正统四年,苏州知府况钟九年任满,遵例赴部候升,部民告乞保留,奉旨留任,吏部奏升正三品俸署知府事。次年,况钟奏请定职名,诏升按察使署苏州府事。[68]
但是,奏保乞留却容易被滥用,以致任职不满九年者亦有被保举升职者。例如,正统初上海知县去任,县丞张祯未历九载不当升迁,耆民相率诣巡抚周忱处言祯抚民有方,乞升补知县,忱具以闻,吏部覆奏例不当迁,上以民情不可拂,特命升补。[69]甚至夺情存留,亦频频可见。宣德六年,苏州知府况钟继母何氏卒,钟闻讣,解任回籍丁忧,“耆民三万余人乞夺情起复”,朝廷只得下旨令况钟夺情起复。[70]正统初,荆州知府刘永母丧去任,部民三千五百余人乞留,“以慰众情”,有司以闻,命起复刘永旧任。[71]正统四年,金华知府蒋劝丁忧去职,属县民一千九百人奏请乞留,吏部覆奏,上以金华大郡,庶务繁剧,特命夺情起复。[72]通过以上数例,可以看到保留丁忧去任官员的地方属民、耆民动辄上千人,甚至数千几万人,朝廷迫于舆情,只得命丁忧官员夺情起复。
乞留情况日益增多,明廷恐其间不无奸诈之徒通公地方耆民,徇私作弊。因此,正统年间朝廷要求抚按官对被乞留官员实行核实手续。正统元年,保定知府周监九年将满,部民言其刚明廉慈,乞留复任,令巡抚巡按官核实,经核实勘明情况属实,特升山东左参政,支正三品俸,仍掌府事。[73]正统九年,给事中鲍辉言:“各府州县官九年考满,多因在任买田置宅,娶妻立籍,恐迁别处,要民保留,甚为妨政。”疏下,吏部言:“保留旧例,不可以一妨十,惟宜申明所隶上司,严加覆核。”明英宗说:“朝廷于牧民官,许民保留,升以禄秩者,固为民计也。第行之既久,不能无弊,今后有保留者,其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该府官,从公会核。果有廉能公勤、抚字有方者,须具实绩奏来。若所保官,有如给事中所言者,及御史等官徇私保勘,俱治以罪。”[74]
不过,乞留复任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即造成地方行政系统内职官上下关系变得复杂微妙,互相牵掣,导致行政效率下降。景泰三年,大学士陈循疏言:“天下府州县官,有因百姓保留升授布政司官,仍旧管府州县事。其或公事不完,上司临属,职系同僚,不肯相下,事何由集?”陈循建议,系参政参议则令居布政司,知府知州等官则令居府州,庶体统不紊,而政务兴举。[75]因此,吏部再三强调,有司大小官员“果有政绩深得民心者九载考满离任之后”,直隶近畿地方部民许赴京保留;在外各布政司并南直隶赴巡按御史处告保,“御史与廉实,具奏处置”,但是并没有严禁百姓乞留行为。[76]逮至成化一朝,地方官考满保留已经成为明代中期政治领域中的“新例”。[77]不过,地方官员九载考满需要通过巡抚都御史奏闻定夺,决定被奏保者是否继续留任。[78]
客观而言,奏保留任削弱了明代文官考满制度的公信力,使其工具性功能下降。表面上看,似乎延长了地方官任职周期,增加了考期,但最终一定是升擢,实际相当于久任变相降低了通考的要求和标准。[79]
(二)弘治以降久任法式微
明中期考满领域引入荐举,骤迁遽增,严重破坏了久任和奏保留任的政治生态环境。科贡出身的守令愈来愈不愿被留任,只要政绩稍有异绩者,“往往未久即迁”[80]。
弘治、正德时期,是明代官员“久任”变为“速迁”的转折期,这一变化对明代政治尤其对地方吏治造成了显著的消极影响。[81]如果将成化朝乞留记录与宣德、正统二朝相比较,便可发现成化朝乞留已有所减少。进入弘治、正德时期,乞留复任或久任的记录,寥寥无几,甚至需要皇帝下旨才能遏制地方官骤迁。[82]
在久任隳坏与骤迁速化嬗递之际,官僚集团内部一些官员又开始奏请朝廷重视久任制。弘治元年,兵部郎中陆容建议久任巡抚。他说:“京官差遣出外,更代皆有程限,惟各处巡抚大臣不以岁月为拘,士之有志经济者,久于其任而生民受其实惠……今巡抚者席未及暖,即思入朝。在朝大臣亦惟知援引乡里故旧,以为得策,至于朝廷一面之付托,生民一方之休戚,皆漫不之顾。”[83]弘治四年,给事中杨瑛从东南国家财赋地的角度主张专委任以重国计,久任东南巡抚,“勿轻易,必责以五年、七年之期,以资望转迁,即以本职行事,庶区画得宜,财赋亦足”[84]。翰林侍读曾彦亦言,祖宗时内外大臣与府州县官久任,故能效劳绩、溥政化,今在内大臣固眷留久任,“但在外巡抚官与夫布、按二司以下官,不见有至七八年者,所以多不知土俗民风”,建议“自巡抚以下至于府州县等官皆以久任为重,有功止加其职,小过必致其赦,使各尽其才,务臻其成”。不过,曾彦也清楚地看到明代铨选领域已经发生的内外官速迁递补的巨大变化,承认“虽欲久任而不能皆久也”!因此,他提出重视九年考满,果有才识卓异者,不拘年资,照例推举。[85]正德年间,给事中徐之鸾说:“今县令不再考,辄至召用郡守,讫三年遂谓淹抑,无惑乎政乱而民不安也。”[86]给事中黄重言近年铨选与考核制度之弊时说:“大臣迁转太骤,当重名器;在外司府州县官升调不常,当久任用;巡抚官论荐失当,当慎考核。”[87]显而易见,他们都充分认识到速迁之弊,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依旧是老调重弹,了无新意。
弘、正时期有关久任的主张,在嘉靖前朝渐次付诸实施。嘉靖革新,君臣致力于整饬吏治,以期振复久任旧制。
嘉靖二年,吏部尚书乔宇等条陈吏治,言及久任法谓:“今势不得行,宜师其意,自方面以下,迁转必于本生省或邻省,可以损送故迎新之费,销簿书缘绝之奸。”[88]嘉靖四年,吏部尚书廖纪言,“迩来官不久任,迁转太频,人无固志,政多苟且,小民怨恣,水旱灾异由此而生”,奏请恢复守令九年满考旧制。政绩可嘉者在布政司系统内逐级升用,或由外升郎任用。从之。[89]次年,吏部奏行府州县官久任之法,必满九年不次升迁。[90]同年十二月,福建道御史朱豹疏陈加强久任守令考核程序,“敕抚按严加考核,铨部详为咨访”,勿使虚名获进,贪佞幸免。[91]可以说,这是在官员速迁的政治生态环境下通过令甲的形式重新强调地方官员严格遵守九年通考则例,实施贯彻考满和铨选制度规定。
嘉靖五年,礼部尚书席书认为,“近年以来,迁转颇速,人无固志”,乞敕吏部查照先年事例,令边地巡抚、兵备中间年劳颇深,量加职衔,存留地方久任,“庶几上下交手,可考成功”[92]。六年,左都御史胡世宁、尚书李承勋亦建议巡抚、兵备宜严加选择,务在得人,“令其久任,以图成功”。上曰:“近来递迁太速,多不得人,巡抚官已有旨令久任,何不遵行?”[93]嘉靖七年,刑部尚书胡世宁提议久任布政使,径升九卿等官,不必再推巡抚;分巡佥事三年间专管一道,不必更移;布、按二司官只于在所衙门升迁,不必南北交迁。[94]嘉靖八年,吏科都给事中刘世杨等奏:“敕旨屡下,久任守令、久任巡抚。然久任必自吏部始,彼铨衡之政总于上述,尚书得人,而久任咨诹谋度积有岁年,然后地方难易、政务繁简、人物贤否若烛照,升除内外大小官员若家之冢子,百司庶府皆称其任,乃可以久任而成治。”因此,他认为吏部尚书得人必须久任,方能得其效,甚至建议起复休致贤能官员,令其久任。[95]
嘉靖十七年,明世宗下旨:“今后按察佥事有风力才能者,还令久任,就按察司推转。”吏部覆奏:“各处佥事并副使,内历俸年深者少,请俟命下。凡遇臬司官缺,先尽本司资深望重者,如各官俸浅,许于各布政司内量才推补;其京职照叙推升者不拘,俟遴选既定,方行久任为便。”上曰:“今二司官才不相副,既用,令其久任,自有成效。遇缺无俸深者,以京官推补。”[96]嘉靖十九年七月,诏京衙其各司郎中,一体久任。[97]十二月,重申吏部文选司郎中务必久任。[98]
要之,在朝臣奏请之下,从嘉靖五年至十九年渐次敕旨守令、巡抚、兵备、布按二司、京职衙门官员施行久任,然而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故嘉靖后期复兴久任之议。
嘉靖二十年,刑科给事中龙遂奏请照弘治事例,州县官实行久任、保举、拣选之法,吏部、都察院详议后,覆言久任、保举法似难复行,诏如议行。[99]给事中王继宗、御史陶谟等,亦奏边地巡抚久任之法并未得到认真施行,奏请将巡抚久任法著为定例,非两考不迁,得旨允行。[100]嘉靖二十二年,吏科给事中周怡言皇上纶音令文选司郎中久任,然奉旨以来文选司官不见久任之著,推升骤迁如故,乞敕文选郎中务要久任,不许一概推补骤迁,必限以三年考满升转。[101]嘉靖二十四年,给事中胡叔廉论布、按二司官宜主于久任,参议、佥事必待历俸六年以上,参政、副使历俸三年以后,始可以次迁转。[102]可知,在外巡抚、兵备、布按二司以及府州县官的久任法施行情况并不理想,显系早已停罢不行,故科道又纷纷疏请重行久任法。
在速迁成为明代铨选领域主流趋势时,欲重振久任法,实“势”不能行也。而且,强制实行久任还会造成短期内官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滞缓、员缺递补难的困境。[103]嘉靖三十七年,工科给事中张学颜奏请久任督抚,非九年、六年以上勿迁。吏部覆言:“久任责成者,所以重付托之权;循资叙迁者,所以广疏通之法。今部堂有缺必取诸卿贰,卿贰有缺必取之督抚。若督抚岁久不迁,而资望浅者乃得躐升,启侥幸速化之心,失出入均劳之义,非定论也。”[104]可知久任与员缺之间存在的紧张,吏部并非不谙铨衡,实有其不得已的难处,故世宗诏如部议。但是,陈建还是批评吏部“不敢违众以召怨谤,宁为身谋而不敢为国谋也”,他认为朝廷应该自上而下断然实行久任法。[105]
应当承认,明代中期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不顾现实,“一刀切”强行久任法,其实于事并无多少裨益。因此,嘉靖后期以降明廷开始调整久任法在不同地区不同职官中的灵活施行,使久任法的实施更具针对性。
嘉靖三十一年,颁布《边方官久任升除降调格例》。规定:
巡抚佥都御史三年满,升副都御史,给诰命,荫一子;副都御史三年满,升侍郎,恩荫如之。其以侍郎等官总督者,三年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量加宫保,俱留任地方,必六年以上,始得内转。方面、知府满三年者升二级,稍浅者升一级,比之腹里,俱量减年资而不易其地。府州县官,以远方例,赴部选补,有治效者,一体久任超擢。才力不及官,量调内地降级处之。[106]
可以看出,《边方官久任升除降调格例》以一考为基准,边方巡抚实行考满升职推恩、留任,必待满二考以上始得内转;方面、知府一考升二级,资俸稍浅者升一级,比之腹里,俱量减年资而不易其地;府州县官,以远方例铨选任用。《边方官久任升除降调格例》是一项专门针对边方官员久任的政策,彻底改变了“九年考称升二级”的旧制,大大缩短考满周期,实行一考升二级的新做法,是一个考满铨选的改进政策。
嘉靖三十一年格例颁行后,边方官员久任的效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是,一考升迁的做法却很快推广至全国,不再区分腹里与边地。给事中魏时亮说:“令甲,官满九载始升级,今率以三年报迁,故惠不及民,宜复旧制,久任超擢。”[107]明神宗亦说近来举贡出身在任稍久,上进无阶,即自行引退。[108]久任难行,可窥一斑。
实际上,久任法适用于边地却未必一定适用于腹里,适用于战时却未必适用于承平时期,原因在于势不便也、人情不便也。[109]隆庆二年,给事中孙枝言协理戎政大臣未及一载而更代五人,奏请以岁代更。[110]隆庆四年,兵科给事中温纯言两广总督、大同巡抚、广东监军兵备二三年间皆四五换易,奏请督抚、兵备等官宜久任责成。[111]万历时期,官僚体制延续着既有的惯性轨道运行,实行久任法仍旧举步维艰,因而朝臣不断奏行久任之法,往日场景仿佛重现。[112]不过,其中颇可注意的是河道专差官久任。隆庆六年,朱衡奏请守河官行久任法,诏行之。[113]万历四年,巡按浙江御史鲍希颜以修筑海盐县海塘,奏请执事官久任,以便责成。[114]次年,浙江巡抚徐栻亦奏请修筑海塘久任。[115]万历八年,工科给事中尹瑾勘踏河工,奏请河官久任,以责其成。[116]但似无实效,乃至于万历十六年户科给事中李廷谟、河道总督潘季驯依然奏言防河如防虏,河官宜久任而责其实效。[117]
不过,久违的保留重现于隆、万年间。与前不同的是,此时的奏留不再是满九载三考,而是满六年二考,实行加升服俸或升职方式保留。[118]
明代中期以来关于久任法败坏、祖宗旧制难再振复的原因,存在各种议论。早在正德九年,给事中徐之鸾就说:“大臣数迁,则小臣有次及之望。内职数易,则外职有入补之资,一奚能久乎?迩年以来,人才之进退无恒,官守之年劳莫定,浮躁之风渐长,苟且之政寝成,故有一年而屡迁者,岂必人皆异才,有未之任而复他转者,岂必治有异等,大臣劳于数推,宪职患于亟缺,此非不欲久任之也,势不能也。”[119]嘉靖初,夏良胜亦认为久任法在今则有势不能复行:
先朝官不必备,亦惟其人用之不苟,去之不轻,故尚书有历三考而上勋,侍郎有满九年而升俸,监司非课绩而不代,郡县或再任而并迁,内外一致,上下相安。自逆瑾纷更朝政之后,虽经改正而老成耆旧未能悉复其宇。浮薄新进,亦因自丧其资。常设之员不可久虚,递迁之制不容中止,故如台阁必自卿佐乃得内简,卿佐必自抚治乃得廷荐,科道、部属多自外僚而迁补,方面、郡守半出京职以均劳。况夫因事设官,员额已逾其故,随地按治,考核不待其终。欲复久任,其可得乎?[120]
郭培贵先生据此认为久任败坏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一官场躁进风气日盛;二常设之员不可久虚;三递迁之制不容中止;四国事日繁,随事增官,临时设职。[121]概括起来就是:夤缘请托谋求速迁与因事设官不待考满而迁的做法破坏了寓久任精神于其中的考满制。不过,夏良胜将明代铨选与考满制的变化完全归咎于宦官刘瑾擅政,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象,而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
夏良胜赞成胡世宁的解决方案,认为府州县官迁转不出本省,“是亦师久任之意,而不必师其法,庶获长治之效,而卒有要其成”[122]。同时期,太常少卿汪玄锡亦主张地方府州县官就近于本处迁转,令其久任。[123]嘉靖中,张时彻更是径称:“夫久任之法已不能行矣,惟就近迁转,庶几近之。”[124]总之,嘉靖时期官僚士大夫们愈来愈认识到久任法难行,极力主张实行就近迁转不失的铨选做法。
嘉靖中,吴郡袁袠认为久任隳坏难行根本原因在于骤迁速化,冗官膨胀,待选都下者日以壅滞。当衡者欲疏通之,骤迁速化门径由是而启,“长吏数易,而迁转无常,外之牧守、丞簿,内之台谏、郎署,率不满一考而即叙迁”,不数年,内而拜京堂,外不失为方岳伯者,往往是矣。迁转既速,罢黜亦易,贤愚莫辨,上下苟且因循,日冀月望禄秩崇卑丰薄,“而久任之法怀败极矣”。虽屡诏行久任之法,然司铨者不考其本,而急急焉救其末流,“知停壅者之当疏通,而不知鬻爵之例之当禁;知守令之不可数易,而不知方岳之不可轻黜;知台谏、郎署之当久于其职,而不知公卿之不可易退”,因此袁氏认为,“欲行久任之法者,必自大臣始,上不数易,则下不得递迁,而鬻爵之例必闭绝勿开”,如是待选者不至于停壅,而当官者莫敢苟且,九载三考之法可恒矣。[125]而兵科给事中邢守廷则认为,九年三考的久任法“行之既久,渐失其初”的根本原因在于考满制流于形式,已难发挥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内外遇缺,即行推补,添注考语率多溢辞”,“名虽考课,徒具虚文”[126]。
徐阶的话,道出实施久任法存在的窘境。隆庆元年,大学士徐阶等说:“边方久任之法,人人言之,而竟不能行者。何也?边方危苦,与内地异,若徒持久任之说,而不有以处之,则使才能之士积忧劳而不得迁。在内地者,反得优游宴安,计资俸以跻要显,则不惟见任者心有所不平,而后进者且将以能为讳。”因此建议对各边总督、镇抚、兵备与总兵、游击等将官提供便宜权力,“听其展布,勿为遥制,宽其文法,勿使掣肘”;除失事、贪酷、阘茸外,其余小过及犯过轻罪皆酌情宽处,或准其戴罪立功。同时,采纳嘉靖前期的主张,边地布、按二司系统官员实行本司内就近递迁任用,寓久任于升迁之中。[127]
隆庆二年,户科给事中魏时亮主张言官必久任,乃可责成,并建议“自今内外官有能修举职业者,宜一切久任”。吏部认为,久任法实难尽如言官所议实行,“第以诸司员缺数多,需次人众,不能尽行,宜先将职务要紧”,如京尹、祭酒、巡抚、各左布政使、兵备、提学及守令有升称者,“皆久任之,而责其成功”[128]。吏部的意见是优先考虑要紧职官的久任,无疑是一种以务实的态度实施久任法,值得肯定。但是,隆庆四年大学士陈以勤仍坚持主张内外臣工皆宜久任。[129]万历二十一年吏部题:“推补大臣必其历俸稍深,勋业闻望已著,今两京六部等衙门员缺甚多,老成甚少,以后紧要京堂以上员缺,查其应推官员,如或俸浅而资深,或资浅而望重,酌量人缺,相应陆续推补,既推补而后久任之,实效可臻。”[130]这反映出久任与京堂员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联,提示我们晚明缺官严重的现象虽然主要与皇帝个人因素有关,但也与实行久任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颇可注意的是,吏部验封司郎中邹元标提出了一个改进的久任意见。他认为,实行久任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得人,得人久任可行,不得人则久任难行;久任法如不能令人以久任为荣而以久任为辱,则久任自然难行,因此他主张:“久任以四年为准,其更迁以二年为准,贤者久任,使之志意得展,以待行取;中平者升去,不然庸者无上进之望。”否则,久任便成藏奸之法,而贤者闻之解体。[131]
要之,明代考满之制,三年一考,九载三考,以重久任。重久任则必讲资格,拘于资格则迁转滞缓。对官员个体来说,这会挫伤仕宦的动力和积极性;对于官僚群体而言,则会增加外官场域运转的惯性和惰性,侵蚀官僚体制肌理。外官久任,则深刻影响京职衙门官员更新换代,造成内外员缺。内外员缺则求破格递迁,则又开启侥幸骤迁速化之门。因是,“自久任之法坏,而速化之弊滋”[132]。
三 文官考满与骤迁
明代考满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保举与破格例间断施行,骤迁现象随之而生。官僚士夫汲汲奔竞,夤缘请托,公然贿赂,隳坏规章制度,导致原本刚性十足的考满制度与铨选制度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性。
(一)明中期以来内外官之骤迁
明制,内、外官九年考满,繁而称职、无过,升二等。然而,明代中期以来随着保举制出现、破除资格不断被强调与行用以及皇帝个人喜好等因素,内、外官考满超擢骤升现象日益普遍。
京官骤升,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历俸任满,骤升品秩。此类考满官员,以皇帝近侍官署与监司衙门最为常见。如正统十一年,光禄寺录事方同,以故兵部尚书方宾之子,九载秩满,英宗特升方同为南京鸿胪寺寺丞。[133]如此,方同由从八品径升为从六品,超擢二品四级。天顺七年,韩定以从七品中书舍人九年考称,英宗升其从五品吏部司员外郎,仍隶内阁书办,同样超升二品四级。[134]成化九年,礼部员外郎、内阁办事谢宇九年考满,例升二等,然宇自陈劳绩,宪宗特加一级,故得升正四品太常寺少卿,仍内阁办事。[135]自是,近侍官与监司官越级升擢竟成新例。中书舍人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由监生出身者升主事,其余止升从六品。甚者,还有更夸张的超升情况。如弘治三年中书舍人王琎由秀才九年考称,明孝宗命升大理寺右寺正,超升三级;[136]弘治十二年鸿胪寺序班张昱、吴泰九年考满,吏部拟升本寺主簿,而孝宗竟下旨升寺丞,俱升六等[137]。
不过应当承认,明代铨选制度中一些惯例做法亦有不尽合理之处。如考满制运行中出现的变通做法,京职衙门官员大多不必恪守三考之例即可升迁,而进士出身的中书舍人则必满九年方可升迁。尽管成化时期已定中书舍人考满,科贡出身者俱升员外郎、主事等之令,[138]但在实际铨选任官中依然受到资格因素的制约,旋即出现中书考满升迁不得与升科道、部属官的惯例操作,显系极不合理。正德中,中书舍人黄堂等一致认为“比事体,似有未当”,吏部亦坦言确有不均,因此建议:“今后中书舍人缺,务于进士、举人内选补,至各部员外郎缺则先尽本部年资稍深之人;次则以中书舍人由进士历两考无过者,照弘治三年例升署,仍待九年后实授,中间果有才行卓绝者,亦听本部检照成化二十年例量拟内外相应职事;其由别途出身,三考到部者自如故事。”[139]
另一种情况是,历俸未满三考,仅经一考或二考,甚至不满一考,即获骤升。成化十七年,太常寺丞丁永中未满三载便升本寺少卿,且违例申请敕命。[140]正德十六年,户部奏:“旧例宣府、大同、辽东、蓟州四处管粮郎中领敕督理粮储三年满日,吏部另推更替,近来不待限满,辄拟推升,以致误事,乞仍旧例。”[141]嘉靖二十二年,吏部拟升河间府通判周鈇为南京吏部主事。嘉靖帝质问吏部:“鈇外调未满四月,何以辄升京职?”于是,诘责尚书许赞状对,仍令将今年奉旨谪降已、未升转者俱一体查明,具列以闻。吏部尚书许赞等上疏引罪,条陈已升转官十六员、未升转官三十九员名单以闻,嘉靖痛斥吏部曰:“尔等职司铨任,不以王言为大,前所降黜者皆因朝祭失误等事,朝廷薄戒,警其怠玩,乃未及一年迁转数多,擅权市恩,欺蔑国法,殊失人臣体,许赞等且各夺俸二月,文选司郎中郑晓降三级调外任,周鈇并陈叔颐等非假营求,何得速进,都革职为民。”[142]嘉靖四十年,南京户科给事中马出图亦劾新升南京户部侍郎黄养蒙,由考功郎不三年而升南京光禄寺卿,又历俸不一年而升户部卿贰,“乃自来巧宦者所未见”。最后,嘉靖令其仍旧用。[143]由上可见,明中期以来京官不待满考推升骤迁之普遍情状。
此外,考满领域骤升情况还延伸到师保兼衔领域。正德十二年,明武宗加内阁大学士蒋冕太子太傅衔,蒋冕疏辞说:“祖宗以来,非勋非旧,未始轻授内阁大臣……其后乃有不尽然者。逮英庙复辟后,李贤最为宠任,亦在任既久,始授以三少之职。近十数年来,则或供事甫一两月而遽尔加升,或在职未及一年而遽尔超擢,与祖宗之时异矣。”[144]由此一例,可窥明中期以来京官骤迁之影响深远。
事实上,正统以降就不断有人反对京官骤迁。景泰年间,陕西道监察御史张鹏言:“祖宗以来,简贤授职,至精至详,故六部之中尚书或缺,而未尝即补;侍郎或少,而未肯骤除。非人才不足于用,盖欲精以择之,而不轻授焉耳。今庶官之内,未及两考而即升侍郎者有之,侍郎等官未及数载而遽为尚书、师保者有之。虽曰授职得人,奈超升太速,置员太冗,公论未惬,人望未孚,宜慎重名爵,痛革其弊,庶几朝无幸位而职无废事。”[145]成化六年,朝臣一致奏请罢保举之法以遏骤迁之例:“旧例,诸司官九年称职升二级。比因会保之例者多得骤迁,继今宜罢此例。”[146]正德中,给事中黄重批评两京大臣迁转太骤,朝廷当重名器,不当轻易除授。[147]嘉靖季年,兵科给事中王文炳言近年巡抚员缺,以参政、副使不次擢用,然其中夤缘谋求,迁转过速,及其在位,“志盈器满,尽丧平生”,因此建议:“自今巡抚之选尤宜循用资格,即未必得人,犹可以杜幸进之门也。”[148]
然而,京官骤迁不仅并未由此得以遏止,反呈趋势之态。嘉、隆年间,甚至出现像严嵩、高拱、张居正之类备受皇帝宠信的京官,在短短一二年间,即从五品、四品一路超升至二品、一品高官的官场景象,亦足发人深省!
相对京职文官而言,时人对外官骤迁现象的抨击俯拾可见。针对荐举之弊,朝臣纷言宜罢此例。景泰四年,吏科都给事中林聪奏,近者吏部推举及在廷三品以上大臣会保升用官员,“有初任才满一考而遽升者,有升任未及一年而又升者,或年当休致而滥与进阶,或才不逮人而苟且充位,既不允惬舆论,何以仰答圣情”,如监察御史罗箎升浙江按察副使仅年余,又升广东按察使;大名知府李辂升陕西参政未曾到任,又升山东布政使,乞敕今后方面、知府员缺,初任未及两考、升任未及一考并年老精神衰惫者,皆不许推举。[149]吏部议宜从所言,遂命罗箎、李辂仍任旧职。成化八年,监察御史张学奏布、按二司官转迁务取历俸三年以上政绩显著者,左右布政使、按察使非出身十四五年及二十年之上者不得骤至此等官,然近来有一年二年即有转移升授者,“新任官反得居旧任官之上”[150]。弘治中,给事中徐昂仍奏外官最重者莫如布政使、按察使,迩来升迁太骤,极力建议布、按二使必俟三年、六年或九年政成民化然后方可升转,甚至建议布、按二使不必升历都御史而直接升擢侍郎。[151]
然而,布、按二司骤迁不仅未有改观,反而出现加速升迁的情形。明人陈建曾举嘉靖间某官升迁之例,他说:“愚亲见近一仕人,先任江西参政,不半岁即升广东宪使,又仅半岁遂升广西右方伯,抵任才两月又升福建左方伯,不半月又转应天府尹,抵任未几又升甘肃巡抚都宪,遂迁侍郎。”[152]此人不三载,凡六七迁,可见明代中期布、按二司官升迁之骤。
同样,守令亦因实行荐举制而得骤升。何乔新说:“今之为有司者,上官为之延誉,或再岁而迁,或未考满而迁。”[153]弘治八年,湖广按察司佥事冯镐说:“近年守令迁升太速,民不沾恩,请自今天下知州、知县俱照旧制历任九年,任内听巡抚巡按等官访察廉能者奖劝旌异,候通考到部,查考最旌异者,或升佥事、知府,或授御史、郎中,再历三四年称职者即升副使、参议,历八九年称职者即升按察使、参政等官,以偿其劳。”[154]陈建亦说:“春为知府或佥事于南,秋升副使或参议于北,来春则又升参政或宪使于东西矣。甚者,初升右布政使,惮于远行,居家稍候三二月,即改左而之近矣。到任未及三二月,即望转而京堂矣。由是一岁之间,往来道路如织,月日过半。以故,藩臬守令皆为过客也,对于地方凋弊视若未见,更遑恤民生修政。”[155]正德九年,刑科给事中徐之鸾疏曰“今县令不再考辄至召用郡守,讫三年遂谓淹抑,无惑乎政乱而民不安也”[156]。迨至嘉隆之际,外官“率以三年报迁”,[157]甚至巡检亦可不及考满而骤升[158]。
以是之故,明代中后期官员们又回过头来强调铨选常例与资格,期冀杀降骤升速迁之势。正德年间,户科给事中黄重言外司府、州、县官升调不常,建议当久其任。[159]嘉靖八年,吏部条奏铨选五事,其中重迁转曰:“今后府州县正官……宜于民者,仍俟秩满叙迁。其果有治行卓异者,三年以上加俸;六年以上,知府升按察使、佥都御史,知州升佥事、知府、郎中,知县行取科道,升员外郎、寺正;九年以上,知府升布政使、侍郎、副都御史,知州升参政、副使、参议、少卿、府丞,知县升佥事、知府、郎中。其自外入内者,仍许通理外俸叙迁。”同时,申明严旌异荐举之令。[160]
嘉靖初,蛰居双溪的王琼在检讨本朝典章制度得失时说:“国初定黜陟之法,即古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意。今百官历俸三年、六年、九年,考满三次,方论黜陟是也。然官或有缺,不候考满而升去者多矣,是三考陟官之法不守也。”[161]万历十三年,吏科给事中卢逵强调四品、五品京堂官升迁当以俸为序,“不得专论资望,开速化之渐”[162]。张道濬则切实地说道:“登第太骤,则人希速化;迁转不久,则事鲜责成。守令最为亲民,仁渐义磨,需以岁月。国初虽限九年,往往吏民相宜,辄一二十年。后限六年,吏民交便。近者邑令多未浃岁,或仅数月,遽得量移,虽扶进循治之盛心,而坐席未暖,化牟卓鲁,是子产之舆诵不待闰成,宣圣之麛裘拙于三月也。”[163]于是,明朝铨选制度与考满制度,在荐举、破资格导致骤迁与遵常守规、重资格而不得其人以及在考满与未考满两个系统中一再出现往复循环。
质言之,内、外官员未满三考,甚或未经考满,即骤然迁转,导致人无固志,一切为苟且之政,惟汲汲为求升至谋,而为民之意微矣。升转之速的结果,则是官不能集事也。[164]
(二)骤迁背景下的夤缘请托
趋利避祸、见利忘义,人之本性。守低望高,舍公徇私,亦人之本性。朱元璋曾说:“朕自即位以来十有二年,设官分职,各务所司,终未见人,但见身受重名,怀私在职,或忘理众务;或贿赂公行,不知身名之重,俸禄之优,以致杀身。”[165]在一个以考核决黜陟、进贤退不肖的人事管理体制中,没有人心甘情愿接受下考被淘汰的结果,断送仕途前程。粉饰者见赏,闇修者弗庸;迎合者受知,骨鲠者蒙弃;搏击者上考,长厚者无称;要结者得欢,孤立者无誉;畔援者承旨,寒微者自疏。[166]明代官场,座师门生、举主故吏循为故事,恩谊衰薄视朝夕相临,游扬造就,各种关系错综交织。[167]在这样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内外官吏夤缘请托,汲汲奔竞,甚至公行贿赂,以求荐举,以搏上考,成为官场常态。
早在永乐时期,明代官员考满与铨选领域,便已经出现“轻重不伦”以及骤迁的现象。[168]宣德初,明宣宗注意到明代考满铨选中存在着种种弊端,谕吏部铨选必属有司,殿最以尽至公,吏部典铨之司,官不必备,贵在得人,诸司官员旧有定额,今事不加多而额外添注纷纷,幸位苟禄偷安;吏典考满岁以千计,不分淑慝,一概收用,贪鄙塞路;各司荐举之人不论才德,或以亲故,或苟货利,徇私滥举,假公济私;官之考满,“有贪污无耻或罢软无能,苟积岁月均得超用,何以辨清浊;职之大小,必量才称任,或以权贵之言,或缘亲旧之故,不量所能,悉授美职,何以别贤否”?[169]正统五年,给事中吴昇指出,近例方面官令在京三品以上举荐,县令令在京五品官举荐,然此可暂而不可常,久则必有贿赂请托之弊,乞铨权归吏部以杜奔竞之风。又说近例给事中、御史九年任满,令本堂上官及掌科给事中连名保举升用,如此则人各取悦求进,谁肯持正见忤于人,乞归吏部奏请,庶免牵制之失。尚书郭琎等议覆:“方面数少,宜仍会举;县令缺多,宜从本部选用;给事中、御史不须保举,伏乞圣裁。”明英宗敕:“继今荐举人才,吏部先秉公廉,严考察,毋容朋比请托,苟或滥荐,即以奏闻。”[170]
实行荐举制以后,吏部遂成多事之地。吏部尚书亦成为朝野众目睽睽之下的敏感人物,面临随时被劾的处境。景泰四年科道驱逐吏部尚书何文渊事件,可谓典型例证。
先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左鼎等奏大臣之中有奸回罔上,贪刻残民,庸碌尸位,妨贤病国者尤多。今星文失度,四方水旱,而大臣偃然自得,惟务希旨迎合以为固禄之计,乞考察其中之甚者明加黜陟,以示劝惩。吏科都给事中林聪便实名劾奏吏部尚书何文渊、刑部尚书俞士悦、工部侍郎张敏等,称太子太保兼吏部尚书何文渊“赋性奸邪,设心凶险,阳为君子,阴为小人”,“今任天官,敢专擅而蠹政。凡遇选官,通同管缺主事宾继学作弊,临选之时,欺侮尚书王直年老,强擅主张,任意徇情填注”。林氏一一举证,如监生李某是其亲家,未选之先众皆知其谋要南京主事,除授之日果然南京刑部;河南副使许资,送其女子为妾,遂将本官升授布政使;广东参议左瑺,平昔贪污,人所共知,以其乡亲,竟升授山东参政,等等。[171]继之,林聪又连上三疏劾奏吏部尚书何文渊,历数何文渊欺奸十大罪、交通内臣。[172]林氏所举何文渊十大罪,皆为铨选之事。[173]在科道一再论劾之下,景泰帝将吏部尚书何文渊下锦衣卫狱,论罪。
无独有偶。成化五年科道萧彦庄等劾论吏部尚书李秉徇私任情、行私不法事案,众多官员牵涉其中,同样反映出这一实质性问题。[174]
因而,继李秉出任吏部尚书的姚夔到任即奏请停止荐举法,他说:“旧例,诸司官九年称职升二级,比因会保之例,多得骤迁者,继今宜罢此例。”[175]又奏:“铨选考课之法,俱有定制。第缘年久,或至乖违,况近年仕路多岐,人才壅塞,奔竞偷薄之风益甚,非因时厘正、随事修革,则弊日以滋。”[176]
成化以来,内臣擅权,中旨屡降,传奉冗员遽然膨胀,开纳粟之例,吏治沉浊。幸门大开,趋者如市,技艺、庸吏杂流并进,或有骤迁京职,厮养贱夫市井皆得夤缘而进文阶,叨职京官,除授有司,名器滥至不可收拾。袁袠说:“自夫鬻爵之例数开,而士之待选于都下者,日以停壅。当衡者欲疏通之,繇是长吏数易,而迁转无常,外之牧守、丞簿,内之台谏、郎署,卒不满一考而即叙迁。不如是,则人多缺少,而停壅者益甚。……下既数易,则上必递迁。曾不数年,内而拜京堂官,外不失为方岳伯者,往往是矣。……上下苟且,日积月望于禄秩之崇庳、丰薄,而久任之法坏败极矣。”[177]这导致铨选、考课制度运行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互为激荡。
弘治年间,吏部侍郎彭韶说今文武之职夤缘请谒,武职授以千百户,甚至乞恩承袭都指挥者,文职则或以修城微劳而升匠官,或以传奉罢革而迁良医,又有中书考满超升三级者。疏入,明孝宗亦慨叹,不宜太滥。[178]胡世宁认为吏部选官重资格,罢斥贤者,难得其人,“今士人初入仕途,即有夤缘求得美选之心,既得美除,即为持循保守禄位之计”[179]。胡氏又说,国家承平日久,朝士安于豢养,狃于因循,廉节扫地,趋媚成风,以通达为高致,以廉退为矫激,以推奸避事为老成,以党恶和光为忠厚,群居言论,不曰升官则曰成家,其有语及国事民瘼者,则众怒群情,百口排斥,不曰生事则曰好名。公差所过地方,“则论有司奉迎迟速以为贤否”;回还原籍,“则视官府嘱托行否以为毁誉”,拂其意者,本廉干惜民凡谤之,以害民顺其私者,或素奸贪误事者,反誉之以为能事,“贤否混淆,是非倒置”[180]。
嘉靖年间,总制两广都御史林富,可谓“通贿骤迁”的典型。[181]都给事中夏言曾劾论吏部尚书方献夫,“引用憸邪,坏祖宗成法”,徇私枉法,交通贿赂,易置名器如同戏剧,有进表回任者不逾岁而升迁,有考绩未出都门或至中道而升迁者,“十常六七”。[182]因而,袁袠慨叹:“今天下之最可忧者,莫甚乎士习之躁竞。……自久任之法坏,而速化之弊滋。重内而轻外,恶劳而喜逸,士希清贯,人竞要津,牧宰冀台谏之司,郎署徼翰林之选,视廨宇为传舍,剥膏血为钩饵。苞苴公行,货贿昼入,谄谀成风,钻刺得志,未有如今日者也。”[183]
总之,明中期以来内外官在考满之际,为了谋求考满称职及骤升晋职,通过各种关系纷纷馈送负责考核的衙门堂官与各司属官书帕、织币等馈遗礼仪,[184]甚至公然贿赂银两。考满与骤迁成为一个死结,难以解开;骤迁与夤缘请托结成一对子母关系,不可拆分。明代统治者在这三者之间,始终难觅出路,到了南明时期依然如故:“近日用人之失有四:曰除授太繁也,迁转太骤也,进退太轻也;议论太杂也。此四者,贿赂之所由滋,而官常之所以坏也。”[185]
鉴于官场夤缘奔走之风炽烈,不少朝臣从不同角度提出遏制建议。例如,弘治季年,吏部尚书马文升建议通过科道指实劾奏内外官之奔竞者的办法,以息奔竞之风。[186]嘉靖八年,吏科都给事中刘世杨说,今在京在外官员,日有伺候大臣之门者,赴任、复任、公差等官员,必先赴阁部、大臣处谒辞,此何礼?皆奔竞之习,成夤缘之弊,乞敕都察院严加禁约内外大小官员,无故不得谒见阁部大臣,违者以奔竞黜。[187]嘉靖四十一年,吏科给事中刘祜主张公选擢以杜奔竞。他说,“近者吏道多杂,宠贿日彰,以谋升为捷径,以钻求为长技,蠹政败俗莫甚于此”,欲息奔竞必先公选擢,凡会推行取,惟视履历深浅、声望高下,令人知美缺不得以贿得,公道不可以私奸,则仕路可清。他还指出,抚按官员在举荐劾论地方官员的过程中存在“计奉承之厚薄为殿最,较贿赂之有无为美恶”的情况,因此建议抚按官一旦革任、致仕听勘以及离任,出境之日便不得再行举刺。[188]万历初,张居正主政期间,企图规复洪武旧制,规定六部属官除吏部间行调用外,“余各守本职,尽心所事,贤能称职者一体超迁,不必纷纷更调”,以致开奔竞之径。[189]在夤缘请托、贿赂风气公行的政治环境里,官吏考核流于形式是必然的。荐举不是成为市恩,即是植党;纵使不然,亦以为循故事,塞人望而已。[190]
结语
明代在选拔人才、铨选官吏时希望注重资格,又不拘于资格,选贤任能。考满制与推举制正是这一理念的外化制度。但是,如何把握好重资格与不拘于资格二者之间的标准和尺度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强调资格,必然拘于考满格例,铨选制度易于陷入僵化和形式化。在奏请保留制下出现官员久任,造成考满的工具性功能下降,削弱了考满制度的公信力。考满领域引入荐举法,不拘资格,出现官员任职历俸资浅现象,则又从另一个方面破坏了考满制度,导致骤迁现象,官僚体制运转加速,破坏久任之法。明代中期以来,官僚士大夫为谋求骤迁,夤缘请托,公然贿赂,侵蚀政治生态环境,隳坏考满制度与铨选制度。于是,又重新强调重资格和加强考满制度。然而无论是久任还是骤迁,其实是从正反两个方向对考满制形成破坏性力量,瓦解考满制的机能。
总之,以铨选与考满为中心,重资格与不拘资格、久任与骤迁,久任、资格、员缺与速化四者交织纠缠,殊难分解,在明代人事管理领域反复出现一幕怪异场景,成为一个永远走不出的怪圈,犹如“蛋生鸡、鸡生蛋”之悖论,是明代政治生活领域中一直争论不休的重要议题。究其根本,其实是祖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现实政治中难以继续适用的实质问题。然而,这两对并生共存的矛盾,却是明代考核制度和官僚体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1] 曾小华:《中国古代任官资格制度与官僚政治》,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56,8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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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100页。
[4]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三月丁亥,中华书局2016年版(以下同),第1918页。
[5]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吏部》,北京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526页。
[6] 《明宪宗实录》卷七一,成化五年九月戊戌,第1394页。
[7] 《明宣宗实录》卷六六,宣德五年五月癸亥,第1564页。
[8] 《明孝宗实录》卷九,弘治元年正月丙辰,第193页。
[9] 《明孝宗实录》卷二九,弘治二年八月戊子,第640页。
[10] 《明孝宗实录》卷四五,弘治三年十一月戊戌,第911页。
[11] 《明孝宗实录》卷四一,弘治三年八月庚子,第860页。
[12] (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〇《正百官 公铨选之法》,丘濬《丘濬集》,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页。
[13] (明)何瑭:《何瑭集》卷一《兵侍石峰陈先生考绩序》,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4] (清)王夫之:《黄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18—119页。
[15] (清)卢秉钧:《红杏山房闻见随笔》卷一四《职官随笔》,《四库未收书辑刊》第9辑第15册,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宣德十年十二月庚戌,第220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壬申,第3753页。
[18] (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〇《正百官 公铨选之法》,丘濬:《丘濬集》,第200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正统九年四月乙酉,第2315页。
[20]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六,正统十年十二月丙午,第2698页。
[21] 《明宪宗实录》卷一四,成化元年二月己卯,第306页。
[22] 《明宪宗实录》卷五六,成化四年七月戊寅,第1148页。
[23] 《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三,弘治十四年四月壬辰,第3156页。
[24] (明)陈建:《治安要议》卷四《任官十议》,(明)陈建撰,黎业明点校:《陈建著作二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25] (明)霍韬:《渭厓文集》卷一下《辞升少詹事兼学士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5—274页。
[26] 《明世宗实录》卷六五,嘉靖五年六月壬戌,第1493页。
[27] (明)胡世宁:《少保胡端敏公奏议》卷六《会议疏》,全国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2年版,第233—238页。
[28] (明)杨一清:《宸翰录》卷三《为应制陈言修省以回天意疏》,(明)杨一清撰,唐景绅、谢玉杰点校:《杨一清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06—8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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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佚名:《条例备考》吏部卷三《广举用以励人才》,见《域外汉籍珍本文库》第5辑史部29册,人民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97—598页。
[32] 《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五,嘉靖三十九年六月甲辰,第8094页。
[33] (明)张士佩:《乞公铨典以激励人才疏》,(明)朱吾弼、李云鹄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八,《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440页。
[34] (明)张士佩:《乞公铨典以激励人才疏》,朱吾弼、李云鹄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八,《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6册,第437—438页。
[35] (明)杨博:《蒲坂杨太宰献纳稿》卷二《覆考功司主事郭谏臣条陈疏》,(明)杨博撰,张志江点校:《杨博奏疏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249页。
[36] (明)杨博:《蒲坂杨太宰献纳稿》卷六《覆大学士张居正条陈时政疏》,第335页。
[37] 《明穆宗实录》卷一七,隆庆二年二月庚寅,第478页。
[38] 《明穆宗实录》卷五八,隆庆五年六月乙卯,第1429页。
[39] 《明神宗实录》卷六〇,万历五年三月甲寅,第1378页。
[40] 《明神宗实录》卷六〇,万历五年三月己酉,第1376页。
[41] (明)张道濬:《张司隶初集》六编《杞谋·三途并用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265页。
[42] 《明神宗实录》卷七三,万历六年三月壬子,第1570页。
[43] 《明神宗实录》卷九六,万历八年二月辛卯,第1932页。
[44] 《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三,万历二十二年五月乙酉,第5061页。
[45] (明)钟惺:《隐秀轩集》卷一九《方彦章遂安三年考满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68页。
[46]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庚戌,第8614页。
[47] (明)韩邦奇:《苑洛集》卷一九《见闻考随录二》,(明)韩邦奇撰,魏冬点校:《韩邦奇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02页。
[48] 《明太祖实录》卷八七,洪武七年正月庚午,第1543页。
[49] (明)袁袠:《世纬》卷下《久任》,何朝辉点校,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50] (明)陈建:《治安要议》卷四《任官十议》,(明)陈建撰,黎业明点校:《陈建著作二种》,第32页。
[51]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十年正月壬寅,第1558页。
[52] 《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一,宣德九年七月壬寅,第2508页。
[53] 展龙:《乞留:明代舆论的清官期盼与官员调留》,《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25页。
[54] 《明宣宗实录》卷一〇,洪熙元年十月壬申,第266页。
[55]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〇,正统十一年四月丙辰,第2776页。
[56]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六,正统十二年七月丁巳,第3049页。
[57]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〇,正统十年六月丁未,第2583页。
[58] 《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景泰二年三月戊寅,第4287页。
[59] 《明宣宗实录》卷二五,宣德二年二月癸未,第665页。
[60]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正统元年十月丁丑、戊辰,第463、459页。
[61]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正统二年三月丁巳,第571页。
[62] 《明英宗实录》卷七一,正统五年九月壬戌,第1384页。
[63]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〇,正统十一年四月丙辰,第2776页。
[64]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四月辛巳,第4628页。
[65]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〇,正统十二年二月甲辰,第2942页。
[66] 《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甲子,第1858页。
[67] 《明英宗实录》卷四二,正统三年五月戊戌,第819页。
[68] (清)况廷秀:《况太守集》卷首《况太守年谱》,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页。
[69] 《明英宗实录》卷三三,正统二年八月甲戌,第645页。
[70] (清)况廷秀:《况太守集》卷首《况太守年谱》,第26页。
[71] 《明英宗实录》卷五四,正统四年四月乙未,第1044页。
[72] 《明英宗实录》卷六〇,正统四年十月辛巳,第1143页。
[73] 《明英宗实录》一八,正统元年六月壬戌,第366页。
[74]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〇,正统九年八月庚戌,第2421页。
[75]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八,景泰三年七月丙辰,第4715页。
[76]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七,天顺元年四月戊申,第5915页。
[77]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七,成化二十二年四月壬午,第4668页。
[78] 《明宪宗实录》卷七〇,成化五年八月庚辰,第1385页。
[79] 《明宪宗实录》卷一三一,成化十年七月丙子条载:湖广右参议王豫提督太岳太和山宫观,九年秩满,本山提点与佃户乞留升职,仍旧理事。吏部王豫未经考核称否,难遽黜陟,请依例升俸二级,再历三年通考。可见,湖广参政王豫九年秩满乞留虽未获升职,但升俸二级,相当于升职一品,再历三年即自动升职,仅延三年升职,考核难度明显降低。第2480—2481页。
[80] 《明孝宗实录》卷六,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庚子,第101页。
[81] 郭培贵:《明代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15页。
[82] 《明武宗实录》卷八七,正德七年五月丙午,第1858页。
[83] 《明孝宗实录》卷二〇,弘治元年十一月壬申,第472页。
[84] 《明孝宗实录》卷四九,弘治四年三月癸未,第990页。
[85] (明)王恕:《王端毅公奏议》卷十二《议侍读曾彦久任隆治奏状》,(明)王恕撰,张建辉等点校:《王恕集》,西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8页。
[86] 《明武宗实录》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第2237页。
[87]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甲午,第2675页。
[88]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嘉靖二年四月辛卯,第720页。
[89]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嘉靖四年九月乙亥,第1343页。
[90] 《明世宗实录》卷六二,嘉靖五年三月丁未,第1450页。
[91] 《明世宗实录》卷七一,嘉靖五年十二月辛酉,第1600页。
[92] 《明世宗实录》卷七一,嘉靖五年十二月甲子,第1607页。
[93] 《明世宗实录》卷八三,嘉靖六年十二月乙丑,第1883页。
[94] 《明世宗实录》卷八七,嘉靖七年四月乙丑,第1982页。
[95] 《明世宗实录》卷一〇七,嘉靖八年十一月庚子,第2527页。
[96]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八,嘉靖十七年十一月乙亥,第4465页。
[97]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九,嘉靖十九年七月乙未,第4851页。
[98] 《明世宗实录》卷二四四,嘉靖十九年十二月戊寅,第4914页。
[99] 《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七,嘉靖二十年三月壬寅,第4955页。
[100]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丁未,第5091页。
[101] (明)周怡:《讷溪奏疏》“题为慎选久任遵明旨惜贤才以裨治理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页。
[102] 《明世宗实录》卷三〇〇,嘉靖二十四年六月辛丑,第5705页。
[103]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〇,嘉靖二十七年九月戊寅,第6189页。
[104] 《明世宗实录》卷四五五,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丙子,第7703页。
[105] (明)陈建:《治安要议》卷四《任官十议》,(明)陈建《陈建著作二种》,第34页。
[106] 《明世宗实录》卷三八一,嘉靖三十一年正月丁酉,第6746页。
[107] 《明世宗实录》卷五六〇,嘉靖四十五年七月癸酉,第8990页。
[108] 《明神宗实录》卷九六,万历八年二月辛卯,第1932页。
[109] 《明穆宗实录》卷四九,隆庆四年九月辛巳,第1229页。
[110] 《明穆宗实录》卷一六,隆庆二年正月甲子,第435页。
[111] 《明穆宗实录》卷四四,隆庆四年四月乙巳,第1105页。
[112]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丙寅,吏科左给事中张楚城题复行久任之法曰:“今后知县历俸六年上下,乃升取知府,知州历俸六年上下乃升迁,间有才不宜于官者,官不宜地者,听抚按查实具奏更易。藩臬二司,参政升布政,参议升参政,副使升按察使,佥事升副使;在内科道、部属大约六年上下,升司寺、参政、副使,三年上下升参议、佥事、知府。吏部覆奏,报曰:久任本系良法,若独责守令,自难久行,着内外衙门一体遵守。”第622页。《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二年七月乙亥,吏科给事中郝维欠奏言科道宜久任。第662页。《明神宗实录》卷七三,万历六年三月壬子,刑部主事管志道言铨擢应内外均停,久任、超迁当并行不悖。第1571页。《明神宗实录》卷七八,万历六年八月己丑,诏曰:“今后有称职年深者,着改衔久任,不必数易。其两京部院大臣,除奉有特旨不次简任外,其余都敭历中外,久任其职。”第1678页。《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三,万历二十一年八月甲午,吏科给事中许弘纲奏言应修举久任法,照吏部原定年限,不得骤议推举。第4881页。
[113] 《明神宗实录》卷三,隆庆六年七月戊子,第75页。
[114] 《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万历四年十二月丙戌,第1325页。
[115] 《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万历五年正月辛丑,第1332页。
[116] 《明神宗实录》卷九六,万历八年二月乙亥,第1924页;《明神宗实录》卷九七,万历八年三月乙巳,第1945页。
[117] 《明神宗实录》卷一九四,万历十六年正月丙申,第3646页;《明神宗实录》卷二〇四,万历十六年十月甲申,第3809页。
[118] 《明穆宗实录》卷四九,隆庆四年九月癸酉,第1222页;《明穆宗实录》卷五十四,隆庆五年二月丁巳,第1351页;《明穆宗实录》卷五十五,隆庆五年三月壬申,第1362页;《明穆宗实录》卷六十一,隆庆五年九月壬午,第1492页。
[119] 《明武宗实录》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第2237页。
[120] (明)夏良胜:《东洲初稿》卷一一《仕止随录·议久任》,《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9页。
[121] 郭培贵:《明代选举志考论》,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16页。
[122] (明)夏良胜:《东洲初稿》卷一一《仕止随录·议久任》,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9页。
[123] (明)汪玄锡:《汪东峰先生奏议》卷四《奏陈利民》,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2010年版,第267页。
[124] (明)张时彻:《芝园定集》卷二二《启冢宰石塘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第82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78页。
[125] (明)袁袠:《世纬》卷下《久任》,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0页。
[126]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庚戌,第8614页。
[127] 《明穆宗实录》卷一四,隆庆元年十一月辛酉,第389页。
[128] 《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丙子,第713页。
[129] (明)陈以勤:《披衷献议少裨圣政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一〇,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78页。
[130] 《明神宗实录》卷二六〇,万历二十一年五月乙亥,第4829页。
[131] (明)邹元标:《邹忠介公奏疏》卷二《敷陈吏治民瘼事宜疏》,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2010年版,第247页。
[132] (明)袁袠:《世纬》卷下《抑躁》,第17页。
[133] 《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一,正统十一年五月壬申,第2785页。
[134] 《明英宗实录》卷三五五,天顺七年闰七月丁丑,第7102页。
[135] 《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七,成化九年六月丁丑,第2263页。
[136] 《明孝宗实录》卷四四,弘治三年十月甲寅,第891页。
[137]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庚寅,第2817页。
[138] 《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二,成化二十年五月甲午,第4262页。
[139] 《明武宗实录》卷七四,正德六年四月辛卯,第1633页。
[140]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八,成化十七年八月戊午,第3775页。
[141] 《明世宗实录》卷九,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乙未,第342页。
[142] 《明世宗实录》卷二八一,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第5466页。
[143] 《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九,嘉靖四十年七月丁酉,第8260页。
[144] (明)蒋冕:《湘皋集》卷二《辞免加太子太傅第二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145]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四,景泰四年十月庚戌,第5116页。
[146] 《明宪宗实录》卷七六,成化六年二月乙亥,第1474页。
[147]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甲午,第2675页。
[148] 《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戊寅,第7826页。
[149] (明)林聪:《林庄敏公奏议》卷七《论李辂、陈永升布政使不协舆论疏》,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林氏委员会、宁德七都林聪文物保护小组联合刊行,2001年,第116—117页。
[150] 《明宪宗实录》卷一〇一,成化八年二月甲午,第1974页。
[151] 《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三,弘治十二年八月己酉,第2720页。
[152] (明)陈建:《治安要议》卷四《任官十议》,第33页。
[153] (明)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一一《送太守孙侯赴京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4页。
[154] 《明孝宗实录》卷九八,弘治八年三月壬寅,第1800页。
[155] (明)陈建:《治安要议》卷四《任官十议》,第32页。
[156] 《明武宗实录》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第2237页。
[157] 《明世宗实录》卷五六〇,嘉靖四十五年七月癸丑,第8990页。
[158]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景泰三年五月戊戌,第4656页。
[159]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甲午,第2675页。
[160] 《明世宗实录》卷一〇一,嘉靖八年五月己酉,第2392页。
[161] (明)王琼:《双溪杂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162]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三,万历十三年七月癸酉,第2972页。
[163] (明)张道濬:《张司隶初集》六编《杞谋·三途并用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265页。
[164] (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吏部·久任》,第544页。
[165] (明)朱元璋:《明太祖集》卷七《谕群臣务公去私》,黄山书社1991年版,第135页。
[166] (明)谢肇淛:《五杂组》卷一四《事部二》,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462页。
[167] (明)谢肇淛:《五杂组》卷一四《事部二》,第467页。
[168] 《明太宗实录》卷二一九,永乐十七年十二月己丑,第2176页。
[169] 《明宣宗实录》卷三九,宣德三年三月丙戌,第961页。
[170] 《明英宗实录》卷七三,正统五年十一月壬子,第1415—1417页。
[171] (明)林聪:《林庄敏公奏议》卷七《劾吏部尚书何文渊等奸邪欺罔疏》,第118—119页。
[172] (明)林聪:《林庄敏公奏议》卷七《论何文渊欺奸十罪疏》、《覆奏何文渊选官诈称内臣分付疏》、《再覆奏何文渊选官诈称内臣分付疏》,第120—125页。
[173] (明)林聪:《林庄敏公奏议》卷七《论何文渊欺奸十罪疏》,第120、122页。
[174] 《明宪宗实录》卷六二,成化五年正月丙子,第1269页。
[175] 《明宪宗实录》卷七六,成化六年二月乙亥,第1474页。
[176] 《明宪宗实录》卷七七,成化六年三月己亥,第1497页。
[177] (明)袁袠:《世纬》卷下《久任》,第19—20页。
[178] 《明孝宗实录》卷四八,弘治四年二月辛亥,第962页。
[179] (明)胡世宁:《少保胡端敏公奏议》卷一《应诏陈言疏》,第17页。
[180] (明)胡世宁:《少保胡端敏公奏议》卷一《陈言时政边备疏》,第21—22页。
[181] 《明世宗实录》卷一〇四,嘉靖八年八月丙戌,第2459页。
[182] 《明世宗实录》卷一一五,嘉靖九年七月丁未,第2730页。
[183] (明)袁袠:《世纬》卷下《抑躁》,第17—18页。
[184] (明)张志淳:《南园漫录》卷六《人事》,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
[185] (明)陈邦彦:《中兴政要书》肃吏篇第二《慎迁除》,(明)陈邦彦著,王传龙校注《陈邦彦诗文集校注》,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46页。
[186] 《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一,弘治十五年九月甲申,第3528页。
[187] 《明世宗实录》卷一〇七,嘉靖八年十一月庚子,第2530页。
[188] 《明世宗实录》卷五〇七,嘉靖四十一年三月辛卯,第8356—8358页。
[189] 《明神宗实录》卷六三,万历五年六月庚辰,第1413页。
[190] (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三《事部一》,第4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