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问:不同销售项目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份的公司资料如下:

①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②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③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两台,一台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超过原值;另一台售价4万元(不含增值税),低于其原值。两台旧机器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其中计算机软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5万元。该公司的做法是直接将各收入合并到一起计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8+4)×17%-20=16.89(万元)

请问有没有节减增值税的更好方法?

答:根据我国税法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农机适用低税率。

而在该公司2010年3月份的收入中,三项收入是可以享受到优惠的,所以应分开核算,则:

第一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17%+50×13%-(20-0.5)=12.5(万元)

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17%-0.5=0.35(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0.35-5×3%=0.2(万元)

第三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8+4)×4%÷2=0.24(万元)

实际应纳增值税=12.5+0.35-0.2+0.24=12.89(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公司节减增值税4万元(16.89-12.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