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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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改变结算价格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 A公司是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438万元,缴纳的增值税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由于该产品竞争激烈,再加上税收负担较高,企业处于微利状态。

A公司对全年的费用进行清理时发现,很多接收的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收的运费发票不规范,A公司全年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抵扣。这是因为A公司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A公司没有这种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自备这种槽车。A公司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购货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A公司不能抵扣,从而导致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针对这个现状,该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又有效地降低税负?

答: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供两个方案供选择:

方案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方案二:运输仍由购货公司负责,但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企业的计税依据。

假设2014年该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13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对于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可以按11%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38×11%

=4.18(万元)

对于方案二,在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减少了应税销售额38万元,可以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38×17%),筹划后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税收负担率=(37.23-6.46)÷438

≈7.03%

方案一使该企业获得了能够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从而减少了4.18万元的税费;方案二使企业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降低了税负。

从上述两种方案中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避税效果更明显。但是,要实施方案二,必须和购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并要以该公司的出厂价格结算,而不是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价格结算。到底以什么价格结算,该公司可以和购货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方案一也可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