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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属企业改变企业纳税身份也能避税吗?
【例】 某公司是一家商品批发有限公司,下设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由该商品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预计2013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50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今年打算将下属的两个企业分别独立核算,那么,这样在税务上是否合算?
答:统一核算时,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10×17%-110×30%×17%
=13.09(万元)
独立核算后,下属的两个企业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60×3%+50×3%
=3.3(万元)
显然,由于该商品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9.79万元。