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运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公司为出口型生产企业,为国外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进口保税料件价值5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80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进项税额50万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该公司在进行避税筹划时,拟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买断加工)的方式给国外A公司加工这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不买断加工)方式,加工完成后,同样销售给A公司。
那么,哪个方案更好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虽已有部分条款失效,但以下规定仍有效: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实际上属于买断加工,即该生产企业把A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然后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再返销给A公司。该生产企业销售货物给A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从而得到出口退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
=0-[50-(8000-5000)×2% ]
=10(万元)
说明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税务部门退回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应纳税额10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属于没有买断的加工,即该企业不买下A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是在加工合同上注明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给A公司加工该批产品,等加工完成后,再返给A公司。由于该方式实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征税也不退税),则该生产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方案二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的返销价格如果改为7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
=0-[50-(7000-5000)×2% ]
=-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0-5000)×13%=26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0(万元)
说明该生产企业不但可以不缴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的增值税退税额为10万元。
如果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不征税也不退税,该企业将不能获得增值税退税额。
可见,出口生产企业在考虑用什么加工方式避税时,应该考虑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利润的大小,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可以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