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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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税方法选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公司为自来水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自来水主要是供应居民饮用。2011年销售额2000万元,可取得的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已征税额为60万元。按规定该公司可以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公司应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其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自来水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的总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适用上述简易征收办法的,税率为13%。

这意味着: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来水,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生产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所选择的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该公司情况,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13%-60

=200(万元)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1+6%)×6%

=113.21(万元)

两种计税方式相比,相差86.79万元,故该自来水有限公司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可避税86.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